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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中的心理学方法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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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认为在哲学和科学之间最一般的区分是:前者主要处理价值,而后者处理事实或者存在的现象。或者以更粗略却更方便的话语来说,即是:哲学学科是规范性的,而科学学科是描述性的。根据这个一般性的假设,人们认为,因为心理学是涉及事实和事件(意识状态和它们在生理上的相关性)的科学,所以心理学与伦理学没有本质的联系,伦理学是涉及特定价值领域的一个哲学分支。我希望指出,有人能够一方面接受把心理学作为纯粹自然科学的一般区分,而另一方面又能赞同心理学为伦理学的方法提供了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1.尽管价值的根本问题是与行为的一些事务相关,例如作用和态度,而不是与意识流中的纯粹表象(因而不是直接心理材料的一部分)相关;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正确地说,每一个这样的行为-价值都在直接心理材料或者表象中有其标志或者对应物。这就是说,行为的目标或者理念不仅仅是作为纯粹心理表象而被探索;因为目标或者理念在意识经验中标示出一个确定的区分,所以必定存在一个意识状态以某种方式对应于它,并且为了心理学家的目标而承载 着它。

2.心理学家能够研究在表象之流中代表“拥有一个道德理念”之特定内容的特殊条件;他能以刺激或者抑制的方式,查明这样一个内容对意识之流中更多表象的影响。发生心理学(psychology as genetic)正是关注这种起源与后续发展的关系问题;只有发现任何一个表象能提供特定的条件,更进一步的发展问题才能成为发生心理学的严格组成部分。

3.除非借助刚才提到的那种方法,否则我们在实践上就没有根据把对意义解释的控制加到“理念”这样的范畴之上。正因为在现实道德经验中的理念是直接的个人价值,所以它是不可分析的。正因为表象不是道德现实,而是以抽象和分离的形式来表现道德现实,所以它使理念可以被客观地分析和陈述,或者使其自身适合理智的控制。规范性哲学涉及的,不是对原初的、生动的经验之再现。如果因为心理学并不构成或者展现它所涉及的价值就反对使用心理学,那么就其逻辑而言,这也同样会排除任何的哲学解释。拥有价值的唯一方法是把价值作为个人经验而拥有,这既不是哲学的也不是科学的。因此,说心理学不能表达理念是完全不切题的。哲学也不能“表达”理念。心理学所能做的是以确定和分析的方法来研究价值的意义,并且把价值的意义看作是由它在经验之流中的起源和作用所决定的。

4.很显然,以这种方式对心理学的使用是形式的而不是实质的。也就是说,使用心理学并不会告诉我们具体的伦理理念是什么;它告诉我们的是:如果任何经验能够成为理念,那么这样的经验必定是什么。它指出了起源和使用的条件,任何有特定性质的经验如果要正确地被界定为目标、目的或者意图,那么它必定要遵照这些条件。但是,很明显,这样的确定不仅仅 是形式的。存在某些起源和发展的特定条件,想要成为理念价值的东西必定会遵从这些条件,这个事实给出了确定的理智基准以便检测这些想要成为理念价值的东西。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认为完善和自我实现的快乐或者对于责任之认识是理念,那么立刻就拥有一个确定的方法来实现它。它们能满足所需要的起源和作用之条件吗?或者以更确定的方式来说,关于起源和后续发展的这些情况的知识,使我们描绘出任何能够合理地作为目的或者理念的东西所要具备的主要特征。如果我们暂时假定一个预期性的印象是道德理念的心理对应物,那么我们的问题就是去查明这样一个印象在经验中进行运作需要什么样的适当刺激和适当使用。这样的分析到最后,必定能带给我们关于伦理理念之一般特性的非常确定的认识。因此,被确定的这种形式不是脱离于所有经验材料的形式,而是作为某种实际经验的形式或者框架。

(徐陶 译 赵敦华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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