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初始事实的赞成和不赞成
行为是复杂的。它是如此复杂,任何想在智力上把它还原到单一原则的企图都会失败。我们已经注意到两个主要的相互交叉的考虑:被判断为满足欲望的目的,以及阻止欲望的正当性和义务的要求。
尽管不同的理论派别曾试图从两者中推出对方,它们在某些方面仍然是独立的变量。而且,有个学派的道德学家深受表示赞同和不赞同、表扬和批评、同情的鼓励和怨恨的行为中普遍性的影响。这个学派的理论家受到这种行为自发性和直接性的困扰,因为它是“自然的”,在这个词的最直接的意义上代表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赞同或不赞同。这样做时,既没有有意识的反思,也没有涉及关于要达到的善的目的和权威的义务的观念。事实上,根据这个学派的理论,善和义务的观念是从属的;善是呼唤认可的东西;义务来自在回报和惩罚、表扬和批评中表达他人的压力,它们都自发地与行为联系在一起。
根据这种观点,反思性道德的问题是要发现人们无意识地展示赞同和怨恨的基础。在使隐含在自发的和直接的赞扬与批评态度中的东西展现出来的过程中,反思给未经思考而发生的反应带来了一致性和系统性。重要的是,在道德中,“评价”(judgment)这个词有着双重意义。关于知识,这个词有智力的意义。评价就是衡量思想中的利弊,并根据证据的天平作出决定。这种重要性只是在逻辑理论中得到承认。但是在人类关系中,它具有确定的实践意义。“评价”就是谴责或赞成、表扬或批评。这样的评价是实践理性,而不是冷冰冰的智力命题。它们表明赞成和不赞成,而且根据人们对他人喜欢和不喜欢的敏感,对那些受到评价的行为施加影响。《新约》中的训诫——“不评价他人”,就是有关这种评价熟悉的例子;它还表明,喜欢这样的评价本身就是一件道德的事。再者,作为行为的动机,想逃避责备的欲望有一个对应的东西,即在通过喜欢批评他人中展现出优越的倾向。
没有比表扬和批评他人更为自发的、“本能的”。反思性道德在对尊重和不赞成的流行表达中,注意到了不一致和任意的变化,并且寻求为它们辩护并赋予它们连贯性的理性原则。它特别注意到,非反思的称赞和指责仅仅重复和反映了体现在特定群体的社会习惯中的价值观。因此,好战的群体欣赏和赞扬所有好战的成就和品质;勤俭的群体通过节俭、精打细算和勤奋劳动来积累财富,并且称赞那些展现了这些品质的人们。在前者,“成功”意味着勇敢;在后者,则意味着财富的积累,相应地给予赞扬和批评。在希腊生活中,雅典人和斯巴达人各自重视的行为、素质之间的对比,是道德学家常常提到的主题。近来,某些评论家在“美国风格”和“英国风格”之间建立了某些类似的对比。
这些差异必然最终导致追问这个问题:什么样的表扬和责备的方案本身是可赞同和采纳的?由于他人的态度在塑造素质方面的巨大影响,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尖锐。习惯的赞同或不赞同的态度(常常表现在公开的惩罚或有形的回报方面,并且几乎总是表现在嘲笑或授予荣誉方面),是习惯性道德的武器。而且,它们如此深地渗透在人性之中,根据某种观点,反思性道德和道德理论的全部事情就是决定作为它们起作用之基础的理性原则。这一点也许可以用美德和邪恶的概念来说明。所讨论的这个理论认为,道德上的善不同于满足欲望的善,它类似于美德;它认为,正当也是美德,而道德上的恶和错误则是和邪恶联系在一起的。但是,美德首先表明什么是受到赞同的;邪恶表明什么是受到谴责的。在习惯性道德中,行为和品质的特点并不因为它们是美德而受到重视;而是由于它们受到社会的赞同和欣赏的支持,才是美德。因此,美德在军人中就意味着英勇,在勤劳的人群中则代表进取心、节俭、勤奋;而它在那些把追求超自然的东西视为最高的善的群体中,也许意味着贫困、俭朴、禁欲主义的习惯。反思试图颠倒这个秩序:它想找出什么应该 得到尊重,从而在决定什么值得 赞同后给予赞同,而不是在某个特定社会中什么正好是所尊重的和受到奖励的基础上指出美德。
(魏洪钟 译)
* * *
[1] 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3卷。
[2] 首次发表于《美国百科全书》,纽约:科学美国人杂志社,1904年。
[3] 这个轶事是:刚刚率领十万铁骑征服欧亚大陆的亚历山大大帝,志得意满地到希腊视察,遇到穷困潦倒的哲学家第欧根尼。亚历山大得意地大声问:“我已经征服整个世界,希望让我为你做点什么?”正在木桶里睡午觉的第欧根尼伸了个懒腰,漠然地回了一句话:“亚历山大先生,我在休息,请不要遮挡了我的阳光!”——译者
[4] 亦译密尔。——译者
[5] 选自《杜威全集·早期著作》第5卷。
[6] 本文首次发表于《心理学评论》(psychological review ),第3卷(1896年3月),第181—188页。未重印。
[7] 人们一般认为,沉默意味着同意。因此,我并不鲁莽地说,格林先生的形而上学的方法对我来说,似乎离提供伦理学的充分基础还相差甚远,虽然我本人在学术上非常感谢格林先生;恰恰相反,格林伦理问题讨论中的所有重大缺陷似乎就来自这种形而上学的假设。
[8] 达西先生,似乎和詹姆斯·塞斯(james seth)教授一样,全然接受了安德鲁·塞斯(andrew seth)教授的理论,他与格林对黑格尔的解释是一样的。我从未看出过这种一致性有任何基础可言。黑格尔一直坚决地反对康德-费希特的伦理学,而格林的立场实质上和后者一样。黑格尔和格林的一致性逻辑似乎在于:就人和神的关系而言,两者都是缺乏根据的。因此,两者宣扬的信条也就一致了。
[9] 没有什么可以超越达西先生关于个体自我的“终极性”宣言。“自我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独特的和终极的。每个人心中的自我与上帝的一致性包含着所有人类自我与上帝的一致性。但是,由于每一个自我自身是独特的和终极的,这种一致性归结为对自我本质特征的否认。”(第46页)
[10] 达西先生似乎在个体自我上有一些固执。首先,它必须是单纯个体的和独特的,因为,否则的话,它会以最泛神论的形态与上帝和其他的自我相混淆。换句话说,出于宗教的理由,它自身是相当封闭的。然后,宗教的兴趣被适当地得到了保护。自我由于它的自我中心和自我探求的本性而受到严峻的指责,被确证为急需宗教的救助,给予它一个和其他人一样的终极关怀。我重申,以其他自我和个体自我的宗教名义,同时拒绝和要求其他自我参与到个体自我中是有些困难的。
[11] 虽然如此,达西先生还是认为,能够被应用到社会中的观念只能是有机整体的观念。然而,真理不是在观念中完整呈现的(第74页)。
[12] 达西先生对此作了补充,“但这是一个附属于每种理想的缺陷”——是的,对于每一种形而上学式建立起来的理想而言就是如此;但是,对于心理式或者社会式建立的理想就不 是这样的了,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从某种新的关系角度而言,理想总是某个特定系列的此在。因此,比起科学探究或者工业发明来说,没有进一步要求涉及作为一个整体宇宙的一些最终极的目的。
[13] 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3卷。
[14] 首次发表于《心理学评论》,第10卷(1903年),第158—160页。
[15]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7卷。
[16] 杜威于1901年12月4日给芝加哥大学哲学俱乐部所作的演讲。打字稿(并非杜威所打),收藏于卡本代尔:南伊利诺伊大学,莫里斯图书馆,特别收藏,7号文件夹,第44盒,拉特纳/杜威文集;加利福尼亚,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图书馆,亨利·沃德格雷弗·斯图亚特文集。
[17] 比埃里亚(pieria)是希腊东北部的一个地区,相传这里曾是皮厄里得斯(pierides,缪斯女神muses的别称)的出生地。在西方,缪斯是诗人的保护神并掌管文艺,是诗和一切艺术的化身。在英语中,(the)muse表示“灵感、诗才”。传说,比埃里亚的泉水因为缪斯女神的缘故而成了神水,任何人只要饮此泉水,即可获得文艺和诗歌上的灵感。所以,比埃里亚圣泉表示“产生诗歌灵感的源泉、知识的源泉”。——译者
[18] 选自《杜威全集·早期著作》第1卷。
[19] 本文最初发表于《安多弗评论》,第12卷(1887年6月),第573—591页,后来一直没有重印。
[20] 绝对,被认为是所有思想和存在的最终基础的事物。——译者
[21]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3卷。
[22] 首次发表于《社会科学及其相互关系》(the social sciences and their interrelations ),威廉·菲尔丁·奥格本(william fielding ogburn)和亚历山大·戈德韦泽(alexander goldenweiser)编,波士顿:霍顿·米夫林出版公司,1927年,第24—36页。
[23] 选自《杜威全集·早期著作》第5卷。
[24] 这是在芝加哥大学夏季期刊刊发的一份公共演讲稿。这能说明为什么缺乏对其他同样类型的文章的引用。但是,我会特别注意莱斯利·斯蒂芬(leslie stephen)先生在刊物《当代评论》上的文章“自然选择和伦理学”,以及卡洛斯博士在刊物《一元论者》(第4卷,第3期)上的文章“伦理学和宇宙秩序”。
[本文首次发表于《一元论者》(monist ),第8卷(1898年4月),第321—341页。作者生前未重印。]
[25] 这正是赫胥黎先生坚持自然和伦理进程对立的原因。我没有办法不相信,这是赫胥黎先生意识深处的真正想法。但是他说,不是适应、生存竞争和选择三者的形式和内容随着环境条件变化而变化,而是这三个概念失去了所有的适应性。这是现在正在讨论的观点。
[26] 很奇怪,赫胥黎可能没有发现,从他这个极端反对的前提所导出的逻辑结论,就是他自己在文章前面用这种文学力量提出的(第63—68页)。我的理解是,他没有表明自己是在多大程度上从修辞而非实际意义的角度提出反对意见的。
[27] 他的矛盾:“社会中的人毋庸置疑是受宇宙进程影响的……为生存而进行的斗争倾向于让那些不是很适应的调整以适应它们的生存环境。”(第81页)把15页、36页和38页与这个对比。
[28] 我在1897年1月出版的《哲学评论》杂志的一篇文章《努力心理学》中,从心理学上发展了这个概念(《杜威全集·早期著作》,第5卷,第151—163页)。
[29] 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2卷。
[30] 首次发表于《哲学评论》,第2卷(1902年),第107—124、353—371页。
[31] 英文中的term源于拉丁语terminus,有“界限”、“限制”之意。杜威在运用term一词时可能综合了其在英语中的多重意思:既有“期间”、“条件”之意,又有“术语”之意,还有数学上的“项式”之意。——译者
[32] 在杜威的时代,物理科学(physical science)并不限于我们今天所谓的狭义物理学(physics),因此可作复数使用。它是在广义上与心理科学(psychological science)相对应的一种描述词,两者的差别有点类似于当代哲学话语中所用到的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之分。——译者
[33] 当然,这里存在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道德范畴本身 的有效性能否在不涉及特定效力的情况下得到恰当处理。其中至少有一种实际预设是说,处理一般意义上的有效性和真理问题的逻辑,要获得资料,就必须对用于处理特殊情形下真理和品格问题的特定的证实标准和模式进行考察。譬如,脱开具体科学在自身具体领域用以区分真伪的方法问题,我们就很难明白理论科学在逻辑上到底是如何讨论理智上所及的普遍真理的可能性的。
[34] “进化和伦理”(evolution and ethics),《一元论者》(monist ),第8卷,第321页。参见《杜威全集·早期著作》,第5卷,第34—53页。
[35] 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3卷。
[36] 首次发表于《代表院系的研究2:哲学与教育》(investigations representing the departments ,part ii:philosophy,education),芝加哥大学十周年专利第一系列,第3卷,第115—139页(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03年)。
[37] 项与成员均是三段论中的术语。——译者
[38] 如果现在的论证需要,我当然还可以指出:所有的数学都涉及个别事例。在数学科学中,符号(图表也是符号)是个别对象,具有像化学中的金属和酸以及地质学中的岩石和化石一样的逻辑性质。
[39] 当然,在这里所提出的观点无疑是实用主义的。但是,我不是非常确定特定形式的实用主义的含义。它们似乎表示:一个理性的或者逻辑的陈述直到某个阶段都是很好的,但是有确定的外在限制,因此在关键点上,必须求助于显然是非理性或者外在于逻辑的考虑因素,并且这种求助就是选择和“活动性”。实践的和逻辑的因此相互对立。我现在想要维护的就是这种对立,即逻辑是实践的内在或者有机的表达,因此当它在实践中起作用时,就实现了它的逻辑基础和目标。我并不想表明,我们称为“科学”的东西是由外在 的伦理因素任意限制的;我也不想表明,科学因此就不能把自身引入伦理的领域;我想表明的恰恰相反,即正因为科学是控制我们与经验物的世界之间的行动联系的一种模式,伦理经验才亟需这种控制。通过“实践的”一词,我仅仅指的是经验性的价值之受控制的变化。
[40] 最近在逻辑学中的这个区分由布拉德雷(bradley)提出,并具有很大的说服力和清晰性[《逻辑原理》(principles of logic ),伦敦,1883年,第 63—67页]。
[41] 这里不是很有必要指出,冠词“the”是弱化的描述,代词,包括“它”,都与描述相关。
[42] 因此,在接受布拉德雷的“这个”和“此性”的区分时,我们并不能接受他给予这个区分的那种解释。按照他的解释,在“这个”和“此性”之间不可能有严格的逻辑 关联。只有“此性”,才有逻辑意义;“这个”是由完全超越理智控制的考虑来确定的;实际上,它表明了:一个外在于判断活动的实在闯入或者进入一个逻辑观念或者意义之领域,这种独特而强制的侵入是我们经验的极其有限性的必不可少的伴随物。
[43] 所有一般的科学命题、所有对规律的陈述、所有的等式和公式都有严格的规范性。这是它们存在的唯一理由,是对其价值唯一的检验,也是它们控制关于个别事例之描述的能力。意识到以上观点,可以检验一种流行的倾向,即在纯粹规范性的哲学和纯粹描述性的科学之间严格划界。认为科学命题等只是简单记录或者抽象描述,这证实了而不是否定了这种观点。如果简单而抽象的陈述并不是在与实在的直接关涉中起到工具作用,那么为什么还要产生它们呢?
[44] 就我所知,查尔斯·皮尔士(charles s.peirce)先生是第一个让人们去关注这个原则的人,也是第一个强调它的根本逻辑重要性的人[参见《一元论者》(monist ),第2卷,第534—536、549—556页]。皮尔士先生把它称为连续性原则:一个过去的观念,只有当它与它所要发生作用的对象保持心理上的连续性时才能发生作用。一个普遍的观念只是一个有生命力的、扩展中的感觉,习惯是对于一个特定心理连续体的特殊运作模式的表述。我通过不同的路径得到了以上结论,同时并没有贬低皮尔士先生的陈述的先在价值,或者它的更加普遍化的逻辑特征。我觉得我自己的陈述有着某种独立确证的价值。
[45] 当然,术语“对象”和“客观的”是在逻辑的意义上被使用的,而不同于“物理的”,后者仅仅指逻辑对象可以采取的一种形式。斯图尔特(stuart)博士在《逻辑理论研究》(芝加哥大学,1903年)中关于“作为逻辑进程的评价”的文章可以作为参考,用来讨论“对象”一词的逻辑意义以及它与经济的、伦理的判断之客观性的关系。
[46] 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5卷。
[47]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2卷。
[48] 首次发表于《大西洋月刊》(atlantic monthly ),第138期(1926年9月),第343—346页。
[49]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
[50] 首次发表于《哲学杂志》,第42期(1945年12月20日),第701—712页。
[51] 查尔斯·l·史蒂文森(charles l.stevenson):《伦理学与语言》,耶鲁大学出版社,1944年。我愿表明,我受惠于亨利·艾肯(henry aiken)博士对该书评论的启发,他的这篇评论发表于《哲学杂志》,第42期,第455—470页。由于他对史蒂文森关于态度和信仰关系的讨论在我看来具有结论性,对这一问题我无话可说,只能另辟蹊径。
[52] 引文均出自《伦理学与语言》第336页;“整体”为斜体字乃原文如此,而“问题”和“方式”则非原文所强调。我之所以强调这两个词,是因为在下面将看到,它们是我讨论的重点。
[53] “真正的”一词运用于文中,是因为声称 为伦理的判断无疑经常利用认识之外的“表达情感”的因素影响行为,因此破坏实际列举的证据。此外,某些理论,如康德的理论,在下述方面已经走得很远,即使得直接的、排外的“律令”要素成为所有伦理判断的最重要的部分。
[54] 参见第13页。
[55] 我不想过分强调这一点,但我印象很深,史蒂文森关于道德判断的“意义”的论述,有时受“意义”一词模糊性的影响,即“意义”既有意图或目的的含义,又有符号表征的含义。
[56] 参见第84页。我们的确有诸如“独立的情感的意义”这样的表达,意思是指当“描述性的”意义变化时,表达情感的意义仍旧保持一致。(第73页)
[57] 参阅第37—39页,均可见。
[58] 参阅第42页。
[59] 参阅第38页。
[60] 参阅第57页。
[61] 前一段话引自第39页;后一段话引自第38页。
[62] 参阅第60页;斜体非原文所加。
[63] 在史蒂文森先生的第三章的标题中,“心理学的”一词和“实用主义的”一词是用作同义词的。他这样使用,是有赖于莫里斯(morris)对皮尔士的符号和意义理论所作的非同寻常的解释的权威性的。我将在《哲学杂志》上另文讨论皮尔士的理论与莫里斯的误解,我有机会说明这里未加详察的问题。
[64] 参阅第84页。我忽略了“功能”(function)一词的使用,因为我们已经考察了该词含义的模糊性。
[65] 他在其著作第256—257页的脚注中列出了来自其中最重要的作家的参考文献。
[66] 参阅第36页;斜体为后加。
[67] 参阅第21页;斜体为后加。
[68] 参阅第255页及其后诸页。
[69] 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2卷。此文为杜威《哲学的改造》一书第7篇。
[70] “ipse dixit”,是拉丁文,相应的英文是“he himself said it”。其意思是:武断的言词,亲口所说。——译者
[71] 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5卷。
[72] 首次发表于《哲学杂志》,第20卷(1923年),第187—192页。
[73] 《哲学杂志》,第20卷,第2期,第29—41页。
[74] 然而,就其个性方面而言,我可以指出,罗宾逊博士引用的这段文字包含了下面这句话:“毫无疑问,我讨论的有局限的对象会产生一个夸大的印象,即我相信当前的许多哲学运动都是不自然的。”更进一步的限定是,历史的探究方式通过一种不太受到限制的对象彰显如下事实:“过去讨论过而现在继续加以讨论的这些问题,只有在它们自己的背景中才成为真正的问题。”也可以这样来表述:“思考各种哲学体系的重要贡献,也是一项令人愉快的任务。”但是,这些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能依赖成熟而丰富的观念的(《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0卷,第4—5页)。读者可以自行判断将“非功利的”与粗鄙的“社会学动机”进行对比的公正性。
[75] 罗伊斯,《近代哲学的精神》(spirit of modern philosophy ),第1—2页。
[76]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5卷。
[77] 首次发表时,被夏尔·塞斯特(charles cestre)译为法语,以“trois facteurs indépendants en matière de morale”为题目,刊登于《法国哲学会简报》(bulletin de la soci ét é fran aise de philosophie ),第30期(1930年10—12月),第118—127页。这是杜威于1930年11月7日为巴黎的法国哲学会(french philosophical society)发表的英文讲话的发言稿。英文版首次发表于《教育理论》(educational theory ),第16期(1966年7月),第198—209页,由乔·安·博伊兹顿(jo ann boydston)翻译。
[78] 此处作者分别使用了来自四种语言的词语来表示“权威原则”。authority,jus,recht,droit分别是英文、拉丁文、德文、法文,均可指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译者
[79]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
[80] 首次发表于《霍林斯学院百年庆典》(the centennial celebration of hollins college ),弗吉尼亚霍林斯学院:霍林斯学院出版社,1949年,第79—93页,选自1942年5月18日发表的演讲。
[81]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
[82] 首次发表于《新领袖》(new leader ),第28期(1945年11月22日),第1、4页。
[83]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7卷。此文为杜威之前未发表的作品。
[84] 杜威于1911年12月17日在纽约州纽约市莫里斯山基督教浸信会教堂所作的演讲。这是杜威vfm 88中的速记报告,收藏于卡本代尔:南伊利诺伊大学,莫里斯图书馆,特别收藏。
[85] 指西塞罗。——译者
[86]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7卷。
[87] 打字稿,约1950年收藏于卡本代尔:南伊利诺伊大学,莫里斯图书馆,特别收藏,5号文件夹,第59盒,杜威文集。
[88] 胡克博士的论文在最近由他编辑的专题论文集《约翰·杜威:科学与自由的哲学家》(john dewey :philosopher of science and freedom )中,标题为“杜威伦理学中的可欲之物与情绪”(the desirable and emotive in deweys ethics),第194—216页。论文中应对怀特博士的批判部分,可在第200—207页找到。
[89]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7卷。首次发表于1932年,节选于《伦理学》(修订版)一书第二部分第11章。
[90] 詹姆斯:《心理学》(principles of psychology ),第2卷,第562—563页。从第561—569页的整个段落应该为每个伦理学者所熟悉;而且,应该和第一卷中第284—290页所说的关于情感的选择倾向相比较。
[91]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7卷。首次发表于1932年,节选于《伦理学》(修订版)一书第二部分第1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