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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中的反射弧概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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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所有概括和分类都被怀疑并值得怀疑的时候,在心理学中更加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原则和支配研究工作的假设,那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个别事实的积累引起了统一的要求,同时也打破了原有的分类界限。材料的数量之大和形式之多不再适合已有的分界格局,科学的界限也因为其自身的负荷而破裂。大体上来说,反射弧的概念比任何其他概念都接近于上述要求。由于它认为感觉—运动感受器既代表神经结构单元,也代表神经功能的类型,遂使其传入心理学,并成为把纷繁复杂的事实组合在一起的原则。

对这个概念的批评,其实并不是为了那些被反射弧所替代的解释和分类寻找托辞,恰恰相反,是要力求说明这类原则尚未完全被取代。从感觉—运动回路的观点来看,这个源于从名义上被取代的心理学的感知和行为本质的概念依然处于主控地位。

现在关于外围的和中枢的结构与功能的二元论重复了过去感觉和观念之间的二元论;现代刺激和反应的二元论有如旧的身体和精神的二元论的清晰回声。我们对感觉、观念和行动的特性,不是从它们在感觉—运动回路中的位置和功能去解释,而是仍然倾向于按照认为上述三者有着严格区别的预设去解释。感觉刺激是一回事,代表观念的中枢活动是另一回事,而代表准确的行动的行为则是第三件事。这使得反射弧概念不是一个综合的或有机的整体,而是一个非连续体的碎片或无关过程的机械结合。将基于反射弧的概念作为基本的心理学统一单元的原理反作用于它的构成因素并确定其价值,这才是我们需要做的。更明确地说,我们需要把感觉刺激、中枢连结和行为反应当作现在被称作反射弧的单一、具体的整体内部的区域和功能因素,而不是把它们当作分割的、各自完整的实体。

如此命名的实体到底是什么?我们将如何称呼那个不是“感觉继之以观念,再继之以运动”,而是原初的,以感觉、观念和行为为主要器官的精神有机体呢?从生理学的角度来看,此实体可能称之为协调最为适宜。这就是反射弧概念所集合和包括的事实的本质。让我们以熟悉的儿童和蜡烛的例子来作出说明(詹姆斯,《心理学》,第1卷,第25页)。原来的解释认为光的感觉是一种刺激,并引起孩子抓握的反应,灼烧的刺激又引起了缩手的反应等等。当然,毫无疑问,这是表明整个过程的粗略的实际说法。但是,当我们追问它的适当的心理学解释时,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基于分析,我们发现上述过程并不是从刺激开始的,而是从感觉—运动的协调,即光学的和视觉的协调开始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运动是最原初的,而感觉是第二位的,身体的运动,即头部和眼睛肌肉的运动决定了经验的性质。换句话说,真正的开始是看的动作,是去看,而不是对光的感觉。感觉的可感受的特性为行为提供了价值,正如行动供给它以机制和控制;然而,不论是感觉还是行动,都内在于行为而不是外在于行为。

现在,如果这个“看见”的行为刺激了“抓”的行为,那是因为这两个动作都属于较大的协调之内,因为看见和抓握经常被联结在一起彼此加强,互相协助,因此每个动作实际上都可以被看作是更大的协调的隶属部分。更确切一些,手的如此行动的能力,直接或间接地依赖于视觉动作给它的控制,有如依赖于给它的刺激。如果视觉不阻止或激起抓握的行为,那么后者将变得完全不确定,它可能去抓任何东西或者什么也不抓,而不是抓特定的看到的事物。反过来,“抓握”一定也刺激和控制着“看见”。当手臂去执行其动作时,眼睛必须注视着蜡烛;如果眼睛离开了,手臂也会去做别的动作。换言之,我们现在得出了一个扩大的变化了的协调,作为动作的“看”正如过去的“看”,但它又是以抓握为目的的“看”。这里仍然是一个感觉—运动回路,但具有更多的内涵和意义,而不是回应感觉刺激的行为的替代。 [3]

现在我们的讨论进入下一个阶段——儿童被灼伤——的阶段。我们似乎不需要再一次指出这也是一个感觉—运动的协调,而不仅仅是个感觉。然而,还是应该特别指出下列事实,即这不是一个全新的事件,而是前述的眼睛——手臂——手的协调的完成或执行。只是因为热引起的疼痛的感觉和视觉的以及肌肉的感觉进入到了同一经验的回路,儿童才能够从这个经验中得到学习并获得在将来躲避这一经验的能力。

更专业地说,所谓的反应,并不仅仅是对 刺激有所反应,而是深入 刺激,与之互动。灼痛是原始的“看”,原初的光学—视觉的经验扩大并改变了它的价值。它不再仅仅是“看见”,而是“看见一个意味着当接触时就会引起疼痛的光亮”。通常的反射弧理论或多或少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之上,即反应的输出是完全的新的经验,也就是说,通过运动的干涉,灼痛的感觉代替了对光亮的感觉。事实上,干涉的全部意义在于维持、增强或改变(正如案例中提到的)原初的可感觉性,即并没有一种经验对于另外一种经验的代替,而是一种经验的发展。总之,看见依然控制着抓握,并反过来被灼伤所解释。 [4]

问题讨论到这里,我们可以总结如下:通常所使用的反射弧概念,在其假定感觉刺激和运动反应是独立的存在时,是有一定缺陷的。首先,因为它们实际上总是处于一个协调之内,并且只有从维持和再结构化这个协调中获得意义;其次,因为它假定运动之前的经验和运动之后的经验是不同的,而不是后者为前者的再结构化,运动仅仅是为了仲裁作用而参与的。其结果是无论从个体或种族的发展观点来看,或者从对于成熟的意识进行分析来看,反射弧概念给我们都留下了一个孤立的心理学。对于前者,它的失败在于没有认识到他们所谈论的弧事实上是个回路,是个持续的再结构化过程。它打破了其连续性,给我们留下的只是间歇性的肌肉收缩,每次收缩的缘起都外在于其自身经验。只有从“环境”的外界压力或者从“灵魂”或“有机体” [5] 的内部所产生的无从理解的自发变异中,才能找到其根源。对于后者,它的失败在于没有看到行动的同一性,不论它对同一性有过多少空谈,它留给我们的依然是三个不相联系的存在:感觉或外部刺激、观念或中枢过程(相当于注意)、运动反应或动作。这三者不得不通过超经验的灵魂或是凭借机械的推和拉,才能彼此相互适应。

鉴于论点的价值有赖于它的应用范围的普遍性,在进一步考虑此观点对于心理学的一般意义之前,我们还需要另一个描述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很方便地以鲍德温(baldwin)关于反应意识的分析作为例子。在分析中,他指出(《情感和意志》,第60页):“与神经弧的三个元素相适应的有三个因素:一是接收意识,即刺激,如一个突然的、很响的声音;二是无意识注意,即登录的元素;三是随着声音之后的肌肉运动,即以为遇到危险而逃跑。”首先,我们要说这个分析是不完全的,因为它忽视了听到声音之前的状态。当然,如果这个状态与随后发生的毫无关联,这种忽视是正确的。但是,它是否与刺激的质和量都没有联系呢?

假如一个人在看书,或在打猎,或在寂静的深夜在暗处守望,或在做化学实验,在每种情况之下,声音有着不同的心理学意义,它是不同的经验。在任何情况下,先于“刺激”的都是一整套完整的行为,一个感觉—运动的协调。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刺激”显现于这个协调,以它为母体,并且表现得有如从协调中脱颖而出。这里我要求助于权威,引用那个被广泛接受的感觉连续理论。该理论指出,声音不能绝对突然 从外面产生,而它只是一个着重的焦点的移动,是前面动作内部张力的再分配;并且宣称,除非在某种程度上声音动作在以前的协调中存在过,否则它现在就不可能在意识中突现。这样的引证只是过去谈及的关于之前的动作如何影响声音感觉的价值的详述。或者,我们也可以指出催眠状态、像阿基米德似的那种专心致志状态或出神状态等例子来说明,如果之前的协调就像锁了门一样,那么听觉的干扰再怎么敲门也无济于事。用更形象的比喻来说,如果声音想要进门的话,它必须有一只脚已经在门里了。

但是,如果从事件的生物学视角来谈,或许更能令人满意,即耳的活动由于整个有机体所获的益处而被牵涉其中时,耳必须和眼或手,或腿,或其他任何行为的外显中心有着组织学的和心理学的紧密联系。绝对不可想象眼垄断了意识而耳却完全处于休眠状态。所发生的,其实只是为了维持有机体的平衡与各种器官之间相对的优势与劣势而已。

进而,声音也不仅仅是个刺激或感觉;它还是个听的动作。肌肉反应和感觉刺激同时被包括在内,也就是说,一定的运动装置包括于听之中,正如其包括于随后的逃离之中。头部的运动和姿势,耳的肌肉的紧张,都是为了“接收”声音。我们说声音的感觉产生于运动反应,正如说逃离是对声音的回应一样正确。这可以借由鲍德温教授的例子来加以说明,在前面的引用中,教授颠倒了第一和第二因素。我们并不是先听到声音,然后才有所行动,除非声音仅仅是一个神经冲动或物理事件,不具有任何意义。对于声音的感觉依赖于已经发生的运动反应,或者用先前的叙述方式来说(如果刺激被看作是意识事件,而不是单纯的物理事件),是运动反应或注意组成了最后变成另一个动作的刺激。再次强调,最后的元素——逃离,并不仅仅是个动作,而是感觉—运动的,具有它的感觉意义和它的肌肉机制。它也是一个协调,并且这个感觉—运动的协调并不是附加于先前动作的新动作。正如“回应”为组成刺激所必须,它决定其为声音,并且决定其为某种声音,或野兽的声音或强盗的声音。因此,声音经验只有在逃离中才会持有其价值,以保持并控制它。再说一次,包含于逃离中的运动反应,并不是单纯的对声音的反应,而是进入到声音之中。它要去改变这个声音,去消除它。不论最后的感觉结果到底是什么,其意义完全取决于对声音的“听”。它是一种通过中介作用而形成的经验 [6] 。我们所拥有的是一个回路,而不是一个弧或是一个圆的片断。把这个回路称为有机的比称为反射更确切些,因为运动反应决定了刺激,就如感觉刺激决定运动一样。事实上,运动就是为了决定刺激,为了确定它是哪种刺激,为了解释它而存在的。

希望我不至于看起来像是给无可争辩的事实——作为反应的行动跟在作为刺激的感觉后面——做不必要的改良和区分。即使意识到因为不去考虑问题的大部分而导致对问题错误的简单化是聪明之举,这也并不是一个使得解释过程更加复杂的问题。这是个寻找刺激或感觉的本质、寻找行为或回应本质的问题;是个寻找它们的可变的功能上的区别而不是固定的存在上的区别的问题;是根据着眼点的不同,同一事物既可以扮演其中的一方,也可以是双方,并且由于这种功能上的区别和联系,使一方适应于另一方的问题。不论设想为产生于刺激中的超级能量,或者特别是中枢或灵魂中的动力,都是一个纯粹臆造的问题。

由于意识到不可能把短语“感觉-运动”当作简单的短语而应用于事件,只有把它当作详细解释各种功能的解释性短语才有效,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理论的分解特性。在解释中,整个过程可以是感觉的或行为的,但它不可能是感觉-行动的。“刺激”,神经末梢和感觉神经中的兴奋,中枢的变化,同样是运动,正如在运动神经和肌肉中发生的一样。这是运动的不间断的、持续的再分布。从解释的视角来看,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东西使我们把它称之为反射。它是简单和纯粹的再分布,正如原木的燃烧、房屋的倒塌和风的流动。在物理过程中,它们是物理的,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被称作刺激、反应或是回应,有的只是张力系统的变化。

当我们单纯从心理角度描述过程时,同样的事情是真实的。一切都是感觉,一切都具有感觉的性质。从物理角度描述的运动,正如声音、光线或灼烧一样,都是感觉。以把手从烛火上缩回来为例,我们所看到的是从视—热—痛—肌肉—感觉的经验转变为视—触摸—肌肉—感觉的经验,火焰现在只在一定距离内看得见,或根本看不见,触觉也改变了,等等。如果我们用“v”来代表原初的感觉,用“h”代表温度,用“m”代表相伴随的肌肉感觉,则整个经验可以表述为whm-vhm -whm ';m是缩回的感觉,m '是缩回之后的感觉,运动并不是某种存在,它就像烛火或被烛火灼痛一样,是一种被解释的经验。所有这些,都是同质的。

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仍需尽力说明刺激和反应之间的区别、感觉和行为之间的区别。正因如此,我们现在需要探寻这种区别的本质,而不是想当然地把这种区别看作事实本身的存在的区别。我们应该可以看出,最初的反射弧概念并不是简单的科学概念,而是柏拉图提出的形而上学二元论的残余。该理论认为,感觉是灵魂和肉体之间的栖居者,观念(或中枢过程)是纯粹心理的,而动作(或运动)是纯粹身体的。因此,反射弧概念既不是物理的,也不是心理的,而是混合了唯心和唯物的一种假设。

如果前面的分析已经使重新考虑反射弧概念的要求如此明显,并且也使我们了解到简单叙述此概念的一系列困难和假设,那么现在是进行解释分析的时候了。事实上,刺激和反应并不是存在上的差别,而是目的性上的差别,即功能上的差别,或达到或保持某个部分的功能的差别。注意到这个有目的的过程,应区别两个阶段,因为它们的混淆是造成整个事件混淆的原因之一。一方面,此种关系代表了与可理解的结果相关的手段的组织。它代表某种完全的适应。一切发展良好的本能都是如此,就像我们说和鸡蛋接触是使母鸡孵蛋的刺激,看到谷物使其啄食的刺激一样:所有形成了的习惯亦是如此,正如和地面的接触刺激我们行走。在上述例子中,把刺激意识作为 刺激,把反应作为 反应是没有问题的。那只是单纯的顺序上连续的动作,这些动作本身以其连续的顺序都完全适合于达到一个客观的目的,如种族繁衍,维持生命或移动到特定的地方。目的已经完全组织于手段中了。当我们把一个称为刺激、另一个称为反应时,只是在说明发生了这样的动作的顺序而已。对于植物的连续的变化,如果我们说它是由于对种子的适应而发生的,那么上述同样的说明也适用于植物。这也同样适用于血液循环的一系列事件,或联合收割机所进行的一系列动作。 [7]

关于这些认为是已经形成组织的事例,从积极的方面,我们可以说,只有参照一个相关的目的,每一部分才可以被称为刺激或反应;离开了这个参照系,它们就只意味着前者和后者。 [8] 换言之,这种区别只在解释上。从消极方面来说,这些案例中关于意识到的刺激和反应的问题,一直毫无变化的以同样顺序考虑它们是不合理的。以上案例中,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可以认为每个刺激和反应都是一个完整的动作,具有它自己的独立性。此种独立性并不是完全的独立,而是维持或达到某种目的的分工。但是,在任何案例中,它都是一个动作,一个感觉—运动的协调。它引起反应,反应本身亦是感觉—运动性的,而不是刺激产生动作的感觉。因此,像目前所认为的将上述有组织的本能或习惯的案例等同于所谓的反射弧,或没有修正地把对系列动作的协调的看法照搬到感觉—运动的案例中,都是不合理的。

由此引起的荒谬看法,是心理学上的或历史上的谬论。这些说法依然有效,只是因为这个完整的过程被曲解为包含有完整结果的过程的内容了。表示结果的事物状态被看作导致这个结果的事件的真实描述,而事实上,如果这个结果已经存在的话,过程就没有必要了。或将此解释应用于现有案例,将已经形成的组织或分类的有效性、可理解的顺序排列中细小动作的顺序用来解释过程,即区分开单纯作为刺激的感觉和单纯作为反应的行动。但是,这种区别只存在于这个已形成的组织的形成过程中,而不是即将形成。单纯的刺激或单纯的反应,都不可能成为刺激或反应,只有动作可以这样,把感觉 作为刺激意味着缺乏并且需要寻找一种客观的刺激,或有次序地安排一个动作;正如将单纯的动作作为反应意味着缺乏并需要寻找一个正确的行动来完成某种协调。

回顾我们的案例,可以使这些阐述更加清晰。由于“看见”是一个连续的动作,它既不被经验为单纯的感觉,也不被经验为单纯的动作(虽然旁观者和心理学观察者能够把它解释为感觉或运动)。它决不是那种可以刺激产生抓握的感觉,正如前面所证明的,那些只是一个协调中的一系列步骤 。现在假设一个儿童在抓握光亮(即练习看—抓的协调),有时得到一个愉快的动作,有时抓到一些吃的,有时被烫到。这是不仅反应不确定,刺激也同样的不确定,一方正是因为另一方的不确定而不确定。 把问题描述为发现正确刺激,组成刺激,或是发现、组成反应,都是同样的真问题。到底是抓握还是不去抓握,这决定于我们拥有那种光亮的问题。该光亮意味着用手把玩,还是吃奶,还是会灼伤手指呢?刺激是因反应的发生而形成的。正在此时,也正因如此,作为感觉的刺激和作为行动的反应的区别显现了出来。

感觉或意识到的刺激本身并不是一个事物或存在,它是在一个协调中由于协调内部发生了冲突而不能确定如何去完成协调,因而引起注意的那个阶段。对于下一个动作是否去抓握有所怀疑,从而对其动机进行审视。从这个意义上,去追寻结果就是刺激。它提供了对刚发生的事进行注意的动机,并使得人们更加小心地去弄明白。从这个观点来看,刺激就是对于可能作为刺激 的运动的反应 。在把注意集中于看,把它分析为光亮的感觉,作为特殊的光亮的感觉之前,我们必须对可能发生的事有个预期的感觉、想象,了解其各自的价值。它是在协调中被冲突压制了的抓握动作的发起,仿佛是转过来对看起作用,并且在它的性质被决定之前,保持它,不让它转入进一步的行动之中。正是这时,作为客观刺激的动作才转变为感觉,成为可能的、被意识到的刺激,同时,也正是此时,运动作为有意识的反应而出现。

换言之,作为刺激的感觉并不意味着任何特殊的心理存在 。它只意味着一种功能,并且它的意义随着需要进行的特殊工作而不同。在某种时刻,抓握和缩回的各种动作是感觉,因为它们对下个动作提出问题或引起需要。在下个时刻,前面看的动作提供感觉,成为活动的那个为以后行动作根据的阶段。一般说来,感觉作为刺激总是这样一个阶段,为了协调的完成而需要确定活动的那个阶段。因此,在特定阶段,感觉是什么完全依赖于一个活动的使用方式,它本身没有固定的性质。寻求刺激就是寻求行动正确的条件,也就是寻求决定一个起始的协调应该如何完成的事物状态。

同样,运动作为反应,只具有一种功能上的意义。它就是使分裂的协调完整起来的东西。正如感觉的发现标志着问题的建立,反应的构成标志着问题的解决。在一定时间内,集中注意地使眼睛注视,由此得到一定的光亮的感觉便是反应,因为那就是所需要的特定的动作;在另一个时间,反应则是手臂远离光亮的运动,没有其他什么比它更值得贴上反应的标签了。除非我们用功能上差别的观点,否则把某种特定感觉命名为“动作”并使它和那些关于颜色、声音和触摸等感觉特性对立起来,再合法地冠以感觉的名称,就是完全不可解释的。眼和耳的感觉,为我们界定出了问题;它们告诉我们,如果想协调顺利完成必须满足的条件;正当我们需要知道我们的动作以得到其适宜的报告时,就是这时,运动不可思议的(从日常观点来看)不再是运动而成为一种“肌肉感觉”。另一方面,这改变了经验的意义和感觉的特性。不论这种改变是否被解释为运动,是否会产生关于运动的意识,都依赖于这种改变是否满意,是否被看作是一种和谐的协调发展,或者它是否被看作是简单的解决问题的手段或为了达到更满意的协调的工具。只要我们的经验可以顺利地进行,我们就意识不到运动之为运动,就像我们意识不到这样那样的颜色或声音一样。

总之,分别作为刺激和反应的感觉和运动的区别,我们并不能把它们看作任何心理事件或存在的描述上的差别。能够用刺激和反应这样的术语来描述的事件,只是一些在特定的位置用于维持组织协调的次要动作。有意的刺激或感觉及有意的反应或运动,具有其特殊的缘由或动机,以及特定的目的或功能。反射弧理论,由于对上述缘由或功能的忽略和抽象,把过程的孤立片断当作其完整部分展现了出来。正如字面上使用弧来代替整个回路,但并没有指出弧所述的回路,使我们不能够去安置弧在整个圆中的位置,而且又把弧分成两个孤立的部分,它们彼此间需要机械的或表面的相互适应。

回路是一个协调,它的某些部分彼此冲突,暂时的分裂和再结构化的需要使我们产生了一方面是感觉刺激、另一方面是运动反应的意识差别。刺激是形成协调的阶段,它代表了使协调成功必须面对的条件,反应是形成同一个协调的另一个阶段,它是处理上述条件的关键,是成功的完整协调的工具。因此,它们密切相关并且同时发生。刺激是某种需要去发现去产生的东西,如果活动产生了它本身的适当刺激,则从已经讲过的客观意义上来说就没有刺激。只要对刺激适当地作出了决定,正是这时,反应也就完成了。拥有了刺激或反应的任何一方,都意味着协调本身已经完成。此外,运动反应帮助了刺激的发现和形成。在一定阶段对运动的抑制产生了感觉,感觉使抑制得以消除。

协调把反射弧概念只给予我们的一些孤立片断统一起来。刺激和反应在意识上的差别产生于回路的内部,它们仍然是回路本身的调节和完成的功能性阶段。这一观点正在应用中,但是它在心理进化的本质问题上,在理性和感性意识的差别问题上,在判断的本质问题的应用上,还必须延迟到一个更适合的时机。

(杨小微 罗德红等 译)

* * *

[1] 选自《杜威全集·早期著作》第5卷,第72页。

[2] 首次发表于《心理学评论》,第3卷(1896年7月),第357—370页。

[3] 参见《心理学评论》,1896年5月,第253页。梅塞尔(messers)、安吉尔(angell)和摩尔(moore)对于刺激的相互关系有精彩的论述和例证。

[4] 关于媒介的进一步阐述,参见我的《伦理学教学大纲》,第15页(《杜威全集·早期著作》第4卷,第237页)。

[5] 生物学界以魏斯曼和斯宾塞为代表的整个争论来源于把刺激或反应而不是协调当作是变异的起源,而其实刺激和反应只是协调中的功能性划分,这样说一点也不为过。同样的,我们也可以说,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知觉主义者”冯特和他的反对者之间的争论也是如此。每一方以所持有的同一有机体的不同的孤立片断为论据,任何一方的论据都来源于由于各人的偏好而对事实的专横选择。

[6] 换句话说,每次回应都是鲍德温所说的模仿,即回路的一种。模仿仅仅是回路的一种特定形式,其间“反应”将自己应用于保持先前经验的比较的不变。我说比较的不变,是因为这种维持意味着对于经验的条件性控制,它被物理性地改变,变得更加清晰。而且,我们可以假设,“重复”是为了保持这种成长的继续。如果它只是动力的新感觉的话,那也是旧中之新。

[7] 为了避免理解的错误,我必须指出,我所提出的问题并不是目的论在任何一个案例里有多么的真实,或者它是否真实。我要说的是,只有把动作的结果当作 是它们为了达到发生于我们身上的目的适应,这时我们才能称一个是刺激,另一个是反应。否则,我们将其看作仅仅 是一个系列。

[8] 即使在这样的判断中,我们依然没有关于是否具有潜意识性质的任何参考,结果是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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