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世系
自太祖赵匡胤代周(960年),至帝昺灭于元(1279年),凡十八主,共三百二十年。太祖姓赵名匡胤,涿郡人。仕周,世宗时拜检校太傅,殿前都点检。恭帝即位,改归德军节度,检校太尉。七年春,北汉结契丹入边,命太祖出师御之,次陈桥驿。夜五鼓,诸校露刃列于庭曰:“诸军无主,愿策太尉为天子。”未及对,有以黄衣加身者,众皆罗拜。拥还,遂受周禅,国号曰宋,建元建隆(三年)、乾德(五年)、开宝(八年),在位凡十六年。
太宗 初名匡乂,赐改光义,太祖之弟,继立。改元太平兴国(八年)、雍熙(四年)、端拱(二年)、淳化(五年)、至道(三年),在位凡二十二年。
真宗 名恒,太宗第三子,嗣立。改元咸平(六年)、景德(四年)、大中祥符(九年)、天禧(五年)、乾兴(一年),在位凡二十五年。
仁宗 名禛,真宗第六子。嗣立,改元天圣(九年)、明道(二年)、景祐(四年)、宝元(二年)、康定(一年)、庆历(八年)、皇祐(五年)、至和(二年)、嘉祐(八年),在位凡四十一年。
英宗 名曙,濮安懿王允让(太宗孙)之第十三子,仁宗养之于内,嘉祐七年,立为皇子。仁宗崩,遗诏立为帝。即位,改元治平(四年),在位凡四年。
神宗 名顼,英宗长子。嗣立,改元熙宁(十年)、元丰(八年),在位凡十八年。
哲宗 名煦,神宗第六子。嗣立,改元元祐(八年)、绍圣(四年)、元符(三年)、在位凡十五年。
徽宗名佶,神宗第十一子。继立,改元建中靖国(一年)、崇宁(五年)、大观(四年)、政和(七年)、重和(一年)宣和(七年),金兵围汴急,乃禅位于钦宗,尊为教主道君太上皇帝,在位凡二十五年。及金人破汴,胁帝北行,金主封为昏德公,卒于五国城。
钦宗 名桓,徽宗长子。嗣立,改元靖康(一年),在位凡一年。随徽宗北去,金主封为重昏侯,金主亮时殂。
(以上凡九帝,共一百六十七年,自西历960年至西历1126年,史称为北宋。)
高宗 名构,徽宗第九子,封康王。徽钦北去,即帝位于应天府(河南商邱县)。旋因金人之逼,避走江南,建都于临安(浙江杭县)。改元建炎(四年)、绍兴(三十二年),传位于孝宗,称太上皇。在位凡三十六年。
孝宗 名眘,太祖七世孙。高宗诏选太祖之后,绍兴二年,选帝育于禁中。三十年,立为皇子。继立,改元隆兴(二年)、乾道(九年)、淳熙(十六年),传位于光宗,上尊号曰至尊寿皇圣帝。在位凡二十七年。
光宗 名惇,孝宗第三子。乾道七年,立为皇太子。嗣立,改元绍熙(五年),传位于宁宗,上尊号曰圣安寿仁太上皇帝。在位凡五年。
宁宗 名扩,光宗第二子。嗣立,改元庆元(六年)、嘉泰(四年)、开禧(三年)、嘉定(十七年),在位凡三十年。
理宗 名昀,太祖十世孙。初宁宗无子,择太祖后二人,养之宮中,一曰贵和,一曰贵诚。寻立贵和为皇子,改赐名竑。宁宗崩,史弥远矫诏,立贵诚为帝,改名昀。即位,改元宝庆(三年)、绍定(六年)、端平(三年)、嘉熙(四年)、淳祐(十二年)、宝祐(六年)、开庆(一年)、景定(五年),在位凡四十年。
度宗 名禥,太祖十一世孙。父荣王与芮,理宗母弟。理宗无子,宝祐元年,立为皇太子。受遗诏继立,改元咸淳(十年),在位凡十年。
恭帝 名显,度宗子。继立,改元德祐(一年)。德祐二年正月,元兵南侵,至临安皋亭山,以势穷乃出降,在位凡一年。朝元主于上都,封瀛国公。
端宗 名昰,度宗庶子,恭帝兄,封吉王。德祐二年五月,陈宜中等立之于福州,改元景炎(二年)。元兵袭之,奔粤,殂于碙州(广东吴川县南海中),在位凡二年。
帝昺 度宗庶子,端宗之弟。继立,改元祥兴(二年)。避元兵迁于厓山(广东赤溪县东有二山,对峙如门,亦谓之厓门)。
元将张弘范袭至,陆秀夫知事已去,乃负帝投海死。在位凡二年,宋亡。
(以上凡九帝,共一百五十三年,自西历1127年至西历1279年,史称为南宋。)
辽世系
自太祖阿保机称帝(916年),至天祚帝降于金(1125年),凡九主,共二百十年。
太祖 姓耶律氏,名亿,字阿保机,小字啜里只。契丹迭剌部霞濑益石烈乡耶律弥里人(事迹详前),于后梁太祖贞明二年称帝,国号曰契丹,建元神册(六年)、天赞(四年)、天显(一年),在帝位凡十一年。
太宗 名德光,太祖第二子。嗣立,仍用天显年号(由二年至十一年,凡十年)。后晋天福二年(937年),改国号曰辽,改元会同(十年)、大同(一年),在位凡二十一年。
世宗 名阮,太祖长子讬允(出镇勃海扶余城,号曰人皇王)之子,太宗爱之如子,从伐晋。太宗崩于栾城,遂即位于柩前。太后闻帝即位,遣太弟李胡率兵拒之。旋罢兵,趋上京,改元天祿(四年),祭于行宮,遇弑,在位凡四年。
穆宗 名璟,太宗长子。继立,改元应历(十八年)。帝荒淫无道,猎于怀州,为近侍所弒,在位凡十八年。
景宗 名贤,世宗第二子。继立,改元保宁(十年)、乾亨(四年),在位凡十四年。
圣宗 名隆绪,景宗长子。继立,太后萧氏辅政,复国号曰大契丹,改元统和(二十九年)、开泰(九年)、太平(十年),在位凡四十八年。
兴宗 名宗真,圣宗长子。继立,改元景福(一年)、重熙(二十三年),在位凡二十四年。
道宗 名洪基,兴宗长子。继立,改元清宁(十年)、咸雍(十年)、太康(十年)、大安(十年)、寿隆(六年),复改国号曰辽。凡在位四十六年。
天祚帝 名延禧,道宗之孙。道宗崩,奉遗诏即帝位,改元乾统(十年)、天庆(十年)、保大(四年)。金兵克上京,帝走云中,复走夹山(內蒙五原县西北)。燕京破,又出奔四部(山西阴山附近)。金兵袭之,复奔走西夏。帝为谋恢复,至武州,为金兵所败。谋奔党项,被金将完颜娄室等所获,时宋徽宗宣和七年,金太宗天会三年也。至金,封为海滨王,以疾终,在位凡二十四年,辽亡。
金世系
自太祖阿骨打称帝(1115年)。至哀宗死于蔡州(1234年),凡九主,共一百二十年。
太祖 姓完颜氏,名阿骨打,世为生女真节度使。至太祖袭立,叛辽,取辽东北诸州,辽将萧嗣先又大败于混同江,势遂不可制。群臣劝进,即皇帝位,国号曰金,色尚白,更名旻,时宋徽宗政和五年,辽天祚帝天庆五年也,建元收国(二年)、天辅(六年),在位凡八年。
太宗 名晟(本名吴乞买),太祖弟,太祖四出征伐,常居守。太祖卒,百官请正位,遂即皇帝位,改元天会(十二年),在位凡十二年。
熙宗 名亶(本名合剌),太祖孙。继立,仍用天会年号(由十三年至十五年,凡三年),改元天眷(三年)、皇统(八年),为废帝所弑。在位凡十四年。
废帝 名亮(本名迪古乃),辽王宗幹次子。弑熙宗而自立,改元天德(四年)、贞元(三年)、正隆(五年),帝自将兵伐宋,师于瓜州,完颜元宜等变,帝遇害(时宋高宗绍兴三十年),在位凡十二年。
世宗 名雍(本名乌祿),太祖孙,睿宗宗尧子,任东京留守,封曹国公。废帝出师,金人立之于辽阳,改元大定(二十九年),在位凡二十九年。
章宗 名璟(本名麻达葛),显宗允恭子,大定二十六年立为皇太孙。世宗崩,继立,改元明昌(六年)、承安(五年)、泰和(八年),在位凡十九年。
卫绍王 名永济(本名兴胜),更名允济,世宗第七子。章宗无子而疏忌宗室,以王柔弱鲜智能,遂使为嗣。章宗卒,继立,改元大安(三年)、崇庆(一年)、至宁(一年),呼沙呼作乱,以兵入宮,自称监国都元帅,逼帝出宮,载至故邸而禁锢之。寻使宦者杀王而迎立宣宗,在位凡五年。
宣宗 名珣(本名吾睹补),显宗长子,进封升王。卫绍王被杀,呼沙呼迎帝于彰德而立之,改元贞祐(四年)、兴定(五年)、元光(二年)。以蒙古日逼,国蹙兵弱,乃迁都于汴。在位凡十一年。
哀宗 名守绪(又名宁甲速),宣宗第三子。继立,改元正大(八年)、开兴(一年)、天兴(三年)。蒙古兵围汴,帝走蔡州,宋与蒙古合兵围之。帝知事急,传位于宗室承麟,冀突围而出,未几城破,帝自经,承麟亦为乱兵所杀,时宋理宗端平元年也。在位凡十一年,金亡。
夏世系
自景宗元昊称帝(1038年),至末帝降于蒙古(1227年),凡十主,共一百九十年。
景宗 本姓拓跋,曾赐姓李氏,名元昊。其先自唐末,即据有银、夏、绥、宥、靜诸州。元昊继立,称显道(二年)、开运、广运(二年)、大庆(二年)。旋称帝,国号曰夏,时宋仁宗宝元元年,辽兴宗重熙七年也。改元天授礼法延祚(十一年),在帝位凡十一年。
毅宗 名谅祚,景宗长子也。继立,改元延嗣宁国(一年)、天祐垂圣(三年)、福圣承道(四年)、奲都(六年)、拱化(六年),在位凡二十年。
惠宗 名秉常,毅宗长子。继立,改元乾道(二年)、天赐礼盛国庆(五年)、大安(十年)、天定礼定(一年),在位凡十八年。
崇宗 名乾顺,惠宗长子。继立,改元天仪治平(四年)、天祐民安(八年)、永安(三年)、贞观(十三年)、雍宁(五年)、元德(七年)、正德(八年)、大德(四年),在位凡五十二年。
仁宗 名仁孝,崇宗长子。继立,改元大庆(五年)、人庆(五年)、天盛(二十二年)、乾祐(二十三年),在位凡五十五年。
桓宗 名纯佑,仁宗长子。继立,改元天庆(十二年),后为镇夷王安全所废。在位凡十二年。
襄宗 名安全,崇宗之孙,越王仁友之子。废桓宗而自立,改元应天(四年),皇建(一年),在位凡五年。
神宗 名遵顼,始以宗室策试进士及第,位至大都督。继立,改元光定(十二年),传位于子德旺,自称太上皇。在位凡十二年。
献宗 名德旺,神宗子。继立,改元乾定(四年)。闻蒙古兵至,以忧悸卒,在位凡四年。
末帝 名晛,神宗之孙,清平郡王之子,国人立以为主。蒙古太祖攻之,力屈乃降,时宋理宗宝庆三年,金哀宗正大四年也。在位凡一年,夏亡。
元世系
自太祖铁木真称帝(1206年),至顺帝北走(1368年),凡十五主,共一百六十三年。
太祖 名铁木真,姓奇渥温氏,蒙古部人。征服诸部,即帝位于斡难河之源,上尊号曰成吉思可汗,时宋宁宗开禧二年,金章宗泰和六年也。在位凡二十二年(四太子拖雷监国一年)。
太宗 名窝阔台,太祖第三子。继立,六年,灭金,在位凡十三年。
皇后乃马真氏临朝称制,凡四年。
定宗 名贵由,太宗长子。继立,在位凡三年。
皇后斡兀立海迷失氏,抱太孙失烈门临朝称制,凡二年。
宪宗 名蒙哥,太祖之孙,拖雷长子。继立,九年,攻略蜀地,殁于合州。在位凡九年。
世祖 名忽必烈,拖雷第四子,宪宗母弟,长且贤,任漠南汉地军国庶事。宪宗殁于蜀,世祖还师至开平,自立为帝,时宋理宗景定元年(1260年)。建元中统(四年)、至元(三十一年)、至元八年(宋度宗咸淳七年),改国号曰元,取易大哉乾元之义。十六年灭宋,统一中国。在位凡三十五年。
成宗 名铁穆耳,世祖之孙,太子真金之第三子。继立,改元元贞(二年)、大德(十一年),在位凡十三年。
武宗 名海山,真金第二子,答剌麻八剌之长子。继立,改元至大(四年),在位凡四年。
仁宗 名爱育黎拔力八达,武宗之弟。继立,改元皇庆(二年)、延祐(七年),在位凡九年。
英宗 名硕德八刺,仁宗嫡子。继立,改元至治(三年),为知枢密院事铁失等所弑。在位凡三年。
泰定帝 名也孙铁木儿,晋王甘麻刺之长子,袭封镇北边。英宗遇弑,诸王等奉皇帝玺,迎帝于镇。即帝位,改元泰定(四年),在位凡四年。以自立故,文宗不为立庙上谥,止称为泰定帝。
天顺帝 名阿速吉八,泰定帝子。上都丞相倒剌沙立之为帝,改元天顺。时文宗立于大都,乃遣兵攻之,战败逃亡,在位凡月余。
明宗 名和世,武宗长子。泰定帝崩,文宗立二年,以帝居长固让,帝遂即位和宁之北,还京师,于途次暴崩。在位凡八月。
文宗 名图帖睦尔,武宗之次子,明宗之弟。即帝位,改元天历(二年),让位明宗,明宗立帝为皇太子。及明宗崩,复位,改元至顺(三年),在位凡五年。
宁宗 名懿璘质班,明宗次子。继立,旋崩,在位凡月余。
顺帝 名妥欢贴睦尔,明宗之长子。居广西,宁宗崩,迎归京师。即帝位,改元元统(二年)、至元(六年)、至正(二十七年),在位凡三十五年。明兵陷都城,帝北走,元亡。
其先世,依《元朝秘史》(卷一)另列表以明之。
巴塔赤罕塔马察豁里察儿篾儿干阿兀站孛罗温撤里合察兀——也客你敦挦锁赤合儿出勃儿只吉歹篾儿干脱罗豁勒真伯颜都蛙锁豁儿朵奔篾儿干别勒古讷台不古讷台不忽合塔吉不合秃撒勒只勃端察儿(《元史•本纪》
孛端叉儿)把林失亦剌秃合必赤篾年土敦合赤曲鲁克海都伯升豁儿多黑申屯必乃薛禅合不勒合罕把儿坛把阿秃儿也速该把阿秃儿太祖铁木真察刺孩领忽想昆必勒格俺巴孩抄真豁儿帖该
一 宋之统一
太祖代周,诸国并峙,次第用兵,先灭荆南、南平、后蜀、南汉、南唐。太宗继之,又灭北汉,吴越先来归。除燕云十六州外,复归一统。
乾德元年(963年)二月……慕容延钊入荆南,高继冲请归朝,得州三,县十七。
(《宋史》卷一《太祖纪一》)
乾德元年三月……慕容延钊破三江口,下岳州,克复朗州。湖南平,得州十四,监一,县六十六。
(《宋史》卷一《太祖纪一》)
按马希萼时,朗州将王逵、周行逢据州以叛,推辰州刺史刘言为主。南唐破潭州后,未几,仍为王逵等所得,尽有马氏故地,王逵自为武安节度使,周行逢自为武安行军司马,三雄并峙。逵与行逢比而杀言,逵亦为其下所杀,行逢代为武平节度使。宋初,行逢卒,子保权继立,部将张文表为乱,据潭州。保权求援于宋,宋遣慕容延钊、李处耘假道荆南以讨之。未至,保权已克潭州,杀文表。荆南主继冲闻宋师至,出迎,钊等遂袭取之,荊南亡。更进趋潭州,保权与宋师战,大败被擒,武平遂亡。
乾德三年(965年)正月……王全斌取利州,蜀王孟昶降,得州四十五,县一百九十八。
(《宋史》卷二《太祖纪二》)
按蜀帝昶,奢纵无度,知枢密院事王昭远,大言欲建奇勋,以蜡书约北汉伐宋。太祖闻之,于乾德二年十一月,以王全斌为西川行营前军兵马都部署,崔彦进副之,将步骑三万,出凤州道;刘光义为西川行营前军兵马都部署,曹彬副之,出归州道以伐蜀。王昭远出战被擒。师至魏城,昶降,后蜀遂亡。昶至京师,封秦国公。
开宝四年(971年)二月……潘美克广州,俘刘,广南平,得州六十,县二百十四。
(《宋史》卷三《太祖纪二》)
按南汉帝在位,残酷奢侈,屡侵宋。太祖开宝三年八月,命潭州防御使潘美为贵州道兵马行营都部署,朗州团练使尹崇珂副之,遣使发十州兵,会贺州,以伐南汉。美等克广州,俘,南汉遂亡。至京师,封为恩赦侯。
开宝八年(975年)十一月……曹彬夜败江南军于城下……克升州,俘其国主煜,江南平,凡得州十九,军三,县一百八十。
(《宋史》卷三《太祖纪三》)
按宋平南汉,南唐李煜闻之,自贬国号曰江南国主,遣使朝宋。南唐宿将林宏肇,为宋太祖所忌,纵反间,言其将降,煜竟鸩杀之,守备益弛。太祖欲伐之,以师出无名,先征之入朝不至。开宝七年,命曹彬为西南路行营马步军战櫂都部署,潘美为都监,曹翰为先锋都指挥使,将兵十万,出荊南以伐之,兼使吴越王俶出师为犄角。彬等由荆南浮江而下,自采石渡江围金陵,俶亦取江南常州。金陵破,煜降,南唐遂亡。煜至京师,封为违命侯。
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四月……陈洪进献漳泉二州,凡得县十四。
(《宋史》卷四《太宗纪一》)
按闽越为唐所灭,牙将留从效据漳泉。从效卒,子绍镃继立,为统军陈洪进所废,推副使张汉思为留后,自为副使,既复幽汉思而代之。宋平南唐,吴越王入朝,洪进遣子入贡。太平兴国二年八月,洪进入朝。三年四月,献地,诏以为武宁节度使,同平章事。
太平兴国三年五月……钱俶献其两浙诸州,凡得州十三,军一,县八十六。
(《宋史》卷四《太宗纪一》)
按吴越王钱俶,自太祖时已称藩,俶入朝,太祖遇之以礼,赐赉甚厚,留两年遣还。至是举国归朝,封为淮海王,吴越遂亡。
太平兴国四年(979年)二月……帝发京师,四月……幸太原城,诏谕北汉主刘继元使降。五月……继元降,北汉平,凡得州十,县四十。
(《宋史》卷四《太宗纪一》)
按宋太祖灭后蜀后,转伐北汉,时北汉刘继元新立,求救于辽。辽兵入侵晋绛二州,太祖自将攻之,不克而还。是年,太宗自将伐北汉,次太原,招降继元,封为彭城郡公,北汉遂亡。
二 宋之疆域
唐室既衰,五季迭兴……寓县分裂,莫之能一。宋太祖受周禅,初有州百一十一,县六百三十八……建隆四年,取荆南,得州府三,县一十七……平湖南,得州一十五,监一,县六十六……乾德三年,平蜀,得州府四十六,县一百九十八……开宝四年,平广南,得州六十,县二百一十四……八年,平江南,得州一十九,军三,县一百八……计其末年,凡有州二百九十七,县一千八十六……太宗太平兴国三年,陈洪进献地,得州二,县十四……钱俶入朝,得州十三,军一,县八十六……四年,平太原,得州十,军一,县四十……五年,李继捧来朝,得州四,县八。(雍熙元年,以四州授继捧。自后不复领职方。)至是天下既一,疆理几复汉唐之旧,其未入职方氏者,唯燕云十六州而已。至道三年(997年),分天下为十五路。(先是淳化四年,法唐制,分天下为十道,曰河南,曰河东,曰河北,曰关西,曰剑南,曰淮南,曰峡西,曰江南东西,曰浙东西,曰广南。)天圣(仁宗年号)析为十八,元丰(神宗年号)又析为二十三,曰京东东西,曰京西南北,曰河北东西,曰永兴,曰秦凤,曰河东,曰淮南东西,曰两浙,曰江南东西,曰荊湖南北,曰成都,曰梓利夔,曰福建,曰广南东西。东南际海,西尽巴僰,北极三关,东西六千四百八十五里,南北万一千六百二十里。崇宁(徽宗)四年(1105年),复置京畿路……宣和四年(1122年),又置燕山府及云中府路。天下分路二十六,京府四,府三十,州二百五十四,监六十三,县一千二百三十四,可谓极盛矣……自崇宁以来,益梓夔黔广西荊湖南北,迭相视效,大斥土宇……凡所建州军关城砦堡,纷然莫可胜纪。
(《宋史》卷八五《地理志序》)
高宗苍黄渡江,驻跸吴会,中原陕右,尽入于金。东画长淮,西割商秦之半,以散关为界,其所存者,两浙、两淮、江东西、湖南北、西蜀、福建、广东、广西十五路而已。(合京西,共为十六路。)
(《宋史》卷八五《地理志序》)
是时舆地登于职方者,东尽明越,西抵岷嶓,南斥琼崖,北至淮汉,补短截长,分路十六:曰浙西,曰浙东,曰江东,曰江西,曰淮东,曰淮西,曰湖南,曰湖北,曰京西,曰成都,曰潼川,曰利州,曰夔州,曰福建,曰广东,曰广西。凡府州军监一百九十,县七百有三。而武都、河池、兴元、襄阳、鄂州、庐州、楚州、扬州,皆为重镇。
(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八)
宋疆域简表
三 宋之制度
1.官制
甲 中央官
中央官制简表
宋初官制,虽承袭于唐,特徒存其名,而任非其官。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司,中外筦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账。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版位,流外考较,诸司附奏挟名而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莅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常侍。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序》)
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时人语曰:“宁登瀛,不为卿。宁抱椠,不为监。”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序》)
至其初设官之意,则在集权中央,又为防专擅之弊,不惜颠倒而错综之。而实权所寄,则以中书主政,枢密主兵,三司理财。
宰相
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为真相之任,无常员。有二人,则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师为之,其上相为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其次为集贤殿大学士。或置三相,则昭文、集贤二学士,并监修国史各除。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
唐初,始合中书、门下之职,故有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其后又置政事堂,盖以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开元中,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自是相承……莫之能改……向日所谓中书者,乃中书门下政事堂也。
(《通考》卷五〇《职官考四》)
枢密使
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出纳密命,以佐邦治。凡侍卫诸班、直内外禁兵、招募阅试、迁补屯戍赏罚之事,皆掌之……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枢密院,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
(《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二》)
唐末,诸司使皆内臣领之,枢密使始与宰相分权矣。降及五代,改用士人,枢密使皆天子腹心之臣……其权重于宰相。太祖受命,以宰相专主文事,参知政事佐之;枢密使专掌武事,副使佐之。
(《通考》卷五〇《职官考四》)
三司使
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逼,朝廷不预,一归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
(《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二》)
唐自天宝以后,天下多事,户口凋耗,租税日削,法既变而用不给。故兴利者进而征敛,名额繁矣。方镇握重兵,皆留财赋自赡,其上供殊鲜。五代疆境逼蹙,藩镇益强,率令部曲主场院。其属三司者,补大吏以临之,输额之外,亦私有焉。
(《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下一》)
太祖周知其弊,及受命,务恢远略,修建法程,示之以渐。建隆中,牧守来朝,犹不贡奉以助军实。乾德三年,始诏诸州,支度经费外,凡金帛悉送阙下,毋或占留。时藩郡有阙,稍命文臣权知所在场务,或遣京朝官、廷臣监临。于是外权始削,而利归公上,条禁文簿,渐为精密。
(《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下一》)
淳化元年诏曰:“周设司会一职,以一岁为准。汉制,上计之法,以三年为期,所以详知国用之盈虛,大行群吏之诛赏,斯乃旧典,其可废乎?三司自今每岁具见管金银、钱帛、军储等簿以闻。”四年,改三司为总计司,左右大计,分掌十道财赋。令京东西南北,各以五十州为率,每州军岁计金银钱、缯帛、刍粟等费,逐路关报总计司。总计司置簿,左右计使,通计置裁。给余州亦如之。未几复为三部。宋聚兵京师,外州无留财,天下支用,悉出三司。
(《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下一》)
宋朝艺祖开基,惩五季之乱,藩臣擅有财赋,不归王府。自乾德以后,僭伪略平,始置诸道转军使,以总利权……其转运使之名,国初但曰勾当某路水陆计度转运事官,高者则曰某路计度转运使。太平兴国初,皆曰使;两省以上,则为都转运使。又置副使,与诸路判官焉……真宗每用兵,或令都部署兼转运使。王师征讨,则有随军转运使,事毕即停。至道中,诏曰:“天下物宜,民间利病,惟转运使得以周知。令更互赴阙,延见询问焉。”
(《通考》卷六一《职官考五》)
宋财政职官简表
但自真、仁之际,已起改革之议,至神宗始见诸实行。
自真宗、仁宗以来,议者多以正名为请。咸平中,杨亿首言文昌会府,有名无实,宜复其旧。既而言者相继,乞复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吴育亦言:“尚书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废为闲所,当渐复之。”然朝论异同,未遑厘正。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序》)
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熙宁末,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乃置局中书,命翰林学士张璪等详定。八月下诏,肇新官制,省、台、寺、监领空名者,一切罢去,而易之以阶。五年,省、台、寺、监法成。六年,尚书新省成,帝亲临幸,召六曹长贰以下,询以职事,因诫敕焉。所置之官,见前表。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序》)
徽宗时,蔡京辅政,复加变更,与元丰之制又多不同。
大抵自元祐以后,渐更元丰之制,二府不分班奏事,枢密加置签书;户部则不令右曹专典常平,而总于其长;起居郎、舍人,则通记起居,而不分言动;馆职则增置校勘黄本。凡此,皆与元丰稍异也。其后蔡京当国,率意自用,然动以继志为言……又更两省之长,为左辅、右弼;易端揆之称,为太宰、少宰。是时员既滥冗,名且紊杂……宣和末,王黼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纷更。乃请设局以修官制,格目为正名,亦何补矣。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序》)
南宋改革官制。其特异者,则云三省长官虚称,而置丞相。
建炎中兴,参酌润色。因吕颐浩之请,左右仆射,并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两省侍郎,改为参知政事,三省之政合乎一。乾道八年,又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删去三省长官虚称,道揆之名遂定……惟枢密本兵,与中书对掌机务,号东西二府,命宰相兼知院事。建炎四年,实用庆历故典,其后兵兴则兼枢密使,兵罢则免。至开禧初,始以宰臣兼枢密为永制。当多事时,诸部或长贰不并置,或并郎曹使相兼之;惟吏部户部,不省不并,兵休稍稍增置。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序》)
北宋之末,宰相上,复有贵官。
唐初,始定制以三省为宰相之司存,以三省长官为宰相之职任。然省分为三,各有所掌,而其官亦复不一。相职既尊,无所不统……于是始有同中书门下三品、同平章事、参知机务、参预政事之名焉……所谓同平章事者,唐初虽以称宰相,乃以处资浅之人,在参知政事之下。中世以后,则独为真宰相之官……自唐开元以来,郭子仪、李光弼相继,以平章事为节度使,谓之使相。而宰相之职,侪于他官自此始。自宋元祐以后,文潞公(彦博)、吕申公(公著)相继,以平章军国重事序宰臣上,而宰相之上,复有贵官自此始。
(《通考》卷四九《职官考三》)
平章军国重事,元祐中置,以文彦博太师、吕公著守司空相继为之,序宰臣上,所以处老臣硕德,特命以宠之也。故或称平章军国重事,或称同平章军国事,五日或两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其后蔡京、王黼,以太师总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开禧元年,韩侂胄拜平章,讨论典礼,乃以平章军国事为名。盖省“重事”则所预者广,去“同”字则所任者专。边事起,乃命一日一朝,省印亦归其第,宰相不复知印。其后贾似道专权,窃位日久,尊宠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
翰林学士知制诰,唐时已极重之。至宋特定资权,尤为清要显美之官。
按唐之所谓翰林学士,只取文学之人,随其官之崇卑。入院者,皆为学士;延觐之际,则各随其元官立班。而所谓学士,未尝有一定之品秩也,故其尊贵亲遇者……参议政事,或一迁而为宰相。而其孤远新进者,或起自初阶,或元无出身,至试令草麻制,甚者或试以诗赋,如试进士之法,其人皆呼学士。自唐至五代皆然。至宋则始定制,资浅者为直院,暂行者为权直。于是真为翰林学士者,职始显贵,可以比肩台长,举武政路矣。
(《通考》卷五四《职官考八》)
翰林学士院……凡他官入院未除学士,谓之直院学士……他官暂行院中文书,谓之权直。自国初至元丰,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实,多所厘正,独学士院承唐旧典不改。
(《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二》)
元丰官制,废翰林侍读侍讲学士不置,但以为兼官。然必侍从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资浅,则为说书。
(《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二》)
学士侍从有学术者,为侍讲、侍读。其秩卑资浅而可备讲说者,则为说书。
(《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二》)
翰苑经筵,在近代为至清要显美之官……元丰官制既行,而讲读始去翰林之名,自为经筵之官矣。
(《通考》卷五四《职官考八》)
馆阁学士,所选皆英俊,号为储才之地。一经此职,遂为名流,故宋代最重馆职。
国初,以史馆(历代多属秘书,唐太宗始移史馆于门下,令宰相监修。玄宗复移之中书)、昭文馆(门下省有弘文馆,唐太宗所置。宋改为昭文馆)、集贤院(中书省有集贤殿书院,唐玄宗所置,皆贮图籍,多大臣兼领)为三馆,皆寓崇文院。
(《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二》)
其上相为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其次为集贤殿大学士,或置三相。则昭文、集贤二学士,并监修国史各除。唐以来,三大馆皆宰臣兼,故仍其制。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
太宗端拱元年,诏就崇文院中堂建秘阁,择三馆真本书籍万余卷,及内出古书墨迹藏其中。以右司谏、直史馆宋泌为直秘阁。直馆、直院,则谓之馆职;以他官兼者,谓之贴职。元丰以前,凡状元制科一任还,即试诗赋各一而入;否则用大臣荐而试,谓之入馆。官制行,废崇文院为秘书监,建秘阁于中,自监少至正字,列为职事官。罢直馆直院之名,独以直秘阁为贴职,皆不试而除,盖特以为恩数而已。
(《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二》)
国朝儒馆仍唐制,有四:曰昭文馆,曰史馆,曰集贤院,曰秘阁。率以上相领昭文大学士,其次监修国史,其次领集贤。若只两相,则首厅兼国史,唯秘阁最低。故但以两制判之,四局各置直官,均谓之馆职,皆称学士。其下则为校理、检讨、校勘。地望清切,非名流不得处……自熙宁以来,或颇用赏劳。元丰官制行,不置昭文、集贤,以史馆入著作局,而直秘阁只为贴职。至崇宁、政宣,以处大臣、子弟、姻戚,其滥及于钱谷文俗吏,士大夫不复贵重。
(洪迈《容斋四笔》卷一)
宋朝殿学士,有观文殿大学士、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学士,端明殿学士。殿学士资望极峻,无吏守,无典掌,惟出入侍从、备顾问而已。观文殿大学士,非曾为宰相不除;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及学士,并以宠辅臣之去位者;端明殿学士,惟学士久次者始除。
(《通考》卷五四《职官考八》)
总阁学士、直学士,宋朝庶官之外,别加职名,所以厉行义文学之士。高以备顾问,其次与论议典校雠,得之为荣,选择尤精。
(《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二》)
国朝馆阁之选,皆天下英俊,然必试而后命。一经此职,遂为名流。其高者曰集贤殿修撰、史馆修撰、直龙图阁、直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次曰集贤秘阁校理,官卑者曰馆阁校勘、史馆检讨,均谓之馆职。记注官缺,必于此取之,非经修注,未有直除知制诰者,官至员外郎则任之,中外皆称为学士。及元丰官制行,凡带职者,皆迁一官而罢之,而置秘书省官,大抵与职事官等。
(洪迈《容斋随笔》卷一六)
旧贴职止于直秘阁、直龙图阁、右文殿修撰三等。(神宗罢集贤院。徽宗政和六年,以集贤院无此名,其见任集贤院修撰,并改为右文殿修撰。)政和六年九月,手诏:“天下人才富盛,趋事赴功者众,不足以待多士。可增置直徽猷阁、直显谟阁、直宝文阁、直天章阁、秘阁修撰、集英殿修撰凡九等。”中兴以后,又增敷文、焕章、华文、宝谟、宝章、五等矣。等级既多,迁转亦易,非旧比也。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四)
乙 地方官
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诸镇节度会于京师,赐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政焉。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
太祖始削外权,命文臣往蒞之。由是内外所授官,多非本职,惟以差遣为资历。
(《宋史》卷一五八《选举志四》)
外官则有“亲民”、“釐务”二等。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序》)
外官则惩五代藩镇专恣,颇用文臣知州,复设通判以贰之。阶官未行之先,州县守令,多带中朝职事官。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序》)
府州军监……其后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称判某府、州、军、监。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理郡政,宣布条教,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岁时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其赋役、钱谷、狱讼之事,兵民之政皆总焉……察郡吏德义、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软不任事,或奸贪冒法,则按劾以闻……若河南应天、大名府,则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延安府、庆州、渭州、熙州、秦州,则兼经略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则兼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泸州、潭州、广州、桂州、雄州,则兼安抚使、兵马钤辖。颍昌府、青州、郓州、许州、邓州,则兼安抚使、兵马巡检。其余大藩府或沿边州郡,或当一道冲要者,并兼兵马钤辖巡检,或带沿边安抚提辖兵甲、沿边溪洞都巡检。余州军,则别其地望之高下与职务之繁简而置之,分曹以理之,而总其纲要,凡属县之事皆统焉。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
通判。宋初,惩五代藩镇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贾玭等充。建隆四年,诏知府公事,并须长史、通判签议连书,方许行下。时大郡置二员,余置一员,州不及万户不置。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其广南小州,有试秩通判兼知州者,职掌倅贰郡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
县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诸县,除赤畿外,有望、紧、上、中、下,掌总治民政。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
建隆三年,始以朝臣为知县。其间复参用京官或幕职为之。
(《通考》卷六三《职官考志七》)
按宋初地方官,为两级制度,即以州统县是也。其特异之点,则有节度州、刺史州之别,复分“亲民”、“厘务”二等,且不设正官,而以差遣形式,以京朝官外补。又诸州设通判,以为佐贰;县令亦由吏部殿最,意在集权中央,以杜专擅之弊。其后设置诸使,兼按察之事,始有监司之官,成为三层等级。
转运使
初主一路财权,太宗后,各事无所不总。南宋谓之漕司。
宋朝艺祖开基,惩五季之乱,藩臣擅有财赋,不归王府。自乾德以后,僭伪略平,始置诸道转运使,以总利权……其转运使之名,国初但曰勾当某路水陆计度转运事官,高者则曰某路计度转运使。太平兴国初,皆曰使;两省以上,则为都转运使……至道中,诏曰:“天下物宜,民间利病,惟转运使得以周知。令更互赴阙,延见询问焉。”庆历中,皆带按察之任。(《宋史•仁宗纪》:庆历三年五月,诏诸路转运使,并兼按察使,岁具官吏能否以闻)。六年罢之。
(《通考》卷六一《职官考一五》)
都转运使、转运使……掌经度一路财赋……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账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
提点刑狱公事
初为转运使属官,真宗时析出。南宋谓之宪司。
宋太宗淳化二年,以司门员外郎董循等一十一人,分充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四年省。景德四年,真宗谓王旦曰:“朕虑四方刑狱官吏,未尽得人……今军民事务,虽有转运使,且地远无由知。先帝尝选朝臣为诸路提点刑狱,今可复置,仍以使臣副之。”于是置诸路提点刑狱公事,以朝臣充……熙宁十年,复置提点京畿刑狱……元丰因之,总郡国之庶狱,核其情实而覆以法,督治奸盜,申理冤滥,则隶提刑司。岁察所部廉能而保任之。若疲软或冒法,则随其职事劾奏。
(《通考》卷六一《职官考一五》)
提点刑狱公事,掌察所部之狱讼,而平其曲直。所至审问囚徒,详覆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決,盜窃逋窜而不获,皆劾以闻,及举刺官吏之事。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
提举常平茶盐公事
提举常平、盐茶二司,高宗时合并,谓之仓司。
提举常平司,掌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法,视岁之丰歉,而为之敛散,以惠农民。凡役钱,产有厚薄,则输有多寡。及给吏禄,亦视其执役之重轻难易,以为之等。商有滞货,则官为敛之,复售于民,以平物价。皆总其政令,仍专举刺官吏之事。熙宁初,先遣官提举河北陕西路常平。未几,诸路悉置提举官。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
提举茶盐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国用。皆有钞法,视其岁额之登损,以昭赏罚。凡给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兴州县之不加恤者,皆劾以闻。政和改元,诏江淮荆浙六路,共置一员。既而诸路皆置。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
中兴后,通置提举常平茶盐司……绍兴十五年……诏诸路提举茶盐官,改充提举常平茶盐公事……是年冬,诏提举官依旧法为盐司,与转运判官叙官,岁举升改。官员有不职,则按以闻。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
经略安抚使
南宋谓之帅司。
经略安抚使一人,以直秘阁以上充。掌一路兵民之事,皆帅其属而听其狱讼,颁其禁令,定其赏罚,稽其钱谷、甲械、出纳之名籍,而行以法。若事难专决,则具可否具奏……帅臣任河东、陕西、岭南路,职在绥御戎夷,则为经略安抚使,兼都总管,以统制军旅。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
宋朝不常置。咸平五年,始以右仆射张齐贤为邠宁环庆泾原路经略使,判汾州诸路军马并受节度。又以邓州观察使钱若水为并代经略使,判并州。自后不除人。宝元中,夏人入寇,始命陕西沿边大将皆兼经略。皇祐间,侬智高扰边,诏知广桂州并带经略安抚使。自后西南二边,常带经略,所以重帅权,而服羌夷也。
(《通考》卷六二《职官考一六》)
此外宣抚、制置不常置。宋本唐制,设节度使、大都督,唯徒有其名。南宋都督绾军符,始有实权。
节度使,宋初无所掌,其事务悉归本州知州、通判兼总之,亦无定员。恩数与执政同,初除锁院降麻,其礼尤异,以待宗室近属。外戚国婿年劳久次者,若外任除殿帅,始授此官,亦止于一员。或有功勋显著,任帅守于外,及前宰执拜者,尤不轻授。又遵唐制,以节度使兼中书令,或侍中,或中书门下平章事,皆谓之使相,以待勋贤故老。及宰相久次罢政者,随其旧职,或检校官,加节度使,出判大藩,通谓之使相。元丰以新制,始改为开府仪同三司……中兴诸州,升改节政镇,凡十有二。是时诸将勋名,有兼两镇三镇者,实为希阔之典。其后相承,宰执从官,及后妃之族,拜者不一。
(《宋史》卷一六六《职官志六》)
大都督及长史,掌司牧尹。(注:亲王为节度,则大都督领之。庶姓为节度,则长史领之。)阙则置知府事一人,通判一人,司马不厘务。旧制,凡都督州,建官如上。南渡后,以见任宰相充都督,次有同都督,有督视军马,多执政为之。虽名称略同,然掌总诸路军马,督护诸将,非旧制比也。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
2.兵制
五代以来,禁军骄横,藩镇跋扈。宋惩其弊,故所定兵制,集权中央,天子直辖禁军,且使分屯于外。
太祖、太宗,平一海内,惩累朝藩镇跋扈,尽收天下劲兵,列营京畿,以备藩卫。其分营于外者曰就粮。就粮者,本京师兵,而便廩食于外,故听其家住。其边防要郡,须兵屯守,即遣自京师;诸镇之兵,亦皆戍更。真宗、仁宗、英宗嗣守,其法益以完密,于时天下山泽之利,悉入县官,以资廩赐;将帅之臣,入奉朝请,以备指踪;犷悍之民,收隶尺籍,以给守卫。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内外相维,上下相制,等级相轧。虽有暴戾资睢,无所厝于其间。
(《通考》卷一五二《兵考四》)
其兵之种类有四。
制兵之额有四:曰禁兵,曰廂兵,曰乡兵,曰藩兵,分隶殿前侍卫总管司,而籍藏枢密院。凡召募、廩给、训练、屯戍、拣选补之政,皆枢密院掌之。
(《通考》卷一五二《兵考四》)
甲 禁兵
禁兵者,天子之卫兵也,殿前侍卫二司总之。其最亲近扈从者,号诸班直。其次总于御前忠佐军头司、皇城骐骥院,皆以守京师,备征伐。其在外者,非屯驻、屯泊,则就粮军也。太祖鉴前代之失,萃精锐于京师。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殿前司,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殿前诸班直,及步骑诸指挥之名籍,凡统制、训练、蕃卫、戍守、迁补、赏罚,皆总其政令。
(《宋史》卷一六六《职官志六》)
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各一人,掌马军诸指挥之名籍,凡统制、训练、番卫、戍守、迁补、赏罚,皆总其政令。
(《宋史》卷一六六《职官志六》)
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步军诸指挥之名籍,凡统制、训练、番卫、戍守、迁补、赏罚,皆总其政令。
(《宋史》卷一六六《职官志六》)
石林叶氏曰:“……始,唐制有十二卫兵,后又有六军。十二卫兵为南衙,汉之南军也;六军为北衙,汉之北军也。末年,常以大臣一人总之……都指挥使,本方镇军校之名,自梁起宣武军,乃以其镇兵因仍旧号,置在京马步军都指挥使而自将之。盖于唐六军诸卫之外,别为私兵。至后唐明宗,遂改为侍卫亲军,以康义诚为马步军都指使。秦王从荣以河南尹为大元帅,典六军,此侍卫司所从始也。”
(《通考》卷五八《职官考一二》)
乙 廂兵
廂兵者,诸州之镇兵也,内总于侍卫司。一军之额,有分隶数州者;或一州之管,兼屯数州者。在京诸司之额五,隶宣徽院,以分给畜牧、缮修之役,而诸州则各以其事属焉。建隆初,选诸州募兵之壮勇者,部送京师,以备禁卫。余留本城,虽无戍更,然罕教阅,类多给役而已。
(《宋史》卷一八九《兵志三》)
丙 乡兵
乡兵者,选自户籍,或土民应募,在所团结训练,以为防守之兵也。周广顺中,点秦州税户,充保毅军,宋因之。自建隆四年,分命使臣往关西道,令调发乡兵赴庆州。咸平四年,令陕西系税人户,家出一丁,号曰保毅,官给粮赐,使之分番戍守。五年,陕西缘边丁壮充保毅者,至六万八千七百七十五人……天禧间……河北强壮,恐夺其农时,则以十月至正月旬休日,召集而教阅之……当是时,河北、河东有神锐、忠勇、强壮,河北有忠顺强人,陕西有保毅强人、砦户强人、弓手,河东、陕西有弓箭手,河北东、陕西有义勇,麟州有义兵,川陕有土丁、壮丁,荆湖南北有弩手、土丁,广南东西有枪手、土丁,邕州有溪洞壮丁、土丁,广南东西有壮丁。
(《宋史》卷一九○《兵志四》)
丁 藩兵
藩兵者,塞下内属诸部落,团结以为藩篱之兵也。
(《通考》卷一五六《兵考八》)
又有藩兵,其法始于国初,具籍塞下,团结以为藩篱之兵。其后分队伍,给旗帜,缮营堡,备器械,一律以乡兵之制。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序》)
乡兵、藩兵,非所在皆有,而廂兵亦罕教阅,给役而已。是可称为兵者,只有禁兵耳,其招募及训练方法,亦皆有规定。
召募之制,起于府卫之废。唐末士卒,疲于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诸军悉黵面为字,以识军号,是为长征之兵。方其募时,先度人材,次阅走跃,试瞻视。然后黵面,赐以缗钱、衣履而隶诸籍。国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团立;或取营伍子弟,听从本军;或募饥民,以补本城;或以有罪,配隶给役。取之虽非一途,而伉健者迁禁卫,短弱者为廂部,制以队伍,束以法令……初,太祖拣军中强勇者,号兵样,分送诸道,令如样招募。后更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谓之等长杖,委长吏都监,度人材取之。当部送阙者,军头司覆验,引对便坐分隶诸军。
(《宋史》卷一九三《兵志七》)
拣选之制,建隆初,令诸州召募军士部送阙下。至则军头司覆验等第,引对便坐而分隶诸军马。其自廂军而升禁兵,禁兵而升上军,上军而升班直者,皆临轩亲阅,非材勇绝伦,不以应募。余皆自下选补。
(《宋史》卷一九四《兵志八》)
先是,太祖惩潘镇之弊,分遣禁旅,戍守边城。立更戍法,使往来道路,以习勤苦,均劳逸。故将不得专其兵,兵不至于骄惰。
(《宋史》卷一八八《兵志二》)
惟相沿日久,教阅废弛,遂有“数日增,而其不可一战也,亦愈甚”之弊。故王荆公变法,乃以民兵代募兵,而民兵遂盛于一时。
咸平以后,承平既久,武备渐宽。仁宗之世,西兵招刺太多,将骄士惰,徒耗国用。忧世之士,屡以为言,竟莫之改。神宗奋然更制,于是联比其民,以为保甲;部分诸路,以隶将兵。(保甲将兵,详后王安石变法。)虽不能尽拯其弊,而亦足以作一时之气。时其所任者王安石也。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序》)
元祐复古,废保甲,罢教阅,于是民兵亦衰。
自元丰而后,民兵日盛,募兵日衰。其募兵阙额,则收其廩给,以为民兵教阅之费。元祐以降,民兵亦衰。崇宁、大观以来,蔡京用事,兵弊日滋,至于受逃亡,收配隶,犹恐不足。政和之后,久废搜补,军士死亡之余,老疾者徒费廩给,少健者又多冗占,阶级既坏,纪律遂亡。童贯握兵,势倾内外,凡遇阵败,恥于人言,第申逃窜。河北将兵,十无二三,往往多住招阙额,以其封椿为上供之用。陕右诸路,兵亦无几,种师道将兵入援,止得万五千人。故靖康之变,虽画一之诏,哀痛激切,而事已无及矣。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高宗南渡建国,适在扰攘之秋,虽立御前五军之名,而实权仍操之诸帅之手。及罢三宣抚司,诸军直隶于朝廷,旧制始复。
高宗南渡,始建御营司,未几复并御营,归枢密院。绍兴四年,改御前五军为神武军,御营为神武军副,并隶枢密院。五年,上以祖宗故事,兵皆隶三衙(殿前司,及侍卫亲军马步司)。乃废神武中军,隶殿前司,于是殿司兵柄始一。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诸屯驻大军,则皆诸将之部曲,高宗开元帅府,诸将兵悉隶焉。建炎后,诸大将兵寖盛,因时制变,屯无常所。如刘光世军,或在镇江、池州、太平;韩世忠军,或屯江州、江阴;岳飞一军,或屯宜兴、蒋山;王彦八字军,随张浚入蜀;吴玠兵,多屯凤州大散关和尚原。是时,合内外大军十九万四千余,川陕不与焉。及杨沂中将中军总宿卫,江东刘光世(右军)、淮东韩世忠(后军)、湖北岳飞(左军)、湖南王燮(前军后归张俊,刘光世军降齐,以吴玠军升补)四军,共十九万一千六百,亦未尝有屯。绍兴十一年,范同以诸将握兵难制,献谋秦桧,且以柘皋之捷言于上,召张俊、韩世忠、岳飞入觐。张俊首纳所部兵,分命三大帅副校,各统所部,自为一军,更衔曰统制御前军马,罢宣抚司。(韩、张、岳均带宣抚使职,号为三宣抚司。)遇出师取旨,兵皆隶枢密院,屯驻仍旧。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旧制,出师征讨,诸将不相统一,则拔一人为都统制以总之,未为官称也。建炎初,置御营司,擢王渊为都统制,名官自此始……绍兴十一年,三大将(张、韩、岳)兵罢,诸军皆冠以御前二字,擢其偏裨为御前统领官,以统制御前军马入衔,秩高者为御前诸军都统制。且令仍旧驻札,以屯驻州名,冠军额之上。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
南宋依江淮为守,故扩水军。
至于水军之制,则有加于前者,南渡以后,江淮皆为边境故也。建炎初,李纲请于沿江淮河帅府,置水兵二军。要郡别置水兵一军,次要郡别置中军,招善舟楫者充立军,号曰淩波楼船军,其战舰则有海鳅、水哨马、双车得胜、十棹大飞旗、捷防、沙平底、水飞马之名。隆兴以后,至于宝祐、景定间,江淮沿流,堡隘相望,守御益繁,民劳益甚。迨咸淳末,广东籍蜒丁,闽海拘舶船、民船,公私俱弊矣。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3.刑法
宋之法律,一仍唐旧。至于事势扞格,则事改革,而以敕行之。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建隆初,诏判大理寺窦仪等,上编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条,诏与《新定刑统》三十卷,并颁天下,参酌轻重为详,世称平允。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凡断狱本于律,律所不该,以敕令格式定之。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卫,曰职制,曰户婚,曰库,曰擅兴,曰盗贼,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该者,折而为专法。
(《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
厥后敕条递有增加。亦屡经修改。至神宗时,乃变更其目。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熙宁初,置局修敕……元丰中始成书,二千有六卷,复下二府参订,然后颁行。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法令之书,其别有四,敕、令、格、式是也。神宗圣训曰:“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至谓之格,设于此使彼效之谓之式。凡入笞杖徒流死,自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庶人之等,倍全分厘之给,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账籍、关牒、符檄之类,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元丰编敕用此。后来虽数有修定,然大体悉循用之。
(洪迈《容斋三笔》卷一六)
自此迄于南渡,均遵行此种制度。但经绍兴、乾道、淳熙、庆元、淳祐,凡修改五次。其余一司、一路、一州、一县之敕,时有损益,不可胜记。
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臀杖七下。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宋制有加杖、配役、刺配,与唐不同。
流配旧制,止于远徙,不刺。而晋天福中,始创刺面之法,遂为戢奸重典。宋因其法。
(《通考》卷一六八《刑考七》)
凡应配役者傅军籍,用重典者黥其面。会赦,则有司上其罪状,轻者纵之,重者终身不释。
(《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
太宗以国初诸方割据,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隶西北边,多亡投塞外,诱羌为寇,乃诏当徒者,勿复隶……缘边诸郡。时江广已平,乃皆流南方。先是,犯死罪获贷者,多配隶登州沙门岛,及通州海岛,皆有屯兵使者领护。
(《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
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聚罪废无聊之人,于牢城之中,使之合群以构怨……其亡去为盗,挺起为乱,又何怪哉。宋江以三十六人,横行河朔,迄不能制之,是皆刺配之徒,在在而有以为之耳目也。
(邱濬《大学衍义补》卷一○五)
又矫专杀之弊,凡诸州刑狱,皆须上奏,经详断,始命论决。
建隆三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之……又惧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审刑院谳之。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判刑部李昌龄言:“旧制,大理定刑,送部详覆。官入法状,主判官下断语,乃具奏……淳化初……帝又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诋,置审刑院于禁中……凡狱上奏,先达审刑院印讫,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申覆,裁决讫,以付中书省当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闻。始命论决。”
(《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国朝旧制,刑部、审刑院、大理寺,主断内外所上刑狱。举凡法律之事,又有纠察在京刑狱司,以参稽审覆。官制既行,审刑院、纠察司皆省,而归其职于刑部。四方之狱,非奏谳者,则提点刑狱主焉。
(《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六》)
4.学校
甲 京师学
国子学
初,国子监因周旧制,颇增学舍,以应荫子孙隶学受业。开宝八年,国子监上言:“生徒旧数七十人,奉诏分习五经。然系籍者,或久不至。而在京进士诸科,常赴讲席肄业,请以补监生之阙。”诏从之。景德间,许文武升朝官嫡亲附国学取解。而远乡久寓京师,其文艺可称,有本乡命官保任,监官验之,亦听附学充贡。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太学
太学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异者为之。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四门学
自入品至庶人子弟充学生。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宗学
元丰六年,宗室令铄乞建宗学,诏从之。既而中辍,建中靖国元年复置。(其后废置无常)
(《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
武学
庆历三年,诏置武学于武成王庙……八月,罢武学……熙宁五年,枢密院言,乞复置武学。诏于武成王庙置学。
(《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
律学
熙宁六年,始即国子监设学……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习断按则,试按一道……习律令则,试大义五道……各以所学,月一公试,三私试。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算学
崇宁三年,始建学,以二百一十人为额,许命官及庶人为之。其业以《九章》、《周髀》,及假设、疑数为算问,仍兼《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算法,并历算、三式天文书为本科。本科外,人占一小经,愿占大经者听。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书学
书学生,习篆、隶、草三体,明《说文》、《字说》、《尔雅》、《大雅》、《方言》,兼通《论语》、《孟子》义。愿占大经者听。(创于神宗时)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画学
画学之业,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鸟兽,曰花竹,曰屋木……仍分士流、杂流,别其斋以居之。士流兼习一大经,或一小经;杂流则诵小经,或读律。(创于神宗时)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医学
医学,初隶太常寺。神宗时,始置提举判局官,及教授一人。学生三百人,设三科以教之,曰方脉科、针科、疡科。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大观四年,以算学生归之太史局,并书学生入翰林书艺局,画学生入翰林图画局,医学生入太医局。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诸学之中,以国子、太学为最重。然时人方注意于科举,视同传舍,故宋初尚未甚盛。庆历四年……天章阁侍讲王洙言:“国子监每科场诏下,许品官子弟投保试艺,给牒充广文、太学、律学三馆学生,多致千余就试。试已,则生徒散归,讲官倚席,但为游寓之所,殊无肄习之法。居常听讲者一二十人尔。乃限在学满五百日,旧已尝充贡者止百日,本授官会其实,京朝官保任,始预秋试。每十人与解,凡入学授业,月旦即亲书到历,如遇私故或疾告归宁,皆给假,违程及期月不来参者去其籍。”后谏官余靖极言非便,遂罢听读日限。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至神宗时,锐意兴学,太学经扩充整厘,规模始备。
熙宁四年,侍御史邓绾言:“国家治平百余年,虽有国子监,仅容释奠斋庖,而生员无所容。至于太学,未尝营建,止假锡庆院廊庑数十间,生员才三百人。请以锡庆院为太学……”乃诏尽以锡庆院及朝集院西庑,建讲书堂四,诸生斋舍、官掌事者直庐略具,而太学栋宇始仅足用。
(《通考》卷四二《学校考三》)
自主判官外,增置直讲为十员,率二员共讲一经,令中书遴选,或主判官奏举。生员厘为三等,始入学为外舍,初不限员,后定额七百人;外舍升内舍,员二百;内舍升上舍,员百。各执一经,从所讲官受学,月考试其业,优等上之中书。其正录学谕以上舍生为之,经各二员。学行卓异者,主判直讲,复荐之中书,奏除官。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王安石变法,欲以“学校养士”,代“科举取士”。故增广太学生员之额,创设三舍升试之法。
元丰二年,颁学令。太学置八十斋。斋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总二千四百。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一舍试,补上舍生。封弥、誊录如贡举法;而上舍试,则学官不与考校。公试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参以所书行艺与籍者,升内舍。内舍试入优、平二等,参以行艺,升上舍。上舍分三等,俱优为上,一优一平为中,俱平若一优一否为下。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学正增为五人,学录增为十人,学录参以学生为之。
(《通考》卷四二《学校考三》)
岁赐缗钱,至二万五千。又取州县田租、屋课、息钱之类,增为学费。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凡公试,初场经义,次场策论。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旧法,自外舍升内舍,虽有校试,必公试合格,乃许升补。盖私试皆学官自考,而公试则降敕差官。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徽宗时,曾一罢科举,而专以学校取士,是以人数激增。
崇宁元年,宰臣请天下州县并置学,州置教授二员,县亦置小学。县学生选考,升诸州学。州学生每三年贡太学,至则附试,别立号考。分三等,入上等补上舍,入中等补下等上舍,入下等补内舍,余居外舍。诸州军解额,各以三分之一充贡士。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崇宁元年,徽宗并立辟雍,增生徒共三千八百人。内上舍生二百人,内舍生六百人,教养于太学;外舍生三千人,教养于辟雍。废太学自讼斋,太学之不率教者,移之辟雍。以祭酒总治两学,辟雍别置司业、丞各一人,博士十人,正录各五人,分为百斋,讲堂凡四所。其后王黼反蔡京之政,奏废之,而辟雍之士,太学无所容矣。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五)
南渡之后,太学仍用三舍之法,待遇益隆。惟受政治与科举影响,日益颓坏。
建炎初,即行在置国子监。立博士二员,以随幸之士三十六人为监生……绍兴十三年,兵事稍宁,始建太学。
……养士七百人,上舍生三十员,内舍生百员,外舍生五百七十员……充弟子员,每岁春秋两试之。旋命一岁一补,于是多士云集,至分场试之。俄又诏三年一试,增至千员,中选者,皆给绫纸赞词以宠之。每科场四取其一,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试入等曰内舍。自内舍有月校,而舍试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对。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光宗绍熙三年……吏部尚书赵汝愚等合奏曰:“……炎祚中兴,始建太学于行都,行贡举于诸郡,然奔竞之风胜,忠信之俗微,亦惟荣辱升沉,皆不由乎学校。至于德行道艺,惟取决于糊名,苟为雕篆之文,无复进修之志;视庠序如传舍,目师儒如路人。季考月书,尽成文具。”
(《通考》卷四二《学校考三》)
乙 地方学
宋时书院颇盛,而四大书院最著。
宋太宗皇帝太平兴国二年,知江州周述言:“庐山白鹿洞,学徒常数千百人,乞赐九经肄习。”诏国子监给本,仍传送之。先时南唐升元中,白鹿洞建学馆,以本道为洞主,掌其教授。
(《通考》卷四六《学校考七》)
又赐石鼓书院敕额。书院唐元和间,衡州李宽所建,国初赐额。
(《通考》卷四六《学校考七》)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应天府民曹诚,即楚邱戚同文旧居,造舍百五十间,聚书数千卷,博延生徒,讲习甚盛。府奏其事,诏赐额曰应天府书院。
(《通考》卷四六《学校考七》)
八年,赐潭州岳麓书院额。始,开宝中,郡守朱洞首度基创宇,以待四方学者。
(《通考》卷四六《学校考七》)
宋兴之初,天下四书院建置之本末如此。此外则又有西京嵩阳书院,赐额于至道二年;江宁府茅山书院,赐田于天圣二年;嵩阳茅山,后来无闻。独四书院之名著。是时,未有州县之学,先有乡党之学……乡党之学,贤士大夫留意斯文者所建也,故前规后随,皆务兴起。后来所至书院尤多,而其田土之锡,教养之规,往往过于州县学,盖皆欲仿四书院云。
(《通考》卷四六《学校考七》)
官设州县学,至仁宗时大兴,神宗定试程,哲宗并推行三舍法,规模始可观。
仁宗……即位初,赐兖州学田。已而命藩辅皆得立学。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庆历四年诏曰:“……其令州若县皆立学……”由是州郡奉诏兴学,而士有所劝矣。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神宗尤垂意儒学,自京师至郡县,既皆有学,岁时月各有试。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景祐四年,诏藩镇始立学,他州勿听。庆历四年,诏诸路州军监,各令立学。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县学。自是,州郡无不有学。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
元符(哲宗)二年,初令诸州行三舍法,考选升补,悉如太学。州许补上舍一人,内舍二人,岁贡之。其上舍附太学外舍,试中补内舍生。三试不升舍,遣还其州。其内舍免试,至则补外舍为生。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徽宗时,欲以学校取士,故于地方学校,特定员额。
崇宁(徽宗)三年,始定诸路增养县学弟子员,大县五十人,中县四十人,小县二十人。凡州县学生,曾经公私试者复其身,内舍免户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户法。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管理州府学政官,则有教授。其选差初由监司官,后乃命之朝廷,以示尊重。
始置教授,以经术、行义训导诸生,掌其课试之事,而纠正不如规者。委运司及长吏于幕职州县内荐,或本处举人有德义者充。熙宁六年,诏诸路学官,委中书门下选差。至是,始命于朝廷。元丰元年,州府学官共五十三员,诸路惟大郡有之,军监未尽置。元祐元年,诏齐、庐、宿、常等州,各置教授一员。自是,列郡各置教官。建炎三年,教授并罢。绍兴三年,复置四十二州。十二年,诏无教授官州军,令吏部申尚书省选差。二十六年,诏并不许兼他职,令提举司常切遵守。若试教官,则始于元丰;添差教授,则始于政和。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
提举学事司,掌一路州县学政,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员之勤惰,而专举刺之事。崇宁二年置,宣和三年罢。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
熙宁八年秋,诏诸州学官先赴学士院,试大义五道,取优通者选差。
(《通考》卷四六《学校考七》)
5.科举
甲 贡举
初,礼部放举,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礼部,春考试。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于尚书省。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诸科考试之艺业,均有规定。但历朝渐加改易,略有不同,下所述,则最初之制也。
凡进士,试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论语》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凡九经,帖书一百二十帖,对墨义六十条。凡五经,帖书八十帖,对墨义五十条。凡三礼,对墨义九十条。凡三传,一百一十条。凡开元礼,凡三史,各对三百条。凡学究,《毛诗》对墨义五十条,《论语》十条,《尔雅》、《孝经》共十条,《周易》、《尚书》各二十五条。凡明法,对律令四十条。兼经并同《毛诗》之制,各间经引,试通六为合格,仍抽卷问,律本科则否。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士经州考中格,而上送之礼部,谓之发解。再经礼部考试中格,方为及第。
诸州判官试进士,录事参军试诸科;不通经义,则别选官考校而判官监之。试纸,长官印署面给之。试中格者,第其甲乙,具所试经义朱书通否,监官、试官署名其下。进士文卷,诸科义卷帖由,并随解牒上之礼部……凡诸州长吏举送,必先稽其版籍,察其行为。乡里所推,每十人相保,内有缺行,则连坐不得举。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凡见任官应进士举,谓之锁厅试。所属官司,先以名闻,得旨而后解。
(《通考》卷三○《选举考三》)
远方寒士,预乡荐。欲试礼部,假丐不可得,则宁寄举不试,良为可念。谨按开宝二年,十月丁亥,诏西川、山南、荆湖等道所荐举人,并给来往公券,令枢密院定例施行。盖自初起程以至还乡费,皆给于公家。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一)
开宝六年,是岁诏贡士之下第者,特免将来请解,许直诣贡部。
(《通考》卷三○《选举考三》)
殿试之法,始于太祖。凡举子中礼闱试,复试于内殿,始为及第。此又唐以后科举制度一种变革。
进士之举,至本朝尤盛,而沿革不同。开宝六年,因徐士廉伐鼓诉讼,帝御讲武殿覆试。覆试自此始。
(王之《渑水燕谈录》卷七)
开宝六年,下第人徐士廉挝登闻鼓,言久困场屋。乃诏入策进士,终场经学,并试殿庭。三月庚午,御讲武殿,覆试新进士。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一)
按殿前试始于唐武后。然唐制,以考功郎中任取士之责,后不过下行其事以取士誉,非于考功已试之后再试之也。开元以后,始以礼部侍郎知贡举,送中书门下详覆。然惟元和间钱徽为侍郎知贡举,宰相段文昌言其取士不公,覆试多不中选,徽坐免官。长庆以后,则礼部所取士,先详覆而后放榜,则虽有详覆之名,而实未曾再试矣。五代以来,所谓详覆者,间有升黜人。宋太祖乾德六年,命中书覆试,则以帝疑陶谷之子不能文而中选,故覆之,亦未尝别为之升黜也。至开宝六年,李昉知举,放进士后,下第人徐士廉等打鼓论榜,上遂于讲武殿命题重试,御试自此试始……亦未尝有省试、殿试之分也。至八年,覆试礼部贡院合格举人王式等,于讲武殿内出试题,得进士三十六人,而以王嗣宗为首。王式者,礼部所定合格第一人,则居其四。盖自是年御试,始别为升降,始有省试、殿试之分,省元、状元之别云。
(《通考》卷三○《选举考三》)
旧制,殿试皆有黜落,临时取旨,或三人取一,或二人取一,或三人取二,故有累经省试取中,屡摈弃于殿试者。故张元以积忿降元昊,大为中国之患……于是群臣建议,归咎于殿试黜落。嘉祐(仁宗)二年,三月辛巳,诏进士与殿试者,皆不黜落,迄今不改。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五)
科举年限,初无定制,后乃定为三年。
太平兴国三年……是冬,诸州举人并集,会将亲征北汉,罢之。自是间一年或二年,乃贡举……英宗即位,议者以间岁贡士法不便,乃诏礼部,三岁一贡举。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英宗治平三年,诏曰:“先帝以士久不贡,怠于学,而豪杰者不时举,故下间岁之令。而自更法以来,其弊寖长,里选之牒仍故,而郡国之取减半;计偕之籍屡上,而道途之劳良苦,朕甚闵焉。其令礼部,三岁一贡举。”天下解额,于未行间岁之法已前,四分取三为率;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恩典不增,而贡举期缓,士得休息,官以不烦矣。
(《通考》卷三一《选举考四》)
宋虽设诸科取士,而进士为最盛,若明经等科,殊不为人所重。盖以当时崇尚文学,而帖书、墨义,视为记诵之学故也。
宋之科目,有进士,有诸科……而进士得人为盛……自唐以来,所谓明经,不过帖书、墨义,观其记诵而已,故贱其科,而不通者其罚特重。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乾德元年,诏曰:“一经皓首,十上干名,前史之明文,昔贤之苦节。悬科取士,固当优容。按旧制,九经一举,不第而止,非所以启迪仕进之路也。自今一依诸科举人,许令再应。”
(《通考》卷三○《选举考三》)
试场所问本经义疏,不过记出处而已。如吕申公试卷,问“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所谓四者,何也?”答曰:“对: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人也义。谨对。”……虽已封弥,而兼采誉望犹在。观其字画,可以占其为人。而士之应举者,知勉于小学,亦所以诱人为善也。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二)
礼部贡院试进士日,设香案于阶前,主司与举人对拜,此唐故事也。所坐设位,供张甚盛,有司具茶汤饮浆。至试经生,则悉彻帐幕、毡席之类,亦无茶汤,渴则饮砚水,人人皆黔其吻。非故欲困之,乃防毡幕及供应人私传所试经义,盖尝有败者,故事为之防。欧文忠有诗:“焚香礼进士,彻幕待经生。”以为礼数重轻如此,其实自有谓也。
(沈括《梦溪笔谈》卷一)
朝廷亦重视进士,所定考第之制,遂益详密。
太平兴国八年,试进士,始分三甲。
(《通考》卷三○《选举考三》)
景德(真宗)四年,命有司详定考校进士程式,送礼部贡院,颁之诸州……又定亲试进士条制……其考第之制凡五等:学职优长,词理精纯为第一;才思该通,文理周率为第二;文理俱通为第三;文理中平为第四;文理疏浅为第五。然后临轩唱第,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尊崇进士之典,尤加优隆。
太平兴国八年……进士始分三甲,自是锡宴,就琼林苑……雍熙二年,廷试初唱名及第。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赐贡士宴,名曰闻喜宴。
(《宋史》卷一一四《礼志一七》)
故事,进士闻喜燕,例赐诗以为宠。自何丞相文缜牓后,遂不复赐,易诏书以示训戒。
(叶梦得《石林避暑录话》卷下)
范镇,蜀郡忠文公,字景仁……公少举进士……及贡院奏名,皆第一。故事殿廷唱第,过三人,则为奏名之首者,必抗声自陈以祈恩……景仁独不然。
(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卷五)
国初进士,尚仍唐旧制,每岁多不过二三十人。太平兴国二年,太宗皇帝以郡县阙官颇多,放进士几五百人,比旧二十倍。正月己巳,宴新进士吕蒙正等于开宝寺,赐御制诗二首。故事唱第之后,醵钱于曲江为闻喜之饮,近代于名园、佛庙。至是,官为供帐,岁以为常。先是,进士参选,方解褐衣绿。是岁锡宴后五日癸酉,诏赐新进士并诸科人绿袍靴笏。自后以唱第日赐之,惟赐袍笏,不复赐靴。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一)
旧制,进士首选同唱第,人皆自备钱为鞍马费,而京师游手之民,亦自以鞍马候于禁门外,虽号廷魁,与众无以异也。大中祥符八年,二月戊申,诏进士第一人,金吾司差七人,导从两节前引,始与同列特异矣。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二)
蔡文忠公……祥符中,擢进士,为天下第一。真宗临轩日,大悦之……特诏给金吾卫七人清道,时以为荣。寻诏自今第一人及第,给金吾七人当直,许出两引喝。
(王之《渑水燕谈录》卷六)
旧进士,工于诗赋有声场屋者,往往一时皆莫与之敌。如王沂公、郑毅夫数人,取解省试殿试,皆为第一,谓之三元。
(叶梦得《石林避暑录话》卷上)
诸科经试及第,始赐出身。然亦有例外得之者,则为恩赐,谓之特奏名。
开宝三年,诏礼部阅贡士及十五举尝终场者,得一百六人,赐本科出身。特奏名恩例,盖自此始。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太平兴国二年……覆试诸科,得二百人,并赐及第。又阅贡籍,得十举以上,至十五举进士诸科一百八十余人,并赐出身。九经七人不中格,亦怜其老,特赐同三传出身,凡五百余人。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太平兴国五年……有赵昌国者,求应百篇举(注,谓一日作诗百篇。不设此科,求应者即试之。)上出杂题二十字……各令赋五篇,篇八句。逮日旰,仅成数十首,率无可观。上以此科久废,特赐及第,以劝来者。仍诏有司,今后应百篇举,约此题为式。
(《通考》卷三○《选举考三》)
雍熙中,著作佐郎乐史,特赐进士及第,诏附于兴国五年第一等之下。赐第附牓始于此。
(王之《渑水燕谈录》卷七)
宋初场规尚宽,后为防弊,乃有弥封、誊录等法。
国初,进士科场尚宽,礼闱与州郡不异。景德二年,七月甲戌,礼部贡院言:“举人除书案外……不得怀挟书策,犯者扶出。”殿一举。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二)
大中祥符元年,试礼部进士,内出《清明象天赋》等题,仍录题解摹印以示之。至景祐元年,始诏御药院,御试日,进士题目,具经史所出,摹印给之。
(洪迈《容斋随笔》卷三)
张邓公士逊,以监察御史为诸科考试官,以举子有当避亲者,求免去,主司不从,真宗嘉之。自后试官亲戚,悉牒送别头考校,至今著为令。
(王之《渑水燕谈录》卷七)
雍熙四年,先是上阅试举人,累日方毕。宰相屡请……如唐故事,乃诏岁命春官知举……淳化三年……苏易简知贡举……既受诏,径赴贡院以避请求,后遂为例。
(《通考》卷三○《选举考三》)
淳化三年……苏易简知举殿试,始令糊名考校。
(《通考》卷三○《选举考三》)
景德八年,始置誊录院,令封印官封试卷,付之集书吏录本,监以内侍二人。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取士至仁宗,始有糊名考校之律,虽号至公,然尚未绝其弊。其后袁州人李夷宾上言:“请别加誊录。”因著为令,而后识认字画之弊始绝。
(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
所纳卷子,径发下弥封。所封卷头……于每卷上打号头,三场共一号。
(吴自牧《梦粱录》卷二)
景德四年……又定亲试进士条制。凡策士,即殿两庑张帟,列几席,标姓名其上,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阙外。翌旦,拜阙下,乃入就席。试卷内臣收之,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别,以字号第之。付封弥官,誊写校勘,用御书院印。付考官定等毕,复封弥送覆考官,再定等。编排官阅其同异,未同者再考之;如复不同,即以相附近者为定。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并试卷以闻。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应举之艺,多违实用。范仲淹建议更张,特格于旧例,不能行。
范仲淹参知政事,意欲复古劝学,数言兴学校,本行实。诏近臣议。于是宋祁等奏:“教不本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核名实;有司束以声病,学者专于记诵,则不足尽人材……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学校,然后州县察其履行,则学者修饬矣。”乃诏州县立学,士须在学三百日,乃听预秋试。旧尝充试者,百日而止……三场先策,次论,次诗赋。通考为去取,而罢帖经、墨义。士通经术,愿对大义者试十道。仲淹既去,而执政意皆异。是冬,诏罢入学日限,言初令不便者甚众,以为诗赋声病易考,而策论汗漫难知……天子下其议,有司请如旧法。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至王安石变法,改革科举制度,始罢诸科而独存进士。又立明法,以待不能业进士者。且废诗赋、帖经、墨义,而改试诸经大义。
王安石对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学术不一,异论纷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自京师至郡县,既皆有学,岁时月各有试,程其艺能,以差次升舍。其最优者为上舍,免发解及礼部试,而待赐之第,遂专以此取士……始命诸州置学官,率给田十顷赡士。初置小学教授。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王安石谓:“古之取士,俱本于学。请兴建学校以复古。其明经诸科,欲行废罢。取明经人数,增进士额……”中书、门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学校,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其人才皆足以有为于世。今欲追复古制,则患于无渐。宜先除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专意经术,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施于天下。则庶几可以复古矣。”于是改法,罢诗赋、帖经、墨义。士各占治《易》、《诗》、《书》、《周礼》、《礼记》一经,兼《论语》、《孟子》。每试四场,初大经,次兼经大义,凡十道;次论一首,次策三道……中书撰大义式颁行。试义者,须通经有文采,乃为中格,不但如明经、墨义,粗解章句而已……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按,所以待诸科之不能业进士者。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初,安石训释《诗》、《书》、《周礼》既成,颁之学官,天下号曰新义。晚居金陵,又作《字说》……其流入于佛老,一时学者,无敢不传习。主司纯用以取士,士莫得自名一说,先儒传注,一切废不用。黜《春秋》之书,不使列于学官,至戏目为《断烂朝报》。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
公(王安石)改科举,暮年乃觉其失,曰:“本欲变学究为秀才,不谓变秀才为学究。”盖举子专诵王氏章句而不解义,正如学究诵注疏尔。
(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卷六)
此后党派竞起,兴废不恒,而经试大义,则相沿未改。至徽宗时,曾罢科举,专以学校取士。然其弊也,有不平之讥,故科举终不可废。
崇宁(徽宗)三年,诏曰:“神考议以三舍取士,而罢州郡科举,其法行于畿甸……然州郡犹以科举取士,不专于学校。其诏天下:将来科场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
(《通考》卷三一《选举考四》)
四年,诏将来大比,更参用科举取士……时州县悉行三舍法。当官者子弟,得免试入学;而士之在学者,积岁月累试,乃得应格……不得如在籍者,三舍解试,兼与而两得。其贫且老者,尤甚病之。时人议其法曰:“利贵不利贱,利少不利老,利富不利贫。”故诏书及此。
(《通考》卷三一《选举考四》)
南渡以后,仍重进士科。而试经义,试诗赋,则分为两科。其制始于元祐四年,实因南人擅长词藻,北士素好研经,故两立之,以为调剂。
参知政事欧阳修上言:“……盖言事之人,但见每次科场,东南进士得多,而西北进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进士尔。殊不知天下至广,四方风俗异宜,而人性各有利钝。东南之俗好文,故进士多而经学少;西北之人尚质,故进士少而经学多……今以进士经学合而较之,则其数均。”
(《通考》卷三一《选举考四》)
元祐四年,乃立经义、诗赋两科(均兼试经义、诗赋)……专经者用经义定取舍,兼诗赋者以诗赋为去留。其名次高下,则于策论参之。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高宗建炎二年,定诗赋、经义取士。第一场诗、赋各一首;习经者本经义三道,《语》、《孟》义各一道。第二场并论一道。第三场并策三道。殿试策如之。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
自经、赋分科,声律日盛。帝尝曰:“向为士不读史,遂用诗赋。今则不读经,不出数年,经学废矣。”绍兴二十七年,诏复行兼经,如十三年之制。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
三十一年,礼部侍郎金安节言:“熙宁、元丰以来,经义、诗赋,废兴离合,随时更革,初无定制。近合科以来,通经者苦赋体雕刻,习赋者病经旨渊微,心有弗精,智难兼济……论既并场,策问太寡,议论器识,无以尽人;士守传注,史学尽废。此后进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请复立两科,永为成宪。”从之。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
按熙宁四年,始罢词赋,专用经义取士,凡十五年。至元祐元年,复词赋,与经义并行。至绍圣元年,复罢词赋,专用经义,凡三十五年。至建炎二年,又兼用经赋。盖熙宁、绍圣,则专用经而废赋;元祐、建炎,则虽复赋而未尝不兼经……至建炎、绍兴之间,则朝廷以经义取士者,且五六十年,其间兼用诗赋才十余年耳。然共场而试,则经拙而赋工;分科而试,则经少而赋多。流传既久,后来所至场屋,率是赋居其三之二,盖有自来矣。
(《通考》卷三二《选举考五》)
综之,宋时科学,虽承于唐,而多所改革。至殿试及第,即行除官,亦为后来相袭不变之制。
宋初承唐制,贡举虽广,而莫重于进士制科。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序》)
开宝六年,李昉知贡举……会有诉昉用情取舍者,上乃……御讲武殿,各赐纸札,别试诗赋……得进士二十六人……皆赐及第……自兹殿试遂为常制。
(《通考》卷三○《选举考三》)
宋自中兴以后,每科进士及第,动以四五百人计,盖倍于唐有余矣。又唐士之及第者,未能便解褐入仕,尚有试吏部一关。韩文公三试于吏部无成,则十年犹布衣,且有出身二十年不获禄者。而宋则一登第之后,即为入仕之期。
(《通考》卷二九《选举考二》)
此外武举之试,起于仁宗朝。至南宋孝宗,垂意武事,其制始隆。
唐设武举,以选将帅。五代以来,皆以军卒为将,此制久废。天圣(仁宗)七年,以西边用兵,将帅乏人,复置武举。至皇祐元年,边事寖息,遂废此科。治平(英宗)元年,九月丁卯复置,迄于今不废。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五)
天圣八年,亲试武举十二人。先阅其骑射,而试之以策为去留,弓马为高下。
(《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
孝宗乾道五年,廷试始依文举给黄牒,同正奏名三十三人。榜首赐武举及第,余并赐武举出身。
(《通考》卷三四《选举考七》)
乙 制举,即特科也。
制举无常科,所以待天下之才杰,天子每亲策之。然宋之得才,多由进士,而以是科应诏者少。惟召试馆职及后来博学宏词而得忠鲠文学之士,或起之山林,或取之朝著,召之州县,多至大用焉。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
历朝特设科目,其目之可记者如下。
太祖始置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优深,可为师法;详闲吏理,达于教化,凡三科。不限前资见任职官,黄衣草泽,悉许应诏对策三千言,词理俱优则中选。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
仁宗初(天圣七年)诏曰:“朕开数路,以详延天下之士,而制举独久不设,意者吾豪杰或以故见遗也。其复置此科。于是增其名曰,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博通坟典,明于教化科;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详明吏理,可使从政科;识洞韬略,运筹帷幄科;军谋宏远,材任边寄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举,及起应选者。又制书判拔萃科,以待选人。又制高蹈邱园科,沉沦草泽科,茂材异等科,以待布衣之被举者。其法,先上艺业于有司,有司较之,然后试秘阁。中格,然后天子亲策之。”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
治平三年,命宰执举馆职各五人。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
哲宗……诏罢制科。既而三省言:“今进士纯用经术,如诏诰、章表、箴铭、赋颂、赦敕、檄书、露布、诫谕,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阙。且无以兼收文学博异之士。”遂改置宏词科,岁许进士及第者,诣礼部请试。如见守官,则受代乃请。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
大观四年,诏宏词科,格法未详,不足以致文学之士。改立词学兼茂科,岁附贡士院试取,毋过三人。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
高宗立博学宏词科(绍兴三年),凡十二题:制、诰、诏、表、露、布、檄、箴、铭、记、赞、颂、序。内杂出六题,分为三场,每场体制,一古一今。遇科场年,应命官……公卿子弟之秀者,皆得试。先投所业三卷,学士院考之,拔其尤者召试,定为三等。上等转一官,选人改秩,无出身人赐进士及第,并免诏试除馆职。中等减三年磨勘,与堂除,无出身人赐进士出身;下等减二年磨勘,无出身人赐进士出身,并许召试馆职。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
开宝八年,诏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异行;或文武材干,年二十至五十可任使者,其送阙下。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
鲁平曰:“宋初以来,至真宗方设制科,陈越王曙为之首。其后夏竦等数人,皆以制科登第,既而中废。今上即位,天圣六年始复置。其后,每开科场则置之,有官者举贤良方正,无官者举茂材异等,余四科多不应。皆自投牒,献所著文论,差官考校,中者召诣阁下,试论六首。及中选,则于殿廷试策一道,五千字以上,其中选者,不过一二人。然数年之后,即为美官。”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三)
故事,制科,必先用从官二人举上其所为文五十篇,考于学士院,中选而后召试。得召者不过三之一。
(叶梦得《石林避暑录话》卷下)
四 宋初之政治
1.削夺藩镇兵权
石守信,开封浚仪人……建隆二年,移镇郓州,兼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乾德初,帝因晚朝,与守信等饮酒。酒酣,帝曰:“我非尔曹不及此。然吾为天子,殊不若为节度使之乐。吾终夕未尝安枕而臥。”守信等顿首曰:“今天命已定,谁复敢有异心。陛下何为出此言耶?”帝曰:“人孰不欲富贵?一旦有以黄袍加汝之身,虽欲不为,其可得乎?”守信等谢曰:“臣愚不及此,惟陛下哀矜之。”帝曰:“人生驹过隙耳,不如多积金帛田宅,以遗子孙,歌儿舞女,以终天年。君臣之间,无所猜嫌,不亦善乎?”守信谢曰:“陛下念及此,所谓生死而肉骨也。”明日,皆称病,乞解兵权。帝从之,皆以散官就第,赏赉甚厚。
(《宋史》卷二五○《石守信传》)
太祖初受天命……普(赵普)曰:“……唐季以来,战争不息,家国不安者,无他,节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今欲治之,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安矣。”语未卒,帝曰:“卿勿复言,吾已悉矣。”顷之,上因晚朝,与故人石守信、王审琦饮酒……明日,皆称疾请解军政,许之,尽以散官就第……于是更置易制者使主亲军。其后又置转运使、通判,使主诸道钱谷;收天下精兵,以备宿卫。而诸功臣,亦以善终。
(邵伯温《河南邵氏闻见前录》卷一)
建隆以来,释藩镇兵权……以塞浊乱之源。
(《宋史》卷三《太祖纪一•赞》)
2.优礼士大夫
甲 制禄之厚
《宋史•职官志》载俸禄之制,京朝官宰相、枢密使月三百千,春冬服各绫二十匹、绢三十匹、绵百两。参知政事、枢密副使月二百千,绫十匹、绢三十匹、绵五十两。其下以是为差,节度使月四百千,节度观察留后三百千,观察二百千,绫绢随品分给。其下亦以是为差。凡俸钱并支一分见钱,二分折支,此正俸也。其禄粟,则宰相、枢密使月一百石,三公、三少一百五十石,权三司使七十石。其下以是为差,节度使一百五十石,观察防御使一百石。其下以是为差,凡一石给六斗米麦各半。熙宁中,又诏县令录事等官,三石者增至四石,两石者增至三石,此亦正俸也。俸钱禄米之外,又有职钱,御史大夫、六曹尚书六十千,翰林学士五十千,其下以是为差。元丰官制行,俸钱稍有增减,其在京官司供给之数,皆并为职钱。如大夫为郎官者,既请大夫俸,又给郎官职钱,视国初之数已优。至崇宁间,蔡京当国,复增供给食料等钱,如京仆射俸外,又请司空俸,视元丰禄制,更倍增矣。俸钱职钱之外,又有“元随傔人衣粮”,(注,在京任宰相、枢密使,在外任使相至刺史,皆有随身,余止傔人。)宰相、枢密使各七十人,参知政事至尚书左右丞各五十人,节度使百人,留后及观察使五十人,其下以是为差。衣粮之外,又有“傔人餐钱”,(注,中书、枢密及正刺史以上,傔人皆有衣粮,余止给餐钱。)朝官自二十千至五千凡七等,京官自十五千至三千凡八等,诸司使副等官九等。此外又有茶酒厨料之给,薪蒿炭盐诸物之给,饲马刍粟之给,米面羊口之给。其官于外者,别有“公用钱”,自节度使兼使相以下,二万贯至七千贯凡四等,节度使自万贯至三千贯凡四等,观察防团以下,以是为差。公用钱之外,又有“职田”之制,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防团以下,各按品级为差。选人使臣无职田者,别有“茶汤钱”……此宋一代制禄之大略也,其待士大夫可谓厚矣……然给赐过优,究于国计易耗,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五《宋制禄之厚》)
乙 退职之恩礼
宋制,设祠禄之官,以佚老优贤。先时员数绝少,熙宁以后,乃增置焉。在京宫观,旧制以宰相、执政充使,或丞郎、学士以上充副使,两省或五品以上为判官,内侍官或诸司使副为都监。(注,政和改武臣官制,以使为大夫,以副使为都监。)又有提举提点主管。其戚里近属,及前宰执留京师者,多除宫观,以示优礼。
(《宋史》卷一七○《职官志一○》)
宋制,设祠禄之官,以佚老优贤。自真宗置玉清昭应宫使,以王旦为之,后旦以病致仕,乃命以太尉领玉清昭应宫使,给宰相半俸,祠禄自此始也。在京有玉清昭应宫、景灵宫、会灵观、祥源观等,以宰相、执政充使,丞郎学士充副使,庶僚充判官、都监、提举、提点等,各食其禄。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五《宋祠禄之制》)
国朝凡登从班,无在外闲居者,有罪则落职,归班亦奉朝请。或黜守偏州,甚者分司安置,不然则告老挂冠。熙宁间,始置在外宫观,本王荆公意以处异论者,而荆公首以观使闲居钟山者八年。
(王明清《挥麈前录》卷二)
丙 荫子之滥
荫子……未有如宋代之滥者。文臣自太师及开府仪同三司,可荫子若孙,及期亲大功以下亲,并异姓亲及门客;太子太师至保和殿大学士,荫至异姓亲,无门客;中大夫至中散大夫,荫至小功以下亲,无异姓亲。武臣亦以是为差。凡遇南郊大礼及诞圣节,俱有荫补。宰相执政,荫本宗异姓,及门客、医人各一人。太子太师至谏议大夫,荫本宗一人。寺长二监以下,至左右司谏,荫子或孙一人。余以是为差。此外,又有致仕荫补。曾任宰执及现任三少使相者,荫三人;曾任三少及侍御史者,荫一人。余以是为差。此外,又有遗表荫补。曾任宰相及现任三少使相,荫五人;曾任执政官至大中大夫以上,荫一人;诸卫上将军四人,观察使三人。余以是为差。由斯以观,一人入仕,则子孙亲族,俱可得官,大者并可及于门客医士,可谓滥矣。(俱见《职官志》)然此犹属定例,非出于特恩也。天圣中,诏五代时三品以上告身存者,子孙听用荫,则并及于前代矣。明道中,录故宰臣及员外郎以上致仕者子孙授官有差,则并及于故臣矣。甚至新天子即位,监司郡守,遣亲属入贺,亦得授官(见《司马旦传》),则更出于常荫之外矣。曹彬卒,官其亲族门客亲校二十余人。李继隆卒,官其子,又录其门下二十余人。雷有终卒,官其子八人。此以功臣加荫者也。李沆卒,录其子宗简为大理评事;婿苏昻兄之子朱涛,并同进士出身。王旦卒,录其子弟、侄外孙、门客常从授官者数十人;诸子服除,又各进一官。向敏中卒,子婿并迁官,又官亲校数人。王钦若卒,录其亲属及所亲信二十余人。此以优眷加荫者也。郭遵战殁,官其四子;并女之为尼者,亦赐紫袍。任福战殁,官其子及从子凡六人。石珪战殁,官其三子。徐禧战殁,官其家十二人。此又以死事而优卹者也。范仲淹疏请乾元节恩泽,须在职满三年者,始得荫子,则仲淹未奏以前,甫莅任即得荫矣。阎日新疏言,群臣子弟以荫得官,往往未离童龀,即受俸。望自今二十以上始给。龚茂贞亦疏言,庆寿礼行,若自一命以上覃转,不知月添给俸几何。是甫荫即给俸矣。朱胜非疏,述宣和中谏官之论曰:“尚从竹马之行,已造荷囊之列。”则甫荫得服章服矣。熙宁初,诏“齐、密等十八州及庆、渭等四州,并从中书选授,毋以恩例奏补”,则他州通判,皆可以荫官奏补矣。金安节疏言,致仕遗表恩泽,不准奏异姓亲,使得高赀为市,则恩荫并听其鬻卖矣。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五《宋恩荫之滥》)
3.台谏之横
宋初,为防制大臣专擅,特假台谏以重权,台省并重。台臣随时随事,得弹劾执政,许以风闻,不加罚谴,终成一代台省相争之局。
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咸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纠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职掌,纠其违失,常参班簿禄料假告皆主之。
(《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
历观秦汉,以及五代,谏争而死,盖数百人。而自建隆以来,未尝罪一言者,纵有薄责,旋即超升。许以风闻,而无官长,风采所系,不问尊卑。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故仁宗之世,议者讥宰相,但奉行台谏风旨而已。
(《苏轼文集》卷一○《上神宗皇帝书》)
宋制,京朝官轮对而外,许以专章白事。是亦为臣下交哄之由。
建隆三年二月甲午,御札曰:“……今后每遇内殿起居,依旧例次第差官转对……如有事干要切,即许非时上章,不必须候轮次。”
(岳珂《愧郯录》卷五)
宋人结习,务为高名,好持苛论。于是台谏遂为掀动政潮之地,而朋党之势以成,以废后及濮议之争为烈。新法继之,成一哄之局。始则君子与君子相争,继则君子自命,而以小人目人,其流毒遂不可问。
仁宗郭皇后……天圣二年,立为皇后。初,帝宠张美人,欲以为后,章献太后难之。后既立而颇见疏,其后尚美人、杨美人俱幸,数与后忿争。一日,尚氏于上前有侵后语,后不胜忿,批其颊。上自起救之,误批上颈,上大怒。入内都知阎文应因与上谋废后,且劝帝以爪痕示执政。上以示吕夷简,且告之故。夷简亦以前罢相怨后,乃曰:“古亦有之。”后遂废……于是中丞孔道辅,谏官御史范仲淹、段少连等十人,伏言后无过,不可废。道辅等俱被黜责。
(《宋史》卷二四二《仁宗郭皇后传》)
会郭皇后废,率谏官、御史,伏争之不能得。明日……诏出知睦州。岁余……召还……权知开封府事。吕夷简执政,进用者多出其门。仲淹上百官图,指其次第曰:“如此为序迁,如此为不次;如此则公,如此则私……凡超格者,不宜全委之宰相。”夷简不悦……仲淹乃为四论以献,大抵讥切时政,且曰:“汉成帝信张禹,不疑舅家,故有新莽之祸。臣恐今日亦有张禹,坏陛下家法。”夷简怒诉曰:“仲淹离间陛下君臣,所引用皆朋党也。”仲淹对益切,由是罢知饶州。
(《宋史》卷三一四《范仲淹传》)
殿中侍御史韩渎,希宰相旨,请书仲淹朋党,揭之朝堂。于是秘书丞余靖上言曰:“仲淹以一言忤宰相,遽加贬窜……请追改前命。”太子中允尹洙,自讼与仲淹师友,且尝荐己,愿从降黜。馆阁校勘欧阳修,以高若讷在谏官,坐视而不言,移书责之。由是三人者偕坐贬。明年,夷简亦罢。
(《宋史》卷三一四《范仲淹传》)
初,范仲淹之贬饶州也,修与尹洙、余靖皆以直仲淹见逐,目之曰党人。自是朋党之论起,修乃为《朋党论》以进。
(《宋史》卷三一九《欧阳修传》)
拱辰……拜御史中丞。夏竦除枢密使,拱辰言:“竦经略西师,无功称而归。今置诸二府,何以厉世?”因对极论之。帝未省,遽起,拱辰前引裾。乃纳其说,竦遂罢。
(《宋史》卷三一八《王拱辰传》)
范仲淹以言事去国,余靖论救之,尹洙请兴同贬,欧阳修移书责司谏高若讷……夏竦罢枢密使。韩琦、范仲淹在位。襄言:“陛下罢竦而用琦、仲淹,士大夫贺于朝,庶民歌于路……且退一邪,进一贤……海内有不泰乎?”
(《宋史》卷三二○《蔡襄传》)
吕夷简罢相,夏竦既除枢密使,复夺之以衍代。章得象、晏殊、贾昌朝、范仲淹、富弼及韩琦同时执政,欧阳修、余靖、王素、蔡襄并为谏官。介喜曰:“此盛事也。歌颂吾职,其可已乎?”作《庆历圣德诗》……盖斥竦也。
(《宋史》卷四三二《石介传》)
时杜衍、范仲淹为政,多所更张,拱辰之党不便。舜钦(苏)、益柔(王)皆仲淹所荐,而舜钦衍婿也,故因是倾之。
(《宋史》卷三一八《王拱辰传》)
舜钦取宰相杜衍女。衍时与仲淹、富弼在政府,多引用一时闻人,欲更张庶事。御史中丞王拱辰等不便其所为。会进奏院祠神,舜钦与右班殿直刘巽,辄用鬻故纸公钱召妓乐,间多会宾客。拱辰廉得之,讽其属鱼周询等劾奏,因欲动搖衍。事下开封府劾治,于是舜钦与巽俱坐自盗除名。同时会者皆知各士,因缘得罪,逐出四方者十余人。世以为过薄,而拱辰等方自喜曰:“吾一举网尽矣。”
(《宋史》卷四四二《苏舜钦传》)
时范仲淹、富弼欲更理天下事,与用事者不合。仲淹、弼既出宣抚,言者附会,益攻二人之短。帝欲罢仲淹、弼政事,衍独左右之……以尚书左丞,出知兖州。
(《宋史》卷三一○《杜衍传》)
假借言职,互相攻讦报复,继废后之争而起者,又有濮议之争。
治平二年四月,诏议崇奉濮安懿王典礼。
(《宋史》卷一三《英宗纪》)
光料必有追隆本生事,即奏言:“汉宣帝为孝昭后,终不追尊卫太子史皇孙。光武上继元帝,亦不追尊钜鹿南顿君。此万世法也。”后诏两制集议濮王典礼。学士王珪等相视莫敢先,光独奋笔书曰:“为人后者为之子,不得顾私亲。王宜准封赠期亲尊属故事,称为皇伯。高官大国,极其尊荣。”议成,珪即命吏其以手稿为案。既上,与大臣意殊。御史六人争之力,皆斥去。光乞留之,不可,遂请与俱贬。
(《宋史》卷三三六《司马光传》)
濮王追崇典礼,珪与侍从礼官合议,宜称皇伯,三夫人改封大国。执政不以为然。其后三夫人之称,卒如初议。
(《宋史》卷三一二《王珪传》)
光与珪主议如是,而欧阳修殊非之。
帝将追崇濮王,命有司议,皆谓当称皇伯,改封大国。修引《丧服记》,以为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降三年为期,而不没父母之名,以见服可降而名不可没也。若本生之亲改称皇伯,历考前世,皆无典据;进封大国,则又礼无加爵之道。
(《宋史》卷三一九《欧阳修传》)
议久不决,太后竟出手书,从欧阳修所议。
故中书之职,不与众同。太后出手书,许帝称亲,尊王为皇,王夫人为后。帝不敢当。
(《宋史》卷三一九《欧阳修传》)
但修议虽为太后所许,而攻驳者纷起。
于是御史吕诲等,诋修主此议,争论不已,皆被逐。惟蒋之奇之说合修意,修荐为御史,众目为奸邪。
(《宋史》卷三一九《欧阳修传》)
濮议起,侍从请称王为皇伯,中书不以为然。诲引义固争……七上章不听,乞解台职亦不听,遂劾宰相韩琦不忠五罪曰:“昭陵之土未干,遽欲追崇濮王,使陛下厚所生而薄所继,隆小宗而绝大宗。言者论辨累月,琦犹遂非,不为改正。中外愤郁,万口一词,愿黜居外藩,以慰士论。”又与御史范纯仁、吕大防共劾欧阳修,首开邪议,以枉道说人主,以近利负先帝,陷陛下于过举。皆不报。已而诏濮王称亲,诲等知言不用,即上还告勅,居家待罪,且言与辅臣势不两立。帝以问执政,修曰:“御史以为理难并立,若臣等有罪,当留御史。”帝犹豫久之,命出御史。
(《宋史》卷三二一《吕诲传》)
纯仁……迁侍御史。时方议濮王典礼,宰相韩琦、参知政事欧阳修等议尊崇之;翰林学士王珪等议,宜如先朝追赠期亲尊属故事。纯仁言:“陛下受命仁宗而为之子,与前代定策入继之主异,宜如王珪等议。”继与御史吕诲等更论奏,不听,纯仁还所授告敕,家居待罪。既而皇太后手书:“尊王为皇,夫人为后。”纯仁复言……请出不已,遂通判安州。
(《宋史》卷三一四《范纯仁传》)
治平三年正月……皇太后下书中书门下:“封濮安懿王,宜如前代故事。至夫人王氏、韩氏、任氏,皇帝可称亲。尊濮安懿王为皇,夫人为后。”……黜御史吕诲、范纯仁、吕大防。二月……黜谏官傅尧俞,御史赵鼎、赵瞻。
(《宋史》卷一三《英宗纪》)
按废后与濮议,与时政无关,而朝臣意气用事,攻讦不已,固可见结习之深。而一代朋党之祸,实由此始。
五 王安石之变法
1.变法之起因
宋初设制,为防前代之失,集权于中央。然矫枉过正,流弊渐生。降及中叶,尤以“军”“财”两政为最紊乱,其情况分叙于下。
甲属于军政者兵额递见增加。据《宋史》(卷一八七)《兵志》列举以明之。兵额虽多,而不训练,故多而不精,外患愈烈。
兵额简表
嘉祐(仁宗)七年,宰相韩琦言:“祖宗以兵定天下,凡有征戍则募置,事已则并,故兵日精而用不广。今二边(辽与夏)虽号通好,而西北屯边之兵,常若待敌之至。故竭天下之力,而不能给。不于此时先虑而豫备之,一旦边陲用兵,水旱相继,卒起而图之,不可及矣。”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一》)
为惩兵骄之害,乃募及灾民,则寻常募置之难可知。
皇祐(仁宗)中,河北水灾,农民流入京东三十余万。安抚使富弼募以为兵,拔其尤壮者,得九指挥,教以武技。虽廪以廂兵,而得禁兵之用,且无骄横难制之患。
(《宋史》卷一八九《兵志三》)
平时养兵费已钜,每出戍,又各有赏赐,国力所以不支;而姑息已久,兵所以不可用。
每上军遣戍,皆本司整比军头司引对便殿,给以装钱。代还亦入见,犒以饮食,拣拔精锐升补之,或退其疲老者。凡大祀有赏给,每岁寒食、端午、冬至各有特支。戍边每季又加给银、鞋;环庆缘边艰于爨给者,又有薪水钱。其役兵劳苦者,或季给钱;或川广而代还者,别给装钱;川广递补卒,或给时服钱屦。凡出外率有口粮。
(《通考》卷一五二《兵考四》)
乙属于财政者国家财政收支概况,亦据《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列表以明之。
收支简表
据上表,知在天禧以前,尚有盈余。皇祐元年,收支相抵。至治平二年,竟有巨额亏耗。其变迁情形,详于下列论述。
初,吴、蜀、江南、荆湖、南粤皆号富强,相继降附。太祖、太宗因其蓄藏,守以恭俭简易,天下生齿尚寡,而养兵未甚蕃,任官未甚冗,佛老之徒未甚炽,外无金缯之遗,百姓亦各安其生,不为巧伪放侈,故上下给足,府库羡溢。承平既久,户口岁增,兵籍益广,吏员益众;佛老外国,耗蠹中土;县官之费,数倍于昔;百姓亦稍纵侈,而上下始困于财矣。仁宗承之,经费寖广……自祥符天书一出,斋醮糜费甚众,京城之内,一夕数处……京师营造,多内侍传旨呼索,费无艺极。
(《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下一》)
是宋之财政所以竭蹶者,因外耗于募兵与馈遗,而内耗于祀祠与冗禄也。
会元昊请臣,朝廷亦已厌兵,屈意抚纳,岁赐缯茶增至二十五万;而契丹邀割地,复增岁遗至五十万。自是岁费弥有所加。西兵既罢,而调用无所减……初,真宗时……宗室吏员,受禄者九千七百八十五。宝元以后……宗室蕃衍,吏员岁增……宗室吏员受禄者万五千四百四十三。禄廪奉赐,从而增广。及景德中,祀南郊,内外赏赉金帛缗钱总六百一万;至是飨明堂,增至一千二百余万,故用度不得不屈。
(《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下一》)
国用不足则增税,官司承旨,亦以聚敛为能。
宋聚兵京师,外州无留财,天下支用悉出三司,故其费寖多……真宗嗣位……是时条禁愈密,较课以租额前界,递年相参。景德初,榷务连岁增羡,三司即取多收者为额。
(《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下一》)
其时农民生活困苦,可于司马光所言窥见之。
司马光……抗疏曰:“……水旱霜雹蝗蜮,间为之灾。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绨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亩,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
(《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
言理财者,已訾及中枢制度不良,遂开后来变法之基。
至和(仁宗)中,谏官范镇上疏曰:“陛下每遇水旱之灾,必露立仰天,痛自刻责。而吏不称职,陛下忧勤于上,人民愁叹于下。今岁无麦,朝廷为放税免役,乃发仓廩拯贷,存恤之恩,不为不至,然人民流难,父母妻子不相保者。平居无事时,不少宽其力役,轻其租赋,岁大熟,民不得终岁之饱;及有小歉,虽加重放,已不及事。此无他,重敛之政在前也。国家自陕西用兵以来,赋役烦重。及近年转运使复于常赋外进羡钱,以助南郊,其余无名敛率,不可胜计。”又言:“古者冢宰制国用,今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故财已匮,而枢密院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财不已;中书视民之困,而不知使枢密院减兵,三司宽财者。制国用之职,不在中书也。愿使中书、枢密,通知兵民财利大计,与三司量其出入,制为国用,则天下民力,庶几少宽。”
(《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下一》)
民穷财困,已至此境,非改弦更张,不足以挽救。王安石变法之议,乃乘时而起。
于是上万言书,以为今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风俗日以衰坏,患在不知法度……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财不足为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尔……愿监苟且因循之弊,明诏大臣,为之以渐,期合于当世之变。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
2.变法之实行
神宗嗣位,尤先理财。熙宁初,命翰林学士司马光等,置局看详,裁减国用制度。仍取庆历二年数比今支费不同者,开析以闻。后数日,光等对言:“国用不足,在用度太奢,赏赐不节,宗室繁多,官职冗滥,军旅不精。必须陛下与两府大臣,及三司官吏,深思救弊之术,虚以岁月,庶几有效,非愚臣一朝一夕,所能裁减。”帝遂罢裁减局,但下三司共析。王安石执政,议置三司条例司,讲修钱谷之法。
(《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下一》)
上问:“然则卿所施设,以何为先?”安石曰:“变风俗,立法度,正方今之所急也。”上以为然。于是设制置三司条例司,令判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同领之。安石令其党吕惠卿预其事……诸役相继并兴,号为新法。遣提举官四十余辈,颁行天下。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
三司条例司为改革总汇,其首先规定者,即为预算。
时天下承平,帝……每以财用为忧不给,日与大臣讲求其故。命官考三司簿籍,商量经久废置之宜。凡一岁用度,及郊祀大费,皆编著定式……所裁省冗费十之四。
(《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下一》)
此后各项新政,次第举行。兹按其性质,叙之如下。
甲 民政上之设施
有“青苗”与“免役”两法。其设施之意义,与反对者之言论,并撮录之,以观其得失。
青苗法
常平仓法。以丰岁谷贱伤农,故增价收粜,使蓄积之家无由抑塞农夫,须令贱粜。凶岁谷贵伤民,故减价出籴,使蓄积之家无由邀勒贫民,须令贵籴。物价常平,公私两利也。安石以常平法为不善,更将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置提举官以督之。
(王偁《东都事略》卷七九《王安石传》)
河北转运司干当公事王广廉……奏:“乞度僧牒数千道为本钱,于陕西转运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敛。”与安石意合,至是请施行之河北。于是安石决意行之。而常平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
(《宋史》卷一七六《食货志上四》)
青苗法之设,为使兼并之家不能乘人之急以邀利。但实行之后,反对者纷起指摘。
舜俞……上疏自劾曰:“民间出举财物,取息重止一倍,约偿缗钱,而谷粟、布缕、鱼盐、薪蔌、耰、釜锜之属,得杂取之。朝廷募民贷取有司,约中熟为价,而必偿缗钱,欲如私家杂偿他物不可得。故愚民多至卖田宅,质妻孥。有识耆老,戒其乡党子弟,未尝不以贳贷为苦。祖宗著令,以财物相出,举任从书契,官不为理,其保全元元之意深远如此。今诱之以便利,督之以威刑,方之旧法异矣。诏谓振民乏绝,而抑兼并,然使十户为甲,浮浪无根者毋得给俵,则乏绝者已不蒙其惠。此法终行,愈为兼并地尔。何以言之?天下之有常平,非能人人计口受饷,但权谷价贵贱之柄,使积贮者不得深藏以邀利尔。今散为青苗,惟恐不尽,万一饥馑荐至,必有乘时贵粜者,未知将何法以制之。官制既放钱取息,富室藏镪,坐待邻里逋欠之时,田宅妻孥,随欲而得。是岂不为兼并利哉!虽分为夏秋二科,而秋放之月与夏敛之期等,夏放之月与秋敛之期等,不过展转计息,以给为纳,使吾民终身以及世世,每岁两输息钱,无有穷已。是别为一赋以敝海内,非王道之举也。”
(《宋史》卷三三一《陈舜俞传》)
辙曰:“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利。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如此则鞭笞必用,州县多事矣。”唐刘晏掌国计,未尝有所假贷。有尤之者,晏曰:“使民侥幸得钱,非国之福;使吏倚法督责,非民之便。吾虽未尝假贷,而四方丰凶贵贱,知之未尝逾时,有贱必籴,有贵必粜,以此四方无甚贵甚贱之病,安用贷为?晏之言,汉常平法耳,公诚能行之,晏之功可立竢也。”
(《宋史》卷一七六《食货志上四》)
今言青苗之害者,不过谓使者骚动州县,为今日之患耳。而臣之所忧,乃在十年之外,非今日也。夫民之贫富,由勤惰不同,惰者常乏,故必资于人。今出钱贷民,而敛其息,富者不愿取,使者以多散为功,一切抑配。恐其逋负,必令贫富相保。贫者无可偿,则散而之四方;富者不能去,必责使代偿数家之负。春算秋计,展转日滋,贫者既尽,富者亦贫。十年之外,百姓无复存者矣。又尽散常平钱谷,专行青苗,它日若思复之,将何所取?富室既尽,常平已废,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民之羸者,必委死沟壑,壮者必聚而为盗贼,此事之必至者也。
(《宋史》卷三三六《司马光传》)
琦(韩)复上疏曰:“……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岁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者,不问远近,岁令出息四千……制置司言,比《周礼》取息已不为多,是欺罔圣听。”
(《宋史》卷一七六《食货志上四》)
时初行青苗法,琦上疏论其害,“以为国之颁号令,立法制,必信其言而使民受实惠。陛下遣使给散青苗,乃令乡村自第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百;三等以上,更许增数。坊郭户有物业抵当者,依青苗例支借。且乡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力,乃从来兼并之家也,今皆得借钱。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放息钱,岂抑兼并济困乏之意哉?”
(王偁《东都事略》卷六九《韩琦传》)
光曰:“青苗出息,平民为之,尚能使蚕食下户,至饥寒流离,况县官法度之威乎?”惠卿曰:“青苗法,愿取则与之,不愿不强也。”光曰:“愚民知取债之利,不知还债之害。非独县官不强,富民亦不强也。”
(王偁《东都事略》卷八七上《司马光传》)
当是时,争青苗钱者甚众。翰林学士范镇言:“陛下初诏云,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提举司以户等给钱,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议纷纭。皆云自古未有天子开课场者,民虽至愚,不可不畏……”台谏官吕公著、孙觉、李常、张戩、程颢等,皆以论青苗罢黜。知亳州富弼、知青州欧阳修继韩琦论青苗之害,且持之不行,亦坐移镇。
(《宋史》卷一七六《食货志上四》)
按反对青苗法者,所持之理由,概括之则为:(一)官放钱取息。(二)取息二分过重。(三)州县以多借出为功,不免勒借。(四)富人不愿借,贫人不易还。且借钱到手,最易浪费,追索之时,州县因之多事。(五)出入之际,吏缘为奸,法不能禁。然当时民间借贷,普通且逾一倍,则二分取息,实为最轻者。其县吏张皇,则奉行不善,非法之不善也。
免役法
宋之役法,名目繁多,最为秕政。
役法。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京西转运使程能,请定诸州户为九等,著于籍,上四等量轻重给役,余五等免之。后有贫富,随时升降。诏加裁定。淳化五年,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勿冒名以给役,自余众役,多调廂军……然役有轻重、劳佚之不齐,人有贫富、强弱之不一,承平日久,奸伪滋生。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以避徭役……自里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往往破产……民避役者,或窜名浮图籍,号为出家……韩琦上疏曰:“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免沟壑之患。每乡被差疏密,与赀力高下不均……富者休息有余,贫者败亡相继……请罢里正衙前。”
(《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
三司使韩绛言:“闻京东民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当求死,使汝曹免于冻馁。’遂自缢而死。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其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减其户等者,田归官户不役之家,而役并于同等见存之户。”
(《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
熙宁元年,如谏院吴充言:“今乡役之中,衙前为重。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户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丁。故近年上户寖少,中下户寖多,役使频仍,生资不给……不得已而为盗贼。”
(《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
帝阅内藏库奏:“有衙前越千里输金七钱,库吏邀乞,逾年不得还者。”帝重伤之。
(《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
宋代役夫之名,有衙前、散从。衙前,今之内班门子也。散从,今之外班皂隶也。
(杨慎《艺林伐山》卷一三)
按力役,即唐之庸也。庸钱既将入两税,即不应有所谓力役者。自唐中叶以后,仍按“人户等第”出力役,是又重加一层担负。宋沿用之,致有上述之苛酷结果。故荆公改签役而为雇役,以洗其弊。新旧之争,旧人秉政,并免役而推翻之,所以不能服变法者之心。
天下土俗不同,役轻重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额,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
(《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
免役之法,据家赀高下,各令出钱雇人充役。下至单丁、女户本来无役者,亦一概输钱,谓之“助役钱”。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
免役法实行,其反对最力者,则为刘挚、杨绘。
监察御史刘挚谓:“昨者团结保甲,民方惊扰。又作法使人均出缗钱,非时升降户等,期会急迫,人情惶骇”。因陈新法十害,其要曰:上户常少,中下户常多,故旧法上户之役,类皆数而重;下户之役,率常简而轻。今不问上下户,概视物力以差出钱,故上户以为幸,而下户苦之。岁有丰凶,而役人有定数,助钱岁不可阙,则是赋税有时减阁,而助钱更无蠲损也。役人必用乡户,为其有常产则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伪之人,则帑庾、场务、纲运不惟不能典干,窃恐不胜其盗用,而冒法者众。至于弓手、耆壮、承符、散从、手力、胥史之类,恐遇寇则有纵逸,因事辄为骚扰也。”
(《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
杨绘……疏辨之曰:“……助役之利一,而难行有五。请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顷者,亦有户才三顷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顷而较三顷,则已三十倍矣。而受役月日,均齐无异。况如官户则除耆长外皆应无役,今例使均出雇钱,则百顷所输,必三十倍于三顷者,而又永无决射之讼。此其利也。然难行之说亦有五:民惟种田而责其输钱,钱非田之所出,一也;近边州军,就募者非土著,奸细难防,二也;逐处田税,多少不同,三也;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四也;衙前雇人,则失陷官物,五也。乞先议防此五害,然后著为定制。”
(《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
于是同判司农寺曾布,摭杨绘、刘挚所言而加以反诘,其理由至为充足,大为变法者张目。
其略曰:畿内上等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输钱,比旧受役时,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大抵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言者谓优上户而虐下户,得聚敛之谤,臣所未喻也。提举司以诸县等第不实,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今品量增减,亦未为非。又况方晓谕民户,苟有未便,皆与厘正,则凡所增减,实未尝行。言者则以谓品量立等者,盖欲多敛雇钱,升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此臣所未喻也。凡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典主仓库、场务、纲运;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皆许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但轮差乡户,不复募人。言者则以谓衙前雇人,则失陷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又以谓近边奸细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库;或守把城门,则恐潛通外境。此臣所未喻也。免役或输见钱,或纳斛斗,皆从民便,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则谓直使输钱,则丝绵粟麦必贱;若用他物准直为钱,则又退拣乞索,且为民害如此,则当如何而可。此臣所未喻也。昔之徭役,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今役钱必欲稍有余羡,乃所以为凶年蠲减之备,其余又专以兴田利,增吏禄。言者则以谓助钱非如税赋有倚阁减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亦尝倚阁减放否。此臣所未喻也。两浙一路,户一百四十余万,所输缗钱七十万尔;而畿内户十六万,率缗钱亦十六万。是两浙所输,才半畿内,然畿内用以募役,所余亦自无几。言者则以谓吏缘法意,广收大计,如两浙欲以羡钱侥幸,司农欲以出剩为功,此臣所未喻也。
(《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
乙 财政上之设施,有方田均税、农田水利、均输、市易诸法。
方田均税法
神宗患田赋不均,熙宁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贴连庄账付之,以为地符。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沟路、坟墓,皆不立税。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账,有庄账,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
(《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上二》)
其利益如何,由蔡京等所称道者可以概见之。
自开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贸易,富者恃其有余,厚立价以规利;贫者迫于不足,薄移税以速售,而天下之赋调不平久矣。神宗讲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为之账,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合尺寸无所遗。以卖买则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则吏不能措其奸,今文籍具在,可举而行。
(《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上二》)
淳熙九年,著作郎袁枢振两淮还,奏民占田不知其数。二税既免,止输谷帛之课,力不能垦,则废为荒地;他人请佃,以疆界为词,官无稽考。是以野不加辟,户不加多,而郡县之计益窘。望诏州县画疆立券,占田多而输课少者,随亩增之。其余闲田,给与佃人,庶几流民有可耕之地,而田莱不至多荒。
(《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
绍熙元年……熹(朱熹)访问讲求,纤悉备至,乃奏言经界最为民间莫大之利。
(《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
按正理经界,平均担负,实为清厘要政,迨及南宋百年之后,贤者犹思继轨。或其初令佐奉行不善,豪强不免阻挠,致贻人口实。元祐诸人,因噎废食,致一律罢免,实为可惜。
农田水利法
神宗熙宁元年,遣使察农田水利。程颢等八人充使……中书言:“诸州县古迹陂塘,异时皆畜水溉田,民利数倍。近岁多所湮废。”诏诸路监司访寻州县,可兴复水利,如能设法劝诱兴修塘堰圩隄,功利有实,当议旌宠。
(《通考》卷六《田赋考六》)
于是司农寺请立法,先行之开封,视可行,颁于天下。民种桑柘,毋得增赋。安肃、广信、顺安军、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因可限阂,戎马官计其活茂多寡得差减,在户租数活不及数者罚,责之补种。兴修水利田起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神宗元丰元年,诏开废田水利,民力不能给役者,贷以常平钱谷;京西南路流民,买耕牛者免征。五年,都水使者范三渊奏:“自大名抵乾宁,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顷,乞募人耕种。”从之。
(《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
按农田水利法实行,已著效于一时矣。
市易法
先是有魏继宗者,自称草泽,上言:“京师百货无常,价贵贱相倾,富能夺,贫能与,乃可以为天下。今富人大姓,乘民之亟,牟利数倍,财既偏聚,国用亦屈。请假榷货务钱,置常平市易司,择通财之官任其责,求良贾为之转易,使审知市物之价,贱则增价市之,贵则损价鬻之,因收余息,以给公上。”于是中书奏在京置市易务官,凡货之可市,及滞于民而不售者,平其价市之,愿以易官物者听;若欲市于官,则度其抵而贷之钱,责期使偿,半岁输息十一,及岁倍之。凡诸司配率,并仰给焉。以吕嘉问为提举,赐内库钱百万缗,京东路钱八十七万缗为本。三司请立市易条,有兼并之家,较固取利,有害新法本务,觉察,三司按治之文。帝削去之。
(《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
市易之法,听人赊贷县官财货,以田宅或金帛为抵当,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钱百分之二。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
按市易法取息甚低,章制甚严。所不利者,豪强兼并之家,所利者在贫民,亦非不可行之法也。
均输法
均输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货,制为轻重敛散之术,使输者既便,而有无得以懋迁焉。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天下财用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相知,盈虚不相补。诸路上供,岁有常数,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能赢;年俭物贵,难于供亿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徒使富商大贾,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今发运使实总六路赋入,其职以制置茶盐矾酒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资其用度,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今预知中都帑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诏本司具条例以闻。
(《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
均输法者,以发运之职,改为均输。假以钱货,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得以便宜蓄买。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
按均输法,于物价调节最有关系,且为刘晏成法,论者亦攻之不已,以为扰民,其意不在法而在人可知。其攻击最力者,为苏轼兄弟,借口亏税,转为商贾张目。其词虽辩,而非就诸法本身立论,宜其不足以服主新法者之心也。
轼上书论其不便曰:“……昔汉武帝以财力匮竭,用贾人桑弘羊之说,买贱卖贵,谓之均输。于时商贾不行,盗贼滋炽,几至于乱……不意今日此论复兴。立法之初,其费已厚,纵使薄有所获……则指为劳绩……亏商税而取均输之利……臣窃以为过矣。”
(《宋史》卷三三八《苏轼传》)
侍御史刘琦、侍御史里行钱等言:“向小人假以货泉,任其变易,纵有所入,不免夺商贾之利……”条例司检详文字苏辙言:“昔汉武外事四夷,内兴宫室,财用匮竭,力不能支,用贾人桑弘羊之说,买贱卖贵,谓之均输。虽曰民不加赋,而国用饶足,然法术不正,吏缘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今此论复兴,众口纷然,皆谓其患必甚于汉,何者?方今聚敛之臣,材智方略,未见有桑弘羊比;而朝廷破坏规矩,解纵绳墨,使得驰骋自有,惟利是嗜,其害必有不可胜言者矣……”权开封府推官苏轼亦言:“均输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然广置官属,多出缗钱,豪商大贾,皆疑而不敢动,以为虽不明言贩卖,既已许之变易;变易既行,而不与商贾争利,未之闻也。夫商贾之事,曲折难行,其买也先期而予钱,其卖也后期而取直,多方相济,委曲相通,倍称之息,由此而得。今先设官置吏,簿书廩禄,为费已厚。非良不售,非贿不行,是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及其卖也,弊复如前,商贾之利,何缘而得?朝廷不知虑此,乃捐五百万缗钱予之,此钱一出,恐不可复。纵使其间薄有所获,而征商之额,所损必多矣。”
(《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
丙 军政上之设施
有“置将”、“保甲”、“保马”、“军器监”诸法。
置将法
将兵者,熙宁之更制也。先是,太祖惩藩镇之弊,分遣禁旅,戍守边城,立更戍法……淳化、至道以来,持循益谨……更戍交错,旁午道路,议者以为徒使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缓急恐不可恃。神宗即位,乃部分诸路将兵,总隶禁旅,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士,平居知有训厉,而无番戍之劳;有事而后遣焉,庶不为无用矣。熙宁七年,始诏总开封府畿、京东西、河北路兵,分置将副,由河北始。
(《宋史》卷一八八《兵志二》)
熙丰置将简表
保甲法
熙宁初,王安石变募兵而行保甲……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资最厚,财勇过人者,亦充保丁。兵器非禁者听习。每一大保,夜输五人儆盗……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达于天下。时则以捕盗贼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四年,始诏畿内保丁肄习武事,岁农隙,所隶官期日于要便乡村,都试骑步射,并以射中亲疏远近为等。
(《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
保甲之法,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为保。保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战阵。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
按保甲法为民兵计划,期以渐革募兵之弊。若以府兵法例之,亦不能发见若何窒碍,与其不应行也。
保马法
保甲养马者,自熙宁五年始……诏开封府界诸县保甲,愿牧马者听,仍以陕西所市马选给之。六年,曾布等承诏,上其条约:凡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户一匹,物力高愿养二匹者听,皆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其直,令自市,毋或强与……在府界者,免体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给以钱布。在五路者,岁免折变缘纳钱。三等以上十户为一保,四等以下十户为一社,以待病毙逋偿者。保户马毙,保户独偿之。社户马毙,社户半偿之。岁一阅其肥瘠。禁苛留者凡十四条。先从府界颁焉,五路委监司经略司、州县更度之,于是保甲养马行于诸路矣。
(《宋史》卷一九八《兵志十二》)
保马之法,凡五路义保,愿养马者户一匹,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其直,使自市。岁一阅其肥瘠,死病者补偿。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
按保马法为马政计划。惟蓄马与牧马迥别,马之死及病,为不可避免之事,颇为养马者之累,遂为反对者所借口。
军器监法
帝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简。王雱上疏曰:“……方今外御边患,内虞盗贼,而天下岁课弓弩、甲胄,入充武库者以千万数,乃无一坚好精利,实可为备者。臣尝观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备役。所作之器,但形质而已。武库之吏,计其多寡之数而藏之,未尝责其实用。故所积虽多,大抵敝恶……莫若更制法度,敛数州之作,聚为一处,若今钱监之比。择知工事之臣,使专其职,且募天下良工,散为匠师。而朝廷内置工官,以总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赏罚之,则人人务胜,不加责而皆精矣……”熙宁六年,始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先是,军器领于三司,至是罢之,一总于监。凡产材州置都作院,凡知军器监利害者,听诣监陈述,于是吏民献器械法式者甚众。
(《宋史》卷一九七《兵志十一》)
此为军器改良计画,亦为整军经武不可少之措施也。当时多痛诋保甲法者,兹撮辩论之点如下。
帝谓府兵与租庸调法相须,安石则曰:“今义勇士军,上番供役,既有廩给,则无贫富皆可以入卫出戍,虽无租庸调法,亦自可为。第义勇皆良民,当以礼义奖养,今皆倒置者,以湼其手背也,教阅而靡费也,使之运粮也,三者皆人所不乐。若更殴之就敌,使被杀戮,尤人所惮也。冯京曰:‘义勇亦有以挽强得试推恩者。’安石曰:‘挽强而力有不足,则绝于进取。是朝廷有推恩之滥,初非劝奖使人趋武用也。今欲措置义勇,皆当反此……’臣愿择乡间豪杰以为将校,稍加奖拔,则人自悦服。矧今募兵为宿卫,及有积官至刺史以上者,移此与彼,固无不可……诚能审择近臣皆有政事之材,则异时可使分将此等军矣。今募兵出于无赖之人,尚可为军廂主,则近臣以上,岂不及此辈……”帝以为然。时有欲以义勇代正兵者,曾公亮以为置义勇弓手,渐可以省正兵。安石曰:“诚然,第今江淮置新弓手,适足以伤农……”帝又言节财用,安石对以减兵最急。帝曰:“比庆历数已甚减矣……”安石则曰:“精训练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习兵,则兵可省。臣屡言河北旧为武人割据,内抗朝廷,外敌四邻……今河北户口蕃息,又举天下财物奉之,常若不足以当一面之敌,其施设乃不如武人割据时,则三路事有当讲画者,在专用其民而已。”帝又言:“边兵不足以守,徒费衣廩。然固边圉,又不可悉减。”安石曰:“今更减兵,即诚无以恃急缓;不减,则费财困国无已时。臣以为倘不能理兵稍复古制,则中国无富强之理……”陈升之欲令义勇以渐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数百年募兵之敝,则宜果断详立法制,令本末备具,不然无补也……”帝曰:“募兵专于战守,故可恃。至民兵,则兵农之业相半,可恃以战守乎?”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战守。臣以谓募兵与民兵无异,顾所用将帅如何尔……有将帅,则不患民兵不为用矣……”时开封鞠保户,有质衣而买弓箭者,帝恐其贫乏,难于出备。安石曰:“民贫宜有之,抑民使置弓箭,则法所弗去也。往者冬阅,及巡检番上,惟就用在官弓矢,不知百姓何故,至于质衣也……夫出钱之多,不足以止盗,而保甲之能止盗,其效已见,则虽令民出少钱以置器械,未有损也……”帝谓安石曰:“曾孝宽言,民有斩指诉保甲者。”安石曰:“……大抵保甲法,上自执政大臣,中则两制,下则盗贼及停藏之人,皆所不欲。然臣召乡人问之,皆以为便,则虽有斩指以避丁者,不皆然也。况保甲非特除盗,固可渐习为兵。既人皆能射,又为旗鼓变其耳目,且约以免税上番,代巡检兵,又自正长而上,能捕贼者奖之以官,则人竞劝。然后使与大兵相参,则可以销募兵骄志,且省财费,此宗社长久之计……”帝遂变三路义勇如府畿保甲法……或曰:“保甲不可代正军上番否?”安石曰:“俟其习熟,然后上番……臣观……今为募兵者,大抵皆偷惰顽猾不能自振之人,为农者皆朴力一心听令之人,则缓急莫如民兵可用。”冯京曰:“太祖征伐天下,岂用农兵?”安石曰:“太祖时接五代,百姓困极,豪杰多以从军为利。今百姓安业乐生,而军中不复有向时拔起为公侯者,即豪杰不复在军。而应募者,大抵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尔……今廂军既少,禁兵亦不多,臣愿早训练民兵,民兵成则募兵当减矣。”又为上言:“……今保甲阅艺八等,劝奖至优,人竞私习,不必上番,然后就学。臣愚愿以数年,其艺非特胜义勇,必当胜正兵。正兵技艺,取应官法而已,非若保甲人人有劝心也。”
(《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