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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有形政府之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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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废封建而置郡县为中国近代地方制度的滥觞。郡县并不始于始皇,在始皇以前数百年已经有了郡县的名称,尤其是在始皇自己的秦国。但春秋战国时代的郡县与国邑相错处,不是真正的郡县制,到始皇统一天下后,郡县始为基本的地方区域。汉初虽曾裂地以王功臣,但皆不旋踵而被夷灭,同姓诸侯自七国之乱以后亦名存而实亡,国内的行政由天子所派的傅相代其处理。故汉代的地方制度虽名为郡国制,其实与秦的郡县制初无二致。

秦汉的地方制度有以下各种特色:

(一)郡守的权限很大,可以直达天子。天子对于郡守亦极为重视,玺书慰劳,增秩赐金,其优异者或入为卿相。宣帝每拜郡守“辄亲见问,观其所繇,退而察其行,以质其言,有名实不相应,必知其所以然,常称曰:‘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无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乎!’”太守在其职权以内,可以“便宜行事”,就是说可以自由处理政务而不受无谓的干涉。所以当时有几个郡守,如龚遂之治渤海,文翁之治蜀,确有很足称赞的成绩。县的令长,于郡守虽为属吏,然亦能自行其意,不为上官所夺。

(二)秦汉最重卿官,卿官都是地方人士所任,有亭长、三老、有秩、啬夫、游徼等名称,有的掌教化,有的主听讼,有的收赋税,有的治盗贼。汉高祖就是由泗上亭长出身。三老的地位很高,皇帝时有赐帛的事实。啬夫也常有政绩的表现,例如爰延为外黄乡啬夫,“仁化大行,民但闻啬夫不知郡县”。(《后汉书》本传)朱邑由舒桐乡啬夫官至大司农,当他病重将死的时候,对他的儿子说:“我故为桐乡吏,其民爱我,必葬我桐乡。”于此可见汉代乡官对于地方人民关系的密切。

(三)汉代在郡县之上有州,但州并非地方区域。州或者可以说是中央的监察区。州的长官是刺史(后又改称州牧),他的官秩(六百石)远在郡守(二千石)之下。他的职务是以六条问事,就是周行郡国,考察地方上有无豪强怙势,地方官有无侵渔百姓、刑罚猥乱、阿私蔽贤、子弟请托、骫法纳赇的情事。六条之外不察。唐代戴叔伦说:“汉置十三部刺史以察天下非法,通籍殿中,乘传奏事,居靡定处,权不牧人。”由此观之,刺史显然不是地方官。刺史有点像现在监察院在地方上的监察使,监察使不是地方官,监察区也不能算是地方区域。有些人认为汉代的地方制度为三级制,其实是差误的。不过在后汉末年,四方多事,选重臣以居州牧之位,州牧之权遂重。当时的州牧拥兵自固,目无朝廷,不但开后世三级制度的先河,且俨然是唐五代时代的藩镇了。

两汉中央对于地方取集权制,但到后来大权为州牧所剥夺,集权是有名而无实。唐代也取集权制,而后来有藩镇的跋扈,地方政权几非中央所能过问。宋朝大削地方之权,地方遂微弱了。到元朝设行中书省于全国,实行地方分权制,是为中国地方制度之一大变革。行中书省是中央总揽国政的中书省在地方上的分设机关,与现时军事委员会在各地设委员长行营是一个意思。省本是官署的名称而不是地方区域,但行中书省的权限甚大,一切地方政务均受其指挥监督,俨然与中央分权而治。明代确定省为最大的地方区域,明清的督抚与中央各官署无隶属的关系,除特别要事须奏请皇帝勅裁外,地方事务由督抚独断专行。

民国初年的地方区域有省、道、县三级,国民政府废道之一级,由省直接统县,但自设行政督察专员以来,又恢复三级制了。北京政府虽取中央集权制,而军阀割据,政令不出国门,哪里还能谈到集权?国民政府的初期中央能直接指挥的省份寥寥无几。到抗战前夕,统一的政局才渐行实现。

以上把中国地方政府的沿革略事申述,现在可以讨论几个问题:

(一)区域问题。地方政府区域究宜如何划分,实是一个很复杂而且艰巨的问题。各国地方区域的划分大都根据于历史、地理、交通等原素。但在西洋各国科学发达,这些原素已经不足为标准了。拉斯基(laski)教授说:

科学发达使历史的疆界废而无用,因为市上的沟渠与水管的敷设,纵横上下,无不如意,已非历史疆界所能限制。地理的标准也不中用了,因为一桥之架,可通两岸;一洞之凿,可贯崇山峻岭。以云运输地带,在我们的交通工具与罗马时代还差不多的时候非不适用,在今日火车、飞机大通之世,如以运输地带为标准,则布来顿(brighton)将为伦敦的外郊,纽海芬(new haven)亦不过将为纽约的一区。(grammar of politics ,p.414)

中国交通尚甚困难,现代式的设施尚寡,在地方区域划分上所遇到的问题,与西洋各国较有不同。我们行省的划分在当日也曾经过很精密的考虑。我们把历史的疆界打破了,现在的省区很少适合于任何一时代的历史疆界。我们也把地理的形势打破了,因为“就地形上说,浙江的杭嘉湖、江苏的苏松太,本是一个区域,行政区域把苏松太并入江南而成江苏,杭嘉湖并入浙东,不仅政治上有联络之功,而且经济上有调剂之效。四川夔府栈道,内有一夫当关之险,但从湖北迤南,即可直冲万县;而汉中却又是陕西管辖。武汉虽掌握长江的中枢,然下不能管安庆,上不能领岳州。此种例子,指不胜屈。”(蒋百里:《从国防经济学上观察中国人的问题》)这都是有意的割裂,使天然的区域分为数个不大合天然形势的区域,其目的无非是政治经济的联络与调剂,及打破中国人的乡土观念。中国的乡土观念本极浓厚,如果行政区域完全以历史疆界及地理形势为标准,更容易养成偏狭的地方思想。把不同风俗习惯和不同自然区域的人民放在一个行政区域内,我们的先民已经很精密地预备下统一的步骤。

中国现行省区辽阔,久为研究地方政治者之所诟病,所以很多年来就有主张缩小省区。至应如何缩小,势非有极缜密的研究,不能得到圆满的效果。如果贸然从事,轻易更张,万难满足我们的期望。

地方区域的划分,不但要顾到目前的便利,而且要顾到将来发展的需要。以我国现在情形论,不但省区过于庞大,就是县区亦何尝不庞大?就时间的距离说,中央与各省间的距离比较省与各县间的距离为小,而省县间的距离比较县与各区乡镇间之距离为小。这话初看起来似甚奇怪,其实并不奇怪。中央与各省间多有电话、电报或其他现代的交通设备,所以紧急政令的来往不过数小时,而省与县间的设备就差得远了。至于县与区、乡、镇间的交通设备,更为简陋,故县政府的紧急公务,非数日的时间不能达到民众。由此观之,区域之大小不足虑,最重要者是现代式交通工具的敷设。现代地方政府的任务甚繁,在这些任务内经济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所谓公用事业,占很重要的地位。这些事业的发展需要充足的财力,充足的财力势非小区域所能供给的。就是有充足的财力,也难合经济的原则。我们因为交通的困难,故对于区域的辽阔,感觉格外敏锐。将来交通发达,我们的看法就会根本改变。这并不是反对省区的缩小,但我们要知道地方区域的划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目前的便利固然不可以不注意,将来的需要亦不可不预为筹划。

(二)职权问题。中央与省,省与县间的职权如何划分也是一个极重要的问题。从《省政府组织法》上,我们很难确定省政府的地位。省政府是中央在地方上所设的行政组织抑为地方政府?何种政务省是代表中央处理的,何种政务省可以自由处理?在现在都没有明白规定。中央与省政府间的界限没有划分清楚,所以执行政务时不免要发生若干无谓的纠纷和摩擦。县政府,按《县组织法》的规定,“在省政府指挥监督之下处理全县行政”。在中国传统的观念,监督指挥便是干涉,不论其所干涉者是合理或不合理。省政府以上级机关的地位事事要过问,县政府只是省政府的附庸,本身绝无自由处理任何政务的余地。省县的关系俨然是主仆的关系,以致县长之贤能者无以展其才,庸劣者奉行故事而已。“守令亲民之官,而近日之尤无权者莫过于守令。守令无权,而民之疾苦不闻于上,安望其致太平而延国命乎?”(顾炎武语)

我们以为中央与省,省与县间的职权应该有明白的规定。有若干行政事项是属于中央的,省政府处于代表执行的地位,故须秉承中央的意志而处理之。有若干事项是属于省政府的,在这些事项的范围内,省政府居于主动地位,可以自由处理。还有若干事项是属于县政府的,县政府可以自由处理。省政府及县政府对于这些事项应该制成计划及实施方案,呈请中央或省政府备案。中央对于省政府的计划及方案,省政府对于县政府的计划及方案,应该切实审核,经过审核以后,省政府及县政府可以按照固定的步骤以推行之。中央对于省政府,省政府对于县政府的指挥监督不取干涉的方式而取指导的方式。中央与省政府比之,当然中央的专门人才多;而省政府与县政府比之,当然省政府的专门人才多。中央的专门人才可以综合各省的经验,省政府的专门人才可以综合各县的经验,对于省或县的行政有所建议。这些建议并不是命令而是友谊的咨询,其目的在帮助下级政府推进其本身能力所不逮的工作,或代其解决技术上的各种问题。所谓监督指挥是合作互助式的监督指挥,以期得到双重的效果:(1)各省各县能有平均的发展,(2)省县政府可以养成自动处理政务的精神,而收因地制宜的效能。

合理化的职权划分必须建筑在合理化的财力分配的基石上。现时中央与省间的财务关系已经有了相当的调整,惟省与县间的财务关系尚欠合理。所有固定的财源皆为省政府所占据,而县政府只有在省税附加或其他零星杂捐上做打算。附加税早已超过饱和状态,而为中央严令所限制及废除。县政之能有起色与否端赖经费之能增加与否。要增加经费必先设法开源,开源的初步工作是重新整顿省、县税收及其合理的分配,使县有独立固定的财源,具富有弹性的收入制度,以便自由适应一县的支出。

(三)地方自治。中国提倡地方自治已经有了三十多年的历史,然而始终没有甚么成绩可以表现。《建国大纲》规定县为自治单位,但以我国人民知识之低,经济之落后,完成县自治实在是一桩至艰巨之工作。我们一方面要努力使县自治早日完成,一方面还须确定地方自治程序,以收最大的效果。张佛泉先生以为,地方自治应该先从城市做起。他说:

民治在中国是个新的东西,而几乎所有的好东西都是始自城市行的。而自治这样繁复的新生活自然也没有希望从乡下人开其端倪。由新市民渐渐求出自治的方法来,作出好的成绩来,然后可以向外推广。这个推广的程序不见得一定迟缓,只要上了轨道,便可以与时日的增长一直推广下去。(《今日评论》一卷十九期)

我们以为张先生的说法是很有见地的。我们过去的毛病是把自治看得太容易,乡村城市一齐举办,马上可以推行全国,结果是欲速不达。其实,如果我们看一看外国地方自治办法,我们就可以恍然大悟了。英国的地方自治是全世界所艳称的。英国的地方区有县(county)、县市(county borough)、市(municipal borough)、市区(urban district)、乡区(rural district)及乡(parish),其系统有如下表:

县是最大的地方区域,县下有市、市区及乡区三个单位。但市虽在县之下,而其自治的范围比县本身还要大。市有《市宪》(charter),是个独立的法人。同是区而市区自治范围比乡区大。县市的自治范围又超市及市区而过之。在英国各级地方政府中以县市的自治权为最完备。所以我们可以说,英国地方自治范围之大小以其地方之为城市与否为标准。这不但是因为城市人民的知识比较乡村为高,而且因为城市的人口稠密,所需要的新事业也多,这些事业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有切实的利害,容易引起他们的兴趣和责任心。

除第一个问题外,其余的两个问题是中国古时所未有的。古时政府是消极无为的政府,所以职权分配的问题根本就不会发生。地方在以前没有本身的税收,所以财务分配的问题也不会发生。秦汉时代虽最重乡官,但乡官的性质与现代的自治究有不同。因此我们特别把这几个问题提出,加以简单的讨论。至于地方政府宜如何组织,在我们看来还是次要的问题,因为如果我们对于以上三个问题有办法,则组织问题自可迎刃而解了。

最后我们希望中央对于地方的法令不要强求一致。以中国之大,风俗人情,经济环境,多有不同,若悉绳之以严格一致的法制,势必扞格难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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