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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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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青年时代即有志于制宪事业。留学日本时,读威尔逊《国家论》、蒲徕士《美国共和政治》、陆克氏《政府论》、弥儿氏《代议政治论》与安森氏《英国法及其惯例》各书。迄于民初,国会或私人团体讨论或拟定宪草,我好与之往还,贡献意见。他国新法制成之日,我每求先睹,译而传之,供国人览,如苏俄第一次宪法及德国威玛宪法,皆由我介绍给国人。

民七之际,上海有八团体国是会议,此会所草宪法,即为我之底稿,尝著《国宪议》一书以说明之。国民政府孙哲生先生倡议制宪之日,邀我参加,我则以基本条件不具辞之。抗战之中,有所谓宪政期成会、政协进会,虽既往经验昭示,将为有头无尾之局,然以情势难却而置身其中。

此次政治协商会议开会之始,我尚滞留欧美,于一月十四日返渝,参加宪草一组工作,良以一生志愿在此,自不愿舍此而他求。及按条讨论之日,适我先期写成一稿,儆寰副秘书长请将原稿付印,几以之为讨论之底稿。此稿之立脚点,在调和中山先生五权宪法与世界民主国家宪法之根本原则:中山先生为民国之创造人,其宪法要义自为吾人所当尊重;然民主国宪法之根本要义,如人民监督政府之权,如政府对议会负责,既为各国通行之制,吾国自不能自外。

呜呼!自我治法学,略与民国年龄相等而稽考过之;此次政协宪草,其将随《天坛宪草》《曹锟宪草》之后而成为废纸乎?抑或否乎?我非预言家,孰能测其将来之所归乎?然我考世界宪法史:第一曰,以人民为基本之宪法,如英国数百年来逐渐演进之宪法,如美国独立后人民自动制成之宪法,即属此类;第二曰,圣君贤相之宪法,如德国于一八七〇年俾士麦制成之宪法,日本自明治维新伊藤博文制成之《日本帝国宪法》,即属此第二类。我侪幼小时闻俾士麦、伊藤博文之名,与梁任公著《意大利建国三杰传》中玛志尼与加富洱之人,则从而慕之,诚以此数人均为安邦定国之人物也。然自两次大战之结果观之,其为圣君贤相之宪法,经不起外战之试验,如狂风吹打而去矣。其以人民为基本之宪法,则政府与人民融成一片,抵御国外外患,人民不特无怨言,反而爱国之心尤加坚强,其政府关于和战大事因受人民监督,亦不至于犯绝大错误。独裁国家决难与之比拟。呜呼!我国之从事制宪者,其亦知所抉择,为国家立长治久安之基础乎!

民国三十五年八月十五日 张君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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