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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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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导论

1.一条鞭法以前明代的赋法与役法

2.赋役制度的崩溃

3.赋役的改革

乙、一条鞭法本论

1.合并编派

一、各项差役的合并

1.合并编派的方法(及其实例,原则)

2.合并的程度

a.部分的合并

b.全部的合并

二、各项税粮(即“赋”一方面)的合并

1.田地种类及其科则的合并

2.税粮的合并

a.每一项税粮内各条款的合并

b.各项税粮的合并

三、役与赋的合并

1.役与赋合并编派的实例

2.合并编派的方法

a.随田地面积摊派役银

b.随粮额摊派役银

c.随粮银摊派役银

3.合并编派的程度

a.役部分的摊入赋内

(1)先以丁承受一部分固定的役额,余额由田承受

(2)丁田依一定的比率分配役额

(一)以丁为主,以田助之

(二)以田为主,以丁助之

(三)丁田平均分配

b.役全部的摊入赋内

(1)某一项役全部的摊入赋内

(2)一切的役全部摊入赋内

4.一条鞭的会计方法

2.合并征收

一、征收期限的合并

1.役的合并征收

2.赋的合并征收

3.役与赋的合并征收

a.合并征收的原因及其实例

b.一条鞭法所立的征收期限

二、征收上管理的合并

3.用银缴纳(实施状况及其对征收期限的影响)

4.征收解运制度上的变迁

一、民收民解的制度及其流弊

二、官收官解制度的成立

1.人民直接输纳与官收

2.官解(用银与官解的关系)

三、官收官解的手续的说明(附库藏及倾熔银两事宜)

5.各种征收单据册籍的设立

从公元16世纪,我国明代嘉靖万历年间开始施行的一条鞭法,为田赋史上一绝大枢纽。它的设立,可以说是现代田赋制度的开始。自从一条鞭法施行以后,田赋的缴纳才以白银为主体,打破两三千年来的实物田赋制度。这里包含的意义,不仅限于田赋制度本身,其实乃代表一般社会经济状况的各方面。明代自16世纪初年正德以后,国内的农工业的生产方法及生产关系,虽然没有重大的变化,但因历史上的机缘,如西洋航海术的进步等,使中国与外国的贸易逐渐兴盛起来,国内的社会经济情形也逐渐从自然经济时代发展到货币经济阶段。一条鞭法用银缴纳,不过是当时大潮流中的一条旁支。但除去用银一点足令我们注意以外,一条鞭法还有种种在赋法与役法上的变迁,与一向的田赋制度不同。从此便形成了近代以至现代田赋制度上的主要的结构。但一条鞭法实际上只是一个笼统的名称,它是一种发展,它在各地施行,时间先后不一,所以内容也有精粗深浅的不同。本文的主旨,即在探求一条鞭法最主要的内容,并阐明其制度所以成立的直接原因。至于一条鞭法在各地推行的历史,将另文发表。

甲 导论

1.一条鞭法以前明代的赋法与役法

所谓赋役:赋为对田地的税,役为对人口或人户之税。明代在一条鞭法前的田赋制度,是沿袭唐宋以来两税法之旧。明代所谓两税,就是夏税与秋粮。凡在夏季开始征收的叫作夏税,在秋季开征的叫作秋粮。夏秋两税的征收,各地各有详细的定期。违限者有罚。两税的课税方法,是根据土地的面积,再参以土地的等级为标准。土地的分类,除了田地山塘等的自然区分外,普通主要的分类是依土地占有关系而分为官、民两大类。官田,是公家占有的田地。起初的来源,为自宋元时已经没入于官的田地。其后又有还官田(即拨赐公侯宗室诸项田地之因事故归还于官者),没官田(民间及公侯宗室犯法没收归公的田地),断入官田(因争讼不明或户口断绝而归官的田地),及屯田、皇庄、庄田、牧马草场、百官职田等,名目甚多,皆属于公家,通称官田。屯田及庄田的额数甚巨,但皆为特殊的官田,与一般的官田不同。其管理方法及税法与后者亦异。故应另述。一般的官田,是指直接属于官,而分佃于人民耕种的田地。民田,则为人民私有的田地,得自由买卖者。普通来说,官田比民田的税率为重。官田和民田,通常又各按土地的肥瘠,有等则(如五等、九等,或三等九则)之分。税率亦随之高低。往往一县的田地的税率,有多至百数十则者。缴纳的物品,夏税以小麦为主体,秋粮以米为主体,米麦通称“本色”。但得行“改折”,即得以他物如丝、绢、钱、钞或银等物替代米麦,谓之“折色”。以上本折各项的名称,亦颇为纷歧繁杂。如米一项,有白熟粳米、白熟糯米、本色米种种的分别;绢一项有农桑丝折绢、丝绵折绢、税丝折绢、人丁丝折绢、本色绢的分别;布一项有苎布、绵布、阔白绵布种种的区别。在一条鞭法通行以前,缴纳田赋是以米麦为标准物品,其他物品多半是折合米麦的价值而缴纳的。及一条鞭法通行以后,白银逐渐取得米麦的地位,变为最主要的支付手段。但不是在一条鞭法以前,以白银缴纳的事例并没有过,其实以银折纳米麦的事件已发生过不少次,但只限于某一时间及某几处地方,尚未十分普遍罢了。田赋正项是与各杂项钱粮一同解运的。各项钱粮,皆有其指定的输送地点,又大概皆有指定的用途。明代仓库,遍设于南北两直隶及十三布政使司(即现今的“省”)以至边镇卫所诸处。某项税粮应送某仓库,皆有规定。这些仓库有所谓轻重之分:送纳轻仓口的税粮,多为距离较近者,实际所出(正项加耗合计)较少;送纳重仓口的税粮,多为距离较远者,所出较重。又因用途的缓急,以定田赋起解的先后。大约急项税粮尽先起运,缓项依次起解。征收解运事宜皆由民间自行办理,如粮长里长即为管理此项事务的人。以上为赋法的主要规定:但我们讨论赋法,不能撇去役法不谈。

对户口所课的役,大约可分为三种:一、里甲;二、均徭;三、杂泛。明代的户,按照它们的职业的区分,主要计有三种,即民户、军户、匠户。军户应兵役,匠户应工役,以上两者皆为特殊的役。至于一般的役,即里甲均徭等,则以民户为主体去应当。户通常分为三等(上中下)九则(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亦有分三则或五则者。因户则的高下,以定役的轻重。丁,按照年龄可分为两种:男子初生时即登记其姓名于户口册籍内,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始有役,至六十岁便免役。丁亦分等则,随户则而定,如上上户的丁为上上丁,余类推。从应役的客体观察,以户计的名曰“里甲”;以丁计的名曰“均徭”; 其他一切公家差遣不以时者,统叫作“杂泛”或“杂役”。所谓“里甲”,是半官式的人民自治的行政组织和供应赋役的单位,这是一切役法中的主干,其法以地域相邻接的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之中,推丁及资产(资产多亦简称为“粮”,粮即指所纳的钱粮)最多者十户为长,名曰“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每十户之内,各有长一人,名曰“甲首”。每年由里长一名甲首一名率领一甲应役。这样,每十年之中每里长甲首与每甲皆轮流应役一次,当年者名曰现役,轮当者名曰排年。十年以后,查算各户的丁粮的消长重新编审里甲,仍各以丁粮多寡为先后,如前循环挨次应役。此所谓“十年一周,周而复始”是也。里甲之役,在管领和应办一里一甲的事务,如督催税粮,追摄公事(其后凡朝会、燕享、养贤、畜狐诸项大典大礼之费用亦皆出于此)。凡里甲人户,皆开载于赋役黄册内(详后),每里编为一册。遇有差役,凭册佥定。但鳏寡孤独,及无田产不任役者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册后,名曰畸零。由此可见里甲之役,并非纯粹对户所课的役,因为凡无田产不任役的人是不必应此役的。“均徭”为服务于官府的有经常性的杂役的统称。凡自里甲粮长 等正役之外,其他执役于官府者,通通叫作均徭。如自京师以下至省府州县衙门里的皂隶等杂色差役或其代价,均是从均徭项下支应。故均徭大别可分为两类:一、力差;二、银差。凡以身亲充役者,叫作力差(但其后亦得由人户自行雇募,以代亲当);入银于官,由官招募他人应役者,叫作银差。力差多输于近地,银差则多输远地。银力两差内的项目,名称繁多,各地不同。最常见的力差项目,如皂隶、狱卒、书手、库子、门子、斗级、长夫、殷实、祗候、马夫、巡拦、铺司兵、驿馆夫等,俱用人应役。银差内常见的名目,如牌坊、岁贡、盘缠、马疋、草料、工食、富户、柴薪、表笺、日历及富户、斋夫、膳夫等项的代价,俱征银解给公家。以上银力各差,皆按项按款派征,丝分缕析,后来发生流弊,遂大为民扰。各差负担的轻重,亦不一致。普通来说,力差较银差为重。而力差中如库子、斗级两役,在各州县里都颇重,巡拦、狱卒等役则较轻。均徭的编佥,以人户的丁田为根据;大都依照在里甲里所编定的户则,通融佥派。户则高者派重差,低者派轻差。故力差多派归富户,银差则多派下户。例如力差中的库子、斗级,其职务在掌管税粮,故必以殷实大户充之,所以防在税粮短少亏空时,易于追究;若银差则不必定以大户充当。均徭编审的期间,各地不同,在许多地方(如浙江福建等地),都是十年编审一次,与里甲同时编定。人户每十年内,应役均徭一次,于里甲正役歇后五年充当,所以如此规定者,其用意在使民力稍有休息。此外五年编审一次的亦甚多,亦有每年每二年或三年或若干年一编的。均徭以外,一切非经常的杂役,均名杂泛。这些都是因事临时编佥的,每年有损益,其范围与重要均远不如里甲与均徭两项。杂泛的名目,例如斫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接递、站铺、闸浅夫之类是。

除了上述对于户口所课的一般的役以外,还有两种特殊的役,应当附带说明:其一为驿传,其二为民壮。驿传的职务,在于备办各驿站的舟车夫马,专司传递军机重务以至大小公文诸项事宜。此外又迎送过境有关符的使客,及供办使客与其仆从人等的食宿等项。明代自京师达于四方,设有驿传。在京曰会同馆,在外曰水驿、马驿并递运所。马驿设置马驴不等,以马驿夫领之;水驿设船不等,以水夫领之;递运所设置船只或车辆不等,以水夫人夫等领之。皆所以便公差人员之往来。其间有军情重务,必给符验以防诈伪。至于公文递送,又置铺舍,以免稽迟。驿传佥编的方法,各时各地微有不同;然皆以丁粮多的户充之。初制,各地或随粮佥充夫役(如选民户纳粮数及百石者为马户,出夫应役);或随田编派马匹车辆船只(如令占田四十顷以上者出上马一匹)。

明代兵制,于州县设有民壮,亦名曰“民兵”,各有定额,所以补卫所官军之不足。民壮的组成,系以乡民为之。其初洪武时是由官府简选,其后正统时改为招募,弘治时又改为按里佥点,随一州县内所包括之里数之多寡,以定每里各出若干名。州县之里数愈多者,所出人数愈多;里数愈少者,出人愈少。十年编审一次。例皆由一里内丁多田多家道殷实之户内佥选,或由此种人户负责总其出办之事宜。

以上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四者,合名曰“四差”。 除里甲为“正役”外,其他三者,亦皆叫作“杂役”。

我们应当注意:各种差役的佥编,皆以一户内之丁及资产的总数为根据;纯粹以丁或户为课税的对象者是绝少见的。但在当时农业经济社会的时期里,田地一项当然占去了资产中最重要的部分。所以各役中实际上有一部分是田地之赋。

由上所述,可知明代赋役之法,甚为复杂繁重。施行起来,非有详尽正确的记录作根据不可。是的,明代这方面的设置,确是完备得很。我们说到明代的赋役制度,定不会忘记那最著名的黄册与鱼鳞图册。黄册亦名赋役册,这是一种最重要的册籍,人民以此定其籍贯,官府按此课派赋役的。其编制以一里为单位,每里一百一十户编为一册,凡一里内各户的丁(男)口(女)老幼及其所有资产(如田地、山塘、房屋、车船、牲畜等)之数,皆详载无遗。毎户赋役的等则与额数,即附载于上开人丁资产各项之下。因为里甲之役,十年一周,故黄册亦每十年一大造。有司根据十年内各户的丁口资产的增耗,而为户口赋役等则上之升降,重新造报。一呈户部,其余省、府、州县各存一本。故黄册除里册以外,尚有四本。鱼鳞图册就是土地的登记图册,凡田形之方圆形状,均绘图以表出之,至于丈尺四至及业户之姓名与其或官或民,以及土地之性质如山荡、原陂、下隰、沃瘠、沙卤种种的分别,亦一一登记下来。黄册所重在户,以人为经,以田(即资产的一部分)为纬,田各归其领业之户,一切户口内的新旧变迁,离居析爨的情形,皆具载册内,遇赋役之征,则取以稽考。故黄册所载,是以人为转移的。鱼鳞图所重在田,以田为经,以人为纬,田各归其本区(鱼鳞册以“都”或“鄙”为区的单位),区内田土的形状各项,各以邻界挨次造成图册,遇有土地上的争论,以是为据。故鱼鳞图册所载是不以人为转移的。 明代开国之初,对于以上两种图籍,便已经过一番努力的擘画,规制甚为详尽。所以明代的田赋制度亦比前代更为详备。

2.赋役制度的崩溃

但其后因为种种原因,特别是因为攒造图册的里长、甲首、粮长,与州县衙门里誊写图册的书手、算手,及督造图册的官吏人等串通作弊,将黄册与鱼鳞图册洗抹涂改,甚至故意毁灭,以致与人户田地的实际情形毫不相符,于是百弊丛生,或则诡寄田地而飞洒税粮,或则隐瞒丁口而脱免差役,或者改变户籍而挪移人户应役的次序,亦有于开写过割田产时索取赃物者。黄册至此,只成具文,有司征税编役,往往自为一册,名曰“白册”,赋役情形便不可问了。

里甲吏胥变乱图籍的行为,又多半是受了仕宦豪强之家的贿赂与请托而发生的。强家剥削农民最酷烈的方式,为侵夺田地,及直接榨取劳动力,如虐使农民工作,等等。至于对国家赋役的负担,他们又得转移于农民的身上。他们向里胥行使贿赂,以求逃免或减轻赋役的负担,所缺的赋役之额,即由增加贫民下户的负担以补足之。此外他们又常滥用享有的特权,如优免赋役的权利,去破坏赋役制度的完整,以致旧日赋役制度,一败而不可收拾。总体来说,豪强大族的暴虐奸诈,里甲吏胥的贪婪舞弊,是败坏赋役制度的最直接的因子。这两种恶势力的勾结,更加速破坏的进程。除此以外,如社会经济上的变迁,使里甲十年一编的制度根本无法维持;又如国际贸易的发达种种,以及整个政治的黑暗,以致人民经济上的破产,财政上负担的加重,则为一条鞭法发生的远因。

当时赋役混乱的情形,先说赋一方面:例如关于田土的分类,官田与民田,起初是划然区分,不相混乱的。但在后来,一方面因为宗室王公大臣内官军士与豪强等对于民田的侵占,一方面因为田土的买卖,如贵族及军士等因事故(如贵族不愿自己经营耕种,军士生计困苦,无法营种,等等)自动地将田土转让与民户,或民田卖与官军等户,更加以里甲、书算手、官吏人等,与豪强宦族互相勾结,变乱图册,以致官田与民田的区分,后来竟弄至无可究诘。或则民田亦得享受官田的特别待遇(如优免赋役等),或则官田的佃户亦得将用地转相典卖,与民田无异。兼以“投献”“花分”“诡寄”和“寄庄”诸弊盛行, 使田籍更无法清理,田额亦亏耗不堪,税率当亦更为不均了。

故如官田税率,本比民田税率为重,但或则以官田而出民田较轻的税,或则以民田而出官田较重的税,甚至有有田而无赋的,有无田而有赋的。赋的负担既不公平,赋额亦亏耗不堪。又如田产买卖之际,卖者欲求卖价之高,往往卖田而留税,于是产去税存;买者亦利于赋额不由自己负担,于是宁愿多出较高的代价,以求有田而无税。凡此种种,使田赋的科则更加淆乱。加以各地科则繁多,有一县多至千则以上者。又如税物的缴纳,在用米麦时则多收耗折,在用折色时则任意提高折价,如在平时法定以银一两折纳米二石五斗,但遇米的市价昂贵时,则又规定仍收米本色,可是又限定还以银折算去缴纳。此外管守仓库的吏役与负责征收解运的粮长里甲人等又复上下其手,额外多索馈赠等项或手续耗折搬运等费。且折色物品太繁,有时多至数十种。彼此间折纳的比率,更极复杂之能事,即问吏胥等辈亦不知之,但由彼辈任意索取。小民无知,一任其欺。至于各项税粮之为缓为急,及其应输仓口之或远或近或重或轻,在初年本皆有详尽的规定,但因豪富与官吏粮里人等的勾结,或则缓急轻重移置,急者怠愆不前,而缓者反先收解。或则贫民之应派近仓轻粮者,今则派以远仓重粮,而富者反得近仓轻粮之利,使贫人的负担反重于富人。 再则征收期限纷出,小民迄无宁日,又或趱前挪后,移新补旧。或行带征的办法,并追旧欠于新粮;或立预借的名义,今年就预征了明年的税。(以上偏重于官方征收上的弊病而言,至于负责直接向粮户征收,以解运之于官府的粮里长的弊害,我们留在后面详细地说。)所以到了嘉靖年间,田赋不但是负担不均,弊窦诸多,而且每年积逋之数,动以百数十万计,连财政的目的都达不到。至于农民租税负担的苦痛,那又是问题的另一面。我们但观于农民户口逃亡之惨,便可知了。

关于役法方面:其混乱的情形比之赋法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实一条鞭法之产生,它的最直接的原因还是因为要改革役法。一条鞭法施行后的结果,变动最剧者是役法而不是赋法。役法比赋法更易混乱,原因有二:赋法是对田地科征的,田地位置有定,荒熟可稽,吏胥作弊,尚有所顾忌。至役之轻重,则纯视户则的高下而定,户则的高下虽说以财产为根据,但编派某户为某则之权,则完全操之于官吏里胥辈手中。各人户间的负担公平与否,彼此谁都不甚相知。故自易于作弊。再则每县的赋额有定数,税率亦不能任意提高,官吏里胥辈只能借耗折转运或手续等项名目多收,但终究有些限制。非若差役的人数及其工食费用等项,都可多可少。况且役法往往因事编派,临时可以增加,限制既不容易,侵吞剥削的机会与程度,当然也要深广得多了。例如,里甲之役,我们在前面已说过,是由黄册编定。户则的高下,与应役的次序,皆以每户丁口资产的多寡为根据。但在后来,弊端百出,如黄册的书算手人等,多系里长的户丁并奸民豪户营充,通同官史里长作弊。其间有隐瞒丁口而脱免差徭的,有将里甲挪前移后应当的,有遣放大户而勾取贫难下户以应役的,更有擅改户籍,捏甲作乙,以有为无,以无为有,以军户作民户、以民户作军户的。其结果贫者负担愈重,富者反轻。贫户支持不住,乃举家逃窜,以避徭役。但役额是一定的(指经常额而言)。贫户逃亡之后,甲虽不及十户,但役额仍由剩余之三四五八或七八九户分摊,或则由里长甲首代为补足。差役愈重,贫民愈不能堪,则致整个甲的逃亡,其在里中空下的役额便由剩余的九甲均摊补足。九甲益不支,则又相率逃亡,只由剩余之四五六七八甲摊认。到后来一里之中,十甲人户与甲首以至里长无不逃亡净尽。演成了空前的“逃亡”历史。再则里甲之役,其初本古人“庶民往役”之意,自催办粮差及勾摄公事之外,本无他事。其后官府不加体恤,凡祭祀、宴飨、造作、馈送、夫马一切公私所需,及各种供应如岁办物料等,皆责令里长营办,虽或给值,亦仅为里长所出的百之一二,甚至毫无所给。里长坐派于甲首,甲首又坐派人户,于是里甲人户都疲累不堪。其间里长甲首亦有从中取利,以一科十者,人户受害更大。

又如均徭,止凭州县旧册任意审编,官无定例,吏缘为奸。有应编差役而故行遗漏者;有不应编而妄行增添者;故如银差力差各项,有合用银数多而编少,又从银色加征者;有合用银少而编多,任从官史浪费者;有同一事而银数有加减者;有同一差而名数有多寡者;有擅加编派银两者;有冒佥差役者;有差役本已革去,但其工食费用仍然存在者;又有假借文移,虚称互换,以重役换轻役者。官吏里胥肆为侵渔,但无法防范,贫难下户阴受祸害,亦不自知。故均徭亦败坏不堪。至于杂泛,乃是临时编佥,完全由于官府的意旨为增减,既无定制,亦无定额,弊孔之多,那更是不用说的了。

关于驿传与民壮之弊:驿传之设,本以报军机重务,及供命使之往来。但兵部滥发勘合,致有有发出而无缴入之叹。又士绅递相假借,一纸而洗补再四。兼以中官人等,每以常事泛滥给驿,又妄作威福,鱼肉驿夫。以致驿传疲累不能支。又如民壮之设,初意本在征守。但后来民壮与守御全无关系,只在官府供迎送小差遣,及勾摄公事与投递文移等。老吏黠胥,相缘为奸,乃或派之私衙,以为领薪水之役,亦有一人而包当数役者,无非志在中饱。甚至如军户随田附籍者,亦复编为民壮,是既当军役,又充民壮,即为服两重的兵役了。总之驿传与民壮,至后来都已失去设立的本意,且又征收繁重,民不能堪。

3 赋役的改革

上节里所说的赋役制度的混乱情形,到了明代中叶正德年间(1506—1521)越发来得严重。原来的赋役制度的致命伤,就是过于复杂琐碎。因为执行不得其人,同时纳赋役的小民的监督权利过于微弱,所以法律愈定得细密,舞弊的机会亦愈多。因此进行改革的人们,多从赋役制度的简单化下手。

比如关于田地的分类及其税率,在起初或者尚与实际的情形相符——如官田所出确是比民田为重,上则田又确是比下则田重。但经过种种的破坏,原定的田地分类与税则便与实际毫无关系了——如以民田而反出官田之赋,上则田暗改为下则田。要整顿这些积弊,最善的方法,莫过于彻底清查,如举行清丈,重新攒造赋役册与鱼鳞图册等。但这些措置,所需费用甚大,时间亦长。兼以议行清丈,则有豪强世族的反对与阻挠,及至履亩踏勘,编造图册,县官又势难亲与其役,即使亲与其役,亦往往为吏胥里书人等所欺骗而不知。谈到中国过去的政治,我们不能忽视这两种恶势力:地方上的豪强和衙门里的胥吏。这两种势力的联合,即使有贤明的行政长官,欲行任何改革,亦无能为力的。所以谋改革者势不能不迁就事实,承认现象。一条鞭法以前的改革,甚至一条鞭法,莫不是在这样的状态下产生的。它们并不要求去改正一向造下来的赋役的不平均,它们只要求从现在起赋役的状况不要更坏下去。所以都趋向于制度的简单化,从防止舞弊的办法上设置。

由于这种简单化的要求,在各地普遍地发生了两种一致的现象。其一,赋役内各项的合并运动;其二,赋役各项皆用银折纳。先说田赋内的合并趋势:第一,田地的种类及科则上的区分,逐渐合并,化繁为简。如当时各州县所行的“均粮”或“均则”运动,便是最好的例证。所谓“均粮”,就是将田地的种类及其科则简单化,换言之,即合并起来。如往日一县内的田地,既有官民肥劣等种类上之分,复有税粮科则上之别。今乃将这些的分别或弛缓或取消之;或将科则减少,由百数十则减为两三则;或直截了当地将各种田地总归为一类,即所有税率通均为一则,但按同一的面积征收同一的税率。这样一来,但凭册籍上所载,向现存的田地,按亩均摊额赋,则向来官吏里书之抑贫佑富,以官田作民田、以上则作下则、以有作无、以少报多等弊病,皆可为之少减。比较公平,亦可达到。更有实行一次清丈,然后均粮者,其法更精,流弊亦更少。均粮运动,在正德年间便风行各地,直至万历年间仍在进行之中,与一条鞭法共同发展。事实上行一条鞭法的无不先行均粮,均粮就是一条鞭法中的主要办法的一种。关于各地的均粮的历史,这里为篇幅所限,不能细述。

第二,田赋内各税项的合并。如在有些地方,夏税起初是混入秋粮内带征;其后便只存秋粮一项名目,连夏税的名目亦根本取消。此外还有田赋以外的正杂课税亦归并到田赋里去,如各地的农桑丝、绵、绢、马草等项,本来都是独立的税项,与田赋无关,但至正德嘉靖年间,它们亦多数随田额或随粮数摊派,归入于夏税与秋粮中,变成田赋的一部分。且亦与田赋同时征收。

关于合并的趋势,在役法上亦是如此。例如里甲、均徭等役,大体上虽皆以人户的丁及资产为编役的根据,可是它们的性质与编佥的方法及其期间都各有不同。但至嘉庆万历年间有好些地方,里甲亦并入均徭内编派。又如杂役是与均徭有分别的,但在后来它们亦多编入均徭。再如均徭项下原分为银差、力差两大类。银差与力差的分别,我们在前面已说过,是根据种种原则而定的。如力差以殷实大户充之,银差则可以不必。又力差是输于当地或近地的役,银差则输于远地。但嘉靖以后,银力差的区别已逐渐消灭,力差内各项纷纷归并于银差之内,一律改为银差,两差于是不分。由上可见役法亦是在化繁为简。

不但如此,役与赋在一条鞭法前亦已有合并为一的趋势。比如驿传、民壮本皆为对里甲人户的特殊课役,但正德嘉靖以后,各地多将它们改为随粮带征。如驿传一役,有些地方定为凡缴纳民米一石,即抽四斗五升以入驿站支应。民壮在正德嘉靖以后,多亦派入粮中。其他如均徭杂役等项亦是这样。

除了赋役的合并的趋势,我们还应当指出赋役各项都用银缴纳的趋势。我们在前面已说过,折纳上最困难的问题:第一各项折纳的物品过于繁杂;第二折纳的比率变动无定。但至后来,各项税物差不多都规定了以银折纳,且又有了法定的折合的银价(如每农桑折绢一疋,以银一两折纳)。于是折纳的问题亦简单得多。而且银的折价,经过了法律的制定,在长期内变动亦甚少。所以经过了一段相当的时间,政府和纳税者都很逻辑地将折纳的本意忘掉,于是但照依法定的银数征收或缴纳,此时银价也许与实际的交换比率根本不发生关系,于是纳税者事实上是以银子去缴纳而非折纳了。除去田赋内各项正杂税粮普遍地用银缴纳或折纳以外,在役一方面亦是如此。在前面已说过,力差各项,逐渐一一变为银差。此外如里甲、驿传、民壮等正杂役,至嘉靖以后,亦皆先后编银。劳动力的提供,至是最大部分是以货币的方式出之。至若其他赋税收入,如:盐课、茶课、鱼课、商税种种,以及一般支出如官俸、兵饷、宗藩禄米,等等,以至民间的买卖,自宣德(1426—1435)正统(1436—1449)以来亦莫不先后征银或折银。总之,自正德嘉靖以后,无论政府或社会上的用银事例都甚普遍了。

以上所述的两种趋势——各项赋役的合并与用银折纳,皆以简单化为出发点,互相维系着在同时进展。在一条鞭法以前的各种赋役改革差不多都是带有这两种趋势的,虽然有程度上深浅不同——如有些是赋役合并了,但尚未折银;又有些只合并了一部分,但未全部合并。这些改革虽不以一条鞭的名称出现,事实上就是一条鞭的办法。我们或者可以这样说,一条鞭就是要集合这些趋势的大成,将它们更为深刻化与普遍化。

乙 一条鞭法本论

在讨论一条鞭法的内容以前,我们要先简单地讨论一条鞭法与以前赋役制度不同之点。关于役法方面,我们发现最重要的是一条鞭法以“丁”为编审徭役的根据,与昔日以户为根据的制度不同。关于赋法方面,我们发现了自一条鞭法后,田赋的内容更为复杂,掺进了许多与田赋原本不相干的因素。原来在一条鞭法以前,旧日的役法,以里甲制度为主体,均徭等项杂役皆以里甲为根据。而里甲的制度,又以审编户则为先决条件。编户成甲,积甲成里。按照户的等则,以定役的轻重。这是里甲的制度。户则的高低,定于两个重要的因子:一为人丁,一为资产。 但这两个因子所占的分量,并不相等。在北方以人丁为重,在南方则以田产为重。一般说来,资产比人丁所占的分量重些。比如丁少产多的户,例得编入上则,但丁多产少的户,则多数编入下则。由此我们可知丁与户则的关系:即丁的本身,不能决定户则,它必须在与资产联合的关系上才能决定户则的高下。所以丁多的户并不一定是上户;但上户的丁必为上丁(如丁亦分等则)。这是以前审户的方法,但因里甲十年一编,时间太长,与实际社会经济情形的变动,无法适合。除此内在的缺点以外,再加以外来的种种直接的恶势力,如豪强与官府的勾结,里长与胥役的串通,以致户则的编审,无法得实。种种弊窦,我们在前面已为详尽地阐明。一条鞭法为避免编审上的弊端,故多索性不编户则,只以丁田两项去定差役。因为这两项比较难以隐匿。 从此“丁”取了昔日“户”的地位而代之。户反觉得不重要了。

再就“资产”一项去分析,旧日“资产”并不专限于田地一项,凡一家内的一般财产,如资财、房屋及其他产业如牲畜车船之类,都计算在内。所以富商巨贾的人家,即无田地,亦编入上等人户。自行条鞭法后,各处通常都以田地为唯一的资产,役的轻重大半以田为准,无田者得不出役,田地在法律上的赋役负担,亦随之加重。再则以前的编审制度,所注重的在户,以田随户,依户以定赋役的多寡;自行条鞭法后,所注重的在田,以丁随田,赋役皆从田起。从这一点看来,田赋似乎是从对人税(personal tax)改为对物税(real tax)。 但从另一方面说,往日的制度,以赋定役,赋多则出役亦多,赋与役还不过是维持一种间接的关系,自行条鞭后,以役定赋,用一州县内额定的役摊之于赋中,役重则赋亦重,役转居于积极的及决定的地位。所以以前的田赋还是纯粹的独立的;自条鞭后,田赋中必然地包括各项差徭在内,它的内容亦为之复杂得多了。

现在我们可以分析一条鞭法的内容了。

从字面上的意义说来,“一条鞭”便是将赋役内各条款总编为一条,故“鞭”字亦多写作“编”字。我以为“编”字才是正字,“鞭”字乃俗写。亦有写作“边”字者,当亦系俗写无疑。当时人又常常将“一”字省去,简称“条编”或“条鞭”或“条边”。 在文移册籍内,又常将“鞭”字省去,简称“一条法”。此外还有种种稍微不同的称呼,如“总编”“类编”“明编”等。又有“小条鞭”指条鞭以外的加派,即所谓“条鞭之外,更有条鞭”或“条外有条,鞭外有鞭”之意。“两条鞭”指两种不同的编派方法。此外更有“均平需鞭”“十段条鞭”,亦是条鞭法一类的东西。总之条鞭法并不限于编为一条,赋役各项合编为数条者亦名条鞭。又应注意,往往有了条鞭法的内容,而不称作条鞭者。亦有在当时并不称为条鞭,至后人才给予条鞭的名称者。

再从内容上探讨,一条鞭法必定包括赋内或役内的各款项的合并,或役与赋的合并。合并的程度,或为部分的,或为全部的。合并的范围,或只限于编派的方法上,或只限于科则上,或只限于征收的手续及其期限上,或总括以上各方面而言。又赋役各项一律征收银两,亦名一条鞭。今将一条鞭法在各地实施的状况作详细具体的说明,并加以分析如下。

i.合并编派

一 各项差役的合并

1.合并编派的方法(及其实例与原则)

我们先研究一条鞭法对于役的合并,因为一条鞭的名称,最先是由于改革里甲均徭而得来的。我们先讨论役的合并编派的方法。所谓一条编派者,即往日不是根据同一原则或同一客体所编派的各项差役,今用同一的原则或同一的客体去编派之。如里甲本来是对户所课的役,均徭则本意是对丁所课的役。又均徭中的力差最初是劳动力的提取,多派于大户;银差则用银缴纳,甚富货币的意味,且多佥派于下户。今将这些区别取消了,用同一的方法课税。

举山东东昌府为例,以作一般的说明。东昌府自万历年间(1573—1619)行条编法后,其役法上的主要变迁如下:其一,里甲合并于均徭。旧日里甲旧制,十年一轮,管催办税粮勾摄公文诸事,但至嘉靖年间(1522—1566),一切供应取给,都责之里甲,百姓苦累,后奉文改为征银。及行条编后,又改十年轮差制为每年编派,并入均徭银差两项内支应。其二,均徭内的力差各项,合并于银差。按府属在正德(1506—1521)以前,力差每年编铺兵、闸溜、捞浅、门禁、皂壮等役。佥派的方法,是以某户坐派某项名目。至万历初又加编仓夫、监夫、灯夫、解夫、阴阳生等。自行条编后,俱征银入官,由官支给,变为银差。其三,银差从按户征银之制,改为丁地兼派。府属在天顺(1457—1464)以前,银差每年征收解部料价、京班皂隶、柴薪、祭祀、斋膳夫等项。正德嘉靖间,加编蓟镇民兵,分巡道、马步兵工食,本府各衙门兵、夫、快、壮、巡拦工食。万历二十年(1592)加编临清守备马步兵工食。以上各项,一向按广则征银,自行条编后,不再审编户则,但以丁地兼派。

以上的转变,有种种值得注意之点:其一,里甲由十年一编,改为每年一编,证明了编役期限的缩短;其二,里甲编银、力差亦用银,表明用银的普遍化;其三,原本是对户所课的里甲,今并入本意课于人丁的均徭;又均徭中必须论户佥编的力差,改为不必论户佥编的银差;又旧日银差是按户征银,今改为丁地兼派,都证明了役法的编佥,以“丁”替代了昔日“户”的地位。 关于前两点,我们他日将另撰专文讨论,今先专就末一点发挥,因为从役法的构造上看来,末一点尤为重要。我们在前面已详细地说过,一条鞭法不编户则,只以丁田两项去定差役,为的是要免去编审上的弊病。但是更准确的说法,不是以丁田去定差役,而是以有定额的差役摊征于有记载的丁田。摊役于丁田的办法,可举嘉靖十六年南直隶常州知府应槚所立的“通编里甲均徭法”作说明。其详细的办法:里甲与均徭一体编派,丁额以黄册所载为定,田粮以嘉靖十六年实征数为定。通计一县丁田,除优免外,又因官田地的粮太重,滩荡的利太微,俱免派差徭,故只论民田地与丁,计银数摊派。例如得丁万丁,民田地万顷,里徭岁用共银万两,每丁一律编银五分,每亩分则编银不等 。从上例我们应当注意两事:一为就黄册原载的丁额编派,一为人丁不分等则地编派。头一点不过是权宜的办法。后一点尤值得注意,因为其用意亦在杜塞编则上的等级纷歧的弊端。均丁则的措置,在其他各地,亦甚普遍地采用。如山东青州府莒州自万历二十一二年行条鞭法以后,徭役以丁地兼编,省去旧日九则之名,并为一则。 又如北直隶河间府交河县自万历十八年遵行条鞭法后,原额人丁通折下下丁,每丁一律征银若干。 这种均则的趋势,是值得我们留意的。

关于各项差役合并编派的方法,再举隆庆四年(1570)题准在江西省所属府州县以力差归入银差的条编法作说明,其法先将州县内银力各项差役,逐一较量轻重:凡系力差者,则计其应出雇募银及工食费用若干,因各差之劳逸,而量为增减;系银差者,则计其扛解交纳之费用若干,因各项之难易,而加以增损。通计一年内银力两差共该用银若干。然后总计一州县内除优免以外,实在的丁额田额各若干,即将上述一年内合用的银数,均派于丁田之中。 至于以丁田分派差银的办法,留待下面再为详述。

银力两差合并以后,原来所编的各项名目,在官厅的记录上仍然保留着,但向民间征收时,则不再细分名目,皆合称银差。 如在嘉靖四十五年(1566)闰十月十五日批准在湖广布政司永州府施行的总会粮差的办法将力差中皂隶、门子、禁子、库子、支应库子、铺夫、铺陈库子、弓兵、铺兵、渡夫等项,俱照原定数目,编入银差项下,然后与银差中柴薪、马夫、斋膳、祭祀、乡饮等各项银两,查算总数,摊入本府州县内应编人户的实在丁粮中。俱以一条鞭征收银两,再不许如前分派某户编定某项差银名色。因为“既无编定名目可寻,即募役虽欲多索而不可得”云。以上各项银两由州县掌印官先将其通融编定,勒为期限,总追完足在官,然后碎分某衙门某役该银若干,及某项银若干,俱各散分,在包封上写明白。应起解者起解,应存留者存留。各项差役,俱官为支给雇募。此即所谓“总收分解”之法。

我们还要附带地说及,赋役各项的编入条鞭与否,是根据一种原则而定的,凡有经常性的赋役,即每年派征有定额而不常变动的赋役,才可以编入条鞭;否则是不编入的。 如浙江绍兴府会稽县隆庆初年将税粮本折各项派入条鞭,但均平、均差、兵饷三项另为一则,不入条鞭之内。这因为均平、均差两项每年有官吏生监优免的不同,兵饷银两每年派征亦有增减之不一,故不能与有固定性的税粮各项一同征派。由此我们又可知条鞭各项是有经常性的。

2.合并的程度

役的合并情形,又可依其程度分为两种:其一,部分的合并;其二,全体的合并。部分的合并如均徭项内的力差一部分地归入于银差之中。例如刚刚说过在湖广布政司永州府施行的总会粮差的办法,是力差中所有皂隶、门子、禁子……渡夫等项俱编入银差项内。但各仓斗级仍照旧编入力差。 又北直隶河间府景州故城县的预备仓斗级一名,原在上则人丁编佥,免本身均徭,亦不编入条鞭。 又如南直隶凤阳府泗州,其里甲、均徭、驿传、民兵四差银两,向系人丁均派,自万历二十七年行条鞭法以后,改为由丁粮分派。但差马、灯夫等项,因未议妥,故不入条鞭。 又如浙江衢州府常山县在万历三年(1575)奉命在本府其他各县之先,将里甲归入条鞭,但当时均徭并未编入。至万历十一年始并以均徭入鞭,于是诸县亦概行之。可见条鞭的范围是随时间逐渐推展的。

所谓全部合并,如陕西西安府华州华阴县自万历二十年始,总里甲银差力差各项一切通派输银在官。 又如南直隶徽州府祁门县万历十一年阖县里甲各项改行条鞭派征,共分为三大类:一,物料,二,徭费岁用,三,岁役。 皆为全体的合并。

二 各项税粮(即“赋”一方面)的合并

可分以下两方面去讨论:第一,将税粮所引为根据的田地的种类及其科则,化繁为简,一律均派。第二,税粮本身的合并。今分别述之:

1.田地种类及其科则的合并

田粮上的均则运动,比人丁的均则运动更为普遍。且其发生的历史,一般说来亦较后者为早。田粮均则,在条鞭法以前,已颇流行,人丁均则,则在条鞭以后才盛行的。所以特以一节叙述条鞭法内关于田粮均则的处置。例如浙江绍兴府会稽县在未行条鞭以前,县内的土地,共分三十三“都”。其中由第一都起至第二十都止,及在城两隅的土地,皆名曰水都;由第二十一都起至第三十三都止,名曰山都、海都、乡都不等。各都以内又有民田、患田(即被灾的田)、灶田(即产盐地方的灶户的田)种种的分别。田地的科则,在名义上是一律的,但有本色与折色、优免与不优免的差别待遇,实际上税率并不平均。比如以秋粮而论,本来是不论山、海、水、乡各都,阖县一则均派,每亩科米一斗一升七合九勺。但至派征本折时,则因田地的上下,而有轻重之分。水都地土肥些,故凡本色粮米及南存(留),改备(折)等项“重折”, 尽派于水都分内;但其中第七、第八、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都共五都,则因边海荒丘田土,每亩派以北折(色)二三四五七升不等。至于山、海、乡等都分,地土较瘠,故每亩只纳“轻赍’北折米九升七合九勺,及备折米二升,全不派征本色。又第二十四都民户患田六千六百余亩,水乡水夫马价三项,俱免不派。以上的规定,是根据田土的肥瘠,以定折纳的轻重,尚无可非议。其流弊最大者,乃是灶田与民田的差别待遇。例如南本(色)一项,每石征银七钱,在绍兴府内其他各县是不分民田或灶田,一概派征的。 但会稽县的灶户毫不必承纳,且又田无加耗。此外关于优免方面,更不公平。如水乡荡价一项,内外职官及各灶户俱有优免,止派于民户。又如随田地出办的水夫工食、驿站马价等项,原来只限于京省职官查照钦例品级优免,灶户本应与民间一体派征;但第七、第八、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七、第三十一、第三十二都共七都内的灶田,每亩免银四厘,比之各都灶田又异。以致冒籍诡寄之弊盛行,灶田日增,民田日少。至隆庆初年知县傅良谏议行一条鞭法,将民田与灶田的差别待遇取消,不分民田灶田,但照亩数科派夏秋各项税粮。但仍保留往日以本色粮米及南存改备等折分派于水都,以北折备折等项分派于山海乡等都的办法。其法查出山海乡等都内的田地若干,照旧派以轻赍北折及备折等项的原额;然后将税率算出,凡每田一亩,该银若干;每地一亩,该银若干。关于水都田地,亦照旧派以本色粮米及南存,改备等折的原额,再计算每田一亩,该银若干,该米若干;每地一亩,该银若干,该米若干。各揭一总数。至于水乡水夫马价三项,共计每田一亩,该出银七厘,不分官民灶户及减免灶田,俱按亩征收,并无优免。然后再将上述三项价银,与前揭税粮内科银之数,合为一则,总计每田一亩,该出银若干。以上银米之数,皆制为定额。银入条鞭,依照限期投柜,米照常规,派运各处。

上述的办法,只合并民田与灶田为一,但仍旧保留水都与山海等都的区分,故仅为各种田地一部分的合并,而非全体合并。但在别处亦多有将各种的田地,全体合并为一者。再则田地合并了以后,往日各种不同的名称往往亦随之合并为一,或消去一部分的名称。如北直隶广平府广平县在先有官民马站等地的名称,又有大地小地的分别(即以小地若干亩折大地一亩);至其秋夏杂征,其间先后亦不一致。到万历间一切变为条鞭,于是不论大地小地、官地民地、马地站地、草场屯地,凡一切夏税秋粮、马草、驿传、盐课均照亩数起派。各种田地,于是根本毫无区别。

2.税粮的合并编派

一条鞭法将各项税粮总为一条或数条编派。这又可分两方面去说,首先,每一项税粮内各条款的合并编派。如北直隶顺天府固安县在未行条鞭法前,夏税秋粮与马草等项下各分起运与存留两部,两者折银则例,各不相同:起运折重,存留折轻。但自行条鞭法后,各项下不分起运存留,通融一条鞭派,每项每石各折银若干。 其次,各项税粮的合并编派,今举浙江绍兴府余姚县的情形为例。余姚县在隆庆元年以前,因早日赋制趋于紊乱,夏税秋粮及“三办”内纤悉名色不下三四十项。所谓三办,是指供应户礼工三部的物科,及备边粮银,与协济他州县等项而言。其第一类为额办,是每年派有定额的;第二类为坐办,乃额外的坐派;第三类为杂办,乃指不时的坐派。三办皆由里甲供应,与田粮一同征解。以上三四十项的税粮,每项由官府给一条示,载明某件一石,抽银几钱几分;某件一亩,派银几厘几毫。名目纷繁,在官者或能抄记,至乡落小民则无由识其要领。以致奸猾设计巧算,以小呼大,以无捏有,倚项数之多,逐件科敛,增耗一入手,则浪费无存。至隆庆元年知县邓材乔(《县志》作邓林乔,今从万历《绍兴府志》),始议行一条鞭法,将各色额税,并为一条征之。派征的方法:将该征夏税秋粮盐米等攒为一总数,内除去本色米麦某项某价照旧上纳以外,其折色某项某项各若干,每石该折银若干,通计折色银若干,然后查算全县田地若干,即将以上总数摊派于全县田地内,求得每亩的税率,该实征银若干。编派已定,每户填给由帖,开载承办额数及交纳期限等,人户依照由帖所载,交纳税粮。

税粮的并归条鞭,往往仅为一部分的。如北直隶河间府景州故城县的钱粮项下,其中一项给爵子粒银,存于本爵官地内征解;一项牧地子粒,并新增牧地子粒银,系于牧地草场内征解;一项河道银,在于临河淤地内征解;一项班匠价银,在于各匠名下办纳。以上各项,均为不入条鞭钱粮。

税粮经过了合并编派或混合征收以后,旧日各项名称亦随而陆续归并与统一。如万历山西省山西府泽州,夏税秋粮项下原有桑钞两项名目,自行条鞭法后,桑派于粮,钞派于丁,二项名目遂不复存。 又如南直隶常州府《无锡县志》所载:“桑丝绵绢,后俱并入秋粮夏麦内征收,最后则惟存秋粮平米一项,而不复有夏麦名色矣。” 广东广州府《顺德县志》亦说到秋租钞名称的消失经过:

秋租钞出于地田,惟官租有之(意即谓惟官租田有秋租钞),粤无此。岂初折米带秋粮以征,后遂泯其名乎?如夏税米初尚二石四斗有奇,至弘治仅存三升,粮(指秋粮)岁增亦不觉其(指夏税)亡矣。

由上可知有许多税项在初时不过是与秋粮一同征收,但到后来便归入秋粮项下,与秋粮一同编派,甚至连本来的名目亦失掉了。

三 役与赋的合并

1.役与赋合并编派的实例

关于赋役合并编派的情形,我们先举浙江绍兴府一府八县作例。我们在前面说到在隆庆元年余姚县所议行的税粮条鞭法,是将该征夏税秋粮盐米等攒为一总,内除去本色米麦某项某价照旧上纳以外,其各项折色各若干,每石该折银若干,通计银若干,再计算阖县田地若干,每亩实该摊派银若干,随亩编派。至其对于役的方面,亦是将所有均徭、里甲等攒为一总,先计算每项各该银若干,再通计各项共该银若干,然后通查阖县田地及山若干,人丁除例该应免外,现在实有丁数若干。即将役额分摊于丁田等项之内,计每田地山一亩该出银若干,每丁该出银若干,丁田共该出银若干。最后将赋役两总数应征银两,相加起来,再计算每田地山一亩,该银若干,每丁该银若干。这种派征的方法,就是以全县的田地仍出办全县的赋额,又以全县的丁与田地,承办全县的役额。总之,每田地一亩,必有役的担任。这个办法,是隆庆元年正月十九日余姚知县邓材乔初议行的。因行之有成效,其后诸暨、会稽、山阴、萧山、上虞、新昌、嵊县七县纷纷请求一体遵行,亦得到抚院的批准。

2.合并编派的方法

以役摊入赋内承办,其结果无异于在田赋项内增加了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附加税。摊派的办法,分为以下数种:

a.随田地面积摊派役银

即每一个单位的田派役银若干。这是在各州县一种通用的方法。摊派的单位,多以亩计算,有时亦以顷计算。 这是根据于州县内一般地土的沃瘠而定的,如州县地土肥美,则摊派的单位,可以用亩计算;如地土瘠劣,则以用较大的单位为便。但有时用较大的面积起役,与土地的沃度并无关系,而仅为租税政策的一种。如万历间应天巡抚朱鸿谟,以吴中苏州等府徭役不均,令一以田为准,不及百亩者无役。 这种办法的目的,无非在稍优待贫民。即以田一顷为起税点,有田一顷或一顷以上的人家,才有徭役的负担。至于一顷以上按亩或按顷分摊,我们不得而知。其后本省巡抚徐民式又改定为民田十亩二十亩以下,不得编佥差役。 再则瘦瘠及新垦的田地,往往不派差役。如广东罗定州西宁县万历十年通县清丈以后,上中下三则田各每百亩科粮若干,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石连丁纳银若干。但狼獞开垦深山僻谷田每百亩只纳粮银若干,不派人丁。 此外又有“折亩”及“以丁准田”的办法。“折亩”的办法,在条鞭法以前已有行之者,即将较低级的土地若干亩折作较高级的土地一亩计算,按亩起科同一的税率。如福建汀州府宁化县于万历六年清丈,实行条鞭法,将全县田地塘三项中“官”与“民”的区别取消,官民均为一体科粮。但因丈出亩数比原额溢出甚多,故于田地塘三项中各酌分上中下三则,以求折合原额之数。在田,上则以一亩为亩,中则以一亩四分,下则以二亩五分;在地,上则以二亩一分,中则以六亩,下则以八亩;在塘,上则以二亩五分,中则以三亩四分,下则以六亩,各为一亩,抵足旧日亩额。 以丁准田的办法自行条鞭法后,甚为普遍。如南直隶池州府旧日田地山塘原有官民二则,自遵应天巡抚海瑞条鞭事例,于万历九年丈量之后,人丁田地山塘定为一则,原额人丁三万一百二十丁,每丁准田五亩算派条编。 万历年间常州府武进县则以每丁准田二亩。 但亦有以田若干亩折人一丁者,如浙江宁波府。 以上以丁准田或以田折丁的办法,无非要免去科则烦琐,以求计算上的便利。

b.随粮额摊派役银

这亦是一种通行的方法。或随粮每一石派银若干。例如万历初年福建福宁府宁德县所行条鞭新法,总计本县一年内额征纲银均徭之数,撒之于通县丁粮内分摊:除每人一丁各派以纲银若干,均徭银若干外,又凡每米一石,各派“纲银”五分五厘五毫有奇,“均徭”银一钱五分九厘五毫有奇。 又或随粮每若干石派银若干,如陕西西安府同州韩城县因邑人以役银编累人丁为言,故以粮石协助丁役。凡民户粮每二石输一丁的役银,军户粮每三石输一丁的役银。

随粮或随亩摊派孰为较便,由两个原则决定,即:一,如该州县的地土肥美,亩的对租税的负担能力亦较大,则随亩起派为便;否则以随粮为便。二,如该州县的地籍不清,地亩数无法调查,则以随粮额起派为便。

我们在前一节里说到有以丁准田的办法,那就当然亦有以丁准粮米的办法。是的,例如浙江衢州府常山县以二丁当田米一石。 隆庆间江西巡抚刘光济奏行的条鞭法,是以里甲一丁当粮一石,均徭三丁,驿传或民壮四丁当粮一石。 以丁折米,固然是便于计算,但亦必须在差役已从力差改为雇役时才可行此法。

以粮石派银,亦有关于优待贫民的办法。如万历间湖广省长沙府攸县知县董志毅定每粮五石兼出一丁之银,这个办法虽然因有阻力未得实行,但该县丁银一项却从此废去了。

c.随粮银摊派役银

因为在后来大部分的税粮都已改折银两,所以从随粮摊派转为随银摊派,那是一件最自然不过的事。从历史上的发展看来,亦是随粮摊派的方法在先,随银摊派的方法在后。如浙江衢州府解运钱粮的盘费,在万历十八年(1590)知府易仿之创立十段册法时,是随粮出办的:每米一石出银若干。至天启二年(1622)兵道张邦冀乃改为随银出办,每条鞭银一两,出银若干。 又如万历末年的辽饷,是按亩加派的。天启元年给事中甄淑上疏言其只加派于田亩上,易致不均。因为“天下户口有户口之银,人丁有人丁之银,田土有田土之银,有司征收,总曰银额按银加派,则其数不漏”。所以应以所加饷额,按银数分派。到了崇祯八年(1635)因军兴饷绌,总督卢象昇等议加兵饷,乃于赋银每两加征一钱名曰助饷。 可说是甄淑的意见被采用了。

应当注意,以上所说的随面积随粮或随银摊派的方法,有时颇不易分别清楚的。即如前所引广东罗定州西宁县的编役方法,原本是规定上中下三则田每百亩各编人丁若干丁,又各科税粮若干石。但人丁与税粮皆折银缴纳,即每丁编银若干,每石编银若干,丁银粮银一同缴纳,每石共纳银若干。 由此可知在立法的原则上,丁银是随面积科派的,但在缴纳的形式上便为随粮石科派了。

3.合并编派的程度

今再就各地役摊于赋的情形考察,得按照其摊入赋内的程度,分为以下两项去叙述:其一,役的负担完全摊派于赋内;其二,役的负担,分别摊派于丁田两项。换言之,即役的负担仅有一部分摊入赋内承办。今先从后一种情形说起。

a.役部分的摊入赋内

在这里又有两种不同会计的方法:其一,在固定的役额内,先以丁承受其一部分固定的负担,其余不足的数,再于田地摊派。其二,丁田同时依一定的比率,以分配役额。关于第一种的例子,如万历二十二年北直隶鸡泽知县白起旦定编征徭役,每丁只征银一钱,余尽摊入地亩。 又如南直隶霍丘县先于万历元年将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四差,分派银两,并作一条鞭法。至万历二十二年又议将夏秋税粮马草马价折色等银一总改入条鞭,逐分款目,悉照通县丁出均派,共审条鞭银一万八千七百九十七两余。以上四差及两税马草等项银两分派于丁田的方法:人丁除优免外,实在人丁每丁一例编派五分,共银一千七百二十一点二两外,余银一万七千七十五点九两余,尽派于民亩之上。

第二种会计的方法是以丁田两项同时去分配役的负担。因为丁田在摊派上的分配,是同时制定的,所以他们在最初便有一定的比率可寻。计有三种不同的方式:其一,以丁为主以田助之,其二,以田为主,以丁助之;其三,丁田平均分摊。

我们说编役以丁为主或以田为主,是依怎样的标准而定呢?这应当分三方面去观察:第一,依税率的高低而定,如每人一丁出银若干,每田一亩出银若干,丁银较多便是以丁为主,田税较多便是以田为主。但税率的高低,与税额没有多大关系。比如一县内人丁甚少,田地数多,则每丁所出的税率,虽比每单位的田所出的为高,但人丁所出的总数,有时反不如田地所出的总数大。第二,依税额分配上的多寡而定,如全县役银一万两,丁出六千,田出四千,丁出较多,便是以丁为主,但这仅就税额数而言,若一县内人丁的数比田地的数多,则每丁所出的税率或者比之每单位的田所出的税率为低,亦未可知。第三,依每一个单位的役银内丁田各占成数的多少而定。即依每役银一两内,丁出若干钱,田出若干钱而定为主从。以上三种情形,各有不同。我们为材料所限,所以以下所说的或仅指以上任何一种的情形而言。请读者自己去辨别。

编役以丁为主,以田为助的办法,如陕西西安府同州,自万历二十二年行条鞭法后,银力两差,以地协助十分之二。 这大约是指税额上的分配而言。又如同州所属白水县在万历年间所行的条鞭法,对于徭役的分配,是采用“丁六粮四”的办法。凡民壮工食银两,括一县的民户的丁粮而派之;徭役(共分银差与力差两类)银两,则括军户匠户及民户的丁粮而派之。除优免丁粮不派外,每条鞭银一钱,丁派六分,粮派四分。 在这个例子中,我们还应注意,就是民壮只派于民户的丁粮上,银差力差则分派于军匠民等户的丁粮上。

以田为主,以丁为助的办法。例如河南南阳府邓州新野县均徭银力二差,以“丁一粮三”四分一条鞭通融均派。新野县在万历元年奉文审丁,共分为三等九则,每则丁各征银数不等(由下下则每丁四分以至上上则每丁三钱),通计九则人丁共征银若干,以充均徭的四分之一,其余四分之三,计亩编派。 又如北直隶顺天府香河县阖县一应岁办支解钱粮,丁地通融派征,其经费银两系按丁四地六的比例出办。但若征解京粮,每年有增减,及别有其他加增,总在地亩内均派。 丁四粮六的办法,行之于福建等地者,名曰纲银法。纲银始于正德十五年(1520),时御史沈灼议将一县的里甲费用,分为正杂两纲,以丁四粮六法科派。嘉靖末年抚按两院令各县取消正杂的名称,只称纲银,以一年应用通计实数,只据现年丁粮多寡,每户征银若干,审定规则,先一月征收在官,以应后一个月的支用。既而因倭寇,御史汪道昆议加派军饷,改为丁四粮八,即粮所出多于丁的一倍。至万历五六年间都御史庞尚鹏奏行一条鞭法,纲银亦入条鞭之内。 我们其实可以将纲银法认作条鞭法的一种。如福宁府宁德县在万历年间遵行条鞭法以后,纲银的名目仍然存在,它的编派方法,为每人一丁派银二分一厘五毫三丝八忽,米一石派银五分五厘五毫八丝六忽。 丁与粮的分配,快要改到一与三的比例了。

丁田平均分配的办法,如山东兖州府滕县自万历丈量以后,行一条编法,徭归于地者为十之五。 又如南直隶应天府上元县在巡抚周忱任内,即宣德五年至景泰二年(1430—1451),始以粮补助丁,但当时仅为十分之二三。至巡抚欧阳铎(嘉靖十五年至十八年,1536—1539)乃改为均徭法,役银由粮米与人丁平均编派。及至巡抚海瑞(隆庆元年至四年,1567—1570)改行条鞭法以后,编派差役至仅以人丁居其四分之一,而粮石所占增到四分之三。 以上大都是指税额上的分配而言。由此可知丁粮两项所分担的徭役的比例,是随时变动的。即如上面所说的滕县,在初行条鞭法时,徭归于地的不过为十之二三,到了后来才加到十分之五的。

丁粮对于徭役的负担的比例,在同一州内各县的办法,往往不一致。如凤阳府内泗州所领泗州一州,盱眙、天长二县,所有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四差银两总数,逐年加减不一,到了后来才改为定额。泗州条总项下四差银两一向系人丁均派,至万历二十七年知府王陞见富家大族皆以计脱大丁,乃议自地亩粮每石带银一钱三分,共征银四千一百四十七两。人丁实编七千六十六点二两有余。丁粮共银一万一千二百一十三两有余。盱眙县条总项下,至万历二十七年由府酌定四差共一万六百一十一点七两,五则人丁共编银六千五百三十一点九两,地粮每石带条银四钱九分五厘三毫,共带征银四千二百零七点四两余。以上丁粮两项合征之数,比额数多出银一百二十六两有余,照数在粮条内减征。天长条总项下,至万历二十七年由府酌定四差共八千五百三十两有余,人丁九则编二千一百九十八两有余,田粮每石带条银二两一钱余,共带银六千三百三十一两有余 。由上例可知泗州与盱眙县所编四差银两皆为丁所出的总额,大于田粮所出的总额;但天长县则丁额小于粮额。我们虽不知道在每一两“四差银两”内,丁所出的占多少,粮又占多少,但泗州粮每石仅带征银一钱三分,盱眙每石四钱九分余,而天长则每石至二两一钱余,专从这一点看来,亦可知道以上三地的粮石附加银的轻重悬殊了。故如河南开封府《封丘县志》论本府各县间徭役编派不均说道:“然条鞭不止鞭派一邑(县),必且鞭定合郡(府),而无推诿坐派不均之失,法行始为无弊。” 由此言之,条鞭的观念,不但光限于各州县里的编派,而且可以应用到各州县间的编派的情形的。

各地编役,丁粮两项在分配比例上的多寡,乃视各地的丁粮的情形而定。地土肥饶的州县,其田地对于负担租税的能力较大,故差徭多从田地起派,而但以人丁补助;地土瘠薄的州县,其田地的负担租税能力有限,故差徭多论丁起派,而以田地协助之。所以南方编派差役,多以田粮为主,北方则以人丁为主。 但有时州县本非尽因地土瘦瘠,而只因户单薄,故差徭亦归于地亩内起派。如河南归德府考城县在嘉靖末年编户仅十一里,户口寡少丁不足恃,故派差不得不借重于地亩。

b.役全部的摊入赋内

这里要分别两种形态:第一是某一项役全部摊派于田,这一类的事例比较普遍。如驿传一役,在广东福建等地多以田粮独编; 至若民壮一役,亦多随粮带征,例如湖南宝庆府新化县的民壮,在洪武年间乃从民间拣选,至嘉靖九年奉例以一县的丁粮通融编佥,二十四年又专以一县之粮编佥。 第二,一切的役全部摊入田内,这种事例,较为少见。虽然我们常常看见类似:“一切徭役悉派丁田”的记载, 但我们对于这些记载要打折扣的。因为明代自行一条鞭法,虽以境内之役,均于境内之田,折办于官,但犹分征“丁银”, 未得说是全部的役都归入赋内。但其后亦有“丁银”亦摊入田赋之内的,如浙江台州府黄岩县自万历初年御史谢廷杰议将里甲额办、坐办、杂办、驿传课税祇应等银,一概均入田地,定额科征,谓之一条鞭法。至明末更将丁银口米并入田内派征,自此丁课亦归入田地, 便与清代丁完全归入地中的条鞭法完全相同了。又山西平阳府绛州稷山县在万历二十六年始行条鞭,但丁归于地则在明末。

以上依据役摊入赋内的程度,以讨论役摊入赋内种种不同的情形。但田地的种类不一,丁亦有门户(如民户、军户等)等则的分别。所以在未将丁田的种类合并的地方,有许多是以各项不同的徭役,分别派于各种不同的丁田上。如北直隶顺德府内丘县夏税、秋粮、马草、驿站、马价、草料六项,系正供钱粮,在地亩内派征;均徭银力听三差,里甲额待杂三支共六项,系杂办钱粮,除优免外,于丁地兼派;兵饷银一项,除优免地亩并与差人丁不派外,在于行差寄庄地亩内派征。 又如南直隶池州府所属六县,其中贵池青阳两县只于人丁与田起派条编;铜陵石埭二县则人丁、田,并地、山、基地、塘、池等项,俱准折田起派条编;建德东流二县则人丁田并地准折田起派条编。 又如隆庆间南直隶常州府知府李幼孜议,力差因赔费颇重,应从田起;银差纳官颇便,应从丁起。但田不及二十五亩的人户,亦编银差。 后半部的规定,用意在稍优待田少的户。又如陕西西安府同州白水县所行的条鞭法,民壮银两只派于民户的丁粮上,银差力差则派于民户及军户匠户的丁粮上。

4.一条鞭的会计方法

无论摊派的方法,是以丁为主,或以田为主,或丁田均分,亦无论是随亩或随粮,或随银加派,以上种种的方法,都有一共同点,即以固定的支出摊派于丁田两项上。按照定额,征收于官府,遇有应用时,官府再为支解。可见一条鞭法实是一种量出为入的制度,与唐代两税法“凡百役之费,先度其数而赋于人”的“量出制入”的会计制度相同。

关于一条鞭的会计制度,应当在此说明一下。所谓会计,约略相当于现代所用的“预算”一名词。一条鞭的预算制度,据王鸿绪《明史稿》所载,是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州县总于一府,各府总于布政司,布政司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 但据我们看来,条鞭法的预算,是以一县为单位。这因为一省以内的各府,一府以内的各州县其奉行一条鞭法的时间各有先后不一。《明史稿》所说“布政司通计一省丁粮均派”的制度,恐怕只是指全省内各府州县皆已奉行后的情形而言。

州县的预算,以哪一年的支出作根据呢?有些是悬一推定的数目,如以本年派过银数作下年实征的标准 ;有些以某一期间内若干年的平均数作标准,如隆庆元年巡抚刘光济奏行于江西的条鞭法,以隆庆前六年的平均数编派 ;亦有些是通计任何十年内的平均数作标准 。此外便为实行编审的制度,或每年一编 ,或每三年一编 ,或五年一编不等 。关于一条鞭会计方面,当时颇成为一难解决的问题。因为夏税秋粮等项,为田地的常赋,当不难预算;惟其余赋役杂项如里甲均徭等四差银两,则每年增减不一,难以制为定额。定得太宽,则官府易于侵吞,而民间受害;若定得太严,民力虽或可少宽,但官府卒然不时之需,以及水旱灾伤的蠲免,皆无以应付。关于这方面的处置,当时人多主张定额稍宽以为伸缩的余地。

2.合并征收

除了合并编派以外,多数的一条鞭法同时采用合并征收的办法。并且有时一条鞭法就是只指合并征收而言。合并征收,包括两方面:一为征收期限上的合并,一为征收管理上的合并。为什么要合并征收呢?因为期限与管理的统一,则手续比较简单,责任亦比较集中,可以减少作弊的机会。征收期限愈多,愈易于掩人耳目;管理的人愈众,纳税者被剥削的程度愈深。故以合并为是。

一 征收期限的合并

1.役的合并征收

以河南汝宁府信阳州罗山县为例。罗山县在隆庆以前,银差分别各项征收,力差则以审户而定。当时今日催此项役钱,明日催彼项役钱,应差人又讨工食等钱,追呼几无宁日。并且有一番追呼,便有追呼人一番科敛,故小民困苦不堪。其后知县应存初创立一条鞭法,以各项银差并力差工食合为一处,总计银数若干,然后照丁高下,粮多寡,以分派之。一时总收银数于官,不复分别各项催征。官府征银既毕,遇需用时,即将存银分别支解,力差与银差各项,皆由官府出银雇募。百姓完银以后,更无一事,是以人皆称便。

2.赋的合并征收

可举嘉靖四十五年南直隶常州府武进县知县谢师严所立的征粮一条鞭法,作例证。在条鞭法以前,武进县的夏税秋粮派征款项繁多。除米麦本色外,有金花,义役,谷草,公侯俸禄,本折布疋,起运扬州淮安寿亳等州盐钞,及马役等银。其以时加增的,则又有练兵,大工,贴役等项名目。皆由粮长负征收解运之责。自隆庆(1567—1572)以前,各以分数派之于粮长。总十分为率,如金花居十分之几,各项各居十分之几,无论粮长所收多少,皆依以上,比率分派,以十分之几为金花,几为各项。上面所说分派分数于粮长的责任,起初是州县有司主持的,其后因税粮数目浩大,乃设“县总”主持分派事宜。但朝廷所需有缓急,故州县有司起解有迟速。于是“县总”阴操盈缩迟速之数,与各粮长通同作弊。粮长之奸狡与其相通者,则所派的税粮,可缓者常多,当急者常少,甚至全不派急项者有之。粮长之纯实而不与县总通者,则税粮之当急者常多,可缓者常少,甚至全不派缓项者有之。派急项多及全不派缓项的粮长,其所收常不足充其所解,于是不得不出己资以补当解之数,往往因而破产倾家。派缓项多以及全不派急项的粮长,其所收常不必立即上解,于是挪移侵吞公款的事,得以恣意为之,国课亦因而亏蚀。自谢师严立一条鞭法后尽革“县总”之分派,不问税粮之何项为缓,何项为急,一例混征之于粮长,贮之于官库。有急用则解,缓则贮官库以俟。这种征收的方法,即所谓“一概混征,一时总征”是。

3.役与赋的合并征收

a.合并征收的原因及其实例

何以要赋役合并征收呢?观于以下各例当可明白:《松江府志》查一条鞭之故云:“往时夏税秋粮,及丁银,兵银,役银,贴役银,种种名色不一,或分时而征,或分额而征,上不胜其头绪之碎烦,下不胜其追呼之杂沓,自嘉靖四十年侍御庞公尚鹏按浙,改作一条鞭法,最称简便直捷……” 这里已将一条鞭合并征收赋役的原因指出来。今再举两例,以作说明:如北直隶顺天府霸州文安县先年催征次序,遵依本府明文,先征地亩,次站银,次夏税,次秋粮及马草。前项未完,后项复征,分派催督,讫无少宁之日。以故小民在官应役的时多,而在田耕种的时少。至万历十二年改行条鞭征解,将前五项钱粮总计一处。查照每亩征银若干,某人原地若干,征银若干,一条鞭派,仍分四限陆续交纳,俱限十月终通完。 又如南直隶常州府武进县旧日粮徭旧例,征收期间各别:粮期本年十一月为始,徭期次年二月开征。但未至腊月底,各役工食仰给嗷嗷;未至新正,各营兵饷,奉文守取。所以往往不得已暂借粮银解发。但到了粮银起解,又待征徭银补还。于是遇征收粮时,则常常借口已在徭项内借支给过;及至征徭时,又借口已在粮项内“透完”。项项不清,弊窦日盛,追补甚难。至知县桑学夔始议,自万历二十一年为始,粮徭一齐会计,依限同征。这是在一条鞭法行了已经二十年后的事情了。

b.一条鞭法所立的征收期限

条鞭以后所立的征收赋役期限,各地不同。有一年两限者,如河南河南府新安县。 有一年三限者,如山西太原府榆次县粮差合并征收,以十分为率,春夏各完纳二分,秋完四分。 有四限者,如北直隶河间府交河县自万历十八年行条鞭法,定正供杂办等银,分四季完纳:春夏各征银二分,秋冬各征银三分。 又本府邯郸县丁地二项银两,亦分四季征收,春夏冬三季各征二分,秋季征四分。 又如山西平阳府绛州稷山县于万历二十六年初行条鞭,夏秋均徭站银合派征收,每银一两,每季征银二钱五分。至万历三十四年邑民乔应试告称不便,议准每银一两,春季征收一钱四分,夏季征收一钱九分,秋季三钱七分,冬季三钱。 由上各例,可以推出每季征银多少,是根据于农民收入的旺淡。因为在秋收时农民入息多些,故亦多征些。但因为粮徭各项都征收银两,故征收期限,得较为划一,无须如往日依于各项性质的不同不得不多立征收的期限了。此外亦有一年分六限征收者。 至如福建延平府大田县催征钱粮,则分为“七限”。例如征银一两则前三卯每次催征二钱,后四卯每次催征一钱。 云南大理府邓川州为一年十限:凡夏税秋粮折色,银力二差公费,加编土官民皂工食,地亩练饷,总督公费,协济贵州站银各款总作一款合征,年分十限,每月只催征一次。 本来征收期限是时常变动的。如南直隶常州府武进县自隆庆间已行条鞭法,在万历十四年以前征收银米,俱分三限,在后改为十限完纳。至万历二十一年知县桑学夔又议改为:银立五限,米立三限征收。俱以十月初旬为始,银至次年二月终为末限,米至当年十二月终为末限,大约一月只催一次。 银米分限征收的办法,在苏州府嘉定县是每年十月十九日开仓收米,十二月初四日开柜征银。先完米,后完银。米分三限,银分二限征收。俱以开仓开柜日为始,依限比追完足。 由上可见一条鞭法行后,各县的征收期限并不一定比原日的期限少许多,但比较整齐划一。

二 征收上管理的合并

除了征收期限的合并以外,关于征收上的管理亦有合并的趋势。如南直隶苏州府嘉定县旧例以粮长主办京库钱粮,又有掌收的人,名曰“折白收头”,另有“税粮县总”负总计的责任;又以里长主办均徭里甲,掌收者名曰“均徭收头”;又以“均徭县头总”负总计之责;此外又有“练兵书手”总理练兵饷。以上京库、里甲、均徭、兵饷等项,本来都同出之于民。但名目多端,便可以多立册籍,以便作弊。且各由一人主办,责任毫不集中,于是挪借侵吞的弊病丛生。至条鞭法行后,将各项钱粮制为定额,作循环簿 一以收之,登载每日收数与放数各若干,互相对验,使一目了然。征收保管之责,完全由官府付之于吏目,集中管理,不再由粮长里长分别主办。 又如南直隶凤阳府寿州霍丘县在万历元年已行一条鞭法,但马价、草料、军饷等银,另立柜头征收,头绪多端,小民完纳不便。至万历二十二年始议将前银合一,总归条鞭征解。 关于征收解运赋役,从由民间负责,改到由官府委派胥吏负责,这一点我们在后面还要讨论。

3.用银缴纳

合并编派,合并征收,为一条鞭法主要的内容。但一条鞭法还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的:其一,赋役各项的缴纳,以银为主要的支付手段;其二,自行条鞭法后,赋役的征收,与解运,逐渐由民间转移到由官方负其大部分的责任,役的雇募,改为由官府负全责。

一条鞭法用银去支付赋役上的义务,其在社会经济上的关系甚为重大,它发生的理由,与发展的经过,及其实行后的利弊,我们将另有专文讨论。在这里我们仅约略地指出一条鞭法用银的实际状况,并说明它在征输期限及征输手续上所引起的重要变迁。我们首先要明白,一条鞭法虽然以银为主要的支付手段,但各州县在实施的程度上各有不同。有些州县的夏税秋粮,以至徭役各项都已经全部折银;但亦有些州县起运折银,而存留仍用本色的;亦有存留中一部分折银,但仍有一部分用本色的。此外亦有银钱兼收的:收银以供起解的款,收钱以供本地衙门支放的款。 种种情形,各地不同。不过普遍说来各地是以银为主要的支付手段而已。

用银一点,对于征收期限有什么影响呢?我们在前面已说过,一条鞭法行“总收分解”的办法,将昔日各项赋役原本是各在不同的期限内征收者,今混一征收之,先贮存于官府,遇有应用时,再分别起解。这种办法之所以能够成立,是与用银有密切关系的。往日征收本色,即如夏税麦农桑丝与秋粮米等项其收获的期间,各自先后不同,故难以一同征收。又如徭役项内,有些是属于经常性质的差役,有些是临时佥募的差役,故亦不能同时征发。但自用银以后,这些分别的重要性,便逐渐低减。国家所征收的是银,人民所缴纳的是银。田赋的征输,从此可以同农作物的收获期不一定发生很直接的关系。至于往日力役的提供今皆用银输纳,一切临时性质的差役亦得从先已收存在官的役银项内支给,故亦无须纷纷各立期限的必要。所以旧日各项赋役各指定在某某期间内分别征收者,今得通为一起混合的征收,换言之即不以赋役项目为分期征收的标准,故征收期限得较为整齐划一。至于一条鞭后仍分多少期限,我们在前面已说过,今不再述。用银对于收解手续上的影响,详下数节内。

4.征收解运制度上的变迁

一 民收民解的制度及其流弊

自行条鞭法后,有许多地方都从民收民解的制度改为官收官解的制度。所谓“收”,指征收而言,这里又可分为催征与收受两步骤去讨论,催征亦名“比卯”,解则指解运而言。洪武初年定州县征收税粮,以里甲为单位,一里中各户的税粮由甲首催征,花户上纳,里长收受,又由里长负责总汇解运于官府。又有好些州县,以纳粮万石上下的地域为一区,区内设立粮长,管理收解一区内的税粮。粮长的人数,多少不一定。有一区只立一个的,亦有一区设立正粮长一人,副粮长若干人的,皆由民间佥选田多的户充当。因粮长负责收解的税粮比里长所收解的为多,故在有粮长的地方,其催办税粮的手续,是由粮长督并里长,由里长督并甲首,甲首催督纳税人户缴纳。及全粮户缴纳完毕,由粮长点看税粮现数,率领里长并运粮人等运赴中央或地方各仓库。撮要言之:粮户缴纳税粮,是由甲首催征,由粮里长收解,而非由粮户直接输之于政府。所以这是一种间接征收制度。故当人户有逋欠税粮时,官府便责成粮长或里长,代为补足。以上粮长,里长与甲首,虽皆由官佥派,但都选自民间,且是在民间执役,所以这个时期又可以名曰“民收民解”的时期。解运税粮的人员,各地通常皆有专称,如名曰:“大户”“解户”“解头”“头役”等,这些人员或即为粮里长人等,但有时亦另由专人充当,皆为民役。

民收民解的制度,到了后来,发生流弊甚多。一方面官府需索过重,又管守仓库的役吏,亦动加留难或勒索,以致粮长里甲皆赔累不堪,或至破产,或至逃亡。另一方面,则粮里长利用他们优越的地位,向小民下户剥削。我们仅举粮长一役为例。如在洪武十八九年间(1385—1386),即在设立粮长十三四年以后,我们便看到不少关于粮长营私舞弊的罪状,他们或将自己应纳的税粮,分派于各粮户内,粮户稍有不从,便倚官挟势,临门吊打。 或则倚恃官威,巧立税目,多科小民,如粮长金仲芳擅立各种税钱,至十八项之多。 或者妄奏水灾,以图减纳税粮,又或以荒地作熟地,以熟地作荒地。 种种弊病,难以尽说。而州县官吏又常与粮长为难:或将粮长不许管领本都乡村纳粮人户,调离本处;或将地方犬牙相错,使一区内税粮不是一万石之数,以为沮设粮长之计。 以故粮长一役,时设时革。至宣德四年(1429)朝廷令江南府州县官督察各属粮长,凡有倚恃富豪,交结有司,承揽军需买办,移用粮米,假以风涛漂流为词,重复向粮户迫征者重加究治。又如宣德五年周忱初履江南巡抚新职,时诸县收粮无囤局,粮长即家贮之以致税粮积逋甚巨,忱至始加改革。但在正德元年(1506)政府又下令严禁粮甲里长不许仍前私家折收粮米,作弊侵欺小民。 可见私收的弊仍其普遍。

二 官收官解制度的成立

1.人民直接输纳与官收

为免除中间人从中侵蚀起见,多数的一条鞭法都规定了粮户缴纳税银,从间接输纳方式改为直接输纳方式。因为一条鞭法施行以后,大部分的田粮都已改为用银缴纳,所以我们应先讨论关于征收银的设置。一般的办法,是在州县衙门前或其他公共场所设立银柜(亦名粮柜),每届开征日期,由官派人监督,听由粮户自包封银两,于纸包上自填里甲姓名银数,亲手投入柜中。不再由里长甲首人等代输。投柜以后,由官给以收票。这就叫作“自封自投”制度。人民的输纳,即为官府的收受,所以直接输纳于官的制度,即为官收制度。粮柜的数目,各地所设不一。或仅设一个,亦有因各区各仓之不同,或各项银两之不同,而分设两个,以至十个不等。又有按照各里甲都图或各仓口,于柜面上分为格眼,使输纳时各依格眼投入,不致相紊乱。监收的人员通常名曰“柜头”,或以吏书充之,或以粮长里甲人等充之,或以吏书会同粮里长充之。称银时用官定法马,由监收人秤称,亦有由花户自称的,办法不一。各项手续完毕以后,当即由监收人员等将所收银两送存官库。所以虽以粮里长充当监收人员,但他们仅居于襄助经收事宜的地位,仍为官收。自封自投的好处,可以免去吏胥或里甲人等需索挪移及多加火耗或换封抵假之弊。以上为输银的办法,至于输纳米麦本色的,亦有改为由粮户直接上仓的;但直接输纳本色者不如直接输银的普遍罢了。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人民得直接输纳,是与用银有密切关系的。 关于“催征”一方面,我们知道多数州县仍由里甲经催,但亦有不用里甲的。如扬州府高邮州兴化县裁革甲首催征,不过兴化县裁掉甲首以后,是否改由官府的吏役催征,因县志不载,无从得知。

2.官解(用银与官解的关系)

关于“官解”的办法尤为盛行。如正德六年户部右侍郎丛兰上言陕西起运粮草,数为大户(按即粮里长人等)侵牟,请委官押送。 可见以粮里长主解运的制度,已起动摇。又在万历二十八年南直隶苏州府嘉定县知县韩浚行官解法。 万历三十六年(1608)江南一知县王应乾申请革除粮长,改为官解。 万历四十五年山东济南府泰安州新泰县革柜头为官解。 天启二年(1622)以后浙江衢州府赋役全书亦定以官解为法,不用民解。 在崇祯六年(1633)正月御史祁彪佳上疏言河南巡按李日宣行官收官解法,中州便之,请推行之于天下,帝嘉纳之。 由以上数例,亦可知行官收官解的州县越来越多了。

解运的员役,其身份的高低,是与其所解银两数目的大小,成正比例的。如扬州府高邮州兴化县万历以后起解钱粮,三百两以下用吏,三百两以上用官。 又万历二十一年南直隶应天府句容县知县陈某尽革一切头役,立官解法,多则以官,少则以掾(即佐贰官的通称),其或最重巨而官所不及兼辖者,则命胥吏为转运。 又如崇祯元年北直隶顺天府霸州文安县知县唐绍尧莅任之初,首先革去大户,定为官收官解,而以“耗银”所入供雇募、倾销、脚价等项的费用。领解的规程:一百两以内差民壮,二百两以内差快手,三百两以内差省祭,五百两以内差典史,一千两以内即以主簿领解。此外另差粮房书役一名,协同起解。 以上民壮快手等,都是官府的差吏,所以可以说是完全的官运。还有部分的官运,即银两数目较大的款项由官运,数目较小的款项由民运。如浙江绍兴府会稽余姚各县的办法:银至五百两以上差佐贰首领官,三百两以上差殷实候缺吏,一百两以下差殷实粮长。俱不许佥收头解户等项名色。 由民运改到为官运,固然是因为里甲人等日趋腐化,以致整个制度的日趋没落,无法再将解运的重责付之他们的手上。但亦因为税粮改折了银,输运的手续简便得多,所以官府有能力去办理这桩事体。以前征收本色,在输运上确是一件极笨重繁难的工作,非借重民间的力量是不成功的。例如永乐二十年(1422)二月命英国公张辅等议北征馈运。凡用驴三十四万,车一十七万七千五百七十三辆,挽车民夫二十三万五千一百四十六人,运粮凡三十七万石。 这里所举的例子,虽然在明代初年,且为运粮出塞外,所费定必多些。但以这些人夫车辆牲畜,才能运粮三十七万石,很可充分体现出当时运输技术的粗拙。又如成化八年(1472)延绥巡抚余子俊上疏言:运输于河套的米豆值银九十四万两,草六十万两。每人运米豆六斗,草四束,应用四百七万人,约费行资八百二十五万两。 这里动不动便用几十万或几百万人去转运粮草,所需负责管理的人员的数目,亦必很可观。倘若由官府派差役去押送,这笔费用亦就很可以的了。

三 官收官解的手续的说明(附库藏及倾熔银两事宜)

所应注意:行官解制度的州县,不一定便行官收;行官收的州县,不一定便行官解。前者的例子,如北直隶保定府自嘉靖四十年(1561)以后,关于起运钱粮的处置,已改为官解;但征收方面,则于隆庆三年(1569)议行以里甲中的田粮最多的户为“社头”“甲首”“户头”等,分别主持催征及收受各该里甲内各粮户的银两,又于全县分设“柜”若干,以收贮粮银,亦择社头中之富厚者掌之,更番类解于县,故仍为民收制度。 后者的例子——即行官收而不行官解的州县,如南直隶徽州府绩溪县,纳银虽听纳户自封投柜,且不许里长兜揽先行代纳,但解运税粮,仍佥粮长等役,故为官收民解制度。 完全官收官解的州县,得以隆庆初年浙江绍兴府余姚及会稽等县为例,今将这几县奏行条鞭法时关于征收及解运税银的规定,作一详细的介绍,庶可作一般州县收解手续的说明:以上余姚会稽等县,每县将其境内人丁田地的科则照一条鞭法编定银数以后,即行照数备细造册一本,开写榜文一道,申送各分守道查核明白,果无差错,用关防印记发回。然后一面将榜文张挂,晓谕百姓通知,一面查造册籍,逐户填给“由帖”(即通知单),用印钤盖,差各该里长甲首人等(亦名里递)分给各甲人户,照帖承办,依期赴纳。到了收纳的时候,每县查照由帖,造“收纳文册”一本,用印钤盖。置立大木柜一个,上开一孔,其做法使银两可入而不可出。酌量县分大小,里甲都图多寡,设立簿柜,县小者只一簿一柜,大者作二簿二柜,或各三四不等。每柜即选择实历吏中的勤慎者一名及粮长中的殷实者一名,相兼经收。每次即给“收票”一百张,私记小木印一个。木柜设立于县堂上,听令各该里递带领纳户亲赴交纳。先由吏与粮长公同查对簿内及由帖内所载,纳户本名下丁粮及折银数目实该若干,相同无差。随即验银成色足否,兑银数足否,眼同纳户包封,上写某里某甲纳户某人银若干。仍着纳户将簿内本名下填写某月某日交纳足数讫,下注花字为凭。吏同粮长将纳完银数填入收票内,某月某日吏某人粮长某人公同验纳讫,亦注花字为凭。银令纳户自行投入柜中,并不许吏与粮长经手。如有加收重称,刁难勒索者,许即时禀告究治。每十日掌印官同管粮官及经收吏役粮长开柜清查一次,照簿对封包,照封包验银。如果无差,总算共该银若干,拆放在一处。每百两权作一封,暂寄官库,另贮于一匣,以待临解时倾锭。另置印簿一扇,登记每次清查银数。又行另选吏一名,粮长一名,如前经收,十日清查一次。如遇某项钱粮应解,将前寄库银两,照簿内收过日期挨次顺支若干,应贴解运路费若干,当堂倾锭,封付佐贰首领官,或候缺吏,或粮里长管解,不许再佥“收头”“解户”等项名色。仍查照贴解银数,给予管解人使费,使解送至府,转文呈布政司交纳,限期取获批收,回县缴销 。

但在同一州县内,因税粮有本色与折色的不同,故两者收解上的处置方法亦不一样。如南直隶镇江府其本色的部分是行民收民解制,折色部分则行官收官解制。今更详为叙述其征解库藏及倾销银两各项事宜,以补前节之不足,本节倘与前节并观,对于当时各县征收的大概,当可得其大半了。据《府志》所载:本色漕粮及南京仓粮各项,由粮长负责收解,故为民收民解制度,无足多论。至于折色及徭里银各项,则于县堂设柜收受,纳户亲自投柜,不得令粮里长包收。纳银听用散碎,不必拘于倾锭。每区各设一柜,每柜各设“收头”一名掌管,验收银两。收头至晚上结一总数报官。在收银的次日,即由收头自行拆封,如系解部银两,则应倾销成锭,并不得延久。若系兵饷军储或本地岁用者,可不必倾销,即将听收银两贮库,听候起解。收银与解银,分别各用两种官定法马秤称。倾销时用解银法马秤兑。官府只不时清查法马有无弊端,及摘发收头多勒增耗的弊病,不许干预收头拆封之事。各属征完各项银两每五日一次报府。候府委定解官,即行该县掌印官公同佐贰一员,将收头贮库银两取出,用原发解银法马,当堂秤兑明白,即于批文内明开某项银若干两,计若干锭,每锭重若干两,同原发解银法马,一并封付委官,仍拨兵壮护送解府,本府公同府佐一员,将解到银两就用该县解银法马,当堂秤兑,如有银色不足,或数目短少,只许行文该县明白换补,不许拘收头赴府,致滋别弊。至于解部银两,亦如解府的一样,俱只选委职官管解;如官不足,则用殷实忠厚吏管解,不许仍用粮里长收头人等。由上可知为完全“官解”制度。至于征收方面,是由收头主持,收头虽然是佥自民间,但在官府服役,即为官府的差吏,故征收方面,亦是“官收”制度。

v.各种征收单据册籍的设立

末了,要附带提及,自行一条鞭法后,各种赋役册籍,灿然大备。此亦为一时风气所趋,值得注意的一种现象。原来明初的黄册及鱼鳞图册,体制完备,已为历史上所称道。自行条鞭,一切赋役皆有制为定额之意。于是各地纷纷设立碑记册籍等物,以刊载额数,冀求以后额数不致再有提高。或在州县公署勒石为记,或为刊刻成书。如北直隶沧州有所谓“畿南条鞭赋役册” ,徽州府绩溪县有“条鞭书册” 。此种册籍,至明末已甚流行。如崇祯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开御前会议,计划军饷事宜。当时要查看各处存留饯粮,乃由内廷发下“条鞭赤历书”一帙又七册,谕令户兵二部,细查回奏。 所谓赤历,乃存于官的册籍,使粮户自登所纳数,上之布政司,编订成册,以便于检阅者。如北直隶河间府的“赤历簿”,定每里造一扇,于每丁名下填注每人一丁该科银若干,每各项田地一亩该科银若干,通合总数,令花户分四季完纳,按其缓急注定次序。赤历簿先送府磨照无弊,然后发县追征。 又南直隶淮安府有“征银赤历”。 山东莱州府等地有“赤历由票”,即为根据赤历所造的由票。

所谓“条鞭赋役册”,亦名“赋役全书”。全书的编制,以一省或一府一州县为单位,其体裁:先列丁地原额,次逃亡人丁及抛荒田地数,次实征数,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招徕人丁及新垦地亩两项,则续入册尾。赋役全书定十年一编,它的第一次纂修,约在万历十年前后。 又据浙江《常山县志》所载:万历十三年刊刻《钦定两浙赋役录》(亦名“全书”)。 大约全书的编制,盛于江南而略于江北。如毕自严《查报工部料价钱粮疏》所言:“江南止凭赋役全书,江北并无可凭” 可以为证。全书的内容,至万历中叶后已渐趋紊乱,时各地的条鞭法亦渐破坏了。

以上赋役全书等,是存贮于官府的册籍;其颁给于人民,用之于征收时的单据,原有多种,但最重要者为“由帖”,由帖亦名“由票”,或“由单”,或“青由”,或“易知单”,或“易知由单”等。亦有“条鞭由帖”,及“合同由票”等的称呼。由帖的编制,以一州县为单位,其内容:开列本州县上中下则地亩人丁正杂本折钱粮及存留起运各项。末缀以各该户内丁地所列等则及其所应纳的数额,于开征税粮以前颁给各花户,使人户到期如数输纳。由帖的设置,在正德初年已有之,不过到了条鞭法施行以后,各地更为普遍地施行。 除了赋役全书及由帖两种最重要的以外,还有“长单”“循环簿”“会计册”等,其详我们不能一一叙述。

(原载《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4卷第1期,19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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