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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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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代一条鞭前赋役制度鸟瞰

明代中期以前的田赋制度多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两税即为“夏税”和“秋税”的简称。秋税这个名词,在宋代偶亦称作“秋苗”,元代偶亦称作“秋租”,到了明代便普通用“秋粮”两字。明代夏税以小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有时均得以丝、绢、绵、钱、钞等物折纳。米麦名曰本色,折纳的物品则名折色。两税征收的期限,依据各地收获的早晚各有规定,逾限者处罚。课税的方法,根据土地的面积,并参酌它们的种类、用途,及沃度以定税率的高低。土地的分类,除了田、地、山、塘等自然区分以外,最普通的分类法是以所有权的所在而分为官、民两大类。官民田地以内又有各种不同的名目,如官田有所谓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之分;民田有新开、沙塞、寺观田……之分。各有它们特定的意义和历史的来源,故租税负担亦各不同。一般地说来,官田的税率比民田的税率为高,因为前者实际上具有租的成分在内。税率的多寡,各县不同。多者有时至千则以上,少者一二则不等,普通以三等九则起科。税粮部分为两部分:其一,存留,即留供本地开支的部分;其二,起运,即解送中央政府或他地的部分。各项税粮大都有其指定的输送仓库及其指定的用途。凡距离起解所在地愈远,或运输上愈困难的仓库,名叫重仓口,距离愈近或运输愈便的仓库名叫轻仓口。用途较急的为急项税粮,较缓的为缓项税粮。因款项的缓急以定起解的先后,急项尽先起解,缓项依次起运。两税本身名曰正项;此外尚有近于户税性质的农桑丝,及杂项钱粮,如鱼课、茶课等在后来因为税种原因亦随同田赋一齐缴纳,故亦列为两税的一部分,使得两税名目异常庞杂,往往一州县以内不下一二十种。兼以各项税粮彼此间的折纳,因征收人员的不法,弊病滋多。

关于役法,从性质上观察,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丁所课的,一类是对户所课的。凡民初生,即登记其姓名于“黄册”。女曰口,成年的曰大口,未成年的曰小口。男曰丁,十六岁以下曰不成丁,十六岁曰成丁,成丁始有役,至六十岁便免,当时户籍大至分为军、民、匠三种。对于民户民丁所课的徭役,主要有以下三种:一、里甲,二、均徭,三、杂役。里甲,成立最早,是一种清查户口的编制,半官式的人民自治组织,也就是州县行致上与人民供应赋役的地域单位。它是各种徭役的躯干,其他诸役都是直接间接地根据它而定的。其制以地域相邻接的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之中推丁多田多家产殷富的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十户中有首领一人,名曰甲首。每年由里长一名,甲首一名,率领本甲十户应役。这样,十年以内每里长,每甲首,与每甲人户皆依次轮流应役一年。应役之年名曰现年,余曰排年。十年届满,仍依原定编排,每年以一里应役。如里长户内人丁财产消乏,许于一百户内选丁粮最多者接充。里内有事故逃亡户绝者,许设法补足。里长的职务,初时只限于传办公事及催征粮差;其后有司征敛日繁,凡祭祀、宴飨、营造、馈送等一切费用,皆令里甲人户供应,故里长甲首亦往往赔累不堪。“均徭”发生稍晚,是服务于官有经常性的各项差役,如库子、斗级、皂隶、巡栏、狱卒等的通称。被编派(当时名曰佥派,佥字亦写作签)的对象是以丁为单位,与里甲以户为单位不同。均徭分为两大项:一项是力差,一项是银差。由被佥人户自理者叫做力差,初时只限于亲身充当,其后得由本人自行雇人替代,仍名力差,纳银于官,由官府募人应役的叫做银差;它的产生在力差之后,银力两差内名目极多,负担轻重不一。均徭应役的次序多与里甲同时排定,即十年编审一次;其服役期间在里甲役歇后的第五年,如浙江福建等地皆如此。然五年一编者亦甚普遍。间亦有每二年或三年一编的,均徭以外,一切在官府或在民间非经常性的公众服务,总称曰“杂役”或“杂泛”。这些多半属于临时的性质,因事随时编派的。此外,有两种特殊的役,各州县多有之。一为驿传,一为民壮。驿传的职务,在备办人夫马骡船只以传达官厅文书,及措办廪给口粮以款待及迎送带有关符的大小过境官员。民壮亦名民兵,自民间抽取,所以补助卫所军卒之不足。初时设立之意,本用以征守,及后遂在官供迎送、拘拿、转递公文等事。以上里甲为正役、均徭、驿传、民壮皆为杂役(此义与上述“杂役”微有区别)。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四者合称四差。以上诸役,其负担之轻重依据各户丁粮多寡而不同,丁粮多者编派越重,反之编派越轻。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赋与役的关系的密切了。但赋与役的征收缴纳期限是不同的,即就赋内各项或役内各项而论,其征收缴纳的期限亦往往不一致。至于主持征收及解运的,亦常非同一的人员,而由各种名义的人员分别负责。所以这种赋役制度确是异常复杂,很难防止豪强里胥的勾结舞弊。除去制度本身内在的困难以外,兼以社会经济日趋变迁,如土地的兼并,人口的异动,商业经济的发展,以至银两货币势力的抬头种种原因,于是产生了一条鞭法的改革。

二 一条鞭的内涵

一条鞭的内容,这里一时说不完。作者在本刊四卷一期中已有详细的阐述。简言之,一条鞭法是一种历史与地域的发展,各时各地的办法都不一定完全一样。但它最主要的办法有四点,是各种一条鞭法大致上共同施行的:一是赋役合并,二是里甲十年一轮改为每年编派一次,三是赋役征收解运事宜由人民自理改为官府办理,四是赋役各项普遍的用银折纳。关于第二三四数点,办法甚为明显,此处不拟再加解说。

赋役的合并有种种方面:或为种种与名目的统一,或为税则的简单化,或为征解期限的划一,或为征解人员或机关的裁并。而尤其值得注意的,应为编派方法之统一一事,这可从课税的客体或其根据原则的合并以说明之。如赋的对象是田地,役的对象是户或丁,今将役的负担的一部分或全体课之于田地,这就是课税客体的合并。又如里甲一役原本以户为应役的单位,均徭则以丁为单位;均徭中的力差原不许雇别人代替的,银差则纳银于官府代募;力差供应本地,负担较重,多课于富室;银差供应外地,负担较轻,多课于贫民;今将这些区别取消了,故里甲得以归并于均徭,力差合并于银差之中,换言之,各项赋役昔日所根据的不同的编派原则至今都消灭了,改用同一的原则去处理之。

再细一点的分析,赋役的合并又有三种不同的方式:第一,役内各项的合并;第二,赋内各项的合并;第三,役与赋的合并。以上各种合并,都可分为部分的或完全的,上述第一二两种的情形,仅为赋役本身内各自的合并,其最终结果不过为税率的提高,尚无本质上的变化。惟第三种因赋役对象不同,性质迥异,其可依比例将役的负担分配于丁田两项,以达到合并的目的,各地便不能不因时因地以制宜了。自比例上言之,有以下四种不同的形态:其一,以丁为主,以田为辅;其二,以田为主,以丁为辅;其三,丁田平均分担徭役;其四,徭役完全由田地担承。所谓主辅,又有三种不同的看法:其一,就税额的分配而言,如某一县的役银共计一千两,丁出六千,田出四千,便是以丁为主,以田为辅。其二,就税率上比较而言,如每人一丁出役银四钱,每田一亩出役银六钱,便是以田为主,以丁为辅。其三,就每一单位役银内丁田各占的比例而言,如每役银一两,丁出六钱,田出四钱,便是丁主田辅。又从以田赋承办徭役的方法观察,有以下三种方式:其一,随面积摊派,如每田一亩派役银若干;其二,随粮额摊派,如每税粮一石派银若干;其三,随赋银摊派,如每粮银一两派役银若干。以上为赋役一条鞭法最简要的说明。

赋役以外,又有所谓“土贡”,即古人“任土作贡”之意,然事实上有时虽非本地土产亦责令上贡朝廷。初时各处办法多以土贡派归里甲供应。一条鞭法行后,土贡亦编条鞭银中,如湖广宝庆府的土贡原有白销(硝)麂皮,及其解运京师的盘缠名“京扛银”等项,初时本为随粮另征,由里甲买办。自行一条鞭后,办法屡有变动,最后亦随粮带征,不再单独另立项目。

有些地方甚至将与赋役毫无关系的杂税亦编入条鞭项内。如广东韶州府杂税项下有门摊、商税、酒醋茶引、油榨场、坑窑治、没官屋赁、河渡、牛租、牙行、税契诸课钞。一府六县共征钞12924贯900文(每贯千文)。嘉靖十八年始折征银两。万历十年行条鞭法后,即以额银合正赋编之。其结果“银存而名亡,至有不识其名目者” 。他如广州、南雄、惠州、潮州诸府亦有同样的情形。

至于盐法方面,与一条鞭的关系尤为密切,明初民户食盐皆从官领,计口纳钞。至正统间,始有商贩。官府不复颁盐,但征钞如故。后条鞭法行,户口食盐钞遂编入正赋内。构成条鞭之一部。 天启间蓟辽总督王象乾题整理盐法,亦建议仿用征粮条鞭之例行之。

万历中年以后,矿税盛行,时竟亦派入条鞭内征收。万历二十七年(1599)都御史温纯疏内有“矿税官役方且交错满道,有掘之地不得,则以一条鞭法索之民,而不能堪者” 等语。同年四月郧城巡抚马鸣銮亦言:

……夫中州包矿之累,抚臣业陈之矣,臣可略而勿言,若商,洛,汉,沔一带,自开采至今不闻某洞出砂煎销金若干,但闻某州县坐派条鞭金银若干,勒限追解,急于星火耳。陛下前有旨不忍加派小民,而今之条鞭乃更烈于加赋……

质言之,所谓条鞭金银不过是一种摊派罢了。

军政方面亦有条鞭之名,如万历二十年四月丙申河南巡抚吴自新奏陈州卫军以新行条鞭,工食未给,纠众鼓噪索饷。兵科王德安因言:“条鞭利贫不利富,利军不利官,故武弁百计阻挠之。创制在法,行法在人。闻陈州指挥青若水善抚士,能定变,宜委任以责成功;又别选才干县正履亩清查,使条鞭必行,则帝泽流而军心萃矣。” 上言军伍工食条鞭之法,当为征银雇募军丁应差,盖亦仿州县赋役条鞭之法而行之者。至文中所云“履亩清查”,则工食银当亦出自田地,惜不知其为屯田抑民田?

由上可知条鞭一名称,虽经常应用在赋役上,然其一般范围包括甚广。赋役正项以外,如土贡,杂项课税、盐法、矿冶、军饷,各方面均亦有所谓一条鞭法,且往往与赋役正项条鞭发生密切的关系,兹仅就赋役条鞭加以检讨。

三 一条鞭的写法及名称

从字面的意义解释,一条鞭就是将赋役各项正杂条款(有时赋役以外的课税杂项亦包括在内)合并地编为一条(有时或一条以上),使其化繁为简,以便征收。“鞭”字在初时原写作“编”字,后一字方是正字,前一字不过是俗体。赋役内各项名目,在当时称为条款,如嘉靖初霍韬云:“贪污官吏通令里胥多开条款,条款愈多,奸利愈甚”; 亦称“条数”,或“条格”,如万历《镇江府志》云:“条数多,则易于掩人耳目,可以作弊”; 万历《惠安县志》所谓:“条格繁重,税牒纷然,吏胥又因缘为奸”。 一条鞭法便是将这些不同的条款或条数或条格归并起求,用同一或相近的标准编派。如万历《会稽县志》所载隆庆二年知县梁子琦“将概县各项钱粮名色,会计总作一条,查照阖县田地人丁编派”。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九,广东三,赋役志云:

条编。除鱼课鱼料外,京库军饷,库及各州县及各儒学及格州(疑“高州”之误),廉州电白仓,及各州县库额派,续派,铺塾,及军器料,总兵廪粮,椽吏衣资,皆出于官民米(原注:惟阳春县廩粮衣资出于均平);徭差,民壮,均平,驿传、盐钞,皆出于丁粮。每岁通计银若干,米该银若干,丁该银若干,类而征之,不多立名,乃其易晓,谓之一条编。

实际上,会稽县所行之法是将夏税、秋粮、盐米等项攒为一总,按亩征银,又将均徭、里甲额坐杂三办、均平等亦攒为一总,按丁及田科银。广东的办法,是京库等项按官米民米征银;徭差等项则按丁粮征银。故皆为“两条鞭”,尚未完全达到一条编派的地步。在初期的一条鞭法之下,各处将丁银的一部归田粮负担,有丁无粮的户仍需缴纳丁银。其后偶然在少数地方,将丁银全部摊入田粮内,如万历二十八年(1600)广东南雄府属各县,“徭役惟保昌编丁:始兴则随粮均派,不必编丁” 。万历年间湖南长沙府攸县等地,每粮五石兼派一丁之银,于是无田者不必出丁 。如果一条鞭法是指全部丁银摊入田粮带征而言,则上述二例可为典型的例证。

一条编派以外,在征收及解运上的合并划一,亦名曰一条鞭。例如原来赋役各项是分别征收及分别解运的,今则合为一起征收,亦合为一起解运,这固然是一条鞭法。但只合一征收而不合一解运,亦得称一条鞭,此即所谓“总收条解”的办法。 甚至只将收解的期限整齐划一起来,亦可以称作一条鞭,即所谓“条征条解”的办法。 无论从编派,或征收,或起解,或用银缴纳,各个不同的角度去观察,一条鞭只是一种化繁为简的办法,但它不一定化而为“一”,并作整条编派收解,均得称一条鞭。所以当时往往将这“一”字省去,简称条鞭,或条编(或条边)其实这样才是较切实际的称呼。当时政府的交移册籍,又常将“鞭”字省去,称作“一条法”。 。这个“鞭”字在时人眼里看来不甚典雅,故有重付审定的建议,《帝乡纪略》云:

隆庆六年漕抚都御史临海王公宗沐照依江南役法,除夏秋税粮并京库等税为田地常赋,其余赋役杂项不等,合田地户口,或主于粮而以人丁协助;或主于丁而以田亩协助,通融均派编银。凡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四差银以此支解,另主科条,五年一审。称之一条鞭。下其法于州县遵行将及十年。今按奏议等文字皆谓之一条鞭法,而交移册籍乃皆谓之一条法,鞭字甚为不典似当更订(原作“钉”,误)为宜 。

鞭字亦有写作“边”字的,当亦为俗写。 这些写法即在同一书中也有互相通假的,如隆庆湖广布政司《永州府志》内的写法,虽用“边”字,然亦偶然写作“编”字。至如“鞭”“编”二字在同一卷书中互见的例子更多,不必枚举。 [1]

一条鞭的简名除上述“条鞭”“一条法”两种称呼以外,尚有人把“一条”二字省去,缩成为“鞭法”,其例常见。 又有称“条法”者,但仅见于后来的记载。

然亦有较详明的称呼,如“条鞭均役法” “均地条鞭法” “条鞭公役米” ,等等。

有时书中所记,明是一条鞭的办法,但未说出它的名称。这种情形很多,不必细为讨论。另一种情形则为这些办法虽然都有了它们的专名,但不叫做一条鞭。在这种情形之下,可分为两项去说明:其一,与条鞭法稍异称谓;其二,与条鞭完全不同的谓称。

所谓与条鞭法稍异的称谓,如“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以上三个名称末尾皆有一个“编”字与条编法同,所不同者只前一字罢了。万历李廷龙《南阳府志》卷五,田赋,论曰:

近日均徭吿困,更以一条鞭征焉。……建议者……谓不均在分年甲,乃类计而年征之。……

同书卷首凡例云:

一,田赋差役,故法善矣,日久寝不如昔,……今以汝宁秦参军,南阳姚太守,议行“类编法”。数年来公社颇便,然视令甲殊矣。……

可见类编即为条编。又如嘉靖隆庆间山东汶上县知县赵可怀所立“明编法”:

始以丁权地,立明编法,民得据历以出役银,……计岁会之需,赋入地亩,征其直于官,而代之以吏。……

所述内容可说与条鞭法完全相同,故知,明编即为条编的别名。嘉靖十六年常州府知府应槚议将徭役旧日系里甲出办者,今并入均徭内编派,通计一县丁田额数,各征徭里银两若干,每年一征。万历《常州府志》名此法为“通编里甲均徭法”;万历《武进县志》虽未给他以专名,但在纪事之末附注云:“此总编之始”。 殆应槚初行此法时,尚未有专称,后修府县志时始加以上名,所谓通编,总编,当即条编之别名。

总编法之外,又有所谓“总赋法”,此法亦行于苏常两浙一带,亦为条编之别名,然用字已无一相同处,故应归入第二项内。明末常熟邹泉辑《古今经世格要》卷五,地官部第二,口役格,里甲赋役之弊云:

往时天下赋役,率用国家初法,画里甲十年而一事,民得番休,又随民数之盈缩以赋于民,民咸便之,行之既久,而弊滋焉,民患苦之。于是有司或为总赋之法,或为条编之法。总赋者,岁通计其所入而总赋之,户颁之以所赋之数,而人人知所宜入,当数而止,约法画一,吏牍大损,豪猾不得规定轻重,而公家催征易起,人称便矣。其言不便者,诸供亿悉在官,官率取之市人,或给之直不当;又百姓已罢归,官有私役之者,此见于两浙之策对者然也。条编者,计口受庸,缘亩定直,悉籍其一岁之费,而输之于官,官为召募民无扰焉,人亦称便矣。其言不便者,谓初议法,隶省之郡轻重苦乐既已不均,而又或取成额而日裁之,故费尽繁而用愈不给,则有那借,有预征,那借而官困矣,预征而民困矣。且差银之入日削,而募役枵腹于公庭,有司坐困而莫可谁何矣,此见于江右之时对然也。……

根据上文,似乎总赋法与条鞭法不同,然考之实际则两法完全吻合,第一,皆改十年一编为每年一编;第二,皆输银于官府,由官府募役。然总赋为两浙所行之法,条编则为江西所行之法。且总赋之弊,弊在给价不足与官府私役;条鞭之弊弊在各府县负担不均及经费定额不足。此为两法相异之点。邹泉之论,不过节录时人论浙赣两地条鞭法之利弊得失而成, 其以浙法为总赋,赣法始为条鞭,盖当时浙地有称条鞭为总赋者。

在前面说过,赋役各项总分为两大类编派,叫做“两条鞭”。此外又有“小条鞭”,即指额外的科派与私征。 这与所谓“条鞭之外更有条鞭”, 或“条外有条,鞭外有鞭” 的意义正同。

[1] 条字有写作“ ”字的见万历张疏翰《华阴县志》卷四,食货志,但例仅一见,且同书他处亦写作“条”字, 字疑误。

四 征一法、一串铃法及其他

一条鞭法见于正史的记载,最早的在嘉靖十年(1531)《世宗实录》。是年三月己酉御史傅汉臣言:

顷行一条编法,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总于府,各府总于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审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守,则徭役公平而无不均之叹矣。广平府知府高汝行等以为遵照三等九则旧规,照亩摊银,而不论其地之肥硗;论丁起科,而不论其产之有无,则偏累之弊诚不能免。宜更查勘,取殷厚之产,补沙薄之地,然后周悉。”奏入,俱下所司 。

这是官书关于条鞭法最早的记载。是鞭法施行不久即受北方官吏的反对。直到后来一鞭法已盛行时,论者尚有谓此法宜于南,不宜于北。这因为南北社会经济情形各有不同,此处不暇深论。按条鞭法至隆庆中年以后已开始盛行于赣、浙、南畿一带。鞭法以前,南方的赋役改革颇多,其中著名的如纲银法、征一法、十段锦法。其与条鞭约在同时设置的,有一串铃法,独在北方。以上诸法皆为与条鞭一脉相承的办法,它们的内容皆大同小异。清傅维麟《明书》云:“征一法、一条鞭、十段锦、纲银诸法(原作‘于’误)在所异名而同实” 。今请分别论之:

纲银法始于正德十五年(1520),是御史沈灼建议的。嘉靖十六年(1537)御史李元阳 复有所厘定。此法盛行于福建。初时全县里甲费用,分为正杂二“纲”,以丁四粮六,后则间用他种的比例分派。总征银两在官。纲字的意义,一说“提纲之谓” :一说“法易知不繁,犹网有纲,一举而尽也” 。丁粮分派银两,总输之于官府,以均徭役,在这些点上纲银法与条鞭法是一样的。但纲银法内,丁粮所出各依一定的比例;条鞭法却不一定如此。

征一法,一名均摊法,亦名牵摊法,或牵耗法。嘉靖十六年应天巡抚欧阳铎行之于南畿十府。先是苏、松诸府官民田的生产量虽不甚相悬,但税率则轻重不一,下者亩仅赋五升,上者赋至二十倍。嘉靖十五年礼部尚书顾鼎臣奏行清理。铎乃谋于苏州府知府王仪,令赋重者,暗减耗米,及改派轻赍(即折色);赋轻者则暗增耗米,及派征本色。皆计亩均输,各为一则。推收之法,田从圩不从户,使诡寄无所容 。后人追述此事,以其与一条鞭相同,故往往即称之为一条鞭法,如鼎臣曾孙咸建《文康府君文草跋》云:

至吴中田赋利弊,与中丞石岗欧公、刺史肃庵王公,往复订定条鞭均徭,请旨允行(原注:详《国朝经济录》)。

清《乾隆江南通志》亦载:

嘉靖间知府王仪靖(疑为“请”讹)立法编签粮解,照田多寡为轻重,凡大小差役总计其均徭数目,一条鞭征充雇办,役累悉除。

此为事后追溯牵附之词,当时似并未名为一条鞭,不可不辨。

十段锦法亦发源与盛行于南方。初起时在正德年间,至嘉靖时推行渐广,然不久即为一条鞭所代。两者交替的史迹,记载上颇不易分清。例如浙江温州府有所谓“十段条鞭”,实即一条鞭的别名,与十段锦相去较远。十段锦法将全县各里甲人户名下的丁田数目加以清查,然后均分为十段,每年以一段应役。它的详细内容及其与条鞭法的异同,作者另有专篇讨论,此不赘。

一串铃法于嘉靖末隆庆初年行于山东及北直隶。初时似专指它的收解的方法而言,如隆庆元年(1567)四月戊申户部尚书葛守礼等奏北直隶、山东等处土旷民贫,流移日众,盖以有司变乱赋役常法,起科太重,征派不均,疏云:

国初征纳钱粮,户部开定仓库名目,及石数价值,行各省分派,小民照仓上纳,完欠之数,了然可稽,其法甚便。近年定为一条鞭法,不论仓口,不开石数,止开每亩该银若干,吏书因缘为奸,增减洒派,弊端百出,此派法之变也 。至于收解,乃又变为一串铃法。夥收分解。大户虽定有各仓口之名,而但择其能事者数人兼总收受。某仓催急则合并以应,令原坐大户领而解之,以次皆然。不见催者,遂听其拖欠。在大户则收者不解,解者不收。秤头之积余,收者得之;及其交纳之添坠,解者倍焉,岂得为平乎?况钱粮无缓急皆当报完,未可于方收之时,已拼留几仓作欠也。且相宗立法制律,明开那移借贷还充官用者准盗论,附余钱粮私下补数者以盗论。盖为钱粮必必各项明白,始得不紊。若混而乱之,则其弊可胜言哉?……

隆庆四年八月丙午山东巡抚梁梦龙《条上赋役三事》,其一为正夏税秋粮之规,言顷行一条法鞭,同时并征,民必不堪,奸弊滋起,宜如旧例,以次第征解。又一为正分收分解之规,言:

往者编佥大户,分定仓口。近今为一串铃法,总收分解,转滋侵匿,常课益亏。宜复旧例,给大户收完,交纳司府,司府差官类解。

按一条鞭多亦行总收之法,故反对者,两法同时并举以为言,由此亦可见两法关系的密切了。一串铃的名称初时似从它的收解的手续而得来,及后又有以一串铃编派的。如山东曹县自万历四年知县王圻议立一条鞭后,行了三十年。因里甲流弊复炽,故于万历三十五年由知县孟孔习改为一串铃法,每年佥役两甲,一正一副 。其详此不具述。

由上可知纲银法、征一法、十段锦、一串铃等法,它们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上皆与一条鞭相同,然所包括的范围大都比条鞭稍狭,——谓为“具体而微”,颇为恰当。但诸法在施行上亦颇有与条鞭法相异之处,且各名均有其独立的存在,个别的历史,故不宜与条鞭混而为一。《万历兖州府志·户役志》云:

条鞭者,一切之名,而非一定之名也。为粮不分厫口,总收分解,亦谓之条编;差不分户则上下,以(地)丁为准,亦谓之条鞭;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亦谓之条编。丁不分上下,一体出艮,地不分上下,一体出艮,此地之条鞭……其目夥矣。……岂必胶柱而谈哉?”

这种广义的看法,对于条鞭内容的了解甚有裨益,诚不失为通论。然应注意,有时虽内容颇相同,而以另一名称出现,如上述一串铃诸法皆是。

总结以上所说,一条鞭的名称甚繁:有已具一条鞭的内容,而尚未得一条鞭的名称者:亦有以他名出现者。还有当时并未名为一条鞭,事后始有人进加此名者,如前记王仪等所行之征一法,便是。至于一条鞭亦有种种不同的写法或简称:如“编”字是正宇,然俗写多作“鞭”,间亦作“边”。“一”字常省去,故简称条鞭,或条编(条边)。“鞭”字有时亦省去,称“一条法”。“一条”二字常省去,称“鞭法”。偶亦称“条法”。又有较详细的名称、如“条鞭均徭法”“均地条鞭……此外“明编”“类编”“总编”“通编”“总赋”“十段条鞭”,皆为条鞭的别名,至如十段锦等法。其主要内容虽皆与一条鞭相同,但因人们所注意之点不同,往往给以另外的名称,故不宜与条鞭名称相混。最后,一条鞭法的名称除应用于赋役上,亦常施于盐法、杂项课税,以至军政各方面。

日本清水泰次教授在所著一条鞭法论文中,说一条鞭亦名“单条鞭”,据云出处在《政和县志》卷三 。查该书载有“比征单条鞭则例”。其意为比征单上所开载的条鞭则例,所谓比征单,即为催征单、比票、由单一类的东西,乃用以催征钱粮者。清水因“单”与“一”的意义相近,故以为有单条鞭的名称,恐未尽然。

(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7卷,第1期,19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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