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长制度是明代田赋史上一件很可注意的事。它本身不仅提供了田赋征收方面的种种特殊问题,并且蕴藏着深远的社会和政治意义。这一个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对于中国地方政治基层组织的形成,以及地主缙绅势力的扩张种种现象增加不少了解。粮长一职,建置洪武四年(1371)九月,当时明太祖以府州县胥吏征收田赋往往鱼肉百姓,乃令有司清查民田,以完粮一万石左右的面积划为一区,以区内田地最多之户派充粮长,管理本区粮赋的催征解运事宜。《明太祖实录》载此事云:
洪武四年九月丁丑,上以郡县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乃命户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且谓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
以下试分五节讨论之。
一 设立的用意
有财务行政上的动机,有政治上的动机,分述如下:
(1)免除吏胥的侵吞。其说已见前。洪武十八年(1385)令复设十五年(1382)已罢之粮长。是年《御制大诰》内论及此事说:“粮长往常民间不便,盖是有司官不肯恤民,止是通同刁诈之徒生事多端,取要财物,民人一时不能上达。如今教你每户家做粮长。” 亦可为证。宋濂论此尤详:
国朝有天下患吏之病细民。公卿建议以为吏他郡人,与民情不孚,又多蔽于黠胥宿豪,民受其病固无怪。莫若立巨室之见信于民者为长,使主细民土田之税,而转输于官。于是以巨室为粮长,大者督粮万石,小者数千石。制定而弊复生,以法绳之,卒莫能禁。
地方官回避本籍,其法至明且严(此事余别有撰述)。因他们既非本地人士,对于本地的情形不无隔阂,易受胥吏豪猾的蒙蔽,这是朝廷公卿建议以巨室为粮长的原因。
(2)取缔揽纳户。“揽纳”就是包揽别户的税粮代其交纳,以从中取利的行为。早在南宋时已有“揽户”名称的存在。理宗即位初年,廷臣以蠲赋实惠尽归于税吏揽户,而不及小民为言。请改进蠲免的办法 。是其弊端已见。自元入明揽纳之风仍盛。明太祖有鉴及此,乃规定了处罚的律例:“凡揽纳税粮者杖六十,著落赴仓纳足,再于犯人名下追罚一半入官。”但小户畸零米麦,因便辏数于纳粮人户处附纳者得不论罪 。揽纳的弊害,《大诰》中言之甚详,《揽纳户·虚买实收》第十九云:“各处纳粮纳草人户,往往不量揽纳之人有何底业,一概收粮付与解束……及至会计缺少,问出前情,其无籍之徒惟死而已。”《籍没揽纳户》第三十七云:“揽纳户揽到人户诸色物件粮米等项,不行赴各该仓库纳足,隐匿入己,虚买实收。”因为兜揽之户,有时为无产之徒,就令发觉其亏欠干没的弊病,亦无法追还损失。故以田地最多的殷实人户负征收解运之责,则损失可以减轻,这是设立粮长的第二个理由。 以上所述皆偏重于消极方面。但亦有积极的理由如下。
(3)利便官民。特指征收手续而言。《大诰·设立粮长》第六十五云:“粮者(应为长字之误)之设,便于有司,便于细民;所以便于有司,且如一县该粮十万,止设粮长十人,正副不过二十人,依期办足,勤劳在乎粮长,有司不过议差部粮官一员赴某处交纳,甚是不劳心力。……便于细民之说,粮长就乡聚粮,其升合斗勺数石数十石之家,比亲赴州县所在交纳,其便甚矣。”盖就其便于官府言之,明制各地赋额和税率非经奏准,不得变动,故只责成民间殷实大户去征收,在原则上应亦不至有流弊,虽则事实如何仍当别论,但官府征收的劳费至少无疑问地减轻了。至就便于小民而言,则粮户得就近向粮长交纳,无远赴州县所在地交纳的劳苦,——特别是畸零小户,他们一向为零星小款便须亲赴州县输纳,极不经济,今改为就地输纳当然方便得多了。自然税粮由粮长收贮,亦易发生弊病,如宣德中江南逋赋甚多,苏州一府积欠至八百万石。宣德五年(1430)九月乃擢周忱为巡抚往清理之。“忱见诸县收粮无囤局,粮长即家贮之。曰此致逋之由也。”
(4)笼络巨室。明太祖对待富室有两个极端相反的政策。其一用高压或防范的政策,如吴元年(1367)平张士诚后,以苏州民为张氏固守,故徙其富民于濠州 。以达到“强干弱枝”的目的,或径加刑罚,如富民沈万三秀 、华兴祖 。诸人的流戍、杀戮,皆因他们富埒皇室,恐其危害政权,故先为剪除之计。其二,用笼络政策,饵以官爵,如洪武十九年(1386)八月辛卯,命吏部选取直隶应天诸府州县富民子弟赴京补吏,当时与选者凡一千四百六十人 。粮长制度可以说是这个政策的前驱。太祖时定正副粮长限于每年七月中到京,面听皇上宣论,领取征粮勘合,还乡催收税粮。其如期输粮至京者,得召见,语合,辄蒙擢用 。其待遇之优渥,因为明初经大乱之后,才人学者往往留恋田养生之乐,不肯轻离乡井,服务王室。茅元仪云:“国初莫肯出仕,每以粮长富户充之……(盖)久乱之后,人不以仕进为荣。” 其实是鉴于太祖杀戮官吏太过所致,故但为苟全性命之计而已。
二 职务的分析及其特权
粮长最主要的任务,为催征、经收、解运三项事宜。前引《明太祖实录》洪武四年(1371)九月丁丑初设粮长条内关于职务方面只有“专督其乡赋税”数字,记载甚为简略。洪武六年(1373)九月辛丑始诏“松江、苏州等府于旧有粮长下,各设知数一人,斗级二十人,送粮夫千人,俾每岁运纳不致烦民” 。大约两年前制度草创,对于运纳人夫名额,尚无规定。至是始明文限制额数,以节省民力。
关于粮长督办税粮的手续,洪武十九年(1386)三月,《大诰续编》内载:当催征的时候凡纳粮数少之户,集合三五户以至百户不等,自备盘缠,水路觅船只,旱路觅车辆,大众公举几个人做总领,跟随粮长赴各该仓分交纳 。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凡设立粮长的地方,每年委官一员率领粮长正身,务要齐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内赴京面听皇上宣谕,关领勘合,回乡催办税粮。征起以后,由粮长督并里长,里长督并甲首,甲首催督人户,装载粮米。粮长点看现数,率领里长并运粮人户起运。凡属于“对拨”项下的税粮,运赴指定卫所,照单点交。“存留”税粮运送本地各仓收贮,“起运”或折收税粮,照依定拨各该仓库交纳。务要依期送纳各该仓库。事毕之后,粮长即将纳过数目于勘合内填写,用印钤盖。然后将填完勘合具本亲赍进缴,仍赴户部明白销注。户部委官于内府户科将勘合领出立案,附卷存照,以凭稽考。如查出粮有拖欠,勘合不完,明白究问追理 。
从上可注意两点:第一,由面听敕谕以至勘合之关领及其注销,须经过种种严密的手续,可见其事异常隆重。第二,当时催征、经收、解运之责,似皆集中于粮长一身。以上两点并可证明初期粮长威望之高以及职责之重,均非后来粮长所可比拟。
关于关领勘合,永乐十九年(1421)国都迁建北平时,令各处粮长仍暂于南京户部宣谕给与勘合 。至嘉靖十一年(1532),又改定宣谕敕书由南京户部预期差遣官员赍赴各布政司分投遣官转赍粮长勘合,随敕书发领,不必再令粮长吏典赴京听候,有误征解 。要言之,粮长自永乐建都北平以后,渐与朝廷疏远,朝见天子的机会从此没有了。
关于征收解运之责,从后期史料看来,各地多各设专人负责,粮长一词遂有冠以相当于各种职务的称谓,以资识别者。万历《上海县志》载:
国朝旧制……以粮长督一区赋税……县境……旧分九十二区,今存五十六区,每区设粮长一名而分三色:管征粮者曰催办,近改为总催;管收粮者曰收兑;管解运者曰听解;俱五年一编审,穷区每色以数人合为之。……
按末一语即所谓“朋充”之法,后将详之。据县志所载,除上开三色粮长以外,其后又设有“南运”“北运”各若干名,分别掌管运粮至南北两京的事务。崇祯《松江府志》有催办粮长(亦名公务粮长或经催)、收兑粮长、解户、南运、北运等项目 。岳州府有以里长兼办粮长之职务者,分别名之曰“征收税粮里长” 及“运解税粮里长” 。以上均为职务上分工之证。然亦有相反之例,正德间王鏊《论吴中赋税书》云:
粮长……旧惟督粮而已,近又使之运于京。
大约各种职务离合增减之间各地各时殊不一致,然赋役在长期内不断增加,故分工的趋势较为普遍。
除上述三种主要职务以外,洪武十八九年间(1385—1386)先后规定粮长居乡时还要负下述四种责任:一、闲中会乡里,解说各处府州县设立社稷坛场之意,劝民耕种。二、劝导洒派诡寄田粮的豪户,使归于正,与小民一体当差纳税。三、具报灾伤及荒田亩数及此项该豁免的税粮。四、面奏不依期交纳税粮的刁顽人户 。于此我们不妨指出上开法令的矛盾性,关于解释第二项任务的理由,《大诰》“开谕粮长”内云:“今民有数千亩万亩及百亩数千顷数十亩者,每每交结有司不当正差。此等之家往往不应正役。于差靠损小民,于税粮洒派他人。买田不过割,中间恃势移丘换段,诡寄他人,又包荒不便,亦是细民艰辛。你众粮长会此等之人使复为正,毋害小民。”我们要问粮长等本身不就是田多的豪户吗?这真不啻“与虎谋皮”了。
甚至有些地方的粮长兼握有听理讼狱的司法权。《英宗实录》载:“正统十一年(1446)五月甲戌,湖广布政使萧宽奏:近年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等讼,多从粮长剖理,甚至贪财坏法,是非莫辨,屈抑无辜;乞严加禁约,今后不许粮长理讼。从之。” 但万历末年江西章潢仍说道:“今之粮长,即秦汉之啬夫。” 可见此事尚未能禁绝。
初期的粮长曾一度享有纳钞赎罪的特权。洪武八年(1375)十二月癸巳,太祖谕御史台臣曰:“比设粮长,令其掌收民租,以总输纳,免有司科扰之弊,于民甚便。自令粮长有杂犯死罪及流徙者,止杖之,免其输作,使仍掌税粮。”御史台臣言,粮长有犯,许纳钞赎罪。制可 。然此疑非通例,因考之实际,粮长以犯罪处极刑者亦不在少数,最显著的例如:山阴人诸吉士,“洪武初为粮长,有黠而逋赋者诬吉士于官,论死。二子炳、焕亦罹罪。(女)娥方八岁,昼夜号哭,与舅陶山长走京师诉冤。时有命:冤者非卧钉板,勿与勘问。娥辗转其上,几毙。事乃闻,勘之,仅戍一兄而止。娥重伤卒……” 此事或发生在洪武八年粮长得纳钞赎罪诏令颁布之前未可知。然洪武中粮长输纳不如期者仍判死罪,例如武进人王友谅,“洪武中为税长,以输纳后期,法当死。(子)忠年十七,即诣京恳请代父。比至,会赦免” 。可见赎罪的法令似未能切实执行,纵或执行,当亦为时甚暂。从后来关于粮长刑罚记录之多,亦可概见。例如嘉靖间秀水石奇,尝任嘉兴府大粮长。“一日,公错系狱,见狱中有美少年者,问其故,曰,先世拖欠两世系死,今仅十金,无从乞贷,度亦不能出矣。……” “罪及妻孥”固为我国古时刑法的特点,不但此也,粮长一役且亦得由家庭内的成员代替充当。如陈访“世家东阳,从乡进士杨荣事举子业……时其家为租税长。曰:此弟子所当服劳者,遂往代其父兄执役不懈……弘治丁巳二月十二日以疾卒于家,年八十五。……” 又如明末上海富人史士能为粮长,主运漕米于京师,其兄士简,偕弟士端亦一同充役 。可见不但子可代父,且亦兄与弟偕,故与“民壮”等役之须以本身充当者不同……按前引《会典》洪武二十六年(1393)关于粮长督办税粮的手续的规定,内中虽亦有“率领粮长正身”一语,然似仅指不得用他户顶替而言,若以子弟代替父兄,似无不可。可见粮长一役为户役而非身役。
苏、松、常、嘉、湖五府于漕粮之外,每年运输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万四千余石,内折色八千余石;各府部糙粳米四万余石,内折色八千八百余石。皆令民运,谓之白粮船。主运之人,亦名曰粮长。自成化十一年(1475)长运法(亦名改兑)行,改民运为军运,但白粮民运如故 。主运白粮之粮长,赔累尤重。世宗即位时,御史马录巡按江南诸府,上疏言:“江南之民最苦粮长,白粮输内府一石,率费四五石。……” 所以佥此役时,“虽富人亦争衣褴褛,为穷人状,哀号求脱” 。其惨状可见。然白粮粮长仅限于苏松五府,他处无之,故不备论。
三 制度的衍变
第一,关于粮长的人数。洪武四年(1371)初设时为每区一人。洪武十年(1377)增设副粮长一人,“洪武十年五月,户部奏苏松嘉湖四府及浙江、江西所属府州县粮长所辖民租有万石以上者,非一人能办,宜增副粮长一人,从之。” 至洪武三十年(1397)又更定每区设正副粮长共三人。是年七月乙亥“命户部下郡县更置粮长,每区正副粮长三名,以区内丁粮多者为之。编定次序,轮流应役,周而复始。” 景泰四年(1453),令浙江等布政司及苏松等府,实征粮不及万石者,止存粮长一名 ,此处名额的核减由于实征不足定额的缘故。一般而论,粮长的人数在各地皆有增加的趋势。据明朱健《古今治平略》、清王原《学庵类稿》、《明史·食货志》均谓宣德间“数增十倍”。自正德以后,串名朋充法盛行(详后),人数渐增。嘉靖初年谕德顾鼎臣条上钱粮积弊四事,亦云:“往时每区粮长不过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 。《海盐县志》“食货篇”之“粮长”条:
洪武初,州县粮万石例设粮长一人,主征收运纳之事。已复增设粮长正副,各都区二人……是时全浙粮长仅一百三十四人,而盐一邑可知矣。父老相传,古有大粮长,声势赫亦如官府者是也。后民贫不能充其选,或区分三四人。正德中,遂有串名法。至嘉靖中,五邑额定粮长大抵四十二人为常。均平事例行,役如照里分,每岁输一百一十六人为粮长,征收税粮。其运纳银米诸差,亦佥其人为之役,名之曰解户。盖其后与明初之粮长同而其人任之者较之明初不啻数倍矣……
万历《上元县志》载:“本县一百五十里,分为七区,每区总粮长一人,副粮长五人,小粮长每里各一人。” 每区合计亦不下七个人了。
与粮长人数密切相关的就是粮长的任期。洪武初年大约行“永充”制,不得更易。及洪武三十年(1397)更定每区设正副粮长三人,编定次序,轮流应役,周而复始(详前),是为“轮充”制。宣德间复行永充 。五年(1430)十二月庚戌,江西庐陵、吉水二县耆民陈诉永充粮长之害云:
永充粮长怙势害民,如征夏税,一图不及一石,而甲首十人各科棉布一匹,又折使用棉布五匹至二十倍有余。若征收秋粮,每石加倍以上,又征用棉布十五匹。复以官府支费为名,每甲首一人别科银二两。甚至在乡强占灌田陂塘,阻遏水利,民多怨苦,皆因永充之故。
由永充改为轮充,原因有二:1.永充之制如上文所引,粮长易作威福害民,不如改为从公编定次序,轮流充当,如景泰中江西巡抚韩雍之奏罢赣省粮长永充。即缘于此 。2.赋役日趋繁重,官府对粮长的额外苛求日多。原来当粮长的大户(以至一般平民下户)不堪其扰,多已破产或逃亡,于是不得已而取之近上户或中户;然中户亦不能胜此长期的负担,于是不得不改为轮充。轮充演变的结果,变为“朋充”。此法盛行于正德以后。因为比较殷富的中户至是亦已逃亡略尽,乃又不得已取之于下户以为粮长。贫乏的下户,独力难支,于是合三四户以至十余户联名充当,这就是正德中行于浙江海宁县、永康县,江南江阴县等地的“串名法”。许赞为吏部尚书时 ,尝作浙民歌十首,中有咏粮长者一首:
弘治年人人营着役,正德年人人营脱役,近年着役势如死,富家家业几倾圯,串名四五犹未已。
读此可知应粮长一役的苦乐变迁。朋充的办法在苏州府吴县所行的是将一区内的税粮分作十分,每粮长名下各管征收十分之几。如“首名”(上户)自一二分以至四五分,“散名”(下户)自七八厘不等。解运的额数亦依照上述比例分配 。又如浙江衢州府的办法:(全县)粮长岁三十人,分收各里之税粮盐粮,以输于官,户丁之多者拨充,丁粮之少者“朋充” 。总之,演变的结果,是粮长的人数越来越多,任期则越缩越短。如万历《武进县志》所载:“正德初,编审粮长法,惟据资产殷实者连役七八年或五六年。……自后至嘉靖初,五年一编,每年役一名。” 再则,在永充的期间,充当粮长之职,是有利不过的。在轮充时期,虽威严已远不如昔日,但有时尚有利可图,故仍有钻营这个位置的。及至朋充时,则害多于利,许多人都不乐充当,甚至去之惟恐不及了 。《吴县志》载:
明太祖念赋税关国家重计,以殷实户充粮长,督其乡租,多者万石,少者数千石,部输入京,往往得召见,问民疾苦,一语称旨,辄拜官,当时以能充粮长为贤,有相承不易者。永乐以后渐用岁更。宣德初,户部言,粮长岁更,顽民玩之,故多负租,请如旧便。至嘉靖中为抑强扶弱之法,粮长不得专任大家,以中户轮充。初轮充者如得美官,已而纳粟于仓,投银于柜,老人概斛,法令一新。粮长大抵破家,则轮充又为朋充。朋充有三四人或五六或七八,而民间以粮长为大害。奸民报役者因以为利,盖粮长既不论丁粮,而论家资,家资高下无凭,故每岁夏秋之间,千金之家无宁居者。
以上所记,虽为苏州一地之事,然参以前引《明史·食货志》各条,知其他设有粮长的地方,亦莫不有共同一致的趋势,故详引之。
再则粮长与里长的关系,异常密切,前者的职务往往有由后者兼管的趋势。明代里甲制度,成立于洪武十四年(1381) 。其制以地域相邻接的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之中推丁多田多家产殷富的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作十甲,每甲十户,十户中有首领一人,名曰甲首。每年由里长一名、甲首一名,率领本甲十户应役。简言之,十年以内,从第一甲到第十甲各依照排序的先后轮流应役一年,这样一甲服役一年,便有九年的休息,应役之年名曰“见年”,其不在应役年份者名曰“排年”。十年期满,重新编定,每年仍以一甲应役。所谓“十年一周,周而复始”是也。里长的职务在管领一里内的公事,如催办赋役,传递公差等。粮里两长相同之点有二:同负督办税粮的重役 ,同以丁田数多资产丰厚的上户充当。至其不同之点,则粮长为杂役,里长为正役 。粮里二长虽皆同督税粮,但督粮为粮长最主要的任务——初时且为其唯一的任务。在里长方面此事不过是他许多种任务中的一种。自管辖的区域言,粮长所催办的是一区的税粮,范围较大;里长所催办的为一里赋役,范围较小——故前引《会典》关于催办税粮的规定,有“粮长督并里长”一语。若从催办的种类而言,则里长所管的不只一里内的税粮,兼及各项差役,其范围又较粮长所管的为繁巨了。至就任期言之,里长十年一轮,粮长则并无一定 。最后的分别,就是粮里长虽司以上户充当,但粮长所辖地区辽阔,虽非本地土著,即为寄庄之户亦未尝不可;里长则以户籍攸关,非本里内住户不可。所以粮长尽可照财力佥编,里长则不能轻易更替。 但最足注意者,应为两者之间的分合关系。据我综合考察的结果,粮长的职务常有归并于里长,后者有取前者而代之的趋势,从下面几个例子可以证明:
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革罢粮长,征收粮令照黄册里甲人等催办。
洪武十九年(1386)革罢常熟县粮长,用里长催办。
景泰五年(1454)革湖广等属各县正副粮长,令里甲催办。
景泰中(二至五年)韩雍巡抚江西,奏罢粮长永充,以里甲为差次,从公佥充。
景泰七年(1456)七月罢福建粮长,以里甲催办。
嘉靖五年(1526)巡按监察御史刘隅审编里长于册,轮作大户。
嘉靖十四年(1535)昆山县主簿揭夔立图头法以代粮长。
嘉靖三十二年(1553)仁和县知县赵周以排年里长代粮长。
嘉靖末年浙江巡按御史庞尚鹏议革去粮长,以里长收粮,彼此互管,贫富通融,十年一审。
隆庆二年(1568)江西巡抚刘光济奏请用里长代粮长催办税粮。
万历十一年(1583)嘉定知县朱廷益以里长排年充粮长之役。
以上皆为用里长代粮长之实例。然亦有粮里二长合而为一的,如南直隶泗州的粮长里长即同为一人,故有“粮里长”的名称,每里设粮里长一人 。又有粮里二役,皆由同一人充当,惟其排定应役之年不同,如镇江府征收之法,原为“上年里长催毕科条,即充当下年粮长,经收各项税粮,名曰‘辖里’……并不佥点大户,兼收数里,贻累赔补”。 此法至万历二十四年(1596)修府志时仍然如此。又如浙江衢州府常山县,在万历三年(1575)施行一条鞭法前,“自税粮之外,一年里甲,一年粮长,一年丁田,一年均徭,一年造册。十年之中,五作而五休之,少得喘息以并力于供应” 。以里长代行粮长的职务的原因,不外如下几种:第一,粮区地面辽阔,征收之事极繁,粮长财力往往不能胜任,非若一里的“税粮有限,完纳亦轻。”第二,粮长有时不是本区内的土著,对于纳税户不甚熟识,催征困难,不若里长身在里闾,既无劳于往返,且里中人户直接归其管辖,催征自较容易。第三,载粮归里,可省经费 [1] 。以下举三例以说明之。洪武十九年(1386)十二月《大诰》三编第一“臣民倚法为奸”云:
……本以大户为粮长,掌管本都乡村人民秋夏税粮。其官吏见法正且清,难以作弊,却乃设计乱法。其乱法之计:将粮长不许管领本部乡村纳粮人户,调离本处或八九十里一百里,指与地方使为粮长,人户不识,乡村不知。其本都本保及邻家钱粮却又指他处七八十里百十里人来管办。务要钱粮不清,易为作弊。如此扰害细民。朕将原设三十余名粮长革去……用六百有零里长催办。
上言当时常熟县所以革去粮长用里长催办的原因,由于官吏从中作弊。但粮长一职全凭资产的标准来佥定,虽非本地土著,而属于寄庄人户者亦无不可,此为粮长制度内在的困难。观于万历《杭州府志》所载嘉靖三十二年(1553)仁和县知县赵周立排年征粮法时所言可知:
本县有四十二区。先年每区编粮长一名,设大名粮长 。每县以七里为一区,区一役,凡区之赋皆辖焉,最号繁巨。三岁一编定。里胥视谓奇货,并缘为奸。富家规避贿免者不惜百金。隐实张虚,纵强凌弱,盖役一家而需索者目百家,此既一害矣。及役既定,名下所辖赋多至二三千石,少亦不下五六百石。在城者或直收乡下,在乡者或直收城中,住居既多星散,人户又不识熟,催征甚难,钱粮难集,县中比并捐资代轮,动倾家产,其害又何如也。周知其弊,建议以排年里长岁轮一人,司里中赋,革大名粮长不编,前此诸弊皆得获免。盖一里税粮有限,完纳亦轻,且身在里闾,既不苦于往返,人户皆所隶,甲首又无敢负赖之者,即有赔偿,亦不旋踵抵之矣,于是倾荡之患什免八九,故诸邑至今为便。
隆庆二年(1568)江西巡抚刘光济上《差役疏》亦可参考:
一、佥粮解。照得夏秋税粮有起运存留,有本色折色。收解之役,名为粮长。各该州县有一年一审编者,有三年五年间一审编者,止是佥报殷实人户,原不轮年分甲。每遇编审之期,势豪大户汇缘规避。坊里佥报,索编百端。身未应役,而所费已不资矣。官府不得已而为一切苟且之计,或以数人而朋充一名,或令一身而管各户,闾里骚然,息肩无日。包揽者得肆侵欺,贫难者苦于赔 。一充此役,鲜不破家,此皆民间至苦极累事也。臣查得……粮长之役,或编殷实,或轮里长,皆我祖宗旧制。合无将各甲排年管催本里人户税粮,听其自行输纳。米入官仓,以管粮官典收;银入官库,以掌印官典收。查照旧规应用领解粮役几名,就于经催中审其丁粮近上家道殷实者,佥定名数,责令管解。粮米有搬运脚耗之费,折银有称收火耗之费,俱于派则内酌量加征,当官给发,以资其用,免其独力赔补。是以十年之中不过轮役一年,纵有一年之劳,得享九年之逸。况以本管里长催征本里人户,事势必为顺便。庶几祖制里甲催办之意,而审编之弊可杜矣。
此疏为刘氏奏请推行一条鞭计划中的一部分。自隆万以后,一条鞭法逐渐推行于各地。随着一条鞭的进展,粮长制度亦起了相应的变化:第一,如上所言,粮长的职务陆续由里长兼摄。第二,一条鞭法用银折纳田粮,由官府募役解运,官收官解之制逐渐盛行 ,粮长的责任从此较为减轻。《平湖县志》“粮长”条云:
……相传古(指洪武年间言)有大粮长,声势烜赫如官府是也。宣德间改为永充:……景泰中革,未几又复。正德中,民贫不能充其选,遂有串名法。(嘉靖中知县顾廷对)均平(法)行后,始每岁每里役一人为之,充解银米差役,复名之曰解户。其里之值年者曰见年,从前直日提牌,敛里甲钱,以奉各办之役。条鞭行,而见年无所事事,与粮长分上下五甲督催仓粮柜银,在官听比,兼任城垣圩堰等役。行之既久,繁费渐多,仅仅中人之产,十年中迭支两役,欲不耗破,不可得矣。……万历后,银差用官解,以空役出银贴之,他役亦多所裁革,止余米解在民,粮长役大省。城垣复用空役银官修,见年之役并省矣。
与平湖县情形大致相仿的尚有会稽县,常州府所属各县,并可作为说明上的补充。会稽县自隆庆二年(1568)行条鞭法后,令粮户依照期限赍银,自封投柜,不复佥立收头(此即负征收之责的粮长),收过银两听县酌量缓急,依次起解。至于解运路费,其系解京钱粮,遵照定例查给路费,其系解司解府者,则于每年见役粮里,各照其本年内田粮多寡挨次佥点起解。粮银一百两以上押以民灶一名,二百两以上押以吏农一名,五百两以上押以职官一员,以防侵匿迟延之奸 。又在万历二年(1574)江阴知县刘守泰议令于本县十八区粮长中,择立“收头”六名,专管收均徭银两,免去其他各项收放,并即抵作“解头”之派役。关于粮长征收保管和煎销银两的各项手续,皆有规定 。查在一条鞭法以前,征收本色,故解役最为繁重,自行条鞭法后,粮长或则只管收不管解,或则虽仍管解运,然所解运者为折色银两;且银额较巨者,多有官吏押送,或径由官解。故一般地说,粮长的职责实较前减轻了。
[1] 对于裁粮归里,亦有持反对的见解者,如归有光《乞休申文》:“天下亦有不设粮长之处,惟独江南财赋最重,故以粮长督里长,里长督甲首,甲首督人户,二百年以来,未有变更。今者新行里递,意或便于浙东;若嘉湖与苏州,上俗财赋相同。职生长苏州,亦知粮长之重难而不可废也。夫以里递收粮,似散钱不能成 ,又以小户督大户,乃如以羊将狼也。”按申文上于嘉靖末年为湖州长兴县令时。
四 几个组织上的问题
(1)粮长是否每粮万石设额一名?洪武四年(1371)九月原定“以万石为率设粮长一名”,其语意本甚明显。但有许多记载均径作“每粮万石设粮长一名”之语 ,则易引起误会,颇有语病。其实每一万石设一粮长仅仅是一种原则,事实上多不如此。例如洪武四年十二月,即当设粮长的诏令颁布后的第三个月,户部奏准浙江行省岁输粮933268石,设粮长134名 。可见不及万石便设粮长一名。又如洪武十九年(1386)《大诰》三编所载:“常熟县秋粮四十万石有零,教粮长三十余名掌之” ,可知一万石以上才设一名。总之粮长之设立,在最初亦不过以万石为概括的原则,其所辖之区或多或少于万石,才是实际的情形,并且,这里所说的仅限于正粮长的名额而言,若洪武十年(1377)及三十年(1397)先后增设之副粮长尚不计算在内。这个问题的另一方面的表现,就是各区粮额之不均。这种现象已散见于上“制度的演变”一节内,此外尚可引万历《绩溪县志》所载为证:
坊乡编为七区。先年每区额编一正二副,不论粮之多寡,苦乐不均。(嘉靖四十一年至四十四年)巡抚周如斗议于均徭银内编佥,未果。知府何东序行县酌议,不拘名数,以粮为主,通融编佥。此区粮少,附近粮多人户帮之。大约每粮一石计收银三十两,人户多而征收少,公事易完,民皆便之。
以前分区标准大约以里甲户口作主,故各区粮额多寡悬殊,粮长自不免苦乐不均之叹。何东序改变办法,以粮作主,随粮征银,各区通融编佥,不限以固定的名额,此为一条鞭办法中的一部分,民皆称便。
(2)编佥粮长的标准。洪武四年(1371)初立粮长时,仅以田粮的多寡作根据。至洪武十八年(1385)令各该有司复设粮长,以民户丁粮稍多者充当。 是编佥的标准,兼以丁额为据了。根据前引史料,知各地后来通行的办法是以一般产业的厚薄作标准。但实际上被佥派为粮长的不一定即为富户。其理由或因地方贫瘠,区内并无富户;或大户不愿充当此役,设法规避。后一现象,尤以正德以后为普遍,其事例已略见前节。兹请先言前者,宣德九年(1434)九月苏州知府况钟奏云:
近查长洲等县税粮不完,究其所以,盖因下等水乡艰难区分,原无殷富大户,俱系一般小民编充粮长,不能服众。……乞敕……但有此等艰难区分……即于附近邻境区内拣选殷实大户佥替。……
即此亦可知粮长有时不为本区土著的原因。隆庆《岳州府志》卷一一云:
其粮里长,吴越皆殷富佥之,楚弗然者,鲜殷富也。
即就一县内的情形而论,因各区贫富情形不同,其佥编办法亦不能不异。嘉靖十九年(1540)嘉兴知县卢楩谓:
切照本县钱粮浩繁,征收兑运悉自粮长,责寄攸重。频年审佥,慎择殷实大户承役。……访得德化等都殷实可充粮长之户尚多,各任其便,自帮协外;惟胥山四都,素称患区,田土委的瘠薄,人户委的艰难。遇佥粮长,不过短中取长,并无中人之产。本职因其不能胜役,每年每里轮一里长为之领袖,免其收运。但里长亦系小民,虽曰众轻易举,终为力小负重,至有赔 ,岂堪贻累?……本职矜念及此,买田二百七十亩,定名役田,每里给田三十亩,着令轮年领袖之人召佃收租,除本田粮之外,听以余米给瞻该年粮役。纵有赔补,赖有取资,庶几区患少拯,民困可苏,而国储可无堕误……
按设义田以济粮长之穷,以后亦有之,别详第五节。至于以里长兼摄粮长之职,其理由与实例均已见前,兹不再赘。
除因地土贫瘠无法佥得富户充当的场合以外,富户用种种不正当的方法以求脱免尤为粮长重负不落在富人身上的主要原因。万历二十五年(1597)宜兴县知县秦尚明论编佥粮长之难云:
总宜兴田万有千顷,而异郡囤庄去十之三,系著县头,率有户而无籍,世家巨户去十之一,蒙其祖户,率有田而无人。齐民以十五而胜全邑之徭,奈何能均?十五之中上户诡为下户,甚者上户竟等下户,而下户更过之。以贫民而代富民之役,奈何能均?
上半截言法内之弊,一为囤庄客户之多以致户籍脱漏,一为缙绅世族之优免以致粮赋亏短;下半截言法外之弊,如户则之诡寄挪移。大抵法内之弊尚有最高限度可言,法外之弊便无从究诘了。富户规脱粮长一役的理由,当因赔纳不起,此事实起于正德,而盛于嘉靖。上节引许赞粮长一诗最能扼要道出来。《嘉定县志》亦谓自嘉靖中朋充法行后:
民间以粮长为大害,奸民报役者遂因以为利。盖粮长既不论于粮,而论家资,家资高下非有凭也。故每夏秋之间,千金之家,无宁居者,如役本应轮甲,则报役为先唱乙,次及丙,及丁,各得贿满意,而后以甲闻。
其实论道理,自以兼论一切资产为公平;但论手续,却以专论田粮为简便。因为资产的调查,手续太繁,易于隐漏。不肖官吏自更易于以贿赂的厚薄,为应役的次第或役与不役的依据。粮长一役遂多由贫穷下户充当,而与立制的初意大相违背。所以斟酌于二者之间,还是以牺牲理论上的公平,以求手续的简便为有利,于是又有复趋于专论田粮或丁粮之势。这就是当时人拥护一条鞭法的原因。
从本节可知佥派粮长的标准,最初以田粮为根据,其后则以一般资产为根据,自行条鞭法后,复有专论丁粮的趋势。然户籍隶于丐户者,即有产亦不得充粮里长及入学。徐渭《会稽县志》“风俗论”云:
……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相传为宋罪俘之遗,故摈之名堕民——籍曰丐户,即有产,不得充粮里正长,亦禁其学。
此种法律上的限制,不仅会稽一地为然,故附及之。
(3)粮长之设是否全国通行?答案曰不然,《实录》载:
宣德七年十一月甲申,巡抚侍郎曹弘奏:山东六府粮草旧无粮长,只是委官催督,官少事多,缺人差委,往往税粮亏欠。
万历十七年(1589)刻本《四川总志》亦载:“蜀中旧不设粮长” 。从现存明代方志及史料观察,均不见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诸布政使司有粮长的名称。至在山东、陕西、河南各处,有所谓“大户”一役,其地位虽与粮长相近,但也不尽相同。因为他们只专管督办里甲的税粮,并没有划分粮区的制度 。
各地粮长设立的年代,今就其可考者汇列如次: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奏准浙江行省设粮长一百三十四名。六年(1373),苏松等府粮长每名下增设知数、斗级、送粮人夫各若干名。十年(1377)五月,奏准江西 、浙江、苏松嘉湖四府所属州县增设副粮长一人。十九年(1386)七月癸亥,命扬州武昌等府俱设粮长,以征民粮 。是年徽州府休宁县,亦设粮长 。原粮长之设,只偏重于东南,并非全国普遍地设立 。且时设时罢,名额的增减亦时有变更,要以地方的经济情形为定。人口赋税繁巨之区尚有设立粮长的可能,人口稀薄、赋税寡少的地区则没有设立的必要 。
各地粮长的名额,除散见于上引各条外,今再择录数则,以为参考及推论之助。嘉靖间嘉兴府编大粮长,每县只三四人 。万历间华亭县粮长,“凡一百一十七人” 。可见各县粮长数目多寡之悬殊。
以下为据嘉靖《安庆府志》载所属怀宁等六县的里长及粮长的每年人数。 (见下表)
上表望江县并未设立粮长,可知即在一府之中亦非各县皆设。
就各县粮长人数与里长人数观察,两者并不为正比例的增减,如潜山县里长51人,怀宁县里长42人,但两县的粮长数同为7人,因之各县间每一粮长所辖的平均里数亦复参差不齐。今如假定各县间每一粮长所领区内的税粮数约略相等,则“粮长人数”栏可以大概地表示各县税粮相对上的高低——粮长人数越多的县份,其粮额亦越大,反之越小,“里长人数与粮长人数的比例”栏指示各里间粮额的多寡,即粮长所辖区内之里数越多者,其各里之粮额越小,反之越大。依“粮长人数”栏大小次序排列,应为太湖、桐城、宿松、潜山及怀宁,但依“里长人数与粮长人数的比例”栏次序排列则为潜山、怀宁及太湖、桐城、宿松。
浙江金华府各县粮长的数目,据万历六年(1578)陆凤仪等纂修的府志所载,每县各区设正粮长一名,副粮长二名,其详细的分配如下。 (见下表)
又云:“国初至嘉靖年间皆有之,近年裁革,民称便焉。”可知其设罢不常。又正副粮长名额应为三名,正德万历两次会典均误作二名。
粮长之设,虽未全国普行,然其制度似亦被采用于日本。《日本考》云:“粮长,音看头那和多乃。” 似可为倭邦亦有粮长之证,粮长入清代以后仍然存在。《东华录》云:
顺治元年(1644)十月甲子,上诏“……凡……书吏,班皂,通事,拨什库,粮长,十季,夜不收等役,但有贪贿枉法剥削小民者照常治罪。”
且粮长赔累之苦,至雍正年间(1723—1735)仍未已 。又可见这种制度的历史之长远了。
五 粮长的盛衰及其祸害
《明史·食货志二》载:“粮长者,太祖时……输以时至,得召见,语合,辄蒙擢用”,是为粮长之全盛时期。当时以粮长致身显宦者,史不绝书。如浦江郑濂以赋长至京,太祖问治家长久之道,语合,欲官之 。乌程严震直以富民择充粮长,岁部粮万石至京师无后期,帝才之,洪武二十三年(1390)特授通政司参议,再迁工部侍郎,二十六年(1393)六月进尚书 。其举税户人才而仕至卿贰者,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归安汤仲行之任吏部侍郎,洪武三十年(1397)长兴严良奇之任刑部侍郎,潘长寿之授佥都御史 。是年八月郑濂弟沂亦由税户人才擢礼部尚书 。又如史彬在明初恭谨力田为粮长,税入居最,每条上利害,多所罢行 。上海夏宗显洪武中为粮长,谨好礼,田赋皆先时而集,爱恤细民,铢两无取 。《上海县志》载:“太祖召诸粮头入见,(陈)秀手足胼胝,呼为好百姓,给帖一道,内云有此帖者是我良民。” 此皆粮长中的优秀分子。然扰民作恶的粮长更大有人在。如洪武中嘉定县粮长金仲芳三名,巧立各种钱、米名色计达十八种,以科敛于粮户 。粮长邾阿仍设立钱米名目共十二种,虐取于民。正米加五成收受。勒令粮户以房屋、牲口、衣服、农具等项纳钱粮 ,或则倚官挟势,渔虐细户 ,或则妄报灾荒,诡图蠲振 ,或将各户税粮干没入己,故意抵赖,迁延不纳官府 ,诡计多端,真可谓集田赋弊病的大成了。粮长的舞弊,几与明代相终始,如景泰中王竑巡抚淮阳卢三府,徐和二州,革粮长之蠹民者 。这种例子,几于无代无之,后复有论,今姑不详,至其地位之降低,则始自永乐迁都以后,迨及正嘉时,赔累之苦尤甚。刘淇《里甲论》云:
“……宣德五年(1430)南京监察御史李安,六年监察御史张政言粮长之害。自是严加禁饬,又不得朝见,冀幸意外,故其人自以轻,而赔累之患起,亦自然之势也。”
按宣德五年(1430)李安上言粮长苛敛横征之害,同年江西庐陵、吉永二县耆民建言永充粮长怙势害民 。六年(1431),张政言江浙等处粮长徭役纵富差贫,科敛以一取十,词讼颠倒是非,粮税征敛无度。役使善良,奴视里甲诸弊 。均已见前文。以下略言粮长赔累的情形。
粮长的赔累,一因税粮太重,二因代人赔垫,三因官府例外需索过多。关于最后一点的具体例证,如宣德七年(1432)七月己未巡抚侍郎赵新奏:“粮长里长漕运赴京,道途艰苦,费用浩繁,及抵库所,多为奸狡之徒诈骗,乞严加禁革,俱从之。” 史又载:“宣宗好促织之戏,遣使取之江南,其价腾贵,至数十金,时(浙江诸暨县)枫桥(镇)一粮长以郡遣觅,得其最良者,用所乘骏马易之,妻妾以为骏马易虫,必异。窃视之,跃去矣。妻惧,自经而死。夫妇伤其妻且畏法,亦(自)经焉。” 以一促织而累死两条人命,这又是一个例子。又有因为不堪官府压迫以致叛乱者,正德六年(1511)江西永新黄浩入供里役,为粮长,多逋负,官府征之急。同役避征者相率入据桃源洞。官军攻之,拥众据浙江常山,犯衢州之开化,据濠岭尺华埠。都督李隆督兵征之,退归江西。浙兵既散,贼复至。其后都司指挥千户百户皆为所掳,贼复退归江西,乃合兵剿平之 。按此事不见于《明史》,《武宗本纪》载正德四年(1509)两广、江西、湖广、陕西、四川并盗起。五年(1510)二月江西贼炽。六年(1511)二月己酉,起左都御史陈金总制江西军务。八年(1513)正月癸酉右副都御史俞谏代陈金讨江西贼,十月丁未俞谏连破于东乡,江西贼平 。黄浩之乱当为此次滔天巨浸中之一波。
正德间(1506—1521),长州沈周记桑民怿嘲富翁条中有云:“近年民家有田二三百亩者,官司便报作粮长,解户,马头,百亩上下亦有他差。致被赔贿不继,以田典当输纳,再不敷者,必至监追期限比较,往往瘐死者有之。往年田亩值银数两,今亩止一二两,尚有不愿售(按当作购)者。其低洼官田,愿给与人承种办粮不用价,人尚有不欲受者。其奈朝廷一应供需,岁增月益,皆取于民……今民不堪命,以致伤生破产。……” 粮长赔累之苦以致无人肯置买田地,这是多么严重的问题!当时官场有以编充粮长来报私仇的,如正德中长州知县郭波因与原任兵部侍郎致仕家居尚书刘缨有小隙,编其家粮长七名。刘不胜悲愤而卒。其子孙不能承役,逃移四方,家立破 。这是多么残酷的事实!
嘉靖六年(1527)二月十三日宽恤诏,论及粮长的积弊,大意谓州县官吏往往受贿,将富豪之家除免,止佥善良人户充当。应役以后,州县一切公私应用,多令粮长出办,甚则令备土仪货物,纱罗段匹等项馔送往来势要。管粮佐贰官又复索要常例银。又或有乡官势豪,不肯依时纳粮,亦由粮长代输。以故一当粮长,无不破家荡产 。同年,兵部尚书李承勋上《陈八事以足兵食疏》,其一谓“便输转以苏民困”:
国家粮税多仰给东南。粮长之设,责在收纳。苏湖等处粮长所管税粮更多,解纳杂费尤甚。州县不肖者以粮长为囊橐,上司过刻者视粮长为寇仇。兑军之类,每石包赔七八斗者有之;起运白粮,包赔二三石者有之。各卫菽豆之类,每石不过值银二三钱,而他费几至一两者有之。家有千金之产,当粮长一年即有乞丐者矣。家有壮丁十余,当一年即为绝户矣,民避粮长之役,过于谪戍,官府无如之何。或有每岁一换之例,或为数十家同充之条。始也破一家,数岁则遍乡无不破家矣。……”
因为粮长赔负不堪,故嘉靖中东南等地有设立义田以佐费用者,其事已见上文。嘉靖四十年(1561)十二月壬戌,刑科给事中赵灼条陈二事,其中一条议立义田亦谓:
江南赋役必责粮长,粮长承役,必至破家。宜设义田,收其所入,以俾承役之人。上区田六百亩,中区五百亩,下区四百亩。计亩出金置产,有司为之课督,则民不偏累,国课可足。
户部复:“设立义田,恐于民情不便,徒滋奸弊。” 其事固不果行,然纵令实行,恐亦与事无济,因区区田产收入所能补助者有限,而流弊或反滋多。
粮长的赔累,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则为粮长的舞弊情形。后者与前者自有密切的关系 。嘉靖间吴县黄省会云:“自郭令信任巨富粮长,纳其赃贿千万。以致粮长倍收,人吞并,乡民莫之控诉。而粮长自用官银,买田造宅置妾,百费则又开坐于小户,谬言其逋,至今粮长虎噬百姓以奉县官”。粮长朘下媚上的两重人格,末句一语破的,无异实录,黄氏又云,“自郡守徐,亲信吏胥门隶往往成富人。至今……吏胥因缘为奸……其富而讼者,粮长之欲脱稽其逋者,所赠尤多。” 富人粮长尚得以贿赂方法脱免一切负担,所苦的只为贫民小户罢了。
明末长兴丁元荐云:“吴中诸大家缙绅,强半起于粮长,其子孙至今繁盛;如吾族、如朱、如孙、如李,皆当粮长起家。今之富翁皆巧为规避躲闪……输纳粮米,皆以扇飚糠皮充之,或私自折干,殊可珊笑。” 我们不相信明末的粮长的道德一定退化了,但觉得当年以粮长起家的理由一定别有所在。
(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7卷第2期,194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