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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户籍·田制·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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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户籍

隋朝的户籍户籍是封建国家赋役征发的基本依据,因而历代封建皇朝都重视对户籍的管理。有关隋代户籍方面的直接史料,虽已湮没无存,但唐承隋制,从唐律看,隋代的户籍制度,当与唐代大致相同。另外,隋朝进行了大规模的户口检括,并取得了成功,应当有较完备的户籍管理制度。

隋文帝开皇九年(589),有四百零九万九千六百零四户。炀帝大业五年(609),有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四十六户,四千六百零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口,二十年的时间,户数增加了一点一七倍。户口增长如此迅速,在封建社会人口史上是相当罕见的,这其中除自然增殖外,主要是隋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大索貌阅”和“输籍法”等,将隐漏的户口检括出来了。

隋朝因袭北魏的三长制,把它作为检括户口的地方组织,五里为保,设保长;五保为闾,设闾正;四闾为族,设族长。畿外设置里正、党长,前者相当于闾正,后者相当于族正。畿内保长、闾正、族正与畿外的保长、里正,党长称“三长”。三长是推行均田、劝课农桑、催驱赋役和检查户口的农村基层组织,都有检括户口的职能。

开皇五年(585),文帝下令“大索貌阅”,进行全国性的户口清查。政府按户籍上登记的年龄、相貌与本人核对,检验是否以丁壮诈老诈小,还鼓励居民互相检举揭发,如户口所据不实,正长要受罚流放远方。其目的是要把浮游民及世家豪门的荫附户搜括出来,载入国家户籍,增加赋税收入。

在“大索貌阅”的同时,还实行“析籍”政策,规定堂兄弟以下分立户籍,以防容隐。魏晋以后,家族聚居已成传统,北魏“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东魏赵郡李元忠,拥有家室几千家,到隋初,这种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荫附者都不承担赋役。实行“大素貌阅”和“析籍”以后,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

文帝在整顿户籍的同时,又采纳宰相高颎的建议,实行输籍定样。高颎认为:民间的租税缴纳虽有规定,但当年征收时,有许多特别免除的注记,而地方官曲循私情,在文书记载中舞弊,没有明确的帐簿,难以查对。鉴于这种情况,由朝廷制定统一的税务登记格式,将各户所输课税,依家产定额,写入册籍,所以称作输籍定样。每年五月初五,令百姓三党或五党(每党一百家)共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这样百姓无法逃税、漏税,地方官吏也难以从中作弊,租税得以直输朝廷。这些措施,明确了征税标准,有利于解决赋役摊派不均的问题,否则,即使将浮游之民或荫户收归国家编户中,他们也会因无法负担而再次逃亡。输籍法实行后,大量逃亡农民与依附豪强的荫户“悉自归于编户”。

到隋炀帝初年,隐丁问题又日益严重起来,当时“或年及成丁,犹诈为小,未至于老,正免租赋”。大业五年(609),户部侍郎裴温再行“貌阅”,实行里长、乡正、县官连坐法,若查出一人情况不实,县官解职,乡正里长流配远方。同时,让百姓检举,若查出一丁,让被查出者代纳赋税。这次大索貌阅的结果,计帐进二十四万三千丁,新附六十四万零一百口。

此外,隋代地方官括户的也很多。如乞伏慧当曹州刺史,“曹土旧俗,民多奸隐,户口簿帐,恒石以实”,他在曹州括户的结果是“得户数万”,以后他又在任齐州刺史时“得隐户数千”。又如令狐德熙任沧州刺史时,也括得一万多户。

总之,隋朝廷检括户口的结果,减少了户口的遗漏诈伪,使国家控制的劳动人口迅速增加。

晋至隋的几个户口统计数字如上。

从上面统计数字可见,自北魏中至隋大业时,约一百余年间,户口增加了百分之八十。北周大象时人口,为九百万,隋平陈时,所得南朝户数为五十万,如以每户四口计算,口数亦不过二百万,即南北朝人口总共不过一千一百万。经过二十六年时间,到隋大业二年,口数已增加不止四倍了,增长速度之快,居历代之首。

隋初人口激增,除自然增长外,主要是朝廷检括户口的成功。隋代的户口检括很有特色,“大索貌阅”重在用行政手段,而“输籍法”则发挥了经济因素的作用,一方面,它将“编户齐民”进一步稳定在朝廷控制之下;另一方面,它给那些逃亡和依附农民重新回归的机会,“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民,奉公上蒙轻减之征”。使农民自愿脱离豪强的荫庇成为国家的编户。另外,士族门阀势力经过一再打击,势力已经衰微,没有足够的实力同朝廷争夺民户。这也是隋代括户成功的重要因素。随着大量的人口成为国家的编民,出现了隋初社会经济空前繁荣的景象。

炀帝即位后,滥征徭役兵役,对社会经济和人口发展破坏极大。营建东都“每月役丁二百万人”,“僵仆而毙者,十四五焉”。

北筑长城,兴兵百万,“死者大半”。据唐人传奇《开河论》所载,修大运河征丁三百六十万,开到徐州附近,已经死掉一百五十万。大业八年(612)起三次东伐高丽,被征者总数达四百万人,仅第一次征高丽就死伤二百万,造战船的役丁“昼夜立于水中,略不敢息,自腰以下,无不生蛆,死者十三四”。转输军资役“往还在道,常数十万人”,“车中往者皆不返,士卒死亡过半”。这些数字不一定十分精确,但男性劳动力损失极大是可以肯定的。炀帝的暴政,把整个社会推到绝境,农民大起义如烽火燎原,燃遍全国,一些地主贵族也纷纷组织武装。隋朝统治者疯狂屠杀和镇压人民,农民军则以牙还牙,“得隋官及士族子弟皆杀之”。经过炀帝的暴政及隋末大动乱,全国人口锐减,到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大业所有八百余万户,末年离乱,至武德有二百余万户”。隋末动乱对人口的影响,在各地区之间是不平衡的,它主要集中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特别是今山东、河南、河北三省,这里曾是隋代最重要的经济区,隋炀帝的各项重大工程的力役负担也是在这一地区,另外,这里也是进攻高丽的基地,兵役、徭役大多由这里的人民负担,隋末农民战争中,这里又是双方激战的主战场,人口伤亡必然是很大的,加上隋大业七年(611)秋季的大洪水,漂没山东、河南四十余郡,这一切都造成了对该地区生产力的严重破坏。因此,唐初实行均田制时,这里是最大的宽乡。

唐朝的户籍的编造唐皇朝制定了周密完备的户籍管理制度。

唐代检查户口、劝课农桑的基层组织是乡里,“唐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里正一人,是最基本的政权单位。里正由勋官六品以下的富户白丁担任,用来“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

唐代户口统计有籍与帐两类,一年一造帐,三岁一造籍,籍就是户籍,帐又分为乡帐和计帐。

户籍的编造方法。首先让民户自报姓名、户口、年龄、土地数量、土地坐落、户等,编成手实,作为户籍编制的基础。“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手实经审核,用楷书抄写,每乡一卷,缝上都注明某州、某县、某等户籍,州名上加州印,县名上加县印,然后装潢,一式三份,州县各保存一份,送尚书省户部一份。户籍在原则上连续保留五次,共十五年,尚书省保留三次,九年。

造籍用的纸张、笔墨、装订等费用,由各户负担,开元定制,计帐的费用,每户征收一钱(开元通宝一枚);户籍费用,每人征收一钱。西州高昌县开元末年的税凭残片中,有“计帐钱并了”的记载。

乡帐,《新唐书·食货志》载:“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年终登记各里每户的户口、年龄及田地广狭的记录为手实,把它们汇总起来就是乡帐。而计帐则是为了“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大概是户部根据乡帐所载本年户口,预计下年的赋税收入,与近代的财政税收预算相似。

户口登记为什么有帐又有籍?帐与籍究竟有什么不同?后者何以要三年一造?文献没有交待。据黄盛璋先生推测,乡帐主要是为户部的计帐服务,给它提供预算的依据,而计帐则是为来年的租庸调做预算,所以一年一造。乡帐只须手实自造,级级上报,最后户部总其成;户籍则是由县司责手实先造计帐,然后赴州依规定汇总,费时前后两三个月,最后还要盖上州县印,并加装潢封面,送尚书省。说明户籍重要得多,登记项目格式大约也详细复杂得多,大概和授田有关,所以三年一造。从敦煌遗书中所发现的唐代户籍,登记项目多与授田有关,并且相当详尽,可以看出帐与籍作用不同。

唐代户籍可以分成编户与非编户两大类。编户是编入户籍的居民。可以是品官,也可以是白丁,但必须是良民。编户又可以分为课户与不课户两类。按租庸调法纳税服役的普通民丁,称为课口,有课口的户称为课户,无课口的称为不课户。不课户有以下几种:一是贵族和外戚的亲属;二是九品以上的职事官和勋官;三是各级学校的学生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户籍的人都免课役;四是六十岁以上的老男及残废、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当是指流外九品),本人免课役,称为不课口;五是有勋的百姓,即并非勋官但从军有功免课役。敦煌与吐鲁番发现的唐代户籍残卷,都注有课户或不课户。

非编户有三种,一是贱户,分为三等,最低的是官奴婢,大多是被籍没的罪犯家属。唐律规定奴婢同于资财、畜产,所以身份最贱,他们不授田,也不纳税,不能编入州县户籍,而另入一种奴婢籍。较高于奴婢的有部曲、客女,均为私家的家仆,身份近似农奴,因为都属私人使用,因此附属在主人的户籍中。

贱户中还有一种是官户,唐代官户大多是“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今朝配役”者,它与部曲、客女的区别在于官户属于官家,而部曲、客女隶属于私人。官户可以授田,减百姓口分之半(四十亩),其地位高于官奴婢,官奴婢遇恩赦时,可升为官户,官户隶属于司农,在州县无籍。

二是方外,指释、道及为逃避赋役而避入寺院的逃户。唐代释、道都占有一定的田亩,如嵩山少林寺有柏谷坞庄,占地达四十顷,代宗时,长安一带“丰田美利,多归于寺观”。但他们不负担赋税,所以没有户口。因寺院享有免赋役的特权,唐代有许多逃户,为逃避租庸调与户税,而避入寺观中。

三是士兵,唐初实行府兵制,士兵来源皆所属下户、白丁。士兵本来在原编户内,自玄宗开元年间府兵制破坏,改为募兵后,兵农分离,成为一种专门职业,士兵与编户内丁口无关,两税法实行,论户不论口,士兵一向不纳赋税,因此,也不在户口统计之列。

唐代户口中,占人口大多数的是非编户,少部分是编入户籍的主户或土户,唐人称后者为实户,即使是实户,在户口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实的问题。首先是隐匿。户籍是征收赋役的依据,唐初就有隐瞒户口逃避赋税的问题存在。安史之乱后,这种现象日益严重,“其丁狡猾者即多规避,或假名入任,或托迹为僧,或占募军伍,或依倍豪族”。两税法实行后,元和六年对(811)一些地区隐瞒的户口数,竟相当于总户口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其次是虚存丁口,唐代“户口增加”是朝廷考察官吏政绩的重要标准,一些官员为博取声名政绩,在户口逃亡后仍虚存丁口,造成户籍管理不实的问题。

唐朝户口的发展与变化唐代户口发展情况,可以安史之乱为界分为两个时期。前期,由于国家实行了一系列政治和经济改革,社会进入了一个自两汉以来,又一个长期安定繁荣阶段。这段时期人口急剧增加,到天宝十四载(755),达到全盛。后期由于各种矛盾日趋激化,战乱不断,使户口严重减耗,迟滞不前。户口升降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是密切相关的。

由于隋末大规模的征调和战乱,人口损耗十分严重,唐开国后,又进行了十年的统一战争,人民的兵役、徭役负担仍很沉重,再加上唐初自然灾害频繁,朝廷诏令也称当时是“田亩荒废,饥馑荐臻”,户口较隋时“百不存一”。《新唐书·食货志》也记载,“贞观初(627)户不及三百万”。

唐统治者已感到户口锐减的严重性,于武德四年(621),下令括天下户口;七年,颁布均田制与租庸调制,使农民与土地重新结合起来。如前所述,为配合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唐代制定了周密的户籍制度,还规定,违反户籍法令者处以重罚,从而大大加强了朝廷对户口的控制。此外,朝廷还明确规定:“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听之”,使大批在隋末战乱中得到解脱的奴隶、部曲上升为均田农民或佃农。唐太宗还招抚流出边外的人口,允许归来后免役数年,同时招徕、收降甚至劫掠外族人口,使之内迁,到贞观三年(629),流徒塞外之人来归及突厥前后内附“开四夷为州县者,男女一百二十余万口”。四年,俘东突厥男女二十余万,迁至内地,居长安者近万家。五年,以金帛赎还隋时被没于虏男女八万口,还为平民。六年,“党项、羌先后内属者三十万口”。十六年(642)又下诏“敕天下括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

经“贞观之治”,到高宗永徽元年(650),全国户口达三百八十万。高宗虽仍叹息,“犹大少于隋初”,但增长速度还是很快的,所以他又对长孙无忌说:“比来国家无事,户口稍多,三二十年,足堪殷实”。

武则天当政时,国家治理得还是好的,这段时间,社会经济和户口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增长,在她去世的神龙元年(705)户升至六百十五万多,超过贞观时的一倍以上,口数达三千七百十四万人,是贞观时的三倍。

武则天以后,发生多次宫廷政变,朝廷动荡不安,直到玄宗铲除太平公主势力。玄宗能用人唯贤,少建寺院,革新吏治,因而出现了“家给人足,人无苦窳”的“开元盛世”。这时封建经济高度发展,唐代户口达到最盛时期,户九百六十一万,口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但这个数字看来是很保守的,唐人杜佑曾说:“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甚也”,隐漏的数字有多少,现已无法统计,但开元、天宝时的实际户口数字,肯定比官方统计高得多。杜佑估计,隐漏连同逃亡户,天宝的实际户数,至少有一千三四百万,如按天宝元年平均每户五点八口计算,当有八千万口左右,这是可以肯定的。

从唐初到天宝十四载(618—755),中国人口的发展基本上是一条直线,即使按史籍记载的数字,唐初二百余万算作二百二十万户,到天宝十四载为九百六十一万户,一百三十八年中,人口增加了三点三倍,年平均增长率为百分之八点七,高于两汉而低于隋朝(隋代时间太短,与唐代可比性不强)。

唐代户口于天宝十四载(755)发展到顶峰,同年冬爆发了安史之乱,历时八年的这场战乱,使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中国人口又一次惨遭劫难。肃宗乾元三年(760)只剩一百九十三万户,一千六百九十九万余口。人民除直接死于兵祸及逃亡或为豪强隐占外,还由于吐蕃乘虚而入,“凤翔之西,邠州(今陕西彬县)之北,尽蕃戎之境,湮没者数十州”,陇右河西之地尽为所占,安西四镇尽失;南诏西连吐蕃抗唐,剑南诸州也不复为唐所有。因而该年参与统计的只有一百六十九个府、州,相当于天宝末年府、州数的一半。而且直接遭受战乱破坏的多是中原人口稠密地区,因此户口的损耗难以推断。

代宗广德二年(764),即平定安史乱后的第二年,户数回升到二百九十三万,但大历年间(766—779)又复降至一百三十万户的最低点,这是由于安史乱后,藩镇割据,“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入于朝廷”,唐直接管辖地区缩小,所以在籍人户也大大减少。

德宗建中元年(780),因均田制与租庸调法破坏,形成“王赋所入无几”的严峻形势。杨炎请行两税法,一律按资产和田亩的差率确定纳税等第。当时“分命使臣,按地收敛,土户与客户,共计得三百余万”而“就中浮寄,乃五分之二”。由于占五分之二的豪强隐占的浮寄客户被检出,成为国家编户,因而这年户数上升为三百八十万户。由于两税按户等纳税,与口没有直接关系,从此官方的户籍统计只有户数而不再有口数。

宪宗元和二年(807),户数又由建中的三百八十万户降到二百四十四万户。据李吉甫《元和国计簿》所记,当时有四十八个镇,二百九十五个州府。有凤翔、鄜坊、邠宁、振武、泾原、银夏、灵盐、河东、易定、魏博、镇冀、范阳、沧景、淮西、淄青等十五道七十一州不申报户口。可见唐朝直接控制的区域缩小了。

会昌元年(841)为二百十一万户,而前面的文宗开成四年(839)与相距几年的会昌年间(共六年),户数都接近五百万,在这样短的时间内,人口大起大伏,统计不实显而易见。

武宗死后,唐皇朝日益衰败,藩镇势力强大,连全然不实的户口统计也没有了。

第二节田制

隋唐初年均田制得以施行,一方面是因为朝廷需要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上,向他们征取赋役,以保证朝廷的收入;另一方面,当时朝廷也拥有大量无主荒地可供均田所用。隋初,由于北齐、北周连年战乱,百姓逃亡,土地荒芜,因此,隋初是可以掌握到较多荒地进行均田的。唐初,朝廷能掌握的荒地,可能比隋初时更多一些。隋末由于炀帝暴政和长期战争,出现了很多荒地。“黄河之北,则千里无烟,两淮之间,则鞠为茂草”。这种情况直到贞观时期还没有彻底改变过来,当时伊洛以东,直到沿海,仍然是“灌莽巨泽,苍茫千里,人烟断绝”。七世纪三十年代,全国人口只有三百万户,相当于隋朝三分之一左右。从唐初人口的锐减,也可以看出大量荒地的存在。隋、唐初存在大量荒田,是实行均田制度的物质条件。

隋朝的均田制从北魏开始实行的均田制,到北周末年已遭到破坏,开皇元年(581),隋文帝称帝后,二年马上颁布新令,继续推行均田。以下是开皇新令的主要内容: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丁负担赋役,六十为老,免除赋役。

丁男、中男按照北齐旧制授永业田和露田,并要求种桑、榆、枣树。田宅地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

诸王以下到都督,都授给永业田,多少不等。最多可以得到一百顷,少者四十亩。

京官还有职分田,一品官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额递减。五品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一顷。官吏还有公廨田以供公用。

开皇十年(590)又下诏:凡是军人,都在所属州县登记户籍,参与均田。

隋代均田制有关内容作简略分析如下:第一,农民的受田。开皇新令规定,丁男中男永业田、露田遵照北齐的办法,就是说,丁男受露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开皇二年田令虽然没有妇人奴婢受田的规定,但《食货志》记载“炀帝即位……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按开皇新令中“未受地者皆不课”的规定,可知在炀帝即位之后,他们不受田,也不承担租调,在此之前他们是负担租调的,因而也是应该受田的。另外,均田令中大概也有老小受田的规定。《食货志》记载开皇十二年(592)均田的情况时说:“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说明这次均田,老小是受了田的,不过比丁男要少些。说明均田令中有老、小受田的规定。

第二,军士的受田。照开皇十年“垦田籍帐,一与民同”的规定,说明军人是与农民同样受田的。北魏、北齐时禁军都受永业田,西魏、北周府兵制建立后,许多府兵原是均田制下的百姓,只是充作府兵之后才除其县籍的。隋文帝时,府兵和农民一样受田,籍帐仍属州县。府兵制下的兵士,就是均田制下的农民,兵农合一化了。此外,隋文帝时还规定,士兵为国家而死,土地不收回,这是国家对府兵的优恤。唐朝也继承了这种做法。

第三,官吏的受田。隋代官吏受田分为永业田、职分田和公廨田三种。诸王以下到都督凡有封爵和有功勋的官吏都可以受永业田。官吏的永业田源于北魏的永赐田,一人一顷,可以买卖,北齐时这类土地买卖更甚,隋承北齐制,明确地把这类土地叫做永业田。从永业田的世袭和买卖的发展来看,均田制下的土地私有制是日趋发达了。职分田和公廨田,源于两晋的茶田、禄田和州郡公田,继承于北魏时的刺史、太守和县令等所受的公田。北魏时这类土地要求“更代相付”,即官员离职后必须交传给后任,不准买卖。隋代对这类田地的买卖不见明文规定,但唐代仍不准买卖,估计隋朝也是如此。隋代职分田的收入为官员俸禄的一部分,公廨田的收入作官署的办公费用。

隋代均田制内容的史料极为稀少,有关均田制实行的材料更为鲜见。现据仅存的有关史料将均田制实行的情况揭示出一些。从开皇二年均田令颁布,到大业五年(609),隋皇朝在不同时期,主要解决了不同人的土地要求。其顺序是:官员,游民与浮客,府兵卫士和百姓。

开皇二年至五年四月前,隋皇朝主要授给官员永业田。《隋书》卷四四《王谊传》中,太常卿苏威说:“户口增多,民田不足,欲减功臣之地以给百姓”,王谊反对,认为百官“历世勋贤,方蒙爵土,一旦削之,未见其可”。苏威的“功臣之地”与王谊讲的“方蒙爵土”是指百官得到的皇帝的赐田呢,还是所受的“永业田”?隋文帝在位时,赐臣下奴婢、资财很多,赐田宅的记载只有四人次。所以,这里应指的是开皇五年四月以前,普遍授给百官的永业田而言。这样,他们的话就清楚了,苏威的意思是,在实行均田制时,百官所得的永业田很多,而百姓受用却很不足,建议削减百官的永业田来弥补百姓受田不足。王谊的意思是,隋朝刚刚建立,正需百官建立“功勋”之时,削减他们刚刚得到的永业田,必将引起他们的不满。这说明开皇五年以前,隋实行了均田制,但只是授给官员大量的永业田,而农民受田则很少。

开皇五年,隋皇朝主要解决了游民浮客的土地问题。隋朝建立初年,就面临着山东(指太行山以东,原北齐旧境)游民和浮客问题。开皇五年实行大索貌阅与输籍法时,山东人口中,逃避赋役的游民占六、七成,各地“疲敝”之人,也以壮丁诈老诈小,逃避赋役。大索貌阅之后,“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这新附之人应该都是逃亡农民,把他们登记在户籍上,向他们征收租调,就必须解决他们的土地问题。

除游民外,还有大量浮客。魏晋以来,世家大族荫庇大量民户,这些民户不向封建国家申报户口,被称为“浮客”。浮客的存在,使国家编户减少,影响了财政收入。开皇五年(585)高颎建立输籍法,把浮客从豪强手里争夺到国家籍帐之中,既然使他们成为国家编民,也就必须授给他们土地。

开皇十年(590)主要是解决数十万府兵卫士的土地问题。开皇九年春,隋以五十万大军一举攻灭陈朝,从而实现了全国的统一。同年五月,文帝下令军士“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应理解为凡是军人都要和百姓一样隶属州县,申报户籍,受还土地。府兵“寓之于农”,是隋文帝对西魏以来府兵制的重大改革。如果隋朝廷不授予工士土地,这一改革就成了一纸空文。同时,朝廷规定,给予阵亡卫士的家属以特殊的照顾,为国家而战死者,其应还给国家的露田可以由其于继承,这也说明卫士是受了田的,否则就不会有退田之说。

开皇十二年,主要授给百姓土地。《食货志》载,开皇十二年,户口增加,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于是文帝“岁使四出,均天下田”,实施结果是“其狭乡,每丁才二十亩,老小又少焉”。那么在宽乡,百姓得到的土地会多一些的。

隋炀帝大业五年(609)春正月,“诏天下均田”。这次均田的情况,史天明文,无法查考。

总之,隋开皇二年均田令颁布后,逐步实施了均田,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唐朝的均田制唐朝继续实行均田制。唐朝开国后,沿袭前代均田制,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于武德七年(624)颁布均田令。开元年间,唐玄宗又两次颁布均田令,其基本精神与武德时一致。唐代均田制的内容在《唐六典·尚书户部》、《通典·田制》等书中有较详细的记载,现概述如下:第一,关于一般人受田。唐代规定,男女始生为黄,四至十五岁为小,十六岁至二十岁为中,二十一至五十九岁为丁,六十岁以上为老。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田一顷(原注:中男年十八以上者,亦依丁男给),老男或笃疾给四十亩,寡妻妾给四十亩:丁男、中男以外的人,如果是户主,将按半丁授田;所授田中,丁男、中男十分之二是永业田,十分之八是口分田: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也是如此。又规定,工商业户永业田、口分田都减半授给,居住在狭乡的不授。

第二,关于贵族官吏的受田。规定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或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或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或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爵同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爵同职事官从四品各十顷,子爵同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爵同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六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

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官给田,如果兼有官、爵及勋,都应给田者,按多者给,但不重复给田。

永业田都可以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使子孙己除名者,所授土地也不追回。

唐制,口分田即前代的露田,人死后朝廷将田收回:永业田即前代的桑田,可传给子孙,不再收回。

唐制,有实际职务的官都称职事官,在京者为京职事官:州县、镇戍、岳渎、关津为外职事官。散官又叫散阶,文武入仕者皆带散位,叫做本品,共九品,有正有从,自正四品以下,有上、下共三十等。勋官,是给有功勋的文武官员的称号,从上柱国到武骑尉,共十二转。

官吏除受永业田外,还有职分田与公廨田。

官吏受职分田,一品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并在距京城百里内给田。

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府的职分田:二品十二顷、三品 十一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原注:京畿县亦准此,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

镇守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五品五顷,六品三顷五十亩,七品三顷,八品二顷,九品一顷五十亩;下府及郎将各五顷,上府果毅都尉四顷,中府三顷五十亩,下府三顷,上府长史、别将各三顷,中府、下府各二顷五十亩。亲王府典军五顷五十亩,副典军四顷,平牛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备身各三顷。诸军上折冲府兵曹二顷,中府下府各一顷五十亩。其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旅帅二顷,队正副各八十亩,皆于领所州县内给,其校尉以下,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领者,不给。

关于公廨田:朝廷各官署的公廨田:司农寺给二十六顷,殿中省二十五顷,少府监二十二顷,太常寺二十顷,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顷,太府寺十六顷,吏部、户部各十五顷,兵部、内侍省各十四顷,中书省、将作监各十二顷,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顷,尚书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顷,工部十一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监各九顷,礼部、鸿胪寺、都水监、太子詹事府各八顷,御史台、国子监、京县各七顷,左右卫、太子家令寺各六顷,太子左右卫率府、太史局各四顷,宗正寺、左右千牛卫、太子仆寺、左右司御率府、左右清道率府、左右监门率府各三顷,内坊、左右内率府、率更府各二顷。

地方官吏的公廨田: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都督、都护、上州各三十顷,中州二十顷,总宫监、下州各十五顷,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中下县六顷,上牧监、上镇各五顷,下县及中牧、下牧、司竹监、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诸冶监、诸仓监、下镇[上]关各三顷,互市监、诸屯监、上戌、中关及津各二顷,下关一顷五十亩,中戍、下戍、岳渎各一顷。

官吏的职分田与公廨田,名义上是公田,不是官吏的私田,交农民耕种,由各级官署收租。职分田的收入是官吏俸禄的一部分,公廨田收入做办公费用。

第三,关于土地的买卖、倍田、赁质。其一,贵族官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不受限制。百姓“有身死家贫无力供葬者,听卖永业田”,愿意由狭乡迁往宽乡的,或者充作住宅、邸店、碾硙者,也可以卖口分田。规定买入的田地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受田的限额。在狭乡买地者,可按宽乡应受额购买,已卖地者,不得再申请受田。所有土地买卖,必须申报官府,年终办理除附手续,如没有文牒,私自买卖,“财没不追,地还本主”。其二,需要休耕的土地加倍授田(指口分田)。其三,规定一般人所得田地,不得赔赁、质典,违者也是“财没不追,地还本主”。但如果到远处服役或任职,无人守业者,可以贴赁,质典与人。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唐代均田制同前代相比,有它的不同点:第一,从北魏到隋文帝时,妇人都受田,而唐代除寡妻妾和作为户主外,一般妇人都不受田。因为妇人不受田,十八岁以上的中男、丁男受田一百亩,不再是以前的一百四十亩。妇人为什么不受田呢?因为魏、齐、周、隋以来,妇人所授露田是丁男的一半,北魏时,单丁所负担的租调是一夫一妇的四分之一,北周时是二分之一,妇女达不到一丁应受的田额,负担却比单丁高一倍,甚至三倍。到隋炀帝即位时,除妇人及奴婢、部曲的课役,可能也停止了对妇人的授田。唐代田令正式废除妇女受田的规定,当然也不需负担租课了。

第二;唐代均田令中,没有奴婢和耕牛受田的规定。北魏北齐时,官僚地主都要通过奴婢和牛来领受大量土地。从隋至唐,尤其是唐代,法令中明白规定,各级官吏都可拥有永业田,此外还有职分田和公廨田,无需通过奴婢和牛就可获得大量土地;另外,从北魏到唐初的几百年中,整个社会的封建化不断加深,随着士族门阀势力的不断削弱,大批奴婢解脱为民,社会上奴婢数量已大大减少,所以奴婢受田之制终被废除。

第三,男女僧道人员均可受田,这是前代所没有的现象。寺庙占田的情况由来已久,北魏时,寺院田产和依附户已经很多,并掠夺民产,造成“寺夺民居三分且一”的情况。北齐末年,僧尼将近三百万人,许多良田沃土都被寺院占有。隋文帝力倡佛教,虽唐高祖李渊,一度下诏停废寺观。但经后来诸帝的一再提倡,唐代佛、道又大大发展了起来,尽管朝臣傅奕、狄仁杰、辛替否、姚崇等屡次就寺庙占田的严重状况提出警告,但始终无法解决。总的看来,唐代前期寺观土地扩展很快,僧道占田已相当普遍,唐朝廷只得在法律上加以承认。

第四,允许工商业者在宽乡受田,反映出富商大贾兼营土地已成为不可忽视的事实。唐朝法令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口分田、永业田都可以买卖。这就给豪商富贾的兼并开了方便之门。商人兼并土地早已存在,均田制允许商人占田,也就是承认商人可兼为地主,于是他们就竞相占夺,大地主私有制日趋发展,最后导致均田制的破坏。

第五,唐代继承了隋朝“身死王事者子不退田”的办法,并予以发展,以巩固府兵制度。府兵制下的士兵,同时也是均田制下的农民。唐代沿袭了隋代兵农合一的方法,府兵三时耕稼,一时讲武,“居无事时耕于野”。另外,如他们作战阵亡,或因战伤残废及流落敌方,朝廷也不收回或减少授予他们的田地,作为对府兵家属的一种抚恤。

第六,唐朝贵族官吏所受的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都是沿袭隋朝,但与前朝相比,庙代法令对官吏的占田规定更详细,所有各级官吏都可以受田。唐法规定,各级官吏从一品到九品,凡是有官、勋者都可以获得永业田,并可以传给子孙或买卖,这说明在均田制实行的过程中,大土地私有制也日益发展了。

第七,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虽有一定限制,但比前代松弛。北魏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很严格,桑田(永业)只可买进不足、卖出有余的部分,露田是严格限制买卖的。北齐稍有放宽,规定桑田、麻田都是永业田,可以传世,可以买卖,但露田仍不许买卖。唐代进一步放宽了土地买卖的规定,”家贫无以供葬,可以卖永业田,在迁居和卖为园宅、碾硙和邪店时,口分田也可以买卖,官员更不受这些限制。就是说,只要合乎条件(办理买卖手续的文牒)、永业田、口分田都可以买卖。可见,唐代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放宽了许多,尤其是在法令上允许农民买卖口分田,更是前代所没有的,这就为地主阶级兼并土地开了方便之门,均田制实行到唐代不久即开始遭到破坏,与此不无关系。

总之,唐代的均田制度直接继承于隋代,在许多方面又有所发展,变得更加周密、完备了。

唐朝均田制的实施唐代均田制是否推行过,曾经有人怀疑,但是,历史文献的记载,特别是甘肃敦煌和新疆吐鲁番发现的唐朝户籍残卷,以及现藏日本的来自上述两个地区的“大谷文书”的公诸于世,都证明均田制确实推行过。

户籍残卷反映的情况与均田令记载的一致和吻合,是均田制确实推行的有力证据。

先看在敦煌发现的户籍文书。

例一,大足元年(701)户籍。

户主张玄均年叁拾肆岁上柱国子课户不输母薛年陆拾贰岁寡弟思寂年贰拾肆岁上柱国子合应受田贰顷叁拾壹亩柒拾伍亩己受卅亩永业卅五亩口 分一顷五十六亩未受这一户有两丁,应受田二顷;一寡受田三十亩;三口人,应受园宅一亩,加起来刚好是二顷三十一亩。其中永业田四十亩受足,口分田欠一顷五十五亩,又欠园宅地一亩,合欠一顷五十六亩。由于兄弟都是上柱国子,所以不课。此户受田情况,与唐朝田令完全一致。

例二,天宝六载(747)户籍:户口阴承光载贰拾玖岁白丁下下空课户见输婆袁载柒拾叁岁老寡空燉煌郡燉煌县龙勒乡都乡里天宝六载籍母齐载伍拾陆岁寡空妻侯载贰拾肆岁丁妻天宝四载帐后漏附空弟承俊载贰拾伍岁白丁空妹惠日载贰拾岁中女合应受田贰顷陆拾贰亩肆拾玖亩已受卅亩永业七亩口分 二亩居住园宅二顷壹拾叁亩未受这一户两兄弟都是丁男,按唐代规定应受田二顷;婆、母皆寡,应受口分田六十亩;户中有六人,合起来应受园宅地二亩;总计应受田二顷六十二亩,这和唐代均田令规定应受田数完全符合。

从新疆吐鲁番出土的户籍残卷中,同样可以找到均田制实行的确证,只是这些吐鲁番文书残缺严重,保存完整的没有几户,现将受田数字保存较完整者列表于下。

高昌即西州治所,地狭人多,应受田数额按口分田减半的原则。如江义宣户,一丁两寡受田,一丁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四十亩,两寡为三十亩口分田,三口人一亩园宅地,合计九十一亩。又如阴婆记户,为一寡当户受田,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十五亩,园宅一亩,合计三十六亩。可见西州地区的均田情况,是符合均田令中狭乡受田的规定的。

另外,从吐鲁番还发现了许多给田、退田、欠田文书,也说明唐朝廷进行了土地还授。

给田文书,记载土地亩数、坐落、四至、授给了谁,如《唐开元 二十九年(741)西州高昌县给田簿》内所列:一段壹亩部田城东十里屯亭东至渠西至渠南至亭田北官田一段壹亩部田城东二里俗尾演东至口西至渠南康辰住北至渠退田文书,从文中可以看出,退田原因主要是死退、剩退、逃走、除退等。

户张师训剩退壹段叁亩永业部田城东肆拾里柳中县(下略)

户张阿苏剩退壹段壹亩永业常田城西拾里武城渠(下略)

又:康子死退一段贰亩常田城东廿里高宁(下略)

给史尚宾讫这些资料,不仅登记着身死退田与剩田退田,后一资料还登记着康子死退的田,已经收回另给史尚宾了。足见唐代均田制下,收回剩田,转行给授,确曾实施。

上述给田、退田、欠田文书,反映了唐代一些地区土地还授的状况。这些材料证明,在当时缺少土地者可以申请给田,该退田者应按规定退还土地。另外,唐律规定,给授田时,里正将本里人户的退田、欠田情况编制成簿,呈报于县,县依据这些文书及朝廷掌握的无主土地,分别批准给欠田户。出土的许多文书上都有里正的署名,说明唐代下级官吏进行土地还授工作,的确是遵照唐律的。

从给田时间看,唐朝规定“皆起十月,毕十二月”。现在看到的给田文书,有十月、十一月和十二月,都在冬季的三个月里,与规定的均田时间也是相符合的。

从上述这些材料看,唐代在西北的河西走廊一带,的确推行过均日制,其他地区呢?

据文献记载,关中、两河及长江流域也程度不同地推行过均田制。关中地区是隋唐两代的京城所在地,属于地多人少的狭乡,按田令规定“狭乡所受,减宽乡口分之半”,狭乡应受口分田四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共六十亩。事实上,连这个标准也是达不到的,如贞观十八年(644)唐太宗到灵口(今陕西临潼东)视察,发现该地每丁才受田三十亩。

两河淮南一带是有名的宽乡,关东地区经过隋末、唐初的战乱、灾荒和人民逃亡,人口急剧减少,从隋大业五年到唐贞观十三年(609—639),人口从二百七十二万一千二百七十二户下降到三十一万零四百三十四户。正如魏徵所描述的,当时这一带是“茫茫千里,人烟断绝”。河北道也是如此,隋末杨玄感曾指出“黄河之北,千里无烟”,因此这里在均田制推行过程中被视为宽乡。一些少数民族的降人曾被安排到这一带垦殖。如前述贞观十八年,太宗发现灵口等地丁壮受田仅三十亩后,下诏:“雍州录尤少田者……移之千宽乡”。这一带距关中最近,关中的这批移民,很可能就被安排在这里。这一带均田制应该实施得较好一些,只有当地农民基本上能按丁授田,才可能进一步安排少数民族降人和狭乡之民。

长江流域,包括四川、湖北和江南都有关于均田制实施的直接和间接的记载。四川乐至的招提寺碑文中,有将“口分贰拾亩,将施入院内”的字句,碑文的开头刻有“大唐光化三年”字样。这条记载有两种可能,一是唐未昭宗光化三年(900)刻碑,记载的却是前朝的事;二是记载的是当时的事,“口分”字样,是唐前期均田术语在后期的遗存。无论哪种情况,都说明四川地区推行过均田制。睿宗时(710—712),山南道竟陵郡太守李夷吾,判过一个案子,其中有句“丁受田,兼种五菜,吏税之”。从这条记载中,可见山南道是实行均田制的。苏杭一带也可以找到均田令推行的依据。唐均田令规定,僧尼、道士可以授田。天宝八载(749),玄宗在修造紫阳观的敕文中曾云:“观额乃徒众先受地顷亩并足。”紫阳观在今太湖和南京之间的茅山,可见这一地区曾经实行均田制。

从上述记载看,中原地区与长江流域,实行了均田制,但受田不足确是普遍现象。敦煌、吐鲁番文书也反映了同样的情况。从总的状况看,几乎所有的农户受田数额,都达不到均田令的标准,一般只有二三十亩,不超过五十亩。主要原因是,均田制是保护大地主所有制的,它不是要平均土地,不是要打乱人们已占土地重新分配,夺多予少,它并不触动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唐 朝廷的屯田、营田、牧地,以及官吏们原来占有的大量土地都原封未动。用来授田的土地,主要是荒闲无主的田地。正如马端临所言“则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另外,唐初人口的迅速增长:土地回流量与土地授出量反差太大,也是授田普遍不足的重要因素。

尽管如此,均田制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仍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它把劳动力与土地紧密地结合了起来。

第一,均田制下,无地少地的农民可以获得一些土地。均田令规定的授田顺序是“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这样无地、少地的农民可以优先得到一些土地,将无地或少地农民固着在土地上,既防止了农民的逃亡,又缓和了阶级矛盾,另外还保证了国家的赋役来源。

第二,均田令有鼓励垦荒的作用,规定在狭乡得不到土地或土地很少的农民,在条件许可下,可以迁往宽乡,并制定一些优惠的鼓励办法,如迁居一千里外者,免课三年,五百里外者免二年,三百里外者免一年。唐律还规定,在荒闲处开垦土地,达到受田标准后,如有剩田,还可以多垦。如土地荒芜,户主或州县官都要受到惩罚。由于朝廷鼓励垦荒,开元、天宝年间,出现“耕者益力,四海之内,高山绝壑,耒耜亦满”的景象。朝廷在原先的宽乡,即逃户、移民的集中处,又新置了许多州县。如南州(今四川綦江南)所属夜郎县、丽皇县等都设于贞观时,福州的龙溪县、古田县也是在开元年间设置的。

第三,朝廷将农民在战乱中得到的土地,和地主、农民原有的土地都作为均田制下的授田,进行登记,承认其合法性,使他们的土地有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第四,均田制对土地兼并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唐律·户婚》中明确规定,占田超过规定,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再加一等。如果官员侵夺私田,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五亩又加一等。这些规定虽不甚严厉,但在唐初对土地兼并还是有一定抑制作用的。如永徽五年(654)贾敦颐任洛州刺史时,豪富之家占田超过了均田令规定的数额“籍外占田”,贾敦颐检括出三千多顷,并分给无地或少地的贫户。地方官吏之所以敢夺取富豪的侵地,还给原主或分给无地少地贫民,正是以均田令为依据的。

从以上四个方面看,均田制实行的初期,有利于土地与劳动者的结合,使唐朝廷的赋役对象不断增加,国家的收入逐渐上升,才有了唐朝前期的繁荣景象。

均田制的最后破坏与均田制同时并存的,还有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均田制最后破坏的根本原因,就是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北魏宣武帝时,赐官僚贵族的赐田成为“永赐”,开了均田制下,官员大量占地并使之私有化的先河。北齐的王公贵族不断地把在京畿地方获得的永业田变为私有土地:到隋唐时这一现象更加发展。唐朝规定勋官、职事官、散官都可以占有大量永业田。随着官僚机构的膨胀,官员所占的永业田也越来越多。另外,唐代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比前代放宽了许多,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也可以有条件的买卖。这就为土地兼并开了方便之门。官僚地主,可以凭借他们的政治优势,大肆兼并土地,到玄宗时土地兼并已经十分严重了。史载,玄宗的姑母太平公主“田园遍于近甸膏腴,宰相李林甫“京城邸第,田园水硙,利尽上腴”,大官僚卢从愿占田数百顷,被称为“多田翁”,天宝末年,东京留守李憕与吏部侍郎李彭年“皆有地癖”,占有大量土地。当时的情况,正如时人所说的,是“比见朝士,广占良田”,看来,百姓对官僚贵族大肆兼并土地的现象已是司空见惯。随着官员占田,大地主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朝廷掌握的土地也就不敷再均了。

其次,人口增殖过快,土地还授过少,也是均田制破坏的重要原因。唐初人口自然增殖亏良快,武德年间,人户三百余万,永徽元年(629),户口达三百八十万,到神龙元年(705),天下有户六百十五万余,口三千七百十四万。玄宗开元盛世,封建经济高度发展,户口也是最盛时期,户九百六十一万,口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一百多年中,人口增长了二点三倍,年平均递增率为千分之八点九。人口增加了二、三倍,授出的土地自然也需要相应增加。国家掌握的可供均田的土地本来就不多,而且收授困难,如前所述,唐代均田存在着普遍的受田不足,不论是永业田还是口分田,基本上都是户内继承,很少有还公的可能,只有在户绝、逃亡、无力耕种等极少的情况下,才有归还土地的事情。这样,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朝廷可供授田的土地也就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到一定的时候,均田制也就无法推行了。

自北魏产生,经历隋唐的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国家所有的田制。它本身就存在着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的矛盾,既体现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观念,又包容了私有的内容;既限制土地买卖,又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买卖。当唐初均田制大力推行时,地主阶级的大土地私有制也在成长,以后迅速膨胀蔓延,最后导致了均田制的瓦解,唐中期以后,大地主庄园制便占主导地位了。唐代均田制的退出历史舞台,大致可断在代宗大历和德宗建中元年(780)之间。宋以后,“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均田”遂成为历史名词。

第三节赋税

赋税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不同的时期,征收的内容、对象并不相同。隋至唐中期的主要税制是租调力役制和租庸调制。公元780年以后,主要是两税法。此外,还有盐、酒、茶等工商杂税。

隋朝的租调制隋朝的租调制源于北魏,直接继承于北周,也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推行的。据《隋书·食货志》记载,隋朝租调制的主要内容如下:隋初规定丁男一床(一夫一妇)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绵三两(麻田之乡则纳布一端[六丈]和麻三斤)。单丁和奴婢交纳一床的一半。十八岁至五十九岁的丁男,每年要服役一个月。隋文帝吸取北周等朝“赋重役勤,人不堪命”的教训,改革赋役制度。开皇三年(583)将十八岁成丁改为二十一岁成丁,谣役由每年三十日减为二十日,调绢一匹(四丈)减为二丈。

从以上内容看,隋代的赋税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了两点变化。第一,调的剥削量有了明显的减轻,北魏、北齐、北周皆调绢一匹,隋代减为二丈,只相当于前代的一半。二是征收租调的年龄明显放宽。北魏规定男十五岁即成丁,纳租调,北齐、北周是十八岁,隋自开皇三年趄成丁年龄规定为二十一岁,炀帝时又改为二十二岁。成丁年龄提高后,原先十八岁授田的规定没有改变,这样农民在达到授田年龄后,就可以有三年不纳租调。隋代减轻赋役的目的就是要“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甿(国家编户齐民),奉公上蒙减轻之征”。将豪强隐括的户口,争取到封建国家手中。

隋代赋税制度的特点是简单明了。自东晋南北朝以来,苛 捐杂税,纷然勃兴,杨坚在北周执政时,已着手加以裁省,代周后又裁撤了前朝的酒、盐两种专卖制度。使朝廷收入差不多完全仰赖于“正赋”——租、庸、调三项,因此,隋代税制是以简单明了而驰名后世的。

当然,隋代的赋税制度是对地主贵族有利的。隋初规定,奴婢出半赋,炀帝即位后,又免除了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赋,这实际上是对地主贵族的优待和照顾。

除租调外,隋代还有义仓粮与户税。隋代的义仓制源于北齐。开皇五年(585)开始置义仓,按户等征粮,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升,这是唐前期义仓制的渊源。隋代的户税制内容不详,但《隋书·食货志》中记载,开皇八年(588)高颎奏“请于所管户内,计户征粮”。这说明隋代肯定实行了计户征税的制度。隋代义仓粮和计户征税制成为唐代户税和地税的滥觞。

隋朝的力役与输庸代役的出现隋朝对农民剥削的重点仍在力役,但与前代相比,隋初的徭役也有所减轻。隋初沿袭北周制,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开皇三年初改为每年服役二十天。另外,隋代百姓成丁当役的法定年龄也从北周时的十八岁放宽到二十一岁,炀帝时又改为二十二岁。从条文上看,隋代百姓的力役负担量比北周时减少了三分之一。

隋代徭役制最重要的特点是以庸代役的出现。开皇十年(590)规定,“人年五十,免役收庸”。也就是说,丁男五十岁以后就可以纳庸绢或庸布代替力役。徭役征发本来是对劳动音的直接盘剥。徭役的庸化制度,是以统治地区的大小、军事及工程行动的多少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为转移的。隋文帝在开皇十年已完成全国统一事业,需要的劳役明显减少,以庸代役法也就应运而生。但隋代“庸”的出现,仅仅体现了统治者对年老农民的“怜恤”,还远远没有普遍化、制度化。当时,只有那些年老体衰、无力服役之人,才能享受纳庸代役的权利,而占丁男绝大多数的五十岁以下的青壮丁,是要无条件服徭役的。

隋代的徭役剥削是很沉重的。以下是隋代几项较大的动用民夫工程及虐用民力的粗略统计(见第701页)。

此外,还有一些相当大规模的工程,史料未记载役用人力数。如文帝时开广通渠,开山阳渎,筑仁寿宫,炀帝时筑显仁宫、西苑、洛口仓、回洛仓,修筑由太行山至并州的弛道,建江都的诸苑、囿、亭、殿,及开江南河等等,都未包括在内,但役用的人力应该是极其巨大的。

隋代赋税制度,租、调皆轻于前代。徭役剥削虽规定较轻,并且有了以庸代役的方法,但实际剥削量是很繁重的。隋代的封建剥削,力役仍占首要地位,终隋一代,国家财力始终较盛,民力却早已被榨取耗尽。隋代不是亡于国家穷困,也不是亡于上地兼并,而是亡于滥用民力,这也正好说明了隋代的赋役特点。

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唐朝前期指唐初到安史之乱前,这段时间主要赋税制度是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其课税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身,而其基础是丁。正如陆贽所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唐初的租庸调制是从北朝和隋代的户调制演变而来,也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制定的。先看租、调制的内容:每丁每年要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岭南诸州纳米,上户纳米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以后,又规定“江南亦以布代租”。调,随乡土所出,每丁每年纳绢(或绫、)二丈,绵二两;不产绢绵的地方,交纳布二丈五尺和麻三斤。

如遭受水、旱、虫蝗等自然灾害,可减免租庸调,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租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租庸调全免。如仅是桑麻受损,则免纳调。

租,根据谷物收获时间收验,冬天交往国库,初春纳毕。庸、调,秋天收验,秋末从各州调运入京。输送租、庸、调运费都由纳税者自付。

从以上内容看,唐代租、庸、调制与前代相比有两点不同。第一,以“人丁为本”,从北魏、齐、周到隋朝,妇人都可以授田,所以交税单位都以“一夫一妇”或一床计算,唐朝妇人不受田,所以以丁计算。第二是“庸”的制度化。

唐承隋制,在力役剥削方面规定,每丁每年需要为官府无偿地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两天。李渊建国后,接受隋代徭役繁重导致亡国的教训,于武德二年(619),制定了全面的以庸代役的政策。方法是:丁男如不愿服劳役,年龄不限,均可以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绢三尺,叫做“庸”。庸是应服役者而不去服役的一种折纳:不是一般的赋税,而是以交纳实物来代替劳役,所以又具有免役金的性质。如果朝廷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规定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制和隋代租调力役制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庸的确立和制度化。隋代五十岁以上者可以输庸代役,到唐代承担力役的农民已经不受年龄限制,都可以用布帛代替力役。这对于安定农民的生活和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利的。庸的制度化在中国古代赋役发展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该指出的是,唐前期的封建剥削仍具有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特点一重役轻税。这从租庸调的剥削量上也明显地表现出来。日庸三尺绢,二十天不役,农民应向国家交纳绢布一匹半(六丈);而国家“有事加役”时,十五天役仅免调二丈,这十五天的劳动价值量仅与法定的二十天役中的六七天劳动价值量相等。贞观十年(636),一匹绢可换粟十余石。庸的价值比重,远远超过租和调的总和。另外,庸增加到一定数量则免租免调,表明租税制度中,庸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收入。所以,十五天免调,三十日租调全免,租与调每一种只占庸的四分之三。庸的最大限量是五十天,而租调合计只占庸的三十天,可见唐初租庸调的比例,丁庸仍占首要地位。

唐代除正役(二十天役)外,还有筑城阁、守陵墓、营墓夫、防阁等名目颇多的杂摇,所以狄仁杰说:“修筑池城,缮造兵甲,州县役使,十倍军机。”这进一步证明,唐初劳役的沉重。

唐代的租庸调负担极为不均。朝廷规定以下人员皆免除赋税劳役:九品以上的官员和相当于九品官以上的人员;各级学校读书的学生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户籍的人;六十岁以上的老人以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史载天宝十三年(754),全国有课户(承担租庸调者)五百三十万一千零四十四户;不课户三百八十八万六千五百零四户;课口七百六十六万二千八百,不课口四百五十二万八千四百八十。天宝十四年,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不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零一,其中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不课口四百四十七万九百八十八。这两年的统计数字表明,不课户约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四十到四十一,不课口占总人口数的百分之八十到八十五以上。

唐代租庸调制是与均田制紧密相关的,但受田最多的官僚地主却完全免除课役,而且在其土地上耕种的部曲、客女及私奴婢皆可免除税役,这显然是对大地主经济的特殊优惠。尽管如此,以人丁为本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施行,仍使得一部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得到了一些土地,保证了一部分自耕农民的存在,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也就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来源。

唐代租庸调制,从高祖李渊时制定,后经太宗李世民整顿,直到玄宗开元初,一直承袭未变。在这一百二十多年里,经济逐步上升,户口也逐年增加,国家财政有了节余,国库也日益丰实。在天宝年间,全国总收入的五千二百二十多万端匹屯贯石中,租庸调占三千七百八十五万多,将近四分之三。这说明租庸调制符合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所以出现了唐初社会经济繁荣的景象。

唐朝的户税和地税唐朝在租庸调制外,还征收户税和地税。

户税,顾名恩义是指计户出税,因为征收的是钱币,所以又称为“税钱”、“税户钱”等。

唐代的户税,源于北齐,继承于隋。北齐文宣帝对,为了应付当时的军事、政治需要,曾“多所改革”,“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以后,由于国用转屈,“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说明已按户等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钱币。隋文帝时,高颎建议:“诸州无课调处及有课州管户数少者,官人禄力,乘前以来,恒出随近之州,但判官本为牧人,役力理出所部,请于所管户内,计户征税。帝从之。”即对全国各州县的编户,一律按户收税以供官俸。

李渊建唐后,沿袭隋制,“文武官给禄”。职分田、公廨田之外,还有禄米与料钱。料钱是朗廷发给的公廨本钱,收息取给。唐初从武德到贞观年间,基本上也采取置公廨本钱的办法,回易取息来充官吏俸料。仪凤二年(677)规定,税钱从王公以下百姓以上,依户次的贫富,按等征收。到玄宗开元十年(722)停收公廨钱,官吏俸料改以税户钱支出。至此,户税开始成为一种制度。

户税属于资产税性质,《文献通考·田赋考》说它“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在性质上是有别于租庸调制的。另外,从征收对象看,租庸调的课征对象是丁,主要是均田农民,而王公贵族、豪强地主,多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不交纳租庸调。户税的课征对象原则上是全国所有的民户,自王公以下都要按户等高低交纳。唐武德六年(623)朝廷规定将全国民户按资产分为三等;武德九年,又改为九等。户税按户等高低交纳,户等高的多交,户等低的少交。

唐代前期,户税一般供作各级官吏的俸料钱,户税收入在国家财政中不占重要地位。后来,户税又被用作公廨费以及军国传驿及邮递费用。此外,户税收入还曾用作常平仓本钱,以及堤防修筑费用等。随着户税用途扩大,税额也不断增加。永徽三年(653),全国平均每户纳税四十文左右。唐中期以后,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发挥作用,这时户税在财政中的地位逐渐重要起来。据《通典》记载:天宝年间(748—755),全国户数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当时第八等户征户税四百五十二钱,第九等户课征二百二十钱,以每户平均交户税二百五十钱来计算,当时全年户税收入约有二百多万贯,相当于全国全年绢布收入的三分之一,比永徽时增加了五倍多。此时,朝廷还继续征收租庸调,户税仍处于附加税地位。

代宗大历四年(769)的户税额比天宝时又有了较大的提高。规定:上上户交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两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税额几乎比天宝时高出近一倍。还规定王公百官也要交纳户税,并按官品列入不同户 级。如果一户在几个地方任官,在每处都要依品纳税。这时的户税已经包括了庸调,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税源。

店代的地税来源于隋代的义仓税。唐义仓在开国之初设立,当时义仓粟来自于民,用之于民,属于强制性的民间备荒贮粮。据《通典》记载,太宗贞观时自王公以下,根据土地多寡,每亩纳税二升,贮藏在所属州县,以备荒年所用。高宗永徽二年(651)地税改为按户等征收,上上户五石,以下依户等交纳,从太宗到高宗、武则天,数十年间“义仓不许杂用”。这时的义仓粟仍不具备国家赋税性质。中宗、韦后时期,政治黑暗,官僚贵族奢侈腐化,挥霍无度,滥用义仓之粟,这时的义仓粟,开始具有了备荒和国税的双重性质。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朝廷规定:王公以下,所有官民户根据土地交纳义仓粟,每亩二升;商贾户和少田无田户,根据户等交义仓粟,上上户税五石,以下递减,至下中户交税五斗,下下户和全户逃亡者免交。这次变革扩大了地税的负担面,有的按亩征税,有的按户等征收,鳏寡孤独有田地者,也须交纳义仓地税。从这以后,义仓粟成为唐皇朝一项重要的赋税收入。到天宝年间(742—756),全国赋税总收入中,仅地税一项,岁入粟一千二百四十多万石,约为全国粟米收入的二分之一,与租庸调中的租栗收入不相上下。

安史之乱后,唐朝政治腐败,财政危机加深。随着以均田制为表现形式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日趋瓦解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不断发展,以及农民破产、逃亡,转为佃户的普遍化,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己难于实行,于是,以资产为宗的户税和地税,在赋税中越来越重要,并逐渐取代租庸调,从而为唐代后期两税法的推行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唐朝中后期的两说法两税法是唐中后期和五代十国时期的基本赋税制度。它产生的原因正如欧阳修所说,“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

两税法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均田制的破坏。均田制的破坏,大致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官员增多和人口的自然增殖。均田制推行百年以后,大量可耕官田和荒地,都被以合受永业田的名义转变为私田,官田和可耕荒田日益减缩。二是土地兼并加剧,唐代中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官僚、贵族、地主、商人都疯狂兼并土地。土地兼并的加剧,使地主庄园经济进一步发展,大地主霸占官田,兼并民产,广占土地,致使均田制再也无法继续推行下去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朝廷机构日益扩大,官吏逐渐增多,官俸开支随之增加。高宗武周以来,战争不断,军费开支浩大,日益增多的兵役和赋税负担都加在课户身上。但这时的课户,只占全国总户数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不堪赋役负担的农民大量脱籍而逃亡,到武周中宗时期,“天下户口,逃亡过半”。租庸调的收入是以课口为基础的,据上元元年(760)统计,朝廷控制的人口,仅一千六百九十九万多人,其中纳税的仅二百三十七万多人,与天宝十四载(755)相比,朝廷控制的人数,减少了三千五百九十二万人,纳税人数减少了五百二十一万。人口减少,势必影响朝廷收入。乾元元年(758),租庸调的收入已不到天宝末年的三分之一。在人口大量流散、丁口转死、田亩转换、贫富分化很大的情况下,唐皇朝既失去了征收赋税的土地,又失去了交纳赋税的人丁。这样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也无法继续存在下去,必须以一种新的赋税制度来代替。

唐朝初期,与租庸调法相配合,朝廷有一套完整的户籍管理办法。规定三年一造户籍,为了编造户籍,建立了团貌制度。朝廷每年征收的赋税数字,都要在县衙门口和村坊正式公布,使众所周知,征税官不得随意加派勒索。开元以后,法令弛坏,土地变动很大,户籍久不清理,农民逃亡,户口失实,官吏趁机作弊,租庸调收入大减,均田、户籍、租庸调是一条锁链上的三个环节,在均田、户籍遭到破坏的情况下,租庸调也就无法再继续推行下去了。

总之,唐代自肃宗以后(756),全国局势恶化,均田制废止,赋役混乱,人口流散,租庸调因田亩加速移换变成单纯的人丁税,富户多丁大多逃税,贫苦大众人丁俱在,征收倍增。当时两河山东等地藩镇割据,关中和江淮是朝廷赋税主要取给地,这里人民的反抗斗争也由是此起彼伏。在严重的财政危机下,朝廷税收制度亦一再改进,除了不断增加地税和户税的税额外,还创立了青苗地头钱等一些有别于以往计丁征税的地区性新税法,其形式多种多样,但性质上都与户税和地税的征课精神相一致,在这种背景下,两税法的出现应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宰相杨炎及时总结了南北各地税制改革方面的经验,向德宗提出了一个完整的税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颁行天下,这便是中国赋税史上有名的两税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第一,财政原则,杨炎一反唐代以前历代财政“量入为出”的旧制,明确规定两税法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也就是先预算出国家财政支出的数额,然后确定出国家财政收入的总额,再把数额分配给各地,向当地民户征收。原意是想限制滥征苛敛,减轻人民的负担。

第二,课税主体,规定“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即不分主客户,一律编入现在居住的州县户籍,在所居地纳税。对于流动的行商,规定也要在所在州县纳三十分之一的税。

第三,课税标准,“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人丁为本”,纳税者一律按照资产,也就是按照拥有的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交纳。两税法将征税标准由劳动力的多寡和强弱,改为按财富的多少,这确是一大进步,对后世的赋税制度影响很大。

第四,课税定额,规定朝廷以大历十四年(779)全国各项税收的总和为定额。承担两税的土地,以这一年朝廷掌握的垦田数字为定额,称为“元额顷亩”。各州以大历年中,税收最多的一年的总和为定额。

第五,纳税物品,规定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米粟。在实际征收时,又常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也就是用钱来定税额,实际交纳时,很大部分要折成绢帛,但仍征有一定数量的货币。德宗时,朝廷每年征得钱三千多万缗,这说明到唐中期,货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由实物纳税逐渐进入到以货币纳税阶段,这是财政史上一大发展变化。

第六,纳税期限,朝廷规定,取消租庸调及各种杂税的征收,把地税和户税合并为一,分夏税和秋税两期交纳,夏税完纳时间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因为这种赋税制度是按夏秋两次征收,所以又叫两税法。

两税法的制定和颁布施行,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其作用如何估价,当时的两大政治家杜佑和陆贽,从不同角度看问题,一褒一贬,截然不同。后世史家亦众说纷纭,褒贬不一。但从历史发展的眼光评价两税法,应该说这一变革,适应了当时封建土地关系的转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其积极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简化了税制。把租庸调及一切杂徭征收统归于两税,减少了纳税项目,简化了纳税手续,对纳税时间和纳税办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结束了以前赋税制度的繁杂混乱状态,暂时抑制了一些官吏的从中渔利。

第二,扩大了纳税面。唐初在实行租庸调法的时候,纳税只限于课户,那些皇亲国戚,有品级的官僚地主等,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他们还庇荫着大批的客户,以及不定居的商人,都一律要负担税收。这样一来,纳税户随之大增,除了对增加朝廷税收有利外,也相对地增加了富户的负担,减轻了贫户的负担。

第三,促进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两税法规定,行商在所经商的郡县三十税一,改变了以往历代皇朝对商人重税的政策,有利于商业的发展。户税征钱,即使纳实物,也都折算成钱,使货币在赋税中占了重要地位,从而促进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第四,法律上承认了客户的地位。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就是说客户居住在哪里,就在哪里落籍,这就从法律上承认了客户的地位,也就是朝廷承认地主庄园雇用外乡人是合法的,从而保护了正在发展的封建租佃关系和地主庄园经济。

第五,增加了朝廷的收入,加强了中央集权。两税法的施行,给唐朝经济带来了显著的效果,在实行的当年,唐皇朝实际控制的纳税户由一百二十三万增加到三百多万户;全年征收的税钱由一千二百多万贯增至三千多万贯:全年征收的税粮也“倍增有余”。当时藩镇割据局面已经形成,两税法的实施增加了朝廷的经济力量。德宗、顺宗以后,宪宗展开的对藩镇的斗争节节胜利,出现了“元和中兴”的局面。

两税法也存在不少缺点乃至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量出为入”造成统治者的横征暴敛。两税法的总原则是“量出以制入”,由于朝廷支出常无准则,推行不久后朝廷财力匮乏,便任意加征税课。建中三年(782)政府就下令“两税每贯增加二百”,以后赋税总额是愈来愈高。

第二,长期不调查资产,不检核户等,造成负担不均。两税法以每户占有土地顷亩、资产多少为收税依据,这就必须每年核定土地,资产,但自建中元年(780)定税后,直到贞元四年(788)才重新审定一次,虽作了“三年一定,以为常式”的规定,但以后并没有执行。官僚贵族、地主富户可以用不报或少报的手段,达到少交赋税的目的。结果使某些地区“十分田地,才税二三”,所谓“唯以资产为宗”的原则,实际上很难贯彻。

第三,折钱纳物,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两税法规定以货币计税交纳,这是我国财政史上一大进步。但在唐德宗时,货币经济虽有发展,但程度终究有限。因此,征税时大多要人民折成实物交纳,这就出现了两个问题:首先,如何估算实物的价值。物价因时因地会出现重大变动,税收的物品又有精、粗、细、滥的不同,各地在处理中弊病丛生。尚书省虽规定了省估,地方官吏并不遵守,降省估以就实估,重征于人民。其次,初定新法时,钱轻物重,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金属货币大量集中到朝廷手中,大商人也乘机积贮现钱,社会上广泛出现了钱重物轻的现象。如建中元年(780)初定两税时,一匹绢值钱三千二百文,到贞元十年(794)降到一千六百文,到唐穆宗时(821—824),绢价降到建中元年的三分之一,由于长期钱重物轻,粮绢价格一再下跌,税物辗转折纳,人民负担实际上增加了二三倍。

第四,两税之外杂税丛生。由于朝廷不能按地亩、资产收到规定和需要的税额,于是杂税丛生,所宣布的“租庸杂徭悉省”成了一纸空文。不久,青苗、榷酒、榷盐、榷茶等杂税并出,原规定商人所在三十税一,不久以军费急需为名,增至十一而税,随后又在全国各地检查商人财货,每贯抽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等也要收十分之一的税,甚至货船乃至空船通过渡口也要收税。

隋唐的工商税和杂税唐朝前期,在农业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手工业和商业日益发展繁荣,在全国形成了许多商业城镇。由于商品的繁多,交易的发达,为工商税征收奠定了基础。唐中期以后,由于国家财政紧张,便开始对盐、酒、茶、矿冶、间架等征收工商杂税。

(一)盐税与食盐专卖。由于盐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所以自汉武帝盐铁专卖以后,历代统治者都控制食盐的产销以牟取专利。

隋朝初年,依北周旧制,盐池盐井禁止百姓采用。开皇三年(583),“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唐初继承隋制,对盐池、盐并不如限制,官民共采,并不征税。从开皇三年至唐开元年间的一百三十多年,均不收盐税。这段时间朝廷赋税收入主要依靠租庸调。

玄宗开元年间,开始征盐税,“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收税很轻。当时全国有盐池十八个,盐井六百四十个,都隶属于度支,所产食盐都要征税。沿海产盐区则用盐代租粟,以输司农。

唐代的榷盐(食盐由国家专卖),始于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初变盐法。这是因为安史之乱后,两京陷没,中原遭受空前浩劫,由于财政分割,支出浩繁,朝廷赋税收入主要仰仗江南与四川地区,而这两个地区都以产盐著称,唐朝廷对于盐税和盐利自然极为重视。乾元元年,唐肃宗任命第五琦(729—799)为盐铁铸钱使,开始榷盐法,规定:凡产盐地,都设“监院”作为管理机构。盐户制盐要立户籍,称为亭户,国家免去其杂徭,让他们专门制盐,所产之盐全部由官府收购,严禁私自出售。官府则“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即在时价每斗十钱的基础上加价一百钱出售,售价一百一十钱。榷盐法推行后,朝廷每年的盐税收入达四十万缗。

宝应元年(762),刘晏担任盐铁使,他整顿盐法,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专卖制度,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就场征税。刘晏认为,第五琦实行的榷盐法,官收、官运、官销,设官太多,官多则民扰,于是大力简化机构,只在产盐区设置盐官,盐官将从盐户那里收购来的盐,现场转卖给盐商,由盐商运到各地自由出卖,没有任何限制。这种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既有利于国家财政,又简化了国家机构。第二,明确管理范围,加强保管储备。刘晏与度支使第五琦分管全国财政,规定海盐一律由盐铁使管辖,凡唐(唐河)、蔡(汝南)以东地区都食用海盐。池盐、井盐由度支主管,许(许昌)、汝(临汝)、郑(郑州)、邓(邓县)以西的人都食用池盐。朝廷在湖州、杭州、越州、涟水设立四个盐场,以江淮地区为主设立十个盐监,四场十监地区建立了数千盐廪,收储食盐两万多石。

第三,设常平盐仓,调节食盐供应。朝廷设法在交通不便、商人罕至的偏远地区,设置常平盐仓,以调节市场供应。当商人不至,市场因供应不足盐价上涨时,朝廷便将常平仓盐减价卖给百姓。这样,一方面弥补了商运商销之不足,同时防止了商人垄断盐价;另一方面朝廷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人民生活用盐也有了保证,所谓“官收厚利而入不知贵”。

第四,积极开展食盐缉私活动。国家力保证盐税收入,严禁私盐,但“亭户冒法,私鬻不绝”。盐贩冒法犯禁者不断,朝廷便设置了十三个巡院(主要在河南道)负责推销官盐,缉查走私盐贩。

经过刘晏的一番重要改革,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第五琦初行榷盐法时,每年盐利收入四十万缗,大历末年,增加到六百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盐利己在朝廷赋税中占极重要的地位。以后,刘晏被罢官,盐法渐乱,盐税日增,原来一斗盐加价一百钱,贞元四年(788),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请增加盐税,一斗盐加价二百钱。以后盐法越搞越乱,除朝廷不断增加盐价外,盐商也任意抬价,盐价猛增。盐价越高,盐利越大,走私漏税的现象也就越严重。顺宗时(805),开始压减江淮盐价,每斗降到二百五十钱,河中两池盐,每斗降到三百钱。元和二年(807),李巽为盐铁使,大力进行整顿,使“盐利皆归度支”,元和三年,收盐价缗钱七百二十七万。李巽死后,盐法又乱,唐朝末年,藩镇割据,朝廷无力驾驭,盐池盐井都被藩镇掌握,盐利己不能收归朝廷了。

(二)酒税与酒专卖。早在先秦时代,我国人民已知酿酒、饮酒。汉以后的历代统治者对酒时禁、时税、时任民自酿。

隋朝初年,依北周之制,曾对酒实行专卖,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废除酒的专卖制度,允许人民私酿。

据《新唐书·食货志》载,唐初无酒禁,高宗咸亨元年(670)一度禁断酤酒。代宗广德二年(764),朝廷核定全国卖酒户,按月征收一定税额,便可合法酤酒,否则一律禁止。这是唐代征收酒税的最早记载。

建中元年(780),两税法刚实行不久,朝廷便开始榷酒(朝廷专利卖酒),规定京都长安以外,全国只许官酿,不许私人酿酒。官酿因各地粮价不同,每斛收钱二千或三千。贞元二年(786)规定,在京城和畿县禁止私自酿酒,其他地方允许设店卖酒,但每卖一斗酒要交纳一百五十文钱,当时一斗酒酒价三百文,即征收百分之五十的销售税。制酒需要酒,唐朝廷在贞元二年榷酒的同时,在淮南、忠武、宣武、河东实行榷。唐末到五代,榷之风盛行。

关于唐代的酒税收入,记载很少,《新唐书·食货志》载,文宗太和时全国榷酒钱一百五十六万缗,《通鉴》卷二四九记大中七年(853),榷酤钱八十二万余缗,酒税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是占有重要地位的。

(三)茶税与茶专卖。茶税的征收始于唐代。唐以前尚无饮茶之风,以茶为饮料,唐时从江南传到北方,逐渐盛行。

唐朝初期,茶同盐、酒一样,不征税。榷茶(朝廷专利买卖茶)或税茶是唐中期出现的。

两税法实行后不久,建中四年(783),唐德宗根据户部侍郎赵赞的建议,对茶、漆、竹、木十分税一。贞元九年(793),根据盐铁使张滂的建议,在产茶州县的山场和商运要路,设官抽税,十税其一,当年得税钱四十万缗,等于刘晏初出时的盐税。此后,唐代的茶税征收再没中断过。

文宗时(827—840),王涯为盐铁转运榷茶使,为增加茶利,让百姓将自己的茶树,都移植到官府茶场,烧掉百姓的私制茶叶,由朝廷实行专卖,百姓怨忿极大。不久,王涯的做法被迫废除,改收茶税。

武宗时(841—846),盐铁使崔珙再次请求增加茶税,凡茶商经过的州县,官吏都征重税,甚至以让茶车露积雨中为威胁,向茶商征税。并在茶商住宿之地,加征住宿税,称为“塌地钱”。到唐末,茶税越来越重,朝廷的茶税收入也越来越多。唐德宗时,每年四五十万贯,宣宗时己近百万贯,成为仅次于盐税的重要税种之一。

(四)矿税。隋至唐初,朝廷对矿冶业并不重视,矿藏的开采、冶炼和铸造都不征税。唐太宗时,治书侍御史权万纪曾建议征收银税,遭到太宗斥责,被贬还家。当时全国有银、铜、铁、锡矿一百六十八个。

开元十五年(722),朝廷初税伊阳(河南汝阳)五重山银、锡,这是唐代征收矿税的开始。唐德宗时(780—805),户部侍郎韩洄提议,应将铜铁等山泽之利,收归国家所有,由盐铁使管理,德宗采纳了他的建议。代宗大历四年(769),改革户税时,明文规定,百姓若私人经营矿冶业,由国家按户等提高两等征赋税。开成元年(836),又将山泽之利归州县。宣宗时(847—859),因国家财政紧张,盐铁转运使裴休奏请山泽之利复归盐铁使,以供国用。遂“增银冶二,铁山七十一,废铜冶二十七,铅山一”。全国每年采银二万五千两,铜五十六万五千斤,铅十一万四千斤,锡七千斤,铁五十三万二千斤。但矿税收入,终唐一代,始终不多,“举天下不过七万余缗,不能当一县之茶税”,数字虽不一定准确,但可见收入之微。

(五)舶脚。唐皇朝采取对外开放政策,水路、陆路对外贸易十分发达,许多外国商人到中国经商。陆路贸易在西北设置了交市监或互市监,但不见征税记载。沿海的海上贸易,以广东、福建等地城市为主要通商口岸,国家设置了市舶司,主管其事的市舶使,专门负责检查货物,并向他们征收“舶脚”,也称为“下碇税”,相当于现在的吨税,属于出入国境的关税性质。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舶脚”收入自然也增多,但比较起来,终究有限,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并不重要。

(六)间架税和除陌钱。间架税和除陌钱都属唐代所创之杂税。杂税相对正税而言,具有临时性与地区性。建中四年(783),由于朝廷用兵,常赋不能供给,户部侍郎赵赞建议推行间架税与除陌钱法。

间架税是以房屋大征课对象的房产税。凡屋两架为一间,按屋的质量好坏分为三等,上屋税二千钱,中屋税一千钱,下屋税五百钱,收税官吏常闯入民户家中计算其数。房产多的人动辄出钱数十万。若隐匿一间不报者,杖六十,赏给告发者五十贯钱。这种非常严苛的税收,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德宗被迫废除。

除陌钱属于交易税性质。凡交易所得和支付钱物,都要向官府纳税。唐玄宗天宝九年(750),规定“除陌钱每贯二十文”,这是百分之二的税率。建中四年(783),赵赞建议再次征收,每千钱官收五十钱税钱,税率为百分之五。如果以物易物,就要将物品折合成钱,再依税率抽取相当的货物作为税收。唐代的市场交易,除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外,还经常通过牙商(即市场经纪人)来进行,牙商持有官府发给的印纸,遇有买卖便进行登记,由牙商负责核算交税。不通过牙商自行贸易者,要备有商业成交的帐簿,即私簿,没有私簿,偷税漏税钱达百文的,杖六十,罚钱两千,赏给告发者十贯钱,由犯者承担。除陌钱税率苛重,牙商得专其柄,多有隐资,“公家所入,曾不得半”,而百姓“怨怼之声,嚣然满于天下”。兴元二年与间架税同时废除。

综上所述,隋唐时期的赋役制度,在唐代有了重大转折,由以人丁为本转变为以资产为宗。两税法的实施,是中国赋役史上的重大变革,对其后土地私有制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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