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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占类 许侯判庶弟告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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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侯判庶弟告兄

桐城县周宣,“状告为恩怜孽命事:兄属嫡生,身系支出。父存,分产品作三股,先抽一股劈长,二股均分。外有百金祭田,互相管业。父死未冷,岂兄顿萌祸心,狼吞虎噬,强占祭田,独霸堂屋,逐身外栖。零丁母子,情惨昏天,控冤上告。”周亘诉曰:“状诉为恳恩均财事:父宠庶母,钟爱幼子。田产虽拆,银两未分。弟私得银三百两,怕身均析,先告诳词。乞台作主。斧劈上诉。”许侯审云:“周详以二子,分产品作三股。嫡得其二,庶得其一,非贻谋不臧者也。岂有私将三百两银数而独与幼子者乎?虽然,母有嫡庶,父无亲疏。周亘合照分开,勿与弟兢,庶子道兄伦两无负也。倘兄弟自相鱼肉,必欲豪争,不惟士君子羞之,谅尔父九原亦不瞑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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