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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类 唐太府判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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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府判重嫁

德化县朱正,“状告为谋夺生妻事:身娶韩盛女为妻,过门成婚无异。淫豪程俊,贪妻姿色,簧鼓岳母,接女归宁。广金夺娶,坑身失配。痛思未嫁则为伊女,既聘则身妻。夺嫁受财,行同禽犊。乞究完娶正伦。上告。”韩母林氏诉曰:“状诉为违令诬骗事:女嫁朱正为妻,反目殴伤,舁归救养,情急上告。蒙批谕娶不从。因遵执照,明嫁程后为妻。恶知,捏空耸制。泣思阿告已经三年,恩谕又非一次。何得未嫁绝无人影,既嫁遂有男夫。天鉴难瞒望光。上诉。”唐府主审云:“朱正原娶韩女为妻,闺门反目,岳母取回。历八年之久,既不完娶,又不令嫁,是坑此女子,拘拘然如触藩羝也。夫状告三载,谕娶七次不从,正恪有弃妻意矣。本县批令改嫁,是承娶者官府令承之也;嫁女者官府令嫁之也,更有何辜!但所嫁财礼,理合给带。朱正另娶续后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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