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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负类 左侯判债主霸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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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侯判债主霸屋

祁门县全汝亨,“状告为磊债霸屋事:债有常律,利有定额。贫借主豪伊凤本银十两,年历二周,还成对合。岂恶为富不仁,利上算利,勒写房屋准析。业吞虎口,安身无资。飞鸟尚尔有巢,人生岂可露宿?乞台作主,不遭惨骗。上告。”伊风亦诉曰:“状诉为恳恩杜骗事:七年,恶全汝亨,借银十两,延今不还。前月理取,自将破屋二间,写契捺债。岂应捏诬霸屋,耸告法台。切思取银得屋,寻李弃桃,骗债告人,画蛇添足。乞台详审劈冤。上诉。”左候审云:“全汝亨原借伊凤银十两,历年二周,已还对合。为凤者又岂应磊利叠算而准拆房屋也。夫晏子不毁雀薮,大宋尚作蚁桥。凤以倩负而逐人露宿,其视二君子大径庭矣。其银既偿,理勿再追。其屋尚存,给还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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