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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负类 宋侯判取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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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侯判取财本

贵池县胡,“状告为吞本坑生事:倪遂领身本银一千两,贸易五载,获利万金,广置基地。与取前银,称说分地节哀。求地,又约算帐还银。岂料延今,帐既不算,地又不分。伊富身贫,情极可悯。乞提给判,救济残生。上告。”倪遂诉曰:“状诉为妒谋重骗事:胡将银一千两付身营觅,得失均沾,帐约两证。五年,还过一千七百两,亲笔领存。岂豪妒买基地,计诬吞本谋分。不思明月尚有盈亏,买卖岂无得失。虎口难填,恐遭痛嚼。乞究杜谋。上诉。”宋侯批云:“付人本银一千两,若胡者,亦扶危济困之丈夫。还银一千七百两,若倪遂者,亦知恩报恩之君子。今为一片基地,切齿仇争,是二人者又易反易覆之小人也。仰中亲速为允释,毋以蜗角交讼鼠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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