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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四催呈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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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兵吴瑞启之父吴郑清,呈催讯办其子被陷害事件

具呈人吴郑清,住本城南门庄,晋江属

经承工总

代书 戳记 新竹县正堂方、给发泉籍代、书黄为戳记

原差

做状自稿

具催呈状人吴郑清,年八十岁,住本城内,抱告吴氆郎,年五十九岁。为恃符延压,冤沉奚伸,乞迅饬拘究偿而免冤滥事。缘清具告营劣翁林钰索诈不遂,陷及无辜等情一案,词备前呈,蒙批叙后,足见仁宪至公至明,惩恶锄奸至意。清幸喜天日重见,子冤得冀超生。罔料翁林钰鬼域(蜮)异常,避匿游署,营主受其迷惑,任将延压,不移不覆,致子冤闭重泉,莫奈伊何。嗟嗟!人命重情,营主复敢徇护袒庇,殊属令人骇闻。亏清一介老耄,狼狈相依,惨难言状,惟有仰邀宪威,就紧签差,严拘翁林钰讯究抵偿,以儆刁狡而安孱耄。势迫情极,哀乞仁宪大老爷,俯念人命关重,恩迅施行,以免延压,而杜弊窦。公侯奕世。沾叩。

钦加五品衔、特授台湾埔里抚民分府、署理新竹县正堂方批:

候移催核办。

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具呈人吴郑清

〔光绪十四年四月廿五日〕批:尔子吴瑞启雇王传代送公文,以致中途滋事遗失,已奉爵抚宪批,饬将瑞启正法,以肃邮政在案。现据呈各情是否属实,候据情备移北右营游府,查明移复核办,摹结姑附。(注)

(注)参阅第一五八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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