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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三移光绪十四年五月三日一一三二三—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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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营中军周,录巡抚刘批,移会新竹县

移文 关防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关防

私记

光绪十四年五月初六日到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兼署艋舺营水陆等处地方参府周为录批移会事。窃照前奉抚宪札饬,会办吴瑞启一案,当经敝府驰赴新竹会同办理,查明,详奉宪批:「既据会同确查禀复,着照所拟,将头目王志春重责斥革,以示惩儆,先营销案。仰中军转移遵照,并移新竹县勒缉王传讯究具报。此缴」等因。奉此,相应备文录批,移请遵照批指,办理详覆。为此,合移贵县核察,请烦查照施行。须至移者。

右移

新竹县正堂方

光绪十四年五月初三日移

关防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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