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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二简由及批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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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营中军周、北右营翁、新竹知县方,会禀巡抚刘之简由,及巡抚刘批示

标下北右营游击翁曦

标下行营中军周起凤

五品衔署新竹县知县方祖荫

会禀监提犯兵吴瑞启正法日期并查讯滋事大概情形由(注一)

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注二)

钤记 北右营钤记(印文不清)

印 新竹县印

头品顶戴、兵部侍郎、福建台湾巡抚部院、兼管海关、学政、一等男刘批:

据禀已悉,犯兵吴瑞启既经正法示众,兵民均各相安,办理尚为妥速。跟看闲人,一时拥挤,在所不免;其中必有目兵聚众滋事,并官弁不能弹压。仰中军会同翁游击、方令,务必确查滋事情形,据实会同禀复察办,毋稍轻纵。切切。此缴。廿二 私记

骑缝印(福建台湾巡抚关防)

周中军参将

光绪十四年五月初十日奉

(注一)参阅第一五六号(注二)。

(注二)此系禀到巡抚部院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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