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知县方,详请布政使沈:大甲巡检之俸银是否照给,经批照给
光绪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到(注)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在任候补同知、直隶州知州、本任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事。案据大甲巡检朱岱源请:将应领光绪拾肆年冬季分俸廉、役食各项银两,领回办公,备具印领请发等由。据此,查前项俸廉、役食,前经卑职详奉宪台批饬,由县暂行坐支,俟清赋粮额大定,该县与苗栗划界,再行改编等因,业经遵办支发;至拾肆年秋季止,并详报在案。兹据请领冬季银两,除养廉、役食,提支新粮给发外,其俸银是否照数支给之处,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副详者。
右详
奏委署理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
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奏委署理福建台湾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批:
查大甲巡检朱岱源,现无奉议罚俸案件。据请光绪十四年冬季分俸银,应准支食。仰即遵照给领,具报。此缴。初二 私记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
监印官代理布库大使姚近范
新竹县 戳记
光绪十五年六月初六日奉
私记
(注)此系副详到布政使司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