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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五印领光绪十一年四月日一二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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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县儒学同右银项之印领

帮办新竹捐输、署新竹县儒学、兼明志书院监院,今于与印领事。依奉领得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银陆钱三分,俸银拾两,斋夫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五厘,门斗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五厘,廪粮银贰两捌钱玖分三厘贰毫五丝,膳夫工食银壹两陆钱陆分柒厘五毫,共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五丝,内香灯一款,例不扣平,计俸斋等款,除扣六分减平银壹两壹钱五分贰厘陆毫五丝外,连同香灯,共实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合具印领是实。

光绪拾壹年肆月日

印 新竹县儒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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