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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六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一二一○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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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县移送同右银项于新竹县儒学

即补清军府、署理新竹县正堂彭为移送给领事。本年四月初九日,准贵学移领光绪拾壹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门子、廪膳等款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伍丝,除扣六分减平外,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合备印领,移请给领等由。准此,查俸斋、门斗工食,系坐编嘉义县:嗣经施任详,奉臬道宪批,归新竹垫应,再由县移取还款,自应汇同香灯、廪膳银两,一并筹款垫给。查核来领数目相符,合就移送。为此移诣贵学,请烦查收转给;仍希移覆备查。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

光绪拾壹年夏季分

文庙香灯银陆钱三分。

俸银壹拾两,斋夫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伍厘。

廪膳银贰两捌钱玖分三厘贰毫伍丝。

膳夫工食银壹两陆钱陆分柒厘伍毫。

门子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伍厘。

以上共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伍丝,内除香灯一款,例不扣平,计俸斋等款,应扣六分减平,银壹两壹钱伍分贰厘陆毫伍丝外,连同香灯共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

一、移

新竹县儒学正堂翁

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承户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彭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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