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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九申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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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县申明上列各款原由,并详送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开折详送事。本年十月二十五日,蒙宪台批卑县详:新竹县学训导移领香灯、俸斋等款,又原编彰化县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不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奉批:「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以凭核办。此缴」等因。奉此,卑职遵查,卑县儒学,除香灯、廪膳,仍归卑县照支外,所有俸斋各款,原编嘉义县协济。此外,有铺司火炬,及典史俸薪、役食,民壮工食等款,均归彰化县协济。此项名为协济,均须由县垫支,列抵交代;即有移请该两县解还,亦多置之不复,或以民欠未征为词,而请领者均属迫不及待。是以,本年详请照旧垫支。更有卑职衙门,祭祀孤粮、役食、廪膳、香灯等款,向在钱粮项下开支,现在新粮虽未征定,此项均系在所必需,业经挪款,照常支给。又有大甲巡检及典史俸廉、役食,自本年起,亦已奉文,即在卑县暂支。缘奉前因,除原编卑县之款,请免开列外,合将嘉、彰两县年应协济各项,开具清折,具文详送宪台,詧核示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正、付详者。

计详送:清折一扣。

一、申

台藩宪邵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承粮总

印 文曰:新竹县印 私记 文填十四日申

正堂方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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