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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九一谕同治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二二一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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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分府陈,对族长陈宗器给发谕戳

特授台湾澎湖分府、调署北路淡水分府陈为给发谕戳,以资奉公事。案据后垄街生员陈绍熙等禀称:「缘熙等族内五方杂处,贤愚不一,叨蒙前宪额设族长一名,颇洽人望。不料前族长陈两端,年已老迈,遇事惮烦。爰是,公同妥举陈宗器一名,堪以接充族长,粘结,禀请给戳奉公」等情。并准后垄汛咨同前由。当经饬差传验。兹据该差朱忠禀复,并缴陈两端旧戳前来。除批示察销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新族长陈宗器,即便遵照,立将发到戳记祇领。凡族中一切事务,务须妥为经理。如有细故,即排解息事。至族中人等,倘有不安本分,为歹作匪,务即随时禀究,毋稍偏徇,致干究革。切切。特谕。

计发戳记一颗。

一、谕仰

私记

同治玖年拾壹月廿七日承粮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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