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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九三合约字同治十年十一月一二二一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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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锣湾等八庄合约

立合约字(注)铜锣湾庄、九湖庄、高埔庄、樟树林庄、三座屋庄、继武庄、芎中七庄、四湖庄等,为联络各庄,设立章程,以肃庄规,以靖地方事。切弭盗固贵立设,而保善尤在联庄。诚以庄联,则良弱可安;法立,则宵小知惧。迩来风俗日乖,弊端四起,所有匪徒,掳捉勒索,强抢扎屋。若不早立章程,其害何极?予等目击时艰,爰集众庄等,议定规条,凡在约内人等,倘有事务,阳奉阴违,徇情庇袒,查出,送官究办。所议之后,各庄诸姓,务宜父教其子,兄勉其弟,各安生业,共享太平,岂不美哉!今将所议规条,开列于左:

一议:匪徒掳抢、扎屋等情,该匪徒胆敢拒捕,有能当场格杀贼匪一名者,给赏花红银陆元。有能当场生擒贼匪一名者,给赏红银拾陆元。若□□□杀伤者,公议请医

〔调治〕。若重伤疾废者,公给养生银三拾元。倘若不测致毙者,公给出立嗣银捌拾元。此银由公议给而行。所议是实。

一议:各庄倘有大小事情,先行投明公理处。倘若不遵,禀官究办。倘各庄人□有窝藏贼匪,接赃引透者,查明,禀官严办。所议是实。

一议:约内人被匪徒掳捉、扎屋等事,公传知号炮为凭,每家壮丁,随即向前追赶。如有一名不到,查出,禀官究治。所议是实。

一议:庄内人被贼匪□欺、掳捉、牵牛、扎屋,众人同心协力;有当场拿获贼匪一名,给赏花红银四元,由公酌议给发。所议是实。

一议:约内庄人捉贼解费、赏封,系由庄众酌议而行。所议是实。

谢镇安赖阿开

谢阿贼曾阿连

邱德生吴定官

刘合昌吴(阿苟)

赖细番黄(阿四)

刘捷云陈武番

吴阿安罗阿传

同治拾年十一月日立合约字人邱细妹彭阿旺

曾阿仁吴福粦

赖天福涂阿五

陈琰合陈阿三

李腾华陈世纶

李林旺陈阿二

李鼎添

(注)此系一二二一二--一(即第三九二号)之附件(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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