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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九八牒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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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分府周牒送台湾府周:厅志下落,乡保甲长花名清册另送,先将总理、董事清册牒呈

加府衔、署台湾北路淡水厅周为牒送事。同治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准堂台关开:「案蒙宪檄严催,饬取府厅县志书,及宪纲册,同各庄总董、乡保、甲长、头人姓名,一并造册申送察核等因,(云云照文全叙)」等由。准此,查敝辖志书,系陈前厅筹款,承修完竣,带省付梓,迄今有无蒇事,未准移知;此次莫从刷印,容即移查覆办。并将乡保甲长花名清册,饬承赶造,另文牒送外;所有敝厅各保总理、董事姓名,理合查造清册,先行具文牒呈堂台察核。为此备由具牒,须至正副牒呈者。

一、牒

本府周

私记

同治拾一年伍月初四日承张清税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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