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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九七移同治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一二二一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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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府周蒙上级檄催,饬取府厅县志书、宪纲册,及各庄总董、乡保、甲长、头人清册,移知淡水厅

移文 印 台湾府印 戳记

同治十一年四月廿六日到

私记

钦加道衔、台湾府正堂周为差催备送事。案蒙宪檄,严催饬取府厅县志书、及宪纲册,同各庄总董、乡保、甲长、头人姓名,一并造册,申送察核等因。查此案,先蒙省局司、道宪札饬,当经各前府,飞移赶办在案。旋奉臬道宪札催,又经节次移催。去后,迄今未准送到。兹敝府莅任,除差催台湾县,即将府县志书,先行划送外,合亟专差守催。为此备移贵分府,希将贵属志书刷印四部,同宪纲册,及各庄总董、乡保、甲长、头人姓名,何人得力,一并造册,详细注明;于文到即日内,备文发交来差,赍送赴府,以便转送,勿再缓延。切切。须至移者。

右移

福建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周

同治拾壹年肆月拾玖日移

印 台湾府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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