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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一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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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明不应法者,非足数收;余同法者,义须尽集。今既不来,必有所以,故次第七欲清净缘。

先以义分五门料简:初、制意释名体门,二、定缘是非门,三、作法成坏门,四、持说应缘门,五、杂相分别门。

第七、欲法中,义门有五,下文自点。今先对文:从初律云至清净,是第一门;从于中至结界一法,即第二门;从有五种至清净亦得,即第三门;从二、明受欲下,至余词同上,并第四门;从佛言若受欲下,尽末文,并第五门。就文分三,如文自别。

义立如此,引义从文,又分三别:从初至众多比丘与欲清净来,明与欲法;二、受欲者命过已下,明持欲成不相;三、不得趣尔与欲下,明说欲相。

初又分三:初、清净来,明制意;二、若有佛僧事下,明开缘;三、五种欲下,作法成坏。

初门分三,如门所列。

与欲制意中,标云如门者,即前义门第一,含三科也(昔云与、受、说三者,非)。

言制意者,凡僧事要务,和合为宗,乖此作业,必不成济。然则形居世累,事难通允,制其身口,容可从缘,若不开心,教则太局。故大圣知时,随前法缘,缓急相济,彼我齐举,通心达僧,便成遂事,意如此矣。

制意中,初叙僧事。然下,次明欲法,又二:初叙机缘;故下,次明立教。缓制身口,急开心欲,彼是僧事,我即欲缘。

释欲名者,以希须为义,如世色声,名为欲等。今以僧务同遵,义无乖异,思得详集,如济获舟。但以事违,无由自达,故遣致心,名为欲也。故伽论云:所言欲者,所作事乐,随喜共同,如法僧事。故十诵云欲名发心,如法僧事,随法与欲故也。

释名中。初通示名义。希须谓心有所望,举世五欲,证名弥显。今下,次别叙欲法。僧务是所欲,思集即能欲,水济获船,喻其情状,事违即欲缘。下引二文,具含能所,显上所释,并有明据。

释:欲体者,有多种。从法以言,谓想欲等,如杂心通中说也。从相以论,色声为体,或动其身色,或动其声相也。从事以论,则有两种事:一、单僧须者,如受、忏二法等,别人不预,故僧须之;二、互须者,如说、恣等,至期必说,说必在僧,若不求觅,僧便有罪,必私逃叛,远出亦犯。是知俱须也。

出体中有三。初想欲者,想是连引,正取欲心以为今体。须知两别,不可相混。言从法者,即三聚中心法所摄。下指杂心。彼通明心法,故曰通中。论:问曰:云何心法等聚?答曰:想欲及触慧,念思与解脱,忆定及与受,此说心等聚。(想、欲、触、慧、念、思、脱、忆、定、受十,并心聚摄。)论自解云:想者,于境界取像貌;欲者,于缘欲受也。(谓于所缘,心欲领受。)次色声中,如注五种现相动色,余四动声,广说具仪,即兼二种。三从事者,羯磨所被,不出二种,即僧、私二事。私事,则秉法之僧须我成法;僧事,则彼此同制,僧、别相须。不求有罪,明僧须也;私逃亦犯,明别须也。上三明体,初是能欲,后是所欲。中即欲法。

文中不来者,说欲清净,此即制开之本也。

三、牒释中,制其必说,开其不来,故云制开之本。

文云于中有三,谓与、受、说下,即第二门缘如、非义。就分为二:一、缘如、非,二、定开制。

二、开缘标分中,举起义科,摄文分齐。

初中。佛法事下,辩缘开也。大途横绝,有犯戒事,无如法缘而与欲者,以事非故,不成是别。僧事清净,理不容滥,无心至尚,岂是欣欲?故有说者,更招妄语。当律开缘,如文有五。下文衣缘者,乃非佛制,比丘受行,理亦通准。僧祇云:说戒不来者,兰。若为衣、钵、王、贼、禁闭、守房等缘,是开欲也。

缘。如非中。初叙立所以。大途,谓欲法大意。绝即是断。不成是别者,己欲非法,僧事别众。无心至尚,谓于僧法无崇尚之心,而滥委他缘,辄尔送欲,岂是欣慕希须耶?说招妄语者,以不欲言欲,违心故犯。钞云:令他传此,对众而说,一一人边皆波逸提。所传之人知而为告,结犯亦然。当下,引示缘相。四分六缘下文,即六群作衣,僧唤与欲。僧作法已,六群后悔,佛制犯提。僧既受行,故知如法。欲法出布萨犍度,作衣出戒本。计非下文,未详何意。僧祇三缘,今通准用。

二、定开制中。以欲之所在,必缘僧务,自然薄弱,力所不胜。唯除结界者,自然开众务。其唯结界,一解如上。又云:界须制限,自结开欲,终不识委,故须通集也。

次定开制。注云:并听与欲是开,唯除结界是制。文但叙制,余开可知。(旧云自然开结界者,非。)初叙制意。由不胜僧事,故不许传欲。唯除下,次牒文释,即显律中不开所以。此有二释:一解如上,即前所叙自然薄弱等;次解可会,准结界中有三解:初云结界众同之本,理须通和;余法众同之末,并依后起;下二同此。

三、五种与欲下,即第三门作法成坏。就分为三:初、显法,二、是非,三、正作。

三、成坏中,标分文义两门,科语不别。

初五种者,四略一广,略则唯重,广通轻重也。就五又二,四口说也。若现身者,是一后开故。五分:病重不能口说,听身与欲;若举手、举眼、摇头,得成。

显法中二:初约广略分,而云轻重,据病为言;就下,次约身口分,下引五分别证身相。摇头谓点头,示与相也。

二、是非法中,若不现相,反身一也;若不口说,反口四也。文中更与余者,前既非法,能所乖仪,故更简人,秉法方诣故也。欲与清净俱者,以碍僧事,律本前缘,二途别说,后令合也。

是非中三:初释非相,次释再与。前非法者,蹑上二反也。能与违法,所传暗教,二并背仪,故须别与也。三、释合传。律中,初令说戒传清净,羯磨传欲。因说戒时,羯磨事起,不传欲来,妨僧法事,佛令合传。

就正加法中,律云广说,不正出文,今比转欲,故裁出也。

正作中,初科,如前引律,但云广说,而无词句比转欲者,文如后引,此中但取前后四句,故云裁出。

文中分四:初、告前忆持,二、自言名号,三、牒所为事,四、正陈心本。

所以不称病等缘者,律无文也。称者,人言不足承用,送心达僧,未劳陈说,如忘名类,但述众多可知也。

次科不称缘中,初徴。律下,答。初句正示。称下,斥非。铠师羯磨,牒缘入法。钞中转欲,犹循古本,准今例削。送下,显理。如下,举例,文见下注。

言如法事,简非法事,律中本为事说欲及僧中事起,非是所欲之事,以碍僧务,但言如法随时事起,皆应羯磨故也。

二中,初释文相。简非法者,如律媒嫁净人等。律下,示本缘。为事说者,如云为受忏事与欲等。既碍僧事,故佛制断,俱云如法随事皆应。

言欲清净者,有人言:欲应羯磨,清净应说戒。如僧祗中,时集与清净,非时集与欲,四分合之,为妨当时作法也。今解云:欲者,表心无贰,以应僧体;清净,表行无玷,实通假用。

三中。初引古解,执律废教。僧祇正文,说戒有限,故云时集;余法不定,名非时集。四分下,次明今释。初示所据。钞云:今须双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犹行废教。今下,释义。即约心行以分两别:欲而非净,即不足数;净而不欲,即是别众。故须两具,方成僧法。僧体假用,名实互举。

一说便止者,律无结数。三一之言,准上下文,加三法处,文中自明。一说直成,更无结约。今以一说为定,莫非呈心至僧,众多忘隐,明判开之,岂限三说方成一法?有人依五分僧祇,不三说者不成说,欲以为详审必准,亦任以四分无文制之。

释注一说中,初示今判。律中,三归白四,后并结云第二、第三亦如是等,故云文中自明。即显无结约者,止一说耳。众下,举例。不忆名姓,但云众多,亦成说欲。又准下文,若忘不说,故隐不说,并名欲到。故知但取通意,不必徒烦。有下,点异执。彼据他律以决四分,必下是纵,无大害故;以下是夺,乖本宗故。钞云不须云云,取他外部是也。

文中能忆姓相名类随多少者,今此四分与十诵同,座上人少,说欲者多,开之。如断诤中取诸人欲,智者屏量等也。十诵中,一界四处,展转与欲不同,五分欲少现多也。不能记名云众多者,取心而已,开从本欲;必能持记,义依声教。

次忆忘中二。初释能忆。四分断诤,简集智人屏处评量,余不预者,并令传欲。十诵一界四处作法,互相与欲。二文并显集少欲多,故知随意多少得受。五分反之,宗计异故。次释不忆。本欲即心,能记依教,非所开故。若尔,必能忆持,而故慢说,欲法成否?答:据下睡、忘,故隐不说,理应得成,但违教耳。

二、明受欲下,即解第四门义持说所以。就分为二:初持、后说。就初又二:初明受已是非,后明转欲之法。

第二,受欲,标分中义门;第四,复分持、说,即摄文中受、说两科,此亦义判;下分受已、转欲二门,即从文科也。

初中明失,则有三处,谓受持中道,及至僧中。

初科,本宗失相标处中,言受持者,即初房内。

初从房内失相,列二十八种,非先有过也,受欲已后,方陈露之。

次房内中,初科。初标总数。钞云二十七者,可验文误。非下,示先后。若先有过,不合对传;受已过生,可容有失。

文中,受欲者命终,而僧犹用前欲,房中及道,可非欲到。若在僧中,事须分别。有说者云:未说不成,已说在僧成。或有说者,说与不说,俱名欲到,如忘等例。或云不尔,忘有人持,死无识也,云何成持?如舍戒中死人非数也。

次释诸相。初七人中,初科。前示失相。房下,次辨三处。房道易知,不在委示,僧中多说,故须备引。初解己说僧持,虽死亦成;次解俱成,引例不齐。云下,指破。仍据舍戒,决知非理,义详两判,前解为优。

若出界去者,以转在异域,非欲本也。说戒法中云余道行致诸讲者,容云持至余房,即失欲也。自恣文中,辩缘一同,便言出界,则无谬也。

次科,初明失。止为同界,故令送欲;今反出界,故非欲本。说下,会名。说、恣两出,言异义同。讲者迷名,乃作异释;余房同见,义无失欲,故知非也。

云罢道者,受已,言还俗也;寻悔本心,又将前欲入僧作法,谓不失也;但由中隔俗情,欲非俗法也。

三中。初示相。但下,推失所以。问:为取前人失戒故失耶?答:欲取起心失戒,须作法舍;但使发意,即须再受。

入外道众,谓同寺之内外道居处中国,至今此事多有,不如此方释李乖也。

四中,中国即西土,如祇桓寺有外道俗人院是也。释李即佛老姓氏。

别部众者,则调达之党,五法为宗;或同在释门,而见殊戒等,如五部、十八部。故律文中,同界各说,两别俱成。

五中二释:初、即邪正别,五法如前;或下,二、是执见别,五部、十八戒疏,义钞广之。

戒场上者,疑前出界,此局内也,中分异界,与出不殊。

六中,对前第二内外分耳。

若明相出者,即宿受欲。十诵云:若受宿欲,不应说戒。

七中,初科。欲限当日,越宿即失,十诵文证,以一例诸。

问:此宿欲者,为约羯磨,为约羯磨,所为事办不成耶?答:俱不得作。如僧祇中,八万人自恣,畏明相出,减众各作。四分,恐明相出,开略说戒。若但经白,时节可知,何劳略也?

问中,以羯磨事,或当法即成,如受、忏等;或被后行事,如说、恣等。然今宿欲不被羯磨,于理可知。且如后夜白已说、恣,至明未竟前,欲可用否?答中,两引明据,显知不被隔宿之事。必有此缘,当更取欲。

自言边等十三及二灭、三举者,既自述过,非数义显,即非持人;虽复自言当后作法,非本同闻,不知通取,以佛制三根无滥故也。

次十八人,初列相明失;虽下,决后同法。谓此自言失欲之者,后临僧事,但非当本同闻之人,还成足数。

离见闻中,三处俱有。初在房中,若受欲已,必作送意,虽离与者,见闻则不失也。作不送意,互离见闻,势分未越,故未成失。若俱离者,由过分齐,教相正约,故是失也。中道望伴,可以例之。有伴可尔,无则如何?今解:不问有无,但不送意,离生念处,约俱离失。

后三人,约处中,初科。初总标。初下,别释。房中明失,作不送意,见闻俱离。中道中,行伴不定,故所不用。前标三处,不明僧中者,以易知故,或可备见下问答中。

有说者云:如昔所解,恐非弘赡。今若约相以成失者,有四种离:一、隐没,二、倒出,三、障隔,四、远坐。初受中道,据隐没论;若至僧中,具兼四失。

次科。初斥古。非弘赡者,摄相不尽故。今下,立义。初列相。隐没,受他欲已,入井窨等。倒出,见下五分。障隔,见僧祇。远坐,即离比座。初下,次对处。有无可解。

问:离见闻中,为俱为互,约谁辨离?

问中含二:初、问俱互,二、问所离。

今解云:皆望同坐展转,不约作羯磨者,如转轮说戒,八万自恣,何由普闻?但取相连,即非别众。故五分中:三种羯磨,房小不容,听在前后、檐下及庭中坐;虽不了语,皆为法来,并名布萨。

初答中。初义判。如下,举例。四分,为众大声小,不闻说戒,令作转轮高座,立上说之。故下,引证。三种羯磨,即通举单白、白二、白四三众法也。

若论辩失,亦通俱互,何以明耶?四句分之。

一、闻而不见,失。如僧祇:不问覆露,但有隔障,即失成别。如五分:云雾黑闇中,先不相识人,不得受戒。又如背说戒师坐,即是别众;既持他欲,自别岂成也?

次答俱互初句,僧祇明失欲,五分两段,初防遮难,后犯别众,并准明失。

二、见而不闻失,如五分若在屋,随倒出离;若都露地,去僧一寻是也。

次句五分断诤中文,正判失欲。

三、俱见闻失,十诵中空有互与,皆非法故。

第三句十诵,空有互与,空与地受,或地与空受,虽复见闻,然非同界故。

四、俱离失,如僧祇中一切覆处,不得离见闻,不成受具等。

第四句,僧祇不成受具,准例失欲。

上之四句,所以并失,莫非持者,入别非足故。

通结中,总示失欲之意。又此四句,多据僧中微通房道,寻之可见。

文云中道僧中,俱列二十八缘,上已具明,非法是同,故云亦尔也。

指二处中,律文三处人数并同,但具列房中,例通余二耳。

既已成失,当更与者,明前非持人,故觅应法也。据此,纵说付僧竟,亦须得入持欲。

次重与中,初科,初释文。据下,义判。以僧中有失,亦制更与,则知说付僧竟,亦须预数同持。

自言可尔,余道戒场在空等类,岂体乖耶?答:戒具解昏,虽行等梦,制取余者,意在明人应僧圆教耳,岂唯孤行辄济其神乎?用人不同,其致各异,义不可也。

问中。文脱问字。界外场上,并是体净,自可重与,何必余人?答中。初示制意。僧取知法,解行兼备,方能被事,故云圆教。无解之行,谓之孤行,虽复秉持,不资神用。常途足别,乃约体净,秉法持欲,必拣智明,故云用人不同等也。准为四句:一、有解无行,非别是足,可秉可持(如犯边罪等,不自言足数持欲);二、有行无解,非别非足,不可秉持(如前痴钝及文中戒具解昏);三、解行俱备,一切并成;四、解行全无,一切不预。然此有解,亦有多途:或时过学肆,滥预律科;或岁久看寻,而专封名相;或依文讲说,而罔达是非。纵使水清,犹非持秉,况乎滥浊,焉可言哉?

问:狂等三人,尼等四人,或受已舍戒形生之徒,何为不列耶?

次取他部叙问中,初问狂人尼等,文出五分受舍形生,下虽无出,义不合持。

有人云:滥不出也。如狂虽是一,有三不同:据常忆者,是持欲也;计余不成,同滥不说。

释中,初师狂有三品,下品成持,余二不成,律文若列,便滥下品;准尼亦尔,本众自成,恐滥不简,故文不出。

有人云:不劳所以,但是略无。如不足数,中、边、睡、定、狂、醉之人,可是滥也?律文上下列不足数缘,或少或具,前后通括,方成位耳。

次师初句废前,次句立理。如下,例难。以不足数中,不列中边等人,岂是滥不说耶?而律中前后隐显互出,故云律文上下等。引彼例此,显是略无。

今取诸部相通明失,以不知者,则别众缘成,作业不就,岂非险也?周行为胜。

次正取中,叙由。云不知者,或寡于闻见,或专执己宗,别众非法,陷己累他,故云险也。周行,犹遍用也。

僧祗十种失欲:五、如不足数中,即隔障等也;六、在界外受欲,此能所俱非也,审不入界,僧成法事;七、持欲出界,此受者非法也,令与者成别;八、与欲已自出界,此与者自非僧法,得成;九、因病人与欲已,闻僧中有好大德来说法毗尼,自力就座,久疲默出,以先欲故,更不重说,此愚教失,欲本送心,今身到僧,前缘久废,故须后说;十、因布萨时与清净欲,若暴风雨,贼急火起,惊散走尽,名坏众失,若有一人安坐不动,名欲在僧,彼律更有,同故稀故,所以不出。

僧祇中,初指前五。六下,次列后五。六中,能所界外,不碍僧事。七中,受者失法,故成别众。八中,与欲出界,今多此类,学者慎之。九中,亦与者,非不说而去,则妨众法。十中,亦受者,愚教因难失法,理须再取故。若据彼部,欲、净各传,今云布萨而双与者,以布萨时兼羯磨故。一人安坐,欲不失者,此据已说付僧为言,下文指广。彼有转欲失(四分开之),宿欲失,与尼、沙弥失,受者还戒失,与者还戒失,比上本宗,同稀可解。

又如十诵覆等三人,四分覆法明言非数,岂合持也?

十诵三人,亦同前列,乃会四分非数非持。

又如五分,尼等四人、狂等三人为七,倒出众为八。

五分,八人报病,仪乖不成,可见。

通十诵三人为十一,通僧祇十人为二十一,又通四分二十八人为四十九人也。

合数中,五分后列,即蹑上文,逆通前数。

如诸部计会,是非交映,方成一法,岂取专局,用成通照?既有别相,则非法收,自他同苦也。故律文翻种苦业,多人不利等。

结诰中。初结前。是非交映者,彼此互望,有者为是,不出名非。一法即是欲也。岂下,反古。彼则专局本宗,此则通照诸部,明前总括,非取于古也。既下,显过。律明比丘非法羯磨,故此责之。翻种苦业即自苦,多人不利即他苦,委如后引。

引十诵文明不成者,反则是成,故彼文云:若作法竟,自言白衣、沙弥等,皆成。五分中,自说罪人,不名持欲,反上则成。

次成不相中,初科,牒注。反则成者,谓不自言也。下引彼文,作僧法竟,自言得成,即显不成约未竟耳。五分文显,弥彰今义。

如昔解,不自言成持,欲不成足,数数取体,如持但传信;今解同他部,四分不了,必不自言,持、数俱成,若自言者,理非二摄。

次科,初引古今下,义决。同他部者,即上二文四分列相,亦云自言而不甚明,故云不了。但取自言、不言,不分持、数两别。

十诵又云:若受欲已,或故不去、放逸、懒睡、入定等,皆名不到。睡定不成不犯,余者不成犯罪。若与别住得戒沙弥,亦名不到,以不参众侣常法故。得受二欲,俱是比丘也。

三中所引,不涉上科,或是证前,或彰未尽。初约不去明不到。睡、定不犯,以非意故,作意亦犯。余者犯罪,即故不去及放逸人,情过可责故。若下,次约人非明不到。别住,即上覆藏人。得戒沙弥,即学悔人,以羯磨云与波罗夷戒,故云得戒(昔云十戒,非也)。以下,显意。得下,准判。乃知传欲须简如、法二欲,即与欲及转欲也。

次明转欲,初缘,后法。

若据十诵僧祇,若转俱失,四分开之,或是异宗所废,且从当部。毗尼母云:七相应法者,受已转与一人,如是至七,皆成欲清净也。

次转欲缘中。初示部别。虽他宗已废,然于机有益,故从当部,如净地也。下引论证,同此宗故。彼文约数收法,如在一数,名一相应。今此转欲在七相应,开七转故。既有定限,已外不成。

文中,初牒前欲之辞。我与众多比丘者,据迷忘也。必思审者,不得笼通。彼及我身者,自他双牒,以付后传。

法中两段,但释牒名,余词同前,故不复解。据迷出法,以事稀行多不知故。若止一人,但云受某甲比丘欲清净,受多不忘,但别牒多名,余词无异,笼通俗语,无简别故。

三、明说仪者,又即第四门中后义也。初说欲仪,后显杂相。

三、说欲中,标分可解。

初中,简能说人不得辄尔者,以上非缘皆多别众,不唯空设更来愚罪,故简明智堪在众说也。

为他中,初科。蹑前失相,以彰简意。来愚罪者,若学未通,即结违教;惰学不识,须断无知。

正说之辞,义兼两也。我受彼欲者,传初受辞;彼如法下,牒应僧也。

次科,文牒彼我,故云兼两。

文对自恣,不言清净者,以净应说戒,欲应自恣,不敢言净,令他举过,即求听也。

三中自恣,彰己有过,不当传净,告僧任举,故曰求听。

若自在僧有缘须说者,四分无文。如十诵云:若于僧前与欲,谁应说?佛言:诸比丘随意说。准此,似病人虽对僧说,更须余人为传说也。如僧祇中:病人与比房欲,不受,即入僧中上座前,脱革屣,互跪合掌言:我某甲清净。三说已,佛言:善。但不受者,越毗尼。故知直说,更不重述。

次自说中。初示本宗,次引十诵。既指比丘,似对僧前与欲令说。后准僧祇,缘法昭然,而词句颇略,准上加之,如钞具引。羯磨据宗,故所不出。不受者吉,理不应故。下二句决前十诵,止是自陈。

文中,受者睡定下,总明杂相,即第五门义。

睡、忘俱无记,入定别缘也。五分:持欲至布萨处,有诸迷、病、举等,皆清净欲到。若睡、眠、忘者,吉罗;中路忘等,则名不到。四分:睡、忘无罪者,元作传意,不觉想转,故开文云不故作也。若元入舍受,理依文结。

次明杂相。睡、忘中,初科。初释文。入定缘善,即是有记。次引五分,显示成相。诸迷即下睡、忘。病即狂痴。举谓治摈。睡、忘结吉,以懈慢故;病、举无罪,不由己故。后举四分,会通结犯。律约不故、反故亦犯,故云元入等睡、眠、无记。三受之中,舍受所摄。

若尔,随不说者,皆成后法,用说何为?答:为僧务故,开欲应和,不以欲缘作所为故。如不称名,达心而已,何要口说?然法假相成,故制说欲;睡忘可责,故结罪也。既达僧中,理是开限。

次科难意。不说既成后法,反显对说无功。答中。初明欲本取和,不入羯磨。如乞唱等,以牒入法,不可不言。如下,举例。即前忘忆,谩牒亦成,可验取心,不拘言说。然下,示开制。

文中故不说者,但获小罪,义应得成,在开中故。

次科,文但结罪,不云不成,理如所判。

就文,病缘轻重两相,何以不说欲者?病有多种,前说者轻,堪相对晤;今者是重,不说为别。五分云:病者扶来,不堪舆至,方听说欲。

三中,对简。初科,牒文徴意。注中望前,通云重病。然舆来尚轻,僧就复重,故分两相。病下,释通。前说轻者,上与欲中开病缘故,对晤即与欲也。不说为别,谓不堪对说,即成别众。五分反之,引以彰异。

若尔,重病即不足收,何劳舆就?答:气力虚微,故不能说;神道不昧,是别众故。

释疑中,伽论重病,不足数故;答中,即显神昧是不足收。

文令舆来,表和达僧就病者所,僧以法济,或出界者,病多僧少,相连不及,济缘既爽,时不可乖,故徙出作也。

牒释中,爽即是违,时不可乖,如说、恣等,日限定故,徒即移也。

五分:病人不能面僧,或背坐卧。佛言:别众应出界作。若病在众,如灭诤草覆中,两众皆舒手足,伏地向羯磨,一心听受。准此,仰、伏俱开。背是乖相,是别是足。必堪同僧而故仰、伏者,就开成别,如僧祇中四仪不互也。

引示中,即明病者坐卧之相。初准文制背。若下,引例开卧。以草覆法,两众前后更互伏地,则秉白时一坐一伏,不妨成法。准下,决开制。仰伏非背,所以皆开,须约侧卧以分向背。堪坐故卧,乖本开缘,还成别众,文证如前。

文中逢难外来成者,此缘非心隔,但为事遮,开不失故。

四中,初科。此缘即出界之缘,事遮即命、梵等难。

若准此义,有难在房,僧法应成,亦非心也。若同五分母论,若出不来,若遮不至,俱得清净。四分无文。如下律中,有作无想,不成作法。又云:更无方便,可得别众。前是不失欲开,此即非开别众,两缘斯异,不可一例也。

次科。初准例。准上持欲,以例在房有难是同,非心不别故也。若下,引决。初引他部开成出界不。此来句因引遮不至者,是今取证。谓同界内为难所遮,无别众过,故云清净。四分下,次据本宗判别。初句示无开。如下,引急制。余之制教,多开境想,容有方便。唯此别众,特反常途,比前成欲,缓急全殊,不可相例。

问:与欲事讫不来,成别不?答:文言应往,不者治之,未必有别。何以明耶?本取情和,心已应僧,相非乖背,事讫违教,得罪得成。如狂比丘,得法在僧,病止法存,不往非别。不同受日,牒事而作,事谢法灭,理数宜然。欲本不称,僧为又别,但知通意,故两无违。义须应往,故结小犯。

料简中,初问。恐疑事讫,法谢成别,故问决之。答中,初准判。何下,徴意。初叙非别所以。如下,引例。病止例事讫,法存比欲在。不同下,遮简。恐取彼例,故预通之。欲不称者,一不同也。僧为别者,由彼羯磨正为受日,今此送欲,僧为他缘,二不同也。两无违者,彼欲不失,僧法得成故也。

问:与欲在僧,得立说不?答:僧祇中令互跪也。

次问立说,遮滥行故,答文可解。

若尔,教授、说戒皆开立者?

难中引事,发下诸文。

答:行事依文,不可比附。此二人者,一、为僧使,二、为僧闻。余虽为僧,皆须坐秉,何况私欲,辄同立说?如前五分僧祇,威仪小乖,即判成别。四分云:我往不坐,恐治我故,为作别也。

正答中。初止来难。此下,次伸所以。诸羯磨中,开立唯二。若准尼钞,立说亦废,以僧况私,准知不合。仍引诸文,明判别众。五分背坐,僧祇仪互,故云小乖。并下,四分,并如上引。

然就僧法,约相分之,不必据内,心违相顺,开成应法。故文云:如法羯磨,而心不同,佛开成和。相乖心顺,即是别众。如上等文,七百结集,后听可等,又须斟酌,不必皆尔。

次通明中,初科。初标示。心下,别释,又二。初明心违相顺成和。引律杂法中文,舍利弗见作非法羯磨,佛听默然,故云开成(此云非法,乃据缘乖。彼约事如,故云如法)。二、明相乖心顺成别。如上文者,近取上答,远指前缘,足别诸相。复指律中七百结集,即䟦阇擅行十事之一。彼云:在界内别众羯磨已,听可(听可即欲之异名耳)。谓先作法,有不集者,后取欲也。彼称佛说七百罗汉断成别众,亦即同上相乖心顺等之一字,略束之词。又下,结诰。然有相顺心违成别,如得呵者呵;亦有相乖心顺成和,如病开卧。故云不必皆尔。

若能秉法人,如上两开。就所为者,则有二例:被治、被谏,坐立俱成,虽非数收,情用两别,故治则极;三、违恼处重,成;四、坏众,谏通多少,莫不情求,无虑破别也。若乞受、乞忏,下情仰上,非具法仪,相似倨傲,义无授法,文自显之。

次所为中。初指能秉。两开,即前二人。就下,正简所为。初标二例,违顺分之。初违又二,人分通、局。坏众即是破僧,情求谓僧劝谏。次顺中,受忏并制具仪,下篇备出,故指后文。自余受衣、受日、差人、赏劳等,例皆跪坐,义无乖异。

上解欲缘竟。

第八,陈本意中。

初、标举两缘。通列则四,如文具解。有分为六相者:一、违,二、顺,三、众常制,四、治道俗,五、制僧别,六、制试验。如四月等,各引事成,不离前四,寻之可领,岂多为是?

第八,释总标。初牒释。有下,点异。初二同今私缘,而违中止收诸谏。三即合今僧缘。四中,七治等为治道,覆钵为治俗。五中,灭诤、结集等白是制僧,余语、触、恼等即制别。六中,唯局试外道耳。不离前四者,四即归违,五兼违顺,六即还顺。

就僧初缘,地既无法,僧事须行,要前结相竖定标域,理乃初缘称量事摄,然唱相时必归次八也。

创立中,初科。初叙结意。相即界相。竖下,次判所属。若据商度分齐,即属称量;今取唱相告僧,须归陈意。

问:结界无欲,用七何为?答:必须先知,若不委者,取欲结故。

初问答中,虽不闻说,须存遮滥,今不可阙。

若尔,与初量何异?答:初量事体是非,第八缘成得不,各其致也。行事之时,竖在第三,排缘第三至第四也。由竖标讫,然后集僧,及至第八,可例前也。

难中,若尔二字,蹑前判属。答中,初分示。初但评量;八、正唱告行;下排次第。若约竖标,即在第三,那三为四等;若据唱相,须在第八,故此一缘前后不定。

二、常集众具。既说恣之时,筹华、汤水等位在第四,排转文四为第五也。余以情求,上下统约也。

二、常集中。初示位。准钞,僧集堂已,始进筹水,故在第四。今多预备,故乖次第。余下,例通。诸法随缘,上下不定。

就私事违恼,则须举处。无问道俗,及以僧尼,或治或制,必无来乞,通望能所,俱是违情。但须知法智人,以事陈告,审得情实,作法加之。

私缘违情中,初科。僧尼即道中别相,更收沙弥,如舍教尼摈谏沙弥,并违情事,智人陈告,亦当第四。

若尔,僧法何名私事?答:僧为前缘,皆有利益,或令折伏,或息邪疑。既作法已,请僧求解,乞非僧命,故义归私也。

次科答中,能秉虽僧,所为是私。初叙能秉。折伏即治罚,息邪即诸谏。既下,示所为。望后乞解,即彰私义。

二、顺情须乞。事或有无,文言多也。一向专己,事不在僧,必加乞也,如受忏、解等。二者,为僧差使,或白告自量,不必须乞,白即乞也。

顺情中,初科。初牒释。一下,列相分二,即乞有无也。白自量者,即戒师、忏主。白即乞者,谓未羯磨,须先告众,即同乞也。

若尔,差使为僧,岂成私事?答:前缘不定,若辄加乞,恐事不和。所为乃僧,文中列别,既牒名字,非私何谓?故说、恣、白辞,文中牒僧,自余可准,岂非大鉴也?

次科答中。初明无乞。差人选德,未委众情,故云不定。所下,次显私事。下举说、恣。白文相比,僧私自分,准此可判一切众法,故云自余等也。

第九问事绪中

所以须问者,大众详集,言说有由,和告之情,义须唱显,故提集缘,问本集意,如文述也。

第九释中,初文,提集缘对上句,问集意即下句。

事含通别者,如受戒四法,别须重问,或就通论,但通一者,以言非并述,事不叠生,必待前后,纵有通别,止是一言,不可异也。

次科。初释事含通别。别则易解,故但明通。言非并述,如受四法,不可具牒,故事不叠生。行须次第,不可顿作故。纵下,释唯一。问:一切羯磨,无论通别,并无异辞。

第十、答所成法者。

有问于前,无容久默,故寻答为某羯磨也。

第十,答文,某字即总诸务。

文中事有先后,下引说戒。如五分云:僧说戒时,更有事起,先作此事,然后说戒。如四分中:当说恣时,有遮举者,必先与法,然后说恣。由此二法,制僧不动。若说恣已,方治举者,既为别人,多不和合,故在此也。

简辨中,初科。前引二文,必约说恣,可分先后,余无所分。或约结解,人衣食界,义亦可说。由下,二、出所以。

云法缘通别者,有多种也:或一事多答为别,如受戒等三白一羯磨;或别多事一答为通,如舍堕也;或多事别答为别,如犯多堕各忏者是;或一事一答为通,如受戒一也。约人众多,约法有四:清旦一答,终尽夜分,并得成也;或累事总答,如一席上欲作多法,应即答言:摄衣羯磨、摄食羯磨。虽一时答,后历别作,理亦无妨。自余行事,一答作一,可以准知。上来一家行之。

次科,受忏中,初文。初总标。或下,别列五句:一、与四,即受戒通别;二、与三,即舍堕通别。自恣、德衣、亡物,但涉多法,例有通别。第五,累事是别,一答为总。前四即两单句,此即两亦句双,非不可立。自余下,指诸单法,唯别无通,如说戒、受日、治练之类。上下,示今所行,生后异义。

有人言:夫法之所被,即目相因,何有通也?一受四度,前后问答,随问而作,事义谐和,何有朝问,夕仍随用?中间隔断,岂是相接?故非前义。

斥异中,初科,此师立义,废前通答。

今解:并无文制,不容立异,为表事端,通答何损?约事流便,不涉迟疑,随答即作,亦是决正。

次科,初破偏执。此立彼废,皆是义裁,既无明文,不可定执。为下,明两通。然众多受戒,虽通朝夕,须约一坐不起为言,必有出入坐立不同,并须重和,不可通用。

结、舍二界,理无双答者,由地二界不同,故有结、舍两异。结则自然,舍则作法,随其两界,唯各一答也。

次结舍中,事虽同席,托界不同,理无通答。

下文诫劝,其相可知,随事重嘱,恐不成耳。

三、诫劝,可解。

此就十缘,通简有五:一、相摄,二、有无,三、先后,四、成坏,五、废立。

初中。第三、四、五、六、七五缘,并摄在僧;九、十两缘,并摄在法。初及第八,通摄事收,非不评于人、法;然兴发业起,本由前事也。第二托处,唯局两界,成羯磨缘。略则有四:僧、事、法、界,相隐须张,故离为十。

二、就缘通简相摄中,初科。摄上十缘,总归四法,当知只是离合异耳。

问:如第四缘,僧集约界,文盛谈处,岂是僧收?答:界为法托,如第二缘。今此第四,约界明集僧之远近,能集在僧,不唯界也。

次科问答,由前第四广分二界,似滥第二,故问简之。

二、有无者。

有人言:结界无欲,故削第七;受日差人,无乞结净,不唱其相,故削第八。如是类减。

有无,引古中彼计,随事增减,不必一概。

今解:并须具之。结界无欲,立缘显之;受差无乞,岂不须告?告即第八陈情事也。结净不唱,此不寻文。律云应唱房名,其事极显。若不先陈,何由结法?故须具十,乃镜是非。

今解中,初科第破前义,结净地法,古不唱相,如文引斥,故知违教。

岂唯众法须此十缘,对首心念,非十不得。以是非俱通,持犯冥会,并须条贯终始,方乃引事作业。恐未闲晓,试为略指。

别法中,是非约缘,持犯据罪,是故成持,非故是犯。众别虽殊,斯义不别,故须齐具。

但对首一法,用历十缘,余者例通取悟也。如受衣法,五大上色,义加不成,即初缘也;事通两界,即第二缘;口召对人,即第三缘;约界明集,有则对首,无则心念,即第四缘;前对相可,即第五缘;痴钝非数,即第六缘;取欲非法,即第七缘;执衣言议,即第八缘;敕前审谛,即第九缘;答问可者,即终缘也。谁不知繁,义张所为,不可怪也。

对首中。初总标。如下,别列。前对相可,谓许与对首,即和合也。执衣言议,谓能受人有所白也。敕前审谛,嘱彼对证也。答问可者,所对许也。(昔以第八为加受法,九、十为问成不者,此十前缘,岂滥正作?故知非也。)谁下,示意。

心念等法,例亦如之。且如众法心念,说戒一法,以历十缘:一、商度时节,二、审诸界相,三、作法挝击,四、约处无人,五、观其和别,六、自量是非,七、独集非欲,八、具理筹水,九、激动说缘,十、如缘作业。余者例也。

心念中,五、观和别者,界中无人即和,有则成别;九、激动说缘,即具仪敛念,有如问事;十、如缘作业,谓将作、未作,审虑如缘,即同答问。众法心念可尔,但心念法如何具十?如晨朝六念:初、二同前;三、自至像前;四、知唯独秉;五、三业无乖;六、七可知;八、审知日月身康羸等;九、十亦同。随义意裁,无不通说。

三、明先后者,法事分二:

诸律先和后欲,由取答缘,以应欲务也。四分先欲后和,文如戒序及德衣法。由说欲时,但言如法,知何不通?必和居前,义亦无妨,不由前后即说成败。

先后法中。初引示不同。诸律先和后欲,谓问答在前,问欲在后。如十诵羯磨首云:作羯磨者,唱:僧和集,欲作何事?僧中一人应随答云:作某羯磨。又唱:不来诸比丘说欲。说已,唱:白羯磨。四分先欲后和,如前所列。羯磨前缘,唯出戒序及出德衣二处,故此指之。文中各显教意。诸律则先审所为,应我所欲;四分则通应如法,不简前缘。必下,会通彼此,不必固执。

二、事前后者,如结界竖标,须在第三;如标唱相,还复第八。如是例举,可以情求也。

次科明事,并见前文,此中义括,故重举耳。

四、成败者

第二、四、五、六、七五缘,事现方成,有阙名坏。何以然耶?二界分相,为法不同,少有差违,不成羯磨;余之四缘,通是别众,或是非数,不成人用。

成坏。初五缘中,初通列。何下,推释所以。初别明第二,次合示余四。界中不集,三业不和,体相有乖,不送心欲,并归别众。六兼非数,故并不成。

第三,集相。佛制挝击,罪通轻重。不作相者,若分衣食,则重不成;据立羯磨,成而违教。故多论云:不犍打槌,僧食是盗,但打不集,随集无犯。故知约相以通法也。律中羯磨作相不来,听相捡挍,更召集等。故知初虽约相,终须身集,不以鸣槌便免别众,故不作相有得成也。问答两缘,正是和举,不问失法,义亦通成。

次三缘中,初明作相,又二:初以义判,食重犯盗,法轻但吉;故下,次准文证,初证食重,律下,决法轻;次明问答,失法有犯,不害后法。

初称量缘,通评四法。事法是非,人处开闭,约时而动,不可迳述,最须加励,余九方陈。

三、明初缘。据此,乃是知法上座集众详议,理数合然,义无不具。四法并有是非开闭,总义备明。约时即观缘可否,迳述谓直尔秉法。问:设不称量,法成以否?答:下云佛制称量,违制有过;必缘法无谬,未可判非。

八、述本意。法之所为,通有成败。布萨众具,有阙法成,但是作法轨仪,其实在说行净违教轻罪。若结标相,少缺不成,以羯磨所牒,准标结相故也。梗概如此,至时广之。

四、明第八,有二:初明说恣通成;若下,次明结界定坏;下令广之。如诸治谏、差人、受日,并以白告为正陈意,必阙亦成;若诸受忏,不乞不成。

五、废立者

诸师立缘,互有出没,现传羯磨,卷首自明。

废立释中,初科,标云诸师虽有多家,不出下二。

如并部师,依德衣法,以立六缘:一、僧集,二、和合,三、简人,四、取欲,五、问缘,六、答意。又着序云无片言增减,正存此六。若约戒序,又加教尼,和合在前,僧集居后。至于界托,全不显之,致令依文自然之地,辄行受戒。斯一迷谬,至今不改。

并部师,即并州愿律师。初引示。前准德衣列相,即彼白前次第问缘,并无加改。若下,次引戒序。校异有二:一、加教尼,二、和集。前后唯除说戒,余法并同。至下,蹑破,文相易解。

如相部师,通收为七。或云六五:一者假界,二、能秉僧,三、简异众,四、与欲清净,五、因本起,六、问答缘,七、正作法。此则合缘同本,根条混乱,问答分人,题相各别,义不容一。又云:差人具六,无因本也;若无本者,法起无缘。又云:结界具五,以无欲也。今云非列二界,何以知自然?非列欲相,何以知界无欲?亦不可略。

相部师,即相州砺律师。初引示。若对前六,合初、二为能秉,合五、六为问答,止有四种,加一、五、七,则总七矣。或六、五者,差人具六,结界有五。如下,牒破。因本起,即正陈本意,谓是法起之因本也。此下,随斥。前斥列相,加七合六,皆非理故。又下,次斥类减。差人除因本,结界除界,及欲由彼假界,但据作法,今并须具,如文递斥。

上明十缘,乃异诸师,非敢苟异,理自不可同也。何以知耶?如初第一,佛制称量,人法羯磨,咸有明教,昔来不显,非谓不无。此同圣律,不同凡制也。二缘两界,法有通塞;三缘集相,正制时须;四集约处,义须显据。并准诚文,非臆课也。至如和相简人,欲净缘绪,问答分两,并同前作,义道相会,非敢苟同,理自不可异也。古本曹魏缘叙太简,三藏光师录文不具,故须舒之,意言尽矣。

次今立中为二:初明同异;古下,二、斥余本。初中,前明四异。非苟异者,苟犹强也。何下,徴示。初缘出母论、本律,故云佛制等。二、两界者,次师假界,唯取作法,不通自然。法有通塞,总义已明。三、四两缘,初师集僧,但据问集,不分作相、约界之异。故前四种,并今创立,咸准诚文,如前注显。至下,次明六同。和相与问答同初师,简人欲净同初后二师,缘绪即正陈意。此同后师,据理合尔,故非苟同。斥余本中,古本曹魏者,铠本并不立缘。谛本首云:凡诸羯磨,应先白未受具戒者,出不来比丘说欲清净。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答:某羯磨止有简众、说欲、问答四缘,故云太简也。光本已亡,不知所立。故下,结示。今备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一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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