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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国玉玺传授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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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传秦始皇刻制了一方传国玺,玉质,由李斯书写,玉工孙寿所刻。秦败,传国玺到了汉高祖手里。王莽建立新王朝,向姑妈皇太后索要“传国玺”,太后把玺扔在地上,说:你们几次三番索要这些“亡国玺”有何用?你们有本事何不自己刻制。史载其中一枚因此缺了一角,王莽得到后就用黄金作了镶补。后世说的“金镶玉”即指摔缺一角的“传国玺”。新朝亡,“传国玺”入赤眉军手,再入光武帝手。汉朝败亡,故事就多起来了。

刘邦入关中,秦王子婴缴出御玺,向刘邦投降。这套秦朝御玺便在汉朝世代传授,谁当皇帝谁得以执掌御玺,便有了“传国玺”的名称。后来汉朝分裂成三国,后又经历了两晋、十六国、南北朝,当隋文帝杨坚再度统一中国时,从各个政权缴获了好几套“传国玺”。隋亡唐兴,当时有一位学者徐令言就写了《玉玺记》,专门论述“传国玺”真伪和传授问题,可是他越辨越使人迷惑不解。秦始皇真的刻制过传国玺吗?子婴交出的御玺有几枚?玺印的文字是什么?采用什么书体?形制尺寸如何?隋唐获得的许多“传国玺”中哪一枚或哪一套是真的?可是至今尚未发现秦始皇刻制的御玺,“传国玺”仍然是一个千古之谜。

相传秦始皇刻制了一方传国玺,玉质,由李斯书写,玉工孙寿所刻。秦败,,传国玺到了汉高祖手里。王莽建立新王朝,向姑妈皇太后索要“传国玺”,太后把玺扔在地上,说:我本想把这些玉玺作为我的随葬品,你们几次三番索要这些“亡国玺”有何用?你们有本事何不自己刻制。史载其中一枚因此缺了一角,王莽得到后就用黄金作了镶补。后世说的“金镶玉”即指摔缺一角的“传国玺”。新朝亡,“传国玺”入赤眉军,再入光武帝。汉朝败亡,故事就多起来了。

一、孙坚以豫州刺史率军讨伐董卓,董卓西逃,焚烧洛一陽一。孙坚入洛,军队驻扎在城南,有一口“甄官井”,上有五色气,军中将士皆惊奇,不敢取水,孙坚命人入井捞起了汉传国玺,玺文曰:“受命于天,既寿永昌。”方四寸,上钮交五龙,上一角缺。系当初汉内宫张让等作乱,劫天子出奔,掌玺官投入井中者。袁术听说孙坚得到传国玺,就扣留孙坚夫人,孙坚只得以传国玺赎之。

二、广陵海西人徐璆曾任汝南太守,又改任东海相,为官颇有政绩。汉献帝迁都于许昌,征召徐璆入许,半途中被袁术劫持,授璆以上公之位,璆不受,袁术就把他软禁在军中。及术败,璆得其“盗国玺”,及还许,上之。时司徒赵温问他:“君遭大难,还能保存此物吗?”徐璆巧妙地回答说:“苏武当年被困于匈奴而不失节,更何况此方寸之玺呢?”

三、蜀汉太傅许靖、安汉将军糜竺、军师诸葛亮等上书刘备,劝其称帝。书中言:当年关羽围襄樊、襄一陽一,襄一陽一男子张嘉、王休献玉玺,玺原在汉水中,辉影烛耀,灵光彻天。“夫汉者,高祖本所起定天下之国号也,大王袭先帝轨迹,亦兴于汉中也。今天子玉玺神光先见,玺出襄一陽一,汉水之末,明大王承其下流,授与大王以天子之位,瑞命符应,非人力所致。”

四、刘渊于永嘉二年(308)称帝,建元永凤,迁都于平一陽一(今山西临汾西南),于汾水中得玉玺,文曰“有新保之”,盖王莽时玺也。得玺者增加了“泉海光”三字。刘渊以为正是符合自己名字的祥瑞之物,于是改年号为“河瑞”。

获得传国玺的故事还有许多,直至明清,还有人向皇帝献传国玺。不仅得玺的故事多,而且为编写传国玺的传授谱记、始末的文章也多。徐令言的《玉玺记》大概说:秦始皇取蓝田玉刻成御玺,李斯所书小篆,回文排列,文字是“受命于天,既寿永昌”。还有一枚上隐起为盘龙文,文曰“受天之命,皇帝寿昌”,方四寸钮五龙盘。传至晋怀帝,玺没于刘聪,聪死,刘曜得之,又传于石勒、石季龙、冉闵,历东晋、宋、齐、梁,侯景窃位,为景所得,景败,为栖霞寺僧永得之。陈永定三年,僧永死,弟子普智奉献。陈亡,玺传于隋。《晋一陽一秋》也记载说,晋孝武十九年,雍州刺史郗恢于慕容永处得玺,送到建业。其玺方六寸,厚一寸七分,高四寸六分,蟠龙隐起文字,巧妙与传国玺同,但形制高,又玉色不太好。自晋至梁相传,称为“镇玺”。侯景败,侍中赵思齐挟以渡江,由兖州刺史郭元建获得,送给北齐帝,齐亡入周,周传于隋,隋文帝初也称它为“传国玺”,开皇二年改为“授命玺”。至开皇九年,平江南,得真传国玺,乃改前所得大者名“神玺”。徐令言面对多枚“传国玺”,他又提出了“镇玺”、“授命玺”、“神玺”等名称,显然他不能自圆其说,其实“镇玺”是唐代使用的名称,而“神玺”、“授命玺”乃是北周使用的名称。

传国玺一名最早出现在《汉书·元后传》:“汉高祖入咸一陽一至霸上,王子婴降于轵道,奉上始皇玺。及高祖诛项籍,即天子位,因御其玺,世世传受,号曰汉传国玺。”所指乃是秦王子婴降汉高祖时所献的秦始皇所用玺。汉文帝在诸吕乱刘氏之后以代王的身份即皇帝位,诸大臣奉上皇帝玺绶。汉昭帝殁,无子嗣,霍光、张安世等顾命大臣曾立昌邑王刘贺为皇帝。但刘贺入宫后犯有不少错误,其中一条就是不重视皇帝玺绶,随手乱放。于是改立卫太子的孙子(汉武帝的曾孙)为帝,奉上皇帝玺绶。这是明确的两例。因此,王莽建立新王朝时也希望得到汉传国玺,使自己成为真正的皇帝。于是发生了王莽让王舜向汉元皇后索取汉传国玺的事件。王莽败,光武帝得之,一直传至东汉末,确实世世传受。

两汉间世世传受的传国玺究竟是什么呢?其玺文是否确为“受命于天,既寿永昌”或“受天之命,皇帝寿昌”呢?根据东汉人应劭、卫宏、蔡邕等人所著的有关汉朝廷官制礼仪的书籍如《汉官仪》、《汉官旧仪》、《独断》等,都说汉代所用的玺有六方,即皇帝信玺、皇帝之玺、皇帝行玺、天子信玺、天子之玺、天子行玺。汉代皇帝世世传受的玺本来就是这六方实用的、表示皇帝权力的玺印。直到《汉献帝起居注》,还是记载“皇帝六玺”,此外并无什么别的“传国玺”。晋代虞喜《志林》始把“传国玺”和“皇帝六玺”合在一起而称为“七玺”:“传国玺者,乃汉高祖所佩秦皇帝玺,世世传受,号曰传国玺。案:传国玺不在六玺之数,安得总其说乎……汉官传国玺,文曰‘受命于天,既寿且康’。‘且康’、‘永昌’二字为错,未知两家何者为得……吴时无能刻玉,故天子以金为玺。玺虽以金,于文不异。”虞喜为浙江余姚人,其祖由吴入晋为官。虞喜这段文章的意图甚明,为解释当时群臣所疑孙坚于井中得传国玺的事。虞喜意在为孙坚辩护,但这种辩护显得如此苍白乏力,再怎么辩,也不得不承认孙吴的黄金质六玺是自制的事实。

传国玺实际上是符命说与地方势力割据的产物。《汉书·王莽传》记载王莽时的多种祥瑞,汉宗室广饶侯刘京上书声称:有一亭长一夜数梦,说有天公的使者告诉亭长:“摄皇帝当为真”,若不信,此亭中当有新井。亭长翌日清晨视察亭中,果有一深百尺的新井。一般地说来,在改朝换代时,或天下大乱时,符命学说更加盛行。魏晋南北朝时期制造的各种符瑞验证的事多如牛毛,有些正史还专列《符瑞志》、《灵征志》等专写符瑞的篇章,符命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显然是一些政治野心家别有用心的捏造,都想利用符命说来证明各自获得政权是符合天命的,同时利用它来巩固各自的地位。从传国玺玺文“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受天之命,皇帝寿昌”来看,显然是一种祥瑞、符命说的产物。明白了这一历史大前提,就不难理解传国玺多为当时得玺者所自制(当然也有传授的)的事实真相。武则天就非常清楚“传国玺”的真相,于是把表示君权神授的玺和皇帝实用的玺统统改刻成“宝”。

传国玺的正确名义应为:其一为秦始皇所刻的皇帝天子六玺,本来是皇帝处理政事的实用玺,也是皇帝权力的象征,由于汉代皇帝世世传授,就被称为“汉传国玺”,也可以简称为“传国玺”;其二,由于汉末军阀割据,三国鼎立形势渐趋明朗,孙坚、刘备之辈也不知道汉传国玺的究竟,于是自制“传国玺”,更捏造出神授符瑞的故事,其后各朝各国纷纷仿效,此类“传国玺”可定义为符命说的传国玺。

不过,要提请读者从七个方面进行思辨。

第一,从书体上看,秦始皇时代不作鸟虫篆,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秦始皇统一文字,采用丞相李斯所创作的小篆书体。我们现在所能见到的秦始皇时期的碑刻、权量文字、诏版文字等,统统是很规范化的小篆,秦始皇怎么能作法犯法,反而在“传国玺”上用鸟虫篆呢?如图所示,“皇帝信玺”可信是秦朝御玺之一,也是规范的小篆书体,甚至可以说与李斯所写小篆如出一辙。可是多种古文献著录的“传国玺”文字都不是小篆,有的是鸟虫篆,有的是缪篆。所谓传国玺用李斯鸟虫篆的说法可不攻自破,而列位得玺的野心家自制传国玺的原形已露。要想在这些图样中辨认哪一方为秦始皇时所制的“传国玺”,也是徒费心机的。第二,同一传国玺岂能有不同的文字?以上插图所示传国玺文字有两系,一为“既寿永昌”,一为“皇帝寿昌”,已明显不同。又有“既寿且康”者,《晋一陽一秋》说有“昊天之命”者,则存四种文字。刘渊得之汾水者曰“有新保之”,刘曜得之于龙门河水者曰“克寿永昌”,兰池赵婴所献为“皇帝玺”。同一传国玺而玺文歧出,得玺者所自作之迹昭然若揭。

第三,同一传国玺岂可尺寸不同?孙坚所得者方4寸,徐璆所得者“方寸”,慕容永所献者方6寸、厚l寸7分、高4寸6分,尺寸大小分明不同。

第四,同一传国玺,其钮制岂能不同《云麓漫钞》录有一方鸟钮、边刻“魏所受汉传国玺”,其玺文“受天之命,皇帝寿昌”。而其他文献所录传国玺或为螭钮,或为龙钮,钮制明显不合。故赵彦卫辨之曰:“此玺乃元魏时为之”。

第五,同一玺岂能质料不同?不仅“玉色不逮”而且南齐皇帝六玺和传国玺“皆金为之”。

第六,传国玺有数方的记录。《隋书·礼仪志六》记载:北齐高氏继承元魏制度,有传国玺一枚;高洋得辛术所献一枚;北周宇文氏有“授命玺”、“神玺”各一枚,隋灭陈又得一枚;是为五枚。宇文氏所得传国玺数不合,故改名。隋文帝显然因为所得传国玺数量不合,故沿用北周名称,不再相信有传国玺一物了。

第七,皇帝六方实用玺也有不合制度者。《南齐书·舆服志》所记七玺皆为黄金质。《隋书·礼仪志六》记北齐高氏所用皇帝三玺“并白玉为之”,天子三玺“并黄金为之”。孙皓投诚,交出的司马氏六玺也为黄金质。可见当时各方政权多自制御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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