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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之学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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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传及其著书

《史记·孟荀列传》曰:“墨翟,宋大夫,或曰:并孔子时;或曰:在其后。”今《墨子·耕柱》篇有墨子与子夏之徒问答之语,则墨子之生年当与七十子略同。汪氏中《墨子序》曰:

按:《耕柱》、《鲁问》二篇,墨子于鲁阳文子多所陈说。《楚语》:“惠王以梁与鲁阳文子”,韦昭注曰:“文子,平王之孙,司马子期之子。”其言实出《世本》。故《贵义》篇:“墨子南游于楚,见献惠王,献惠王以老辞。”献惠王之为惠王,犹顷襄王之为襄王。由是言之,墨子实与楚惠王同时,其仕宋,当景公、昭公之世。其年于孔子差后,或犹及见孔子矣。《艺文志》以为在孔子后者,是也。《非攻》中篇言智伯以好战亡,事在春秋后二十七年;又言蔡亡,则为楚惠王四十二年,墨子并当时及见其事。《非攻》下篇言“今天下好战之国:齐、晋、楚、越”,又言“唐叔、吕尚邦齐、晋”,今与楚、越“四分天下”。《节葬》下篇言“诸侯力征,南有楚越之王,北有齐晋之君”,明在句践称霸之后(《鲁问》篇:越王“请裂吴故地方五百里,以封墨子”,亦一证)。秦献公未得志之前,全晋之时,三家未分,齐未为陈氏也。《檀弓》下:“季康子之母死”,公输般“请以机封”,此事不得其年。季康子之卒在哀公二十七年。楚惠王以哀公七年即位,般固逮事惠王。[《公输》](《鲁问》)篇:“楚人与越人舟战于江。”“公输子自鲁南游楚”,“作钩强”以备越,亦吴亡后,楚与越为邻国事。惠王在位五十七年,本书既载其以老辞墨子,则墨子亦寿考人欤!

其考墨子之生世,可谓最详核者矣。

《汉书·艺文志》:“《墨子》七十一篇。”今所存者五十三篇,其为墨子自撰与否,今不可考,然非一人之作,则甚明也。汪氏中谓“《所染》篇亦见《吕氏春秋》。其言宋康染于唐鞅、田不礼。宋康之灭,在楚惠王卒后一百五十七年。《亲士》篇末‘言吴起之裂’,起之裂以楚悼王二十一年,亦非墨子所及知也”(《墨子序》 )。则《墨子》一书当在战国时为墨子之学者所编纂也。

就墨子之学之所从出,则有三说:一以为出于夏礼,一以为出于史佚。主张第一说者为阳湖孙氏(星衍),其言曰:

墨子与孔异者,其学出于夏礼。司马迁称其善守御,为节用。班固称其贵俭、兼爱、上贤、明鬼、非命、上同,此其所长。而皆不知墨学之所出。淮南王知之,其作《要略训》云:“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说,厚葬靡财而贫民,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其识过于迁、固。古人不虚作,诸子之教或本夏,或本殷,故韩非著书亦载弃灰之法。墨子有节用,节用,禹之教也。孔子曰:“禹菲饮食,恶衣服,卑宫室,吾无间然。”又曰:“礼,与其奢宁俭。”又曰:“道千乘之国,节用。”是孔子未尝非之。又有《明鬼》,是致孝鬼神之义,《兼爱》是尽力沟洫之义。孟子称墨子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庄子称禹亲自操橐耜而杂天下之山(按,此字当衍)川,腓无肢,胫无毛,沐甚风,栉甚雨。列子称禹身体偏枯,手足胼胝。吕不[伟](韦)称禹忧其黔首,颜色黎黑,窍藏不通,步不相过:皆与《书》、《传》所云“予弗子,惟荒度土功”,“三过其门而不入,思天下有溺者犹己溺之”同。其节葬,亦禹法也。尸子称禹之丧法:“死于陵者葬于陵,死于泽者葬于泽,桐棺三寸,制丧三日(当为‘月’)。”见《后汉书》注。《淮南子·要略》称禹之时,天下大水,死陵者葬陵,死泽者葬泽,故节财、薄葬、闲服生焉。又,《齐俗》称三月之服,是绝哀而迫切之性也。高诱注云:“三月之服是夏后氏之礼。”《韩非子·显学》称墨者之葬也,冬日冬服,夏日夏服,桐棺三寸,服丧三月。而此书《公孟》篇:墨子谓公孟曰:“子法周而未法夏也,子之古非古也又,公孟谓(子)墨子曰:“子以三年之丧(为非),子之三日(当为‘月’)之丧亦非也”云云,然则三月之丧,夏有是制,墨始法之矣。(《墨子(注)后序》)

同时江都汪氏驳之曰:

季仇谓墨子之学出于禹,其论伟矣!非独禽滑厘有是言也,庄周之书则亦道之,曰:“不以自苦为极者,非禹之道。”是皆谓墨之道与禹同耳,非谓其出于禹也。昔在成周,礼器大备,凡古之道术皆设官以掌之。官失其业,九流以兴,于是各执一术以为学。讳其所[自](从)出,而托于上古神圣,以为名高,不曰“神农”,则曰“黄帝”。墨子质实,未尝援人以自重。其则古昔,称先王,言“尧舜禹汤文武”者六,言“禹汤文武”者四,言“文王”者三,而未尝专及“禹”。墨子固非儒而不非周也,又不言其学之出于禹也。公孟[言](谓)君子必古言服然后仁,墨子既非之,而曰:“子法周而未法夏,则子之古非古也。”此因其所好而激之,且属之“言服”,甚明而易晓。然则谓墨子背周而从夏者,非也。惟夫墨离为三,取舍相反,倍谲不同,自谓别墨,然后托于禹以自尊其术,而淮南著之书尔。虽然,谓墨子之学出于禹,未害也。谓禹制三月之丧,则尸子之误也。……故其《节葬》曰:“圣王制为节葬之法。”又曰:“墨子制为节葬之法。”则谓墨子自制者是也。故(曰)“墨之治丧也(按,此字当衍),以薄为其道。”(按,《孟子·滕文公》篇)曰:“墨子生不歌,死不服,桐棺三寸而无椁,以为法式。”(《[墨](庄)子·天下》篇)曰:“墨者之葬也,冬日冬服,夏日夏服,桐棺三寸,服丧三月。”(《韩非子·显学》篇)使夏后氏有是制,三子者不以(之)蔽墨子矣。(按,《墨子后序》)

其言是也。

主张第二说者则为江都汪氏中。其言曰:

周太史尹佚实为文王所访(《晋语》),克商营洛,祝荚迁鼎,有劳于王室(《周书·克殷解》、《书·洛诰》)。成王听朝,与周、召、太公,同为四辅(《贾谊新书·保傅》篇),数有论谏(《淮南子·主术训》、《史记·晋世家》)。身没而言立。(东迁以后),鲁季文子(《春秋传》成四年)、惠伯(文十五年)、晋荀偃(襄十[五](四)年)、叔向(《国语》)、秦子桑(僖十五年)、后子(昭元年)、及左邱明(宣十二年),并见引重。遗书十、二篇,刘向校书,列诸墨六家之首。《说苑·政理》篇亦载其文。庄[子](周)述墨[者](家)之学而原其始,曰:“不侈于后世,不靡于万物,不晖于数度,以绳墨自矫而备世之急,古之道术有在于是者。”(《天下》篇)可谓知言矣。古之史官实秉礼经以成国典,其学皆有所受。鲁惠公请郊庙之礼于天子,桓王使史角往,惠公止之,其后在于鲁,墨子学焉(《吕氏春秋·当染》篇)。其渊源所渐,(固)可考而知也。刘向以为出于清庙之守。夫有事于庙者,非巫则史,史佚史角皆其人也。史佚之书至汉具存,而夏之礼在周已不足征,则庄周、禽滑厘傅之禹者(《庄子·天下》篇、《列子·杨朱》篇),非也。(《墨子序》)

以上孙、汪二说各有所本。然余则以墨子为孔子之徒,特持论稍异耳。《淮南子·要略训》曰:“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说”云云,是墨子虽未必躬受业于孔子,其曾与孔子之徒相讲习,明矣。今比较儒墨二家之说:则孔子说“仁”,墨子说“爱”,其根本主义同;其称述尧舜禹汤文武也同;其游说诸侯思以其道易天下也同。其所不同者,只墨子之较孔子,更近于功利主义耳。决非如老子之说与孔子全相反对者也。善夫江都汪氏之言曰:

儒之绌墨子(者),孟氏,荀氏。荀之《礼论》、《乐论》,为王者治定功成盛德之事,而墨之节葬、非乐,所以救衰世之敝,其意相反而相成也。若夫兼爱,特墨之一端,然其所谓兼者,欲国家慎其封守,而无虐其邻之人民畜产也,虽昔先王制为聘问吊恤之礼,以睦诸侯之邦交者,岂有异哉?彼且以兼爱教天下之为人子者,使以孝其亲,而谓之“无父”,斯已[过](枉)矣!……至其述尧舜、陈仁义、禁攻暴、止淫用,感王者之不作,而哀生人之长勤,百世[而](之)下如见其心焉。《诗》所谓“凡民、有丧,匍匐救之”之仁人也!(按,《墨子序》)

可谓知言者矣。

第二章 形而上学=天与鬼

墨子之学说限于道德政治之范围,与孔子同,然其求道德政治之原理于天之意志,则孔子之所未尝及也。其《法仪》篇云: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悬。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逾己。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

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当皆法其父母奚若?天下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学奚若?天下之为学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学,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君奚若?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

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然而天何欲何恶者也?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奚以知天之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以其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奚以知天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以其兼而有之,兼而食之也。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此以莫不刍羊、豢犬猪,絜为酒醴粢盛,以敬事天,此不为兼而有之、兼而食之耶?天苟兼而有食之,夫奚说以不欲人之相爱相利也!故曰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曰杀不辜者,得不祥焉。夫奚说人为其相杀而天与祸乎!是以知天欲人相爱相利,而不欲人相恶相贼也。

昔之圣王禹汤文武,兼爱天下之百姓,率以尊天事鬼,其利人多,故天福之,使立为天子,天下诸侯皆宾事之。暴王桀纣幽厉,兼恶天下之百姓,率以诟天侮鬼,其贼人多,故天祸之,使遂失其国家,身死为僇于天下,后世子孙毁之,至今不息。故为不善以得祸者,桀纣幽厉是也;爱人利人以得福者,禹汤文武是也。爱人利人以得福者有矣,恶人贼人以得祸者亦有矣。

其《天志》三篇亦不外此篇之意,曰:“天为贵,天为知。”是可知其以天为全知全能者也。

墨子于信天之外,又信鬼神。其证鬼神之存在:(一)主由经验上立论,殊由历史上证明之,曰:

是与天下所以察知有与无之道者,必以众之耳目之实知有与无为仪者也。……若是,何以尝入一乡一里而问之,自古以及今,生民以来者,亦有尝见鬼神之物,闻鬼神之声,则鬼神可[何]谓无乎?……若以众之所同见,与众之所同闻,则若昔者杜伯是也。(按,《明鬼》下)

除杜伯一事外,又杂引郑、燕、宋、齐诸国之史以明之,以断定无鬼论之非。

(二)墨子又以若以众人之耳目为不足信,则请征之于圣王。“武王之(攻殷)诛纣也,使诸侯分其祭,曰:‘使亲者受内祀,疏者受外祀。’故武王必以鬼神为有。”他圣王亦然。“其赏也必于祖,其[罚](僇)也必于社”,其始建国也,必立宗庙社稷,故古圣[人](王)必皆以鬼神为有也。故《诗》云:“文王陟降,在帝左右。”《书》曰:“赏于祖而[罚](僇)于社。”由此观之,执无鬼论者,可谓之“反圣王之务”也(按,《明鬼》下)。

然墨子之“明鬼”非真信鬼神之存在,特自道德政治二方面观之,则以为不信鬼神,其道德政治之说均归于无效也。故曰:

逮至昔三代圣王既没,天下失义,诸侯力正,是以存夫为人君臣上下者之不惠忠也,父子弟兄之不慈孝弟长贞良也,正长之不强于听治,贱人之不强于从事也,民之为淫暴寇乱盗贼,以兵刃毒药水火,退无罪人乎道路率径,夺人车马衣裘以自利者并作,由此始,是以天下乱。此其故何以然也?则皆以疑惑鬼神之有与无之别,不明乎鬼神之能赏贤而罚暴也。今若使天下之人,偕若信鬼神之能赏贤而罚暴也,则夫天下岂乱哉!今执无鬼论者曰:“鬼神者,固无有。”旦暮以为教诲乎天下,疑天下之众,使天下之众皆疑惑乎鬼神有无之别,是以天下乱。(《明鬼》下)

此墨子之明鬼,全从道德政治之立脚地出者,其尊天之意亦不外此。故“子墨子置立天之(当作‘志’ ),以为仪法”(《天志》下 )。则其天与鬼之说,为政治道德上整理的原理,而非形而上学建设的原理,甚明也。

第三章 伦理学=爱与利

墨子既以天之意志在兼爱兼利,故人自不可不法天之兼爱兼利。此不独个人宜然,国家尤甚。其《兼爱》篇上曰:

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必知乱之所自起,焉能治之。不知乱之所自起,则不能治。譬之如医之攻人之疾者然,必知疾之所自起,焉能攻之;不知疾之所自起,则弗能攻。治乱者何独不然,必知乱之所自起,焉能治之;不知乱之所自起,则弗能治。

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不可不察乱之所自起,当察乱何自起?起不相爱。臣子之不孝君父,所谓乱也。子自爱不爱父,故亏父而自利;弟自爱不爱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此所谓乱也。虽父之不慈子,兄之不慈弟,君之不慈臣:此亦天下之所谓乱也。父自爱也不爱子,故亏子而自利;兄自爱也不爱弟,故亏弟而自利;君自爱也不爱臣,故亏臣而自利。是何也?皆起不相爱。虽至天下之为盗贼者亦然,盗爱其室不爱其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故贼人以利其身。此何也?皆起不相爱,虽至大夫之相乱家,诸侯之相攻囯者亦然。大夫各爱其家,不爱异家,故乱异家以利其家;诸侯各爱其国,不爱异国,故攻异国以利其国。天下之乱物具此而已矣。察此何自起?皆起不相爱。

若使天下兼相爱,爱人若爱其身,犹有不孝者乎?视父兄与君若其身,恶施不孝?犹有不慈者乎?视子弟与臣若其身,恶施不慈?故不孝不慈亡有。犹有盗贼乎?故视人之室若其室,谁窃?视人身若其身,谁贼?故盗贼亡有。犹有大夫之相乱家、诸侯之相攻国者乎?视人家若其家,谁乱?视人国若其国,谁攻?故大夫之相乱家、诸侯之相攻国者亡有。若使天下兼相爱,国与国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盗贼无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则天下治。故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恶得不禁恶而劝爱?故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故子墨子曰:不可以不劝爱人者,此也。

墨子所谓“爱”与儒家之所谓“仁”,其意不甚相异,然必加以“兼”之一字者,以人之爱其身家,亦得谓之爱,故爱他人之事,必以“兼”字冠之也。其但爱其身家者,谓之曰“别”。故曰:“别非而兼是。”(《兼爱》下 )墨子以当时社会之偷薄,凡爱人之事,不患其过,而但患其不及,故矫枉而过其直耳。然墨子亦非主张无差别之爱者,曰:

吾不识孝子之为亲度者,亦欲人(爱)利其爱(按,此字当衍)亲与?意欲人之恶贼其亲与?以说观之,即欲人之爱利其亲也。然即吾恶先从事即得此?若我先从事乎爱利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乎?意我先从事乎恶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乎?即必吾先从事乎爱利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也。(《兼爱》下)

此虽属墨子辩论之一法,而其兼爱之说亦未必自爱亲之概念推演之。然观夷之所云:“爱无差等,施由亲始。”(按,《孟子·滕文公》上 )又观《亲士》、《尚贤》二篇,则不但主张先后之别,亦主张厚薄之别,固不可诬也。

墨子每以爱与利并举,然“利”者无他,不过“爱”之结果耳。自其发于吾心者言之,则谓之“爱”,自其及于他人者言之,则谓之“利”。然则爱与利二者,墨子果何所重乎?自一方面言之,墨子自重人心之爱,而主张动机论者之说,曰:

巫马子谓子墨子曰:“子兼爱天下,未云利也;我不爱天下,未云贼也。功皆未至,子何独自是而非我哉?”子墨子曰:“今有燎者于此,一人奉水将灌之,一人掺火将益之,功皆朱至,子何贵于二人?”巫马子曰:“我是彼奉水者之意,而非夫掺火者之意。”子墨子曰:“吾亦是吾意,而非子之意也。”(《耕柱》篇)

然从他方面观之,墨子之明兼爱,实以有利于人故,而主张结果论者也。

公输子削竹木以为鹊,成而飞之,三日不下。公输子自以为至巧。子墨子谓公输子曰:“子之为鹊也,不如匠之为车辖。须臾刘三尺之木,而任五十石之重。故所为功,利于人谓之巧,不利于人谓之拙。”(《鲁问》)

墨子以“利”之一概念为其道德政治上之根本主义。于是从此概念而演绎非攻、节葬、节用、非乐之说。其非攻、节用二者与儒家之说无异,故不论。独略述其节葬、非乐之说。其说节葬曰:

意亦使法其言,用其谋,计厚葬久丧,诚可以富贫众寡、定危治乱乎?则仁也,义也,孝子之事也,为人谋者不可不劝也。意亦使法其言,用其谋,若人厚葬久丧,实不可以富贫众寡,定危治乱乎?则非仁也,非义也,非孝子之事也,为人谋者不可不沮也。是故求以富国家,甚得贫焉;欲以众人民,甚得寡焉;欲以治刑政,甚得乱焉;求以禁止大国之攻小国也,而既已不可矣;欲以干上帝鬼神之福,又得祸焉。……若以此观,则厚葬久丧其非圣王之道也。(《节葬》下)

此全从功利上立论,与孔子之从人情上立论者大异。然其《修身》篇曰:“丧虽有礼,而哀为本焉。”则墨子固非薄于亲者,特言其厚之之道,不在厚葬久丧耳。曰:“以[臧](葬)为其亲也而爱之,非爱其亲也;以臧为其亲(也)而利之,非利其亲也。”(《大取》篇 )孔子曰:“丧,与其易也,宁戚。”亦同(此)意也。

其非乐之说曰:

今惟毋在乎王公大人说乐而听之,即必不能蚤朝晏退,听狱治政,是故国家乱而社稷危矣。……士君子说乐而听之,即必不能竭股肱之力,亶其思虑之智,内治官府,外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仓廪府库。……农夫说乐而听之,即必不能蚤出暮入,耕稼树艺,多聚叔粟,是故叔粟不足。……妇人说乐而听之,即必不能夙兴夜寐,纺绩织 ,多治麻丝葛绪 布 ,是故布縿不兴。……将欲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当在乐之为物,将不可不禁而止也。(《非乐》上)

此皆鉴当时社会之弊,而从利害上计算者,故曰:“凡入国,必择务而从事焉。国家昏乱,则语之尚贤、尚同;国家贫,则语之节用、节葬;国家熹音沉湎,则语之非乐、非命;国家淫僻无礼,则语之尊天、事鬼;国家务夺侵凌,则语之兼爱、(非攻)。”(《鲁问》)其真意之所在,盖可见矣。

第四章 名学=概念论=推理论

墨子之形而上学及伦理学之根本思想,与儒家不甚相异,唯其条目则大不同。于是欲辩护自己之说,不得不研究辩论之法。此我中国之名学所以始于墨家中发见之也。墨子之名学说,见于《经》上下、《经说》上下、《大取》、《小取》六篇中。《经》下、《经说》上下三篇,其属辞引例皆当时熟语故事,又多夺句误字,今不可解。可全解者,唯《经》上及《小取》二篇耳。而《经》上但下“名”之定义,而不论下定义之法则,故可不论。《大取》篇亦多不可解,除一节外,余略与《小取》篇同意。此节论概念与个物之区别,实重要之断简也,曰:

小圜之圜与大圜之圜同。方至尺之不至也,与不至鍾之至不异。其不至同者,远近之谓也。是璜也,非(按,本作“是”,疑静安校改)玉也;意楹非意木也。

盖“圜”者仅与以概念,而无大小之别;其有大小之别,唯个物为然。意“楹”非意“木”者,“楹”者个物,而“木”者概念。即公孙龙“白马非马”之说所从出也。

《小取》一篇列举推理之真妄,而亦不论推理之法则,然其述谬妄之种类,颇有可观者,以为一切谬妄皆起于比类。故曰: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句)其所以然也(按,此字衍)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句)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

由是而分推理为是而然、是而不然、一害而一不害、一是而一不是四者。第一种,如: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然应用此法于他处,则生种种之谬妄。如:

获之视(毕注云:当为“事”。愚按:当作“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

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

由名学上言之,前者言辞暧昧之谬妄,后者偶然性之谬妄也。又如: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人船(愚按,疑“入船”之误 ),非人木也。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此由我国言语中无全称、特称之区别,故多有谬妄。而前提中之所谓“人”与结论中之所谓“人”,其范围之广狭异焉,故也。盖前提中之人指人之一小部分,而结论中之人则指人类之全体故也。但自形式上观之,则与“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之推理,无以或异。故应用此形式而不考事实之如何,其不陷于此谬妄者鲜矣。至所谓“一害而一不害”、“一是而一不是”者,亦由比类而起。曰:

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愚按,此字衍)失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待周乘马(愚按,当作“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而后不乘马(愚按,此五字衍)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愚按,此墨子自主张其兼爱说。爱人指无人不爱;而不爱人,指不兼爱者,非指兼不爱者也,乘马之例反是。乘马不待、其人全乘于马上,然后谓之乘马。不乘马,必俟其下马后,方可谓之不乘马。此由一家之学说与一时之习惯立论,非纯由名学上观察者也。)居于国,则为居国;有一宅于国,而不为有国。桃之实,桃也;棘之实,非棘也。问人之病,问人也;恶人之病,非恶人也。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之马之目盼,则为(毕注:当作“谓”)之马盼;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之牛之毛黄,则谓之牛黄;之牛之毛众,而不谓之牛众。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四足者,一马而四足也,非两马而四足也。一马,马也。马或白者,二马而或白也,非一马而或白(此亦由吾国言语,无全称、特称、单称之别,故有此谬妄)。此乃“一是而一非”也。

然墨子非谓推理中有“是而然”、“是而不然”、“一害而一不害”、“一是而一不是”之四种也,不过前二节分之,后二节合而论之耳。而不是之源,由于见一推理之形式之有时而真,而遂应用之于他处。一切谬妄皆由此起。然墨子虽列举事实,而不能发见抽象之法则,以视雅里大德勒(今译亚里士多德 )之推论,遂不免如鲁、卫之于秦、晋也。

要之,墨子之名学实自其欲攻儒家之说以伸己说始,与希腊哀列亚派之芝诺,欲证明物之不变化不运动,而发明辩证论者相同。然希腊之名学自芝诺(按,约公元,前490年至前430年,希腊哲学家 )以后,经诡辩学者之手,至雅里大德勒,而遂成一完全之科学。而墨子之后,如惠施、公孙龙等,徒驰骋诡辩,而不能发挥其推理论,遂使名学史上殆无我中国人可占之位置,是则可惜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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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篇刊于1906年3月《教育世界》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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