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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秀山:启蒙的精神与精神的启蒙(深度)

作者: 未知 时间: 2024-04-28 阅读: 31 次

叶秀山(1935年6月4日~2016年9月7日),生于江苏扬中县,祖籍江苏镇江,于上海读小学、中学。哲学家、首届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第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

康德写《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这篇短文时,他的《纯粹理性批判》己在1781年发表(第一版)。按我的看法,康德在他发表第一《批判》时,他的三个《批判》的思想框架己经有了,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己经为《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留有了“余地”。在第一《批判》里,康德不仅划清了“自由”与“自然”-“道德”与“知识”的界限,而且也为“目的论”打好了基础,而似乎只有“审美”部分是改变初衷的“新”思想。

从康德以后所发表的大小零散的文章来看,他许多文章都离不开他的三大《批判》的主要思路。我感到康德这篇论“启蒙”的短文,也需要从他的“批判哲学”的主要思想指引下来读,而且读了他的一些短论,还可以启发和加深对他的“批判哲学”的精神的理解。

据我所知,福柯正是把这篇短文与康德的三个《批判》联系起来读的,他也有一篇《什么是启蒙》的短文,我读了也很受启发。所以首先提出这一点,是因为包括福柯在内,一些人认为康德这篇短文也有不清楚的地方,或者真是这样的;但是目前被指出的不清楚之处,也许并不是问题所在。

读康德这篇短文,要着重体会的正是他文章的第一段。顺便说,康德的著作,在当时就被认为难懂,除了文字方面的原因外(据说他的德文过于拉丁化),也是由于他写得过于精炼,并且“预设”了他的读者对他的“批判哲学”的总体精神己经有所把握了,而他这种“估计”,不仅现在不对,当时也是有距离的。

这开头第一段第一句话是用特殊字体印的,中文译文打上了重点号:“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我过去很注意“不成熟状态”这个意思,似乎也没有什么错误,但更加要注意的是前面的意思:“人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这个限定的意思。

“人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就意味着并不是“自然”“加之于”我们的,因而也就不是“读书识字”的意思,不是一般的提高“文化知识”的意思,而是另有更重要的意思在。

“自然”“加之于”我们的“无知”状态,要通过“学习”来克服和提高,中国古代“蒙童”需要念《三字经》、《百家姓》,然后循序渐进,读《大学》、《中庸》、《论语》、《孟子》,等等,从“初识之无”开始。现在的儿童教育,也有循序渐进的一套,甚至还有“胎教”。这里所谓“启蒙”显然不是这类的意思,也就是说“启蒙”的意思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知识性”的。通常的“知识”上的“无知”,并不是“人类,“自己加之于自己”的。

或许,很有“知识”、很有“学问”的“科学家”、“学问家”,居然同样“需要”“启蒙”,因为他们也会“被”“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限制”所“蒙蔽”。

“自然”“所加之于”我们的“蒙蔽”需用“学习”来“开启”;“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蒙蔽”则需用“勇气”来“开启”。

这段话最后,康德用拉丁诗人的话“sapere aude!”来概括他的意思:“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启蒙时代)的口号。”

我在读“sapere aude!”时,常常重点放在“sapere”,这似乎也并不错,但是忽略“aude”这层意思就会不全面,更可能不准确。亦即,如果仅从“知识性”上理解这句话,那么康德后来说的至少不赞成医生为我制订食谱这个意思就会引起怀疑,甚至觉得康德老先生思想偏执和混乱。如今很多人都很注意养生,对于营养学家制订的各类食谱至少是应该注意遵守的,再说各行各业都有专门专业和技能,总要把许多事情“委托”出去,不可能“事必躬亲”。

不过,我们如果把重点放在了“aude”上,问题可能容易解决些。

康德这里批评的是那样一种思想状态-精神状态:“自己”“在”一种“外在”“环境限制”中感觉到很舒服,在“他人-他在”的“权威”的“监护探护”中,感到很“安全”,“大树底下好乘凉”;而如果“运用”“自己”的“理智”“独立”“行事”,则感到“危险”,因“害怕”而失去“勇气”。康德引用这个口号,是要“找回-召回”这样一种“运用理性-理智”的“勇气”,而不仅仅是“好好学习”的意思。

“勇气”就不仅是“知识”问题,而且是“道德德性”的问题,至少在康德“批判哲学”的语境中,不仅是《纯粹理性批判》所涉的“自然-必然”的问题,而且是《实践理性批判》所涉的“道德-自由”的问题。

于是,康德就有理由有权利向社会呼吁:在“私人事务”上“遵守纪律”,而作为“思想者-学者”有权利、也要有“勇气”对于“既定纪律”提出“异议”,这种“异议”虽不一定要得到“鼓励”,但一定要受到“保护”,至少要“被允许”而不被“干涉”和“禁止”。

作为“思者”“自己”要有“勇气”运用自己的“理智-理性”“思考”问题,作为“他者”不得“干涉”“思者”的“思考”,不得“干涉”“思者”将“思考”的成果向“公众”进行“交流”,以使“思者”成为“言者”,而“言者无罪”成为一个普遍法则。这样的“时代”,可以称得上是“启蒙的时代”。

“启蒙”之所以不仅是“学习”的问题,而更是“勇气”的问题,乃在于这个“蒙蔽-不成熟状态”是“人类(们)”“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启蒙”的问题是一个“思想”的“问题”,一个“精神”的问题,“启蒙”作为一个“时代”和“运动”应是一个“摆脱解脱”“精神-思想枷锁”的问题,而这个“枷锁”是“思想-精神”“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

因而,所谓“启蒙”作为一种“时代”的“精神”,是“精神”“自己解放自己”的精神,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思想解放”的精神。

如果将“启蒙”的问题限于通常的“文化知识”、一般的“文化教养”问题,则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批评的“启蒙”与“信仰”各自的片面性和空疏性,的确是很深刻的。因为各自都把自己的“理念”置于了一个脱离现实的“彼岸”,而把这个“彼岸”硬要“运用-拉回”到现实的“此岸”来,则出现康德业己揭示了的“二律背反”,适足以暴露各自的空疏性。

然则康德这里所理解的“启蒙”,也同样是精神性和思想性的问题,是精神思想的一个“自我”“超越”,“自我”“克服”,“自我”“解放”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批判哲学”同时也“预示”了黑格尔(包括之前的费希特、谢林)哲学的出现。

黑格尔哲学,正是“精神-理性”“自己”经过层层的“否定”的“发展”,把“(精神)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加以“克服”,而走向一个“成熟的状态”。黑格尔把精神解放的最后状态——也是最初的本原状态叫做“绝对”,亦即“精神”的“历史发展”使“理性”“认识”到“现实”的“世界”并不能够“限制-埋葬”“精神”的“自由”。在这个世界中就有着这种“自由”,而事实上,一切的“枷锁”和“限制”都是“精神”“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

在这个意义上,不仅康德的“批判哲学”被黑格尔称作为“(只是)启蒙哲学”,他自己的“绝对哲学”也正是一种“精神”“自我”“解放”的“启蒙哲学”。

说到黑格尔哲学,我们居然又回到了康德那篇短文的开头第一句:“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正是揭示“人类”“精神”如何一步一步地“走出”“自己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走向”“精神-思想”“解放”的大路上;对于这样一条“解放之路”的“知识”,不是一般的“日常知识”,而是“哲学的知识”,是“精神”“认识”“自己解放自己”的“知识”。

在这个意义上“sapereaude!” 的“sapere”有了哲学深层次的意义,“aude”也有了它自己的取向:“哲学”的“知识”,“真理”的“知识”,不仅需要“学习”,而且更需要“勇气”。

为什么“哲学知识”需要“勇气”?“哲学知识”具有何种特点竟然仅仅“勤奋好学”不够,还需要“勇气”?我们还要回到康德的“批判哲学”。

对于康德哲学,我们通常有一个印象,他的所谓“批判”的工作,主要是为“理性”所涉各个“领域”划清“界限”的,“理性”在“(科学)知识”和“(意志)道德”拥有“先天的立法权”,而这两个“领域”有自己的不同的“疆界”,如果混淆了二者的“疆界”,“理性”使用了含有不同“原则-原理”的“立法权”,就必然引起不可克服的“矛盾-二律背反”。因为在“知识领域”,“理性”为“自然”“立法”,而在“道德领域”,“理性”则为“自由”“立法”,而“自然”和“自由”是截然不同的,遵循着绝对不同的“原理-原则”,混淆了它们,就如同“侵犯”各自的“疆域-领土”那样,“战争-争斗”就成为“不可避免”。

对于这种“划疆而治”的“原则”,人们需要的是“谨慎”,于是人们看到,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所做的工作,大量的是为了“防止”“理论理性即理性在理论上的运用”的“僭越”。“理性”在“知识领域”里的这种合法工作,康德叫做“知性”,“知性为自然立法”但不得“僭越”到“道德领域”里去行使“权力”。

应该说,康德的“批判哲学”的确有这一层意思,可能还是主要的意思,所谓“批判”,也就是要“厘定”“理性”在各个不同领域的“合法性”。

不过,人们在把康德这层意思仔细研究之后,逐渐地发现他这种“理性”“裂土分疆”的“批判精神”,似乎并非他的哲学的全部“精神”。以前人们批评康德哲学,把哲学的问题“割裂”开来“理性”好像一个个贴好标签的小盒子,不同的“事情”“存入”相应的盒子里,各就各位,如同中药铺里的药材柜子一样。这样,人们在做哲学的时候,主要是持一种“谨小慎微”的态度,这时候的“勇气”和“决断”似乎只是把哪些事情放到哪些盒子里去的问题。

康德这层“批判哲学”的“精神”,受到许多的批评,尼采说他是孔尼茨堡里的中国圣人。且不说尼采怎样误解了中国的圣人孔子,这个批评也只能刺痛康德哲学的一个方面的毛病。

不错,康德的“批判哲学”的工作为“理性”“设定”了各种“界限”,谆谆“告诫”要恪守划好了的“疆界”,不得鲁莽行事,不得“越权”,但是就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康德己经指出,即使“批判哲学”己经“设定”了“知性-理性在知识领域”的权利范围,指出了“僭越”的“危险性”:必定产生“二律背反”,“理性”仍然常常会“越过”“界限”,陷于“矛盾”。这就是说“理性”有“僭越”的“倾向”。

实际上,《纯粹理性批判》己经为“理性”的“僭越”“留有了余地”,常常提示着在“科学知识-经验知识”之外,尚有一个“超越”的“领域”在,在“自然领域”外,尚有一个“自由”的“领域”在。

在某种意义上,“理性”有“僭越”的“倾向”,而就整体来说“理性”也有“僭越”的“合法权力”。“理性”之所以拥有这种“合法僭越”的“权力”,乃是因为:一切的“界限”都是“理性”“自己”“设定”的,用那篇论启蒙的短文中的话来说,就是“人类(理性)”“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

既然“界限”是“理性”“自己”“设定”的,那么过去我们常说的“自己立法自己遵守”、“遵守自己的法”固然很有道理,而“自己”“废弃”“原有之法”,“重新设定”“新法”也是“合理合法”的。

“理性”这种“合理合法”的“僭越精神”,上个世纪后半期法国人谈得较多。前面提到的福柯论启蒙的短文,正是阐述这层道理,而且是“接着”康德意思说的;还有一位更系统的法国哲学家德罗兹,在他的《什么是哲学》这本书里甚至说,康德在《判断力批判》里,把他以前精心设置的种种“界限”全都打乱了。

实际上,不仅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康德指明了“理性”的“僭越”“倾向”,也预留了“理性”“僭越”的权力,而且在《实践理性批判》里“理性”己经“跨出了”“僭越”的步伐,踏上了“僭越”的“征程”,把在“经验知识”领域里“断”为“僭越”的“自由”推上了哲学的巅峰。

“自由”为“不受限制”,“自由”为“无限”。

人们对于康德的“自由”有许多讨论和批评,指出它是“理性”的,而不是“感性欲望”的为所欲为,也指出它是“形式”的,缺少实际的“内容”,等等,也都是很有道理的。康德的“自由”概念,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推进,许多工作留待后人去做。

康德的“自由”作为“道德”的“根据”,与“义务”、“职责”紧密相联,因此行使“自由”的“权利”“如履薄冰”,是战战兢兢的,因而也是“谨慎”的,这个“谨慎”态度来自一个“僭越者”和“立(新)法者”应有的“责任”,即承担“行使自由权利”的一切“经验-实际”的“后果”。“自然”的“因果”没有“责任”问题,而“自由”的“因果”必要“追究责任”。

于是,某种意义上说“自由”本就是一种“僭越”,在这个意义上,康德的“批判哲学”蕴含着“僭越哲学”,“批判精神”蕴含着“僭越精神”,“自由精神”意味着“僭越精神”。“理性”“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种种“限制”,“限制”不了“理性”的“自由”。

当“理性”“认识到”一切“界限”都是“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之时,“精神”和“思想”得到“解放”。“理性”“知道”一切“客观”的“法规-条例”都是“人类”按照“理性”自己的“指示-指导”所“设定”的,“精神”在这些“客观”的事物中“认出”了“自己”,因此“精神”就“有权”根据“理性”来“重新”“设定”种种“界限”。

于是“启蒙”也就是“精神”的“启蒙”,“理性”的“启蒙”,亦即“自由”的“启蒙’,“僭越”的“启蒙”。

这个意义上的“启蒙”,不是某些“先知先觉”来“启蒙”“他人-群众”,不仅是“开启民智”,而且主要是“开启自己”。

“开启自己”亦即欧洲哲学之传统任务:认识你自己,对“理性”的“自己”-“自己”的“理性”有足够的“认识”,亦即对“自己”的“自由”-“自由”的“自己”有充分的“信心”,亦即对“自己”有“超越”“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限制-界限”的“权(力)能(力)”有坚实的“了解”。“启蒙”的“精神”使“人们”“了解到-认识到”“理性”有“权能”“设定”“界限”,也有“权能”“超越”“自己为自己设定”的“界限”,“理性”为“活泼泼”的“自由”“精神”。

十一

走出“人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被有些人觉得是“危险”的,康德在那篇短文中对此做了相当生动的描写,这在他的文章中不是很多的。他对那种在“他人”,“监护-保护”下的“安闲自得-无忧无虑”也有尖刻的讽刺,他甚至把这种情形比作初学走路的儿童,难免要摔跤,而在这样的代价后,得到的则是自己独立的行走。

不仅如此,启蒙精神的实现,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有时会有某种故有秩序(界限)的“纷乱”。“自由”的“现实化”,必伴随有“矛盾”,这一个“结果”,在《纯粹理性批判》己经着重地揭示过:“知性”的“僭越”必定带来“二律背反”。

在这个意义上,“启蒙”所需要的“勇气”,就不仅仅是“勇于”“否定”“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限制”,“勇于”“否定”“(原有的)自己”,同时要“勇于”“面对”“自己”在“启蒙前进”的“道路上”“遇到”的“矛盾”,“认识”到一切“矛盾-纷争”同样也是“人类-理性”“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因而也是“自己”有“权能”克服的。“矛盾”是“精神”“启蒙”“精神自由”必定要经过的“途径-环节”。

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正是按他的理解“描述”了这一“精神”“启蒙”的“矛盾发展”的“历史过程”。

十二

于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哲学是“继续推进”了康德哲学的工作。

“自由”“进入”“经验世界”,“矛盾”就是必然的。黑格尔批评康德,说他把“自由”推向脱离“经验世界”的“彼岸”,是一个只能“思想”不能“理解-认知”的“被思想体”,因而这个“彼岸”是没有任何“内容”的“纯粹形式”。黑格尔说,康德这个态度,是一种“逃避”,只是消极的。康德以为,如果按照他的“批判哲学”的“原则”,“划疆而治”,“各行其道”,就有“永久和平”的“可能性”;然则,康德也很清楚,这种“永久和平”只是一个“理想”,“理性”固然“先天”地“有权”确立这个“理想”,但并不能“保证”它的“现实性”,“现实性”“在”“时间”的“无限绵延”之外的“彼岸”。“彼岸”是对“此岸”的“超越”、“跳跃”,是一种“脱离”,一种“剥离”。康德的思想意味着,“自由”既然在“经验世界”“制造”了“矛盾”就应该“退出”这个世界,呆在它该呆的地方,所以说是一种消极的“逃避-回避”的态度;只是康德也知道,这个“矛盾”在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

“矛盾”之所以是“不可避免”的,是因为“精神”通过“理性”“自己-自由”“设定”自己的“对立面”,并不是原本就有另一个事物和“精神”“对立着”。如果说真有“彼岸”世界的话,这个世界也是“此岸世界”自己“设定”出来的,一切“信仰”都是精神和理性的产物;而“自己”“设定”的“对立面”是不可能“逃避”的。

“彼岸”要通过“此岸”来取得“证明”,“此岸”“证实”着“彼岸”,“剥离”“此岸”的“彼岸”只能是无内容的纯形式。

于是“精神-理性”正是通过“矛盾”的“运动”来“证明”“自己”的“存在”和“权能”,在这个基础上,“精神”就有“勇气”“克服”“自己”“制造”出来的“矛盾”,也有“智慧”“运用”这种“克服”来“推进”精神自身的“发展”。

“精神”“勇于”“面对矛盾”,也“善于”“处理矛盾”。“精神”的“启蒙”,己经做好了“科学地”“运用”“矛盾”来“推动”“经验世界”“历史发展”的“准备”。

十三

“精神”经过“启蒙”的“成熟”意味着:“精神”认识到在“摆脱了”“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的“限制”后,“理性”必定具有的“僭越”倾向,也必定会“产生-制造”“矛盾”,“精神”在“克服”“矛盾”中又通过“理性”“建立”起“新”的“秩序”,这种“新秩序”也会成为“新”的“限制”,为使自己“更加”“成熟”,“精神”需要“另一次”的“启蒙”,以“重新”“认识到”这些“限制”原是“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这样“精神”不断地要有“启蒙”的“勇气”,不断地在“克服”种种“矛盾”中“推进”自己,使自己“更加成熟”。在这个意义上,“启蒙”对于“精神”来说,是一个“永恒”的“任务”,是“(自由)精神”的“天职”。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黑格尔把“人类”的历史看成了一部“精神发展史”,就是“精神启蒙史”,尽管他把“启蒙”限定在精神历史的某一个阶段。因为“精神”的发展历史,同时也就是“精神”有阶段性地“僭越”“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限制”,重新由“理性”经过“批判-厘定”自己的“界限”,“建立”一个“新”的“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历史”成为“新旧交替”的“过程”。

于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理解,在黑格尔眼里“历史”是“精神”“僭越”和“批判”的历史,也就是“自由”在“经验世界”不断“证明-显现”自己的历史。

十四

“精神”在“克服”种种“矛盾”中“证明”自己“精神”在“经验世界,“认出”了自己是“自由”的,种种“限制”都是“精神”“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精神”不仅在“彼岸”世界是“自由”的,在那个“设想”出来的世界,可以任“理性”“自由驰骋”,而且即使在“现实的”“此岸”世界,也是“自由”的。“精神”“认识到”这种“此岸”的“自由”,是“启蒙运动”的“深化”和“成熟”的“标识”,因为“精神”不仅“认识到”“无限制”的“彼岸”是“不受限制”的,而且即使在“有限制”的“此岸”同样是“不受限制”的,“精神”不必“逃避”到一个“世外桃源”去“享受”“空洞”的“安逸”和“自由”,“精神”有“权能”就在“现实”的世界“拥有”自己的“自主权”。“精神”这种“现实”的“自由”观念,是黑格尔推进康德的地方,但“精神”与“经验世界”的“独立自主”的“自由”观念乃是康德己经指出了的一个方向,他的《纯粹理性批判》奠定了一个思想的基础,他的《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以及那篇论“启蒙”的短文,都己经揭示了这个问题的存在。

十五

“自由”与“界限”的“对立-矛盾”,“僭越精神”与“批判精神”的“对立矛盾”是“二律背反”,即,是两个“原理-原则”的“对立矛盾”,是“理性”“自身”“不同原理”的“矛盾”,而不仅仅是“感觉经验”上“区别”和“对立”,像“冷-热’、“明-暗”等等。这种“原则”的区别,是康德奠定的,“自然”和“自由”是两个遵循“不同原理-原则”的“领域”,这两个“领域”,康德在《判断力批判》里努力将它们“结合”了起来。黑格尔的工作,则比康德庞大得多,他“沟通”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使“理性”的“精神”或“自由”的“精神”“无所不在”。

“精神”不但在“自然”里“认出”了“自己-自由”,而且在“社会”里也“认出”了“自己”。“精神”通过“理性”为“自然”和“社会”“立法”,“法-限制”是“理性”“立”的,而“理性”的本质又是“自由-不受限制”的,“理性”要“确认”自己对“经验世界”的“自主的”“立法权”,在“受限制”的“经验世界”“保存”“自己”,“保存”自己的“独立自由”。“自由”“进入”这个“感觉经验”的世界,按照康德,“矛盾-二律背反”就成为不可避免,按照黑格尔,种“原理-原则”上的“矛盾”就充斥着经验的世界。

这就是说,“精神”要在“经验世界”“确认”自己的“自由”,“矛盾”就是“不可避免”的,无可“逃避”的。也就是说“矛盾”是“精神”在经验世界的历史发展中“确认”“自己”的“自由”的“必然环节”。

十六

在某种意义上说“精神”是“矛盾”的“制造者”,但也是“矛盾”的“克服者”,因为“精神”是“僭越者”,也是“立法者”,“精神”的活力,概出于“理性”。

“理性”的“自由”“蕴含”了“必然”,“无限制”“蕴含”了“限制”,在这个意义上,“精神”“制造”出来的“矛盾”,“必然-必须”被“精神”自己加以“克服”,“自由”“必定”要在“经验世界”里“显现”自己,亦即“证明-证实”“自己”,这是一种“自由”的“必然性-必须性”。

除非“疯癫”,“僭越者”也“必须-必要-必定”是“立法者”。“僭越者”“必定”要“建构-建立”“自己”的“秩序”,建立自己的“界限”,这些“界限”要经得住“批判精神”的“检验”。

这就是说“自由者”的“僭越”,“矛盾”的“克服”以及“新秩序”的“建立”等等也都是“理性”“扩展”“自己”的“权利”范围,“开拓”“自己”的“疆土”的历史发展“过程”,而不是“私欲”的“膨胀”。

十七

“僭越者”既是“自由者”,则他的“意志”也是“理性”的。按照康德的“批判精神”,“意志自由”是“道德”的道理上的根据,就是说,“僭越者”作为“自由者”“承担着”“无可推卸”的“责任”,“僭越者”在“为自由”“立法”的“行为”中,担负着“责任”,无论“后果”“好坏”,“成败利钝”,都有一份“责任”。面对这种不可避免-逃脱不掉的“责任”,“僭越者”作为“自由者”在需要“谨慎”的同时,更需要“勇气”。“审慎”总是“有限的-受限制的”,因为它是“知识性”的,而“勇气”则是“大无畏”的,是“德性”的。

“僭越”的“自由者”作为“始作俑者”在“因果”系列里是“第一因”,“第一因”的“自由者”,也是“第一责任者”,开的是“无限公司”,做的是“无限”的“事业”,在它的“后果”还未出现的时候“责任”就己经“存在”。这种“预设”的“责任”,“迫使”“自由者”“谨慎”行事,但是“后果”既然必定要“进入”“经验世界”,则无论怎样“机关算尽”,难免“受”“偶然性”“命运”的“作弄”。“知识”的“必然性”只是“理论”的,“僭越者”如果缺乏“责任”和“道德”的“信心”和“决断”,没有“承担”一切“后果”的“勇气”,那就不是“自由者”,或者不是“己启蒙者”,而只能是“循规蹈矩”的“谦谦君子”。

十八

“僭越者”这种“后果”的“严重性”,“责任”之“重大”,还在于他的“立法”是对“自由”的“立法”,而不是对“自然”的“立法”,也就是说“理性”直接为“自己”“立法”,而不是为一个“异己”的“感性世界”“立法”。

“知性”为“自然”“立法”只是“现象”的,“形式”的,而“理性”为“自由”“立法”则是“本质-本体”的,“实质”的。

“自由者”为“另外”的“自由者”“立法”,所立之“法”对“他者”“适用”,也必定对“立法者”自己“适用”,“立法者”并不可能“置身”于“法外”。“自由”为“自由”所立之“法”,是最为“普遍”之“法”,没有“法外施恩”。

“自由者”不是“神”,“自由者”不在“彼岸”,“自由者”“在”“此岸”。“神”作为“立法者”“在法之外”,“神”在“施展”他的“一击”之后,“遁逸”至“彼岸”,不在“自己”所立之“法”的“管辖范围”,因而他也有“理由”对于“人世间”“法外施恩”,“宽恕”“忏悔者”的“罪恶”;人世间的立法者,则无此种“特权”,因为只要“立法者”“承认”他的“立法”“对象”也是“自由者”,则“立法者”及其“对象”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因而“为自由者立法”也就是“为自己立法”。“自己立法自己遵守”在这个原则的意义上,“立法者”、“执法者”并不“高于”其他的“自由者”。

“人世间”“自由”是“最普遍、最全面”、“不受限制-无限”的“概念”,用黑格尔的话来说“自由”是“绝对的概念”,“限制”是“理性自由-精神自由”“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亦即,“限制”原本是“无限制”“产生”出来的,“无限”“蕴含着-孕育着”“有限”即,“有限”“证实着”“无限”。

康德说,“道德法则”是说所立之“法”是否对每个人都有效,人人应该“遵守”,如果设想人人都遵守而“法”仍然屹立,才是真正的道德法则。换句话说,如果哪怕只有一个人可以“被允许”“不遵守”这条“法”,则这条“法”就不成其为“法”。

人世间的具体的“法”固然必定会受种种“限制”,但“法”的“精神”,“本质-本体”之“法”乃是“自由”之“法”。这种“法”的“精神”,即“自由”的“精神”,按康德的“批判哲学”的意思,“范导”着“经验世界”的“实际运行”。这个“运行”的“历史发展”过程,黑格尔曾做过许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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