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分析我最近经历的关于价值讨论中的挫折时,我发现,它来自这样一种感觉,即在判定所涉及的基本问题方面几乎没有什么进展;而不是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个人所坚持的观点没有得到普遍的承认。盖格博士最近的文章 [6] 的清晰性促使我通过澄清基本问题来试着做些什么,只有如此关注回答与解决,或许才能凸显问题的性质。我并不认为,我对问题作出的说明会丝毫不受我对问题的回答的影响。但如果其他人要陈述在他们 [7] 看来基本的问题,或许对问题解决方案的讨论,对于获取一致意见而言,会比以往更富有成效。 [8]
我从初步的粗略列表开始。
1.被称作珍视或珍爱的态度,与渴望、喜欢、感兴趣、享受等之间,如果有关系,那么有什么样的关系?
2.不管上面所说的哪种态度被当作首要的,它自身就是价值存在的充分 条件吗?或者,因为它是价值评价 (valuation )或估价 (appraisal )的必要条件,所以也是价值评价或估价所要求的深一层的条件吗?
3.无论对第二个问题如何回答,在估价、评价的性质方面,有什么判断或/和命题,是在逻辑或科学的地位方面区别于其他命题或判断的吗?或者,这些命题或判断具有的这种不同特性完全只事关其主题——正如我们谈论天文学命题和地质学命题,而无须指明作为 命题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吗?
4.科学的探索方法就其广义而言 [9] ,能够运用于决定评价或估价方面的判断和/或命题吗?或者,在价值的本质中,有什么主题是固有地阻碍运用这种方法的东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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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能认为,“珍视”(prizing)和“渴望”(desiring)这些词(或第一个问题中的任何一个词)的含义像它们表面上那么明显。试图界定它们的全部含义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珍视”一词在这里用来表示行为的 交流。如果它的力量强度从明确的行动降低为一种态度 ,那么这种态度或意向也一定会被理解为是对事物或人的,即便这种态度与它所对待 的对象相隔离,也不会有模糊的含义。差不多的意思可以用养育、关怀、照料、扶植、悉心照顾、效忠或忠实、坚守等词来表示,只要这些词是在一种能动的行为意义上使用的。如果“珍视”具有这层含义,那么第一个问题关注的关系(或关系的缺失),是在特定的行为方式与诸如“渴望”、“喜欢”、“感兴趣”、“享受”等状态、行动或过程之间具备的,而不论后者如何界定 。
这就是说,如果 后面的词被赋予行为描述,既然一切都是行为,问题就依旧是关乎由同类的各种态度或意向彼此之间相互保持的关系。例如,或许可以认为,既然被称作珍视 、珍爱 的,是一种倾向于维护某物实际(时空)存在的行为方式,兴趣 就代表这种天性的一种持久的或长时期的倾向,它将具有不同倾向的各种行为统合起来。渴望 或许是行为态度,当珍视暂时受阻或挫败时,就产生了渴望,而享受 则应当是珍视得以完成的阶段的名称。 [10] 然而,如果渴望 、兴趣 等都被赋予一种非行为的意义,那么似乎它们就必须代表某些“内在的”、“精神作用的”东西。这样的话,利害攸关的问题就会是在下述两种观点之间作出选择,一种观点认为评价 从根本上说是保持独立存在的具有价值的事物继续存在的一种行为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某种精神性的状态或过程就足以产生作为唯一完满产物的价值。
根据第一种观点,“珍视”(照这里的理解)具有确定的生物学根基,例如,这种根基在母鸟养育小鸟或母熊攻击威胁幼仔的动物的行为中就很明显。“珍视”的强度因此可以用投入养育或保护行为的总的精力来衡量。根据这一观点,总会有一件事情或东西是独立于其被珍视(或评价)而存在的,在特殊的时空条件下,“价值”这一特性或属性被加于其上。从渴望、喜欢、兴趣或其他产生价值的东西仅仅是“内在的”或“精神性的”这一观点出发,似乎可以推出,如果这种价值被加诸一件事情或客体(在时空中的某物),那也是出于外在因素的或多或少非本质的联系。因为如果渴望或喜欢完全是自身的“内在的”状态,那么忽然想到例如一块钻石、一位年轻女子或得到一个官位,这种事情确实完全是外在的,因此是一种相对偶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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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文献中,另一个看来基本的问题关注的是在进行评价活动 (evaluating )的意义上作出赋值 (valuing )与评价 (valuation )之间的关系或关系的缺失的问题。价值(values)得以存在(不论如何理解它们和解释它们)与进行评价活动的条件无关,并且先于评价活动的条件存在吗?如果真是这样,后来的价值评价与先在的价值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评价是如何 继之产生的?为什么 它是继之产生的——或者说,如果评价有其功能,它的功能是什么?
前面一节的论述基于这样一个信念,即考察当前的讨论将表明:一些人认为,除了引入某种估量和比较的评价(appraisal)因素,一切都不具有价值属性;而另一些人认为,价值可以而且确实独立于评价的实施而存在,因此价值评价对于价值存在而言总是完全的事后 的。
我想,可以肯定地认为珍爱和赋值通常是可以互换的。就用法而言,这一事实在表面上看似乎表明赋值完全与进行评价无关。但价值评价与作出评价也常常被用作同义词,这一事实足以为这一结论画上句号。例如,据说征税领域的估价师会对不动产进行估价,几乎所有的领域都有专门的估价师参与买卖财产。的确,他们根据对财产的评估确定 价值。这里根本的问题是:“价值”是一个名词,代表着一个自足的实体,还是说“价值”是个形容词,在可列举的条件下,代表属于具有独立存在的被评价的东西或个人的一种属性或性质。如果采纳第一种观点,那么说一颗钻石、一位心爱的人、得到一个官位具有或者就是一种价值,就是肯定在两个分离的并且不同的实体之间以某种方式建立的联系。如果持第二种观点,那么就是认为一样东西由于可以确认并且描述的事件,获得了先前不属于它的性质或属性。正如一个先前很硬的东西因受热而变软。根据这个观点,先前中性的东西,当我们为保护或帮助其继续存在而去积极关怀它时,它就具有了价值性。根据这个观点,价值性失去了经常被归于它的半神秘的特征,它能够根据因果条件来确认和描述,就如其他自然事件一样。 [11]
当假设估价 (进行评价 )通常可以与赋值 互换时,目的并不是宣布在珍爱这一直接动作与对于不动产和其他商品的价值评价活动之间毫无区别。这里有着明显的区别。提请关注通常用法这一事实具有双重意义。它明确地提出了评价 与价值 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珍爱(渴望、喜欢、享受)的意义上,价值评价 影响或改变事物以前被评估的价值吗?或者价值评价命题仅仅传达一个事实,即一样东西或一个人事实上被珍爱(被喜欢、被欣赏、被尊敬)?如果是后者,深思熟虑的功能是什么?有时这样的问题就出现了,即是不是先前被高度看重(渴望、喜欢等)的东西真的应当 被这样看待或对待?在后一种情况下,为了确定这件东西或这个人的价值,看来需要反思的探究(深思熟虑)。
提请关注赋值 和评价 的用法可偶然加以互换的另一目的,是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在直接作出评价和间接价值评价之间毋庸置疑的区别,是否是分离 或侧重 的结果。如果在直接作出评价时,在对被评价事物或人的认识中,有一种要素可以作为珍视、尊敬、渴望、喜欢等的根据 ,那么它与明确的评价之间的不同,就是侧重和程度上的,而不是固定的。估价 因此或多或少相当于对已经在珍视 中表达的东西的系统发展。如果进行评价完全 是非理性的,如果没有什么“客观的”东西作为其根据,那么直接赋值与评价之间就有着完全的分离。在这种情况下,问题是决定评价(1)只是对已经完全在那里的东西的“现实主义的”理解,或者(2)只是对已经确立的事实的口头传达,但它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一个命题,或者(3)如果它确实参与了后续评价的形成,它又如何能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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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直接源于刚才讨论的一个问题。它可以表述如下:评价命题作为命题 有独特之处吗?(如果这些命题仅仅阐明已经存在的事实,这一问题便不会出现,因为这种信息本身 不是命题 。)明确表明价值判断命题作为 命题,并且不只是由于其主题是一种独特的命题,这在讨论价值主题的文献中并不多见。但人们常会接受这些立场,并且除非这些立场虽未明确陈述但已被当作假设,否则引出的话题似乎不具有任何意义。我举一个典型例子。
经常有文章讨论事实 与价值 的关系问题。如果在这种题目下讨论的主题是价值事实与其他 事实的关系,就不会有刚才提到的独特性假设。但是,任何读了致力于讨论这一问题的文章的人,都会注意到,只是由于认为关于价值的命题是某种独特的命题,与生俱来 就被从关于事实的命题中划分出来,这才成为一个问题。可以清楚地陈述这样一些理由 ,根据这些理由,可以假设关于价值的命题不 是关于时空事实的命题,而且可以清楚地讨论这个观点的推论 ,比起这种做法来,我想不出如何更能澄清这一主题当下的混乱。如果提出一个关于地质学命题对天文学命题的关系,或关于流星的命题对彗星的命题的关系的问题,谁也不会想到这个“问题”不是两个事实系列之间的关系问题。我深信,必须清楚明白地说明为什么在涉及价值问题时,要假定情况是不同的,否则,就不能更好地澄清目前关于价值问题讨论中的令人不满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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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出现了一些理论家,他们坚持认为,真正的价值命题(和/或判断)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具有完全不遵从认识方式的性质。简言之,这一学派认为,关于价值的口头表达具有感叹的性质,只是表达一个人脱口而出的话具有强烈的情感色彩。脱口而出的话可以在言辞上扩充成为表达渴望或喜欢或兴趣的句子。但是据说,能够提出的唯一与认识或理解相关的问题,就是口头表达(不论是简短的、脱口而出的感叹,还是扩展为一句话)是确实表达了说话的人的情感,还是隐藏或歪曲了他的实际状况而误导了其他人。
这一观点的实际重要性可以从下述事实中推断出来,即根据这一观点,关于价值的分歧不能被判定或议定。它们就是终极事实。坦率地说,采纳这一观点的人最终的严重分歧即便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也只能依靠“打破脑袋”。我这里并不想问这一观点离其下述逻辑结论有多远,即认为某种“内在的”或精神性的状态或过程足以使价值得以存在。我只限于指出,人们实际上把当代在评价方面的严重分歧看作只能借助暴力来解决,并且这一观点具有经验的支持。国家之间的战争是这种情况,比较不明显和不彻底的例子是国内集团之间的争论和阶级之间的冲突。在国际关系方面,除了战争外,承认“可由法律裁决的”争论与“不可由法律裁决的”争论之间的最终分歧,实际上就接受了上述观点。
不可否认,这一特殊问题在实践上极其重要。不带成见地使用“偏好”一词,我认为问题可以表述为:是否价值事实(value-facts)就是强烈排他的偏好事实(bias-facts),这种强烈排他使它不能为任何可能的对根据和结果的思考而改变?这一问题并非某些价值如今是否确实被当作仿佛它们就是的这种样子。问题是:它们被这样看的原因在于它们自身作为价值事实,还是在于它们是一种文化与社会现象?如果情况是后者,它们就能够为社会与文化变化而改变。如果情况是前者,那么极其重要的社会评价中存在的分歧,就不可能产生于调查范围内,因此也不能够以合理的方法解决。它们或许不会总是导致公开的冲突。但是即便没有导致冲突,也是因为相信冲突不能获得成功,或者代价太大,或者时机不成熟,或者某种更迂回的方法能够更有效地实现向往的胜利。
这第四个问题显然与前面讨论的问题有关。如果评价全部 并且排他地由内在的抵触探究和裁决的东西构成,那么必须承认,它不可能高于野兽的水平——除了在手段 方面更能保证其克服冲突的评价和价值之外。但是如果在回答第三个问题时,下述这一点是确定的,即在每一种珍视、渴望等等情况下,价值评价的某种要素或方面都有着“客观的”根据,那么这一要素或方面自身可能被珍爱、渴望和欣赏,以至于它会放弃非理性的因素来增强其力量。
在这种关系中,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坚持评价具有完全非理性特征的作者,开始接受“内在的”精神性的价值理论,因此赋予这一类似空虚的东西超过三重的厚钢板的抵抗力。在我看来,这四个问题或多或少在当前的讨论中都被公开表达了,我所陈述的事实又使我自己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在论述价值问题的文献中并不经常出现,然而它比经常出现的问题更带有根本性。价值与评价能够被看作是基于所谓“个人的”心理学的东西吗?或者,是否非常确定它们完全是社会文化的东西,因此只能在社会文化背景下有效地对待它们? [12]
(余灵灵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