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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五五”与中国宪政运动之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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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清朝皇帝的“钦定宪法”到民元的“临时约法”

“五五”是过去十九年前国父中山先生就任护法大总统的一天,因而这一天在中国宪政运动之史的发展中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民族革命战争中的今天来纪念这一伟大的历史节日,我们觉得对于中国宪政运动的发生和发展,作一度历史的考察是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

从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上说来,宪政与民主是封建的专制主义之历史的否定。因而在世界史的具体事实中,宪政运动之发生与发展,是和资本者集团之兴起与封建阶层之没落有其历史的一致性。英国的“大宪章”与法国的“人权宣言”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历史原理。

中国的宪政运动之发生与发展,在一般的方面,自然也不会例外于这一历史的原理。不过特殊的,是中国的宪政运动不是单纯地从反封建的斗争中发展出来,而且是连带地在反资本主义侵略中发展出来。因为作为中国宪政运动的对立物,不但是封建主义,而且是支配着中国封建主义的资本帝国主义。因此中国的宪政运动较之西欧各国,就格外艰难。

具体的历史指示出来,当中国封建社会母胎内发育着的资本主义因素正在萌芽的时候,正当西欧资本帝国主义之世界扩张的时代,1840 年的鸦片战争使中国的封建社会第一次遭受帝国主义的侵袭,把中国资本主义的因素窒死于封建社会的母胎内。因而此后中国的历史便失去其自由发展的前途,而开始走向殖民地化的过程。以后 1858 年的《天津条约》,1860 年的《北京条约》,1858 年的《瑷珲条约》,这些继续不断的资本主义之侵略,一方面加增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社会经济之统治,同时也就加速了中国封建社会经济之解体的过程。帝国主义与封建主义之交织,自然会给予中国社会经济以基础上之变革。这一变革就是使中国从封建社会转化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使中国人民由一重压迫走进双重压迫。太平天国的革命运动,就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而兴起的中国农民的大暴动。这一暴动延长到十余年,扩展到十余省。虽然后来在清朝的封建政权与帝国主义的联合战线之下消灭了,但是在实际上却大大地削弱了清朝的封建政权及其社会基础。

太平天国虽然失败了,但由此却警醒了中国的官僚资本,开始创立了官办的新式工业——尤其是军事工业。适应这一经济步程的,便有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等洋务运动。可惜这一运动,并不是建筑在一般国民经济的基础上,而只是动员官僚资本,以图抢救封建统治之危机。所以他虽然是后来中国民族资本之始基,但并不能摆脱帝国主义之桎梏。但是这一运动却正是中国社会内在的矛盾与外来的影响的基础之上所反映出来的民族之最初的觉醒。

1894 年中日战争的失败,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势力之深入,又把中国的封建统治,引到更深刻的危机。但是在另一方面,中国的官僚资本却获得微弱的发展。而这反映到政治的斗争上,便是康梁等改良派的立宪运动。

这样看来,康梁等改良派的立宪运动,正是建立于微弱的官僚资本的基础之上,因此历史就决定了这种运动的改良性。康梁等的宪政运动是由上而下的运动。他们没有把这一运动建立在民众的基础之上,而幻想从皇帝得到一些民主的权力。他们要求皇帝“尽革旧俗,一意维新,大召天下才俊,议筹变法之方,采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但是要想封建皇帝自动的给与人民以权力,这当然是一种可怜的企图。所以结果在以慈禧为首的封建顽固派的压迫之下,使这一运动归于失败。

改良派的立宪运动虽然失败,但他们却遗留着一种积极的历史因素,最低的限度这是中国官僚资产者对封建专制政权之一个正面的批评,这是中国官僚资产者对封建政权之第一次抗争,虽然是微弱的抗争。并且他影响到后来孙宝琦、周馥、张之洞、岑春煊等之奏请立宪,终于使清朝政府不能不颁布一种“钦定宪法”。

与康梁等改良派的立宪运动差不多同时并行的,便是以中山先生为首领的革命派。这一派在当时已经高举了民主革命的旗帜,提出了民主政治的纲领,形成了革命的组织,决定了革命行动的方向。他们知道,要实行宪政,实现民主,必须要铲除宪政与民主的敌人——封建政权。所以在同盟会的宣言中,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向全人民作广大的号召。终于在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的封建王朝,打破了民族牢狱,建立了中华民国,制定了“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宪法。它在第一条就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规定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书信秘密……之一切自由权。像以上这些,虽然是起码的民主;但是就是这种起码的民主,也决不是用和平的哀求所能得到的;而是革命流血的结果,是辛亥革命的成果,是中国民主主义反封建主义斗争之胜利的纪录。诚如中山先生所云:“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由此“临时约法”可以说是从鸦片战争到辛亥革命这一历史时期中,中国民主主义反封建斗争之总结。但是在另一方面,诚如中山先生所云,“临时约法”是“违背革命方略之约法”,因为它只是从消极的方面用条文去限制封建势力之复活,而没有从积极方面注意到实现这些条文之客观的物质条件。自然这也就反映着当时残存的封建势力还有着相当反抗的力量。

二 封建军阀专政与“伪宪”的出现

辛亥革命并没有完成其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它只做到在形式上推翻清朝专制政权,而没有从根基上彻底地粉碎这一封建的政权所依以建立的社会经济基础。甚至可以说,仅仅推翻一个封建政权的首脑部——清朝皇室,而没有将支持这一封建政权的大部分军事组织解除武装。诚如中山先生所云:“辛亥之役,以为在使清帝退位,则民国告成,讴歌太平,坐待共和幸福之降临,此外无复余事。所有民国一切设施与旧制之更张,不特不以为必要,且以为多事。”就因为辛亥革命没有完成其应有的任务,所以留给封建势力以复活的地盘,同时也就留给帝国主义以侵略的根据,形成由民国二年到民国十三年间封建军阀混乱的局面。在这十余年间,反动的封建军阀达到绝顶的飞扬,而革命的民主势力,则相对的低落。

封建军阀的混战,很显然地是反映着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利害之对立。帝国主义一方面支持中国的封建军阀用以为抑压中国民族资本集团的工具;另一方面利用封建军阀的落后性作为剥削中国广大人民的工具。因为帝国主义只许中国的民族资本充任其买办的作用。超越了这个界限,则帝国主义便有从中国被驱逐的可能。然而在实际上,辛亥革命却给中国的民族资本开辟了一条出路,尤其在第一次帝国主义战争,又给中国的民族资本以发展之历史的间隙。自然,中国的民族资本之发展,其动力还是他的内在的历史因素,大战只不过是一种外来的影响而已。这些就是民二以后迄于民十三年,中国封建军阀混战与民主势力南北对立的局势之最基础的内容。

在大战中,日本帝国主义乘着英美法诸国在中国之资本斗争的休战,在中国获得了最大的跃进,而这就充任了袁世凯复活帝制的客观条件。袁世凯以承认日本帝国主义的“二十一条”换得了“洪宪皇帝”的尊号。日本帝国主义企图以阻抑中国民族资本之发展以镇压中国的民主革命,所以要把中国牢牢地固定在反动军阀的手里。假如当时没有“讨袁之役”的胜利,则中国早已变成日本的附庸。袁世凯称帝,是日本帝国主义镇压中国民主革命之一个最冒险的试验,他企图以“中国历史之逆转”培养日本资本主义之发展。所以他给与袁世凯的第一个任务便是毁灭中国人民刚刚获得的一点起码的民主。他初则修正约法,继则解散国会,制造伪宪,终则粉碎一切民主形式而自称皇帝。同时在另一方面,革命的民主势力虽有其社会的经济基础,然而在先进的资本帝国主义控制之下,还是相当的脆弱,所以讨袁之役又不彻底。诚如中山先生所云:“丙辰之役,以为但使袁世凯取消帝制,则民国依然无恙。袁世凯所遗留之制度,不妨萧规曹随。似袁世凯所为,除帝制外,无不宜于民国者。甚至袁世凯所摧毁之约法与所解散之国会,亦须力争而后得以恢复,其他更无俟言。”

就由于“辛亥之结果,清帝退位而止;丙辰之结果,袁世凯取消帝制而止”。这两次革命都没有彻底地铲除民主主义正面的敌人,都是有粉碎这些民主主义敌人之依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所以日本帝国主义接着便又导演出张勋的复辟。虽然这只是一幕滑稽的历史剧,但在本质上却证明着日本帝国主义仍然在袁世凯所遗留的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利用中国的封建势力以摧毁中国的民主革命运动。

继张勋而起的以段祺瑞为首领之“皖系”,又继续以日本帝国主义的工具而出现于中国近代史。但是他们却比袁、张等军阀之反动的技术更为进步了。他们一方面拼命保持着封建制度所遗下来的一切陈腐的妙处,而同时从袁、张失败的历史教训中,学会假借民主之名以行专制之实。他们在政治上的欺诈与财政上的盗窃,他们不曾一分钟忘记毁灭民主政治以奉承帝国主义,都和袁、张没有区别。诚如中山先生所云,他们“假借反对复辟拥护共和之名,以图自固……又以为今日之患,非患真复辟者之众,正患伪共和之多。心复辟而伪共和者,不唯不能认为有诚意之友,且不能认为有诚意之敌。以叛讨叛,以贼灭贼,但当视为械斗,不能与以拥护共和之名。”

三 反对“伪宪”的“护法运动”

第一次帝国主义大战结束后,英国及其他帝国主义势力,重新回到中国,于是各帝国主义在其原有的基础上又展开尖锐的对立,尤其是英、日的对立。英、日的对立,很快就反映为直奉战争与直皖战争,以及其他许多大大小小的军阀火并。在这一长期的军阀混战中,我们可以很明白地看出各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势力之消长。但这些帝国主义相互间的矛盾斗争,却被制约于一种一定的历史界限,即在不妨碍阻抑中国民族资本之发展,超越于这一界限,则他们是可以相互谅解的。因此,他们为了巩固其在中国之一致的共同利益,在原则上仍不能不继续支持中国的封建军阀去作为毁灭民主势力的工具。因此在这一阶段中有徐世昌的毁法,曹锟的贿选,以及大小军阀割据下之所谓联省自治,这一切都充任了帝国主义毁灭中国民主政治的工具,而大大小小的军阀都充任了帝国主义压榨中国人民大众的一部机器。在这一时期虽然没有大皇帝,但是却出现无数的小皇帝。虽然也还叫做民国,但是“民国之所由构成”的“约法”已经被军阀粉成碎片,抛到垃圾堆里去了。代之而起的是“袁氏约法”、“段氏宪草”、“曹锟宪法”以及各省小军阀之所谓“省宪”。因此,这一时期是反动的封建军阀政治之绝顶的飞扬时期,同时也是革命的民主势力遭受着极大的威胁时期。诚如中山先生所云,这一时期,“洪宪虽覆,而余孽尚有,军阀专擅,道德坠地,政治日窳,四分五裂。”又说:“袁世凯虽死,而袁世凯所留之制度不随以俱死,则民国之变乱正无已时,……果也,不期年而毁弃约法、解散国会之祸再发,训至废帝复辟民国不绝如缕。复辟之变,虽旬余而定;而毁法之变,则愈演愈烈。余乃不得不以护法号召天下。”

这样看来,中国的民主势力在辛亥革命中所获得的一些胜利的成果,到这时,已被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封建军阀粉碎无余。其仅存者,只有一块“民国”的空招牌。在这种客观的历史条件下,革命的势力,已经没有可能作进一步扩大民主权力的斗争,而只能把斗争集中到得而复失的民主权力之恢复。历史决定了这一阶段革命斗争的形式,采取“护法运动”。在表面看来,护法运动,好像是一种微弱的斗争;但这一运动中间,却包含着一种积极的历史因素,即坚决地持续着反帝反封建的内容。中山先生说:“四年以来,爱国之士讨伐军阀及卖国贼,无非为护法主义及国家生存计,此不能名为南北之争,实共和主义与军阀主义宣战,爱国者与祸国者宣战而已。”因为“拥护约法,即所以拥护民国,使国人对于民国,无有异志也。”

就由于护法运动包含着反帝反封建的积极内容,所以帝国主义不但扶植封建军阀抑压民主势力,并且甚至企图从根本上瓦解民主革命的组织,这就是“护法事业凡三波折”的原因。据中山先生说:初则“西南将领虽有阴持两端不受约束者,然于护法之名,则崇奉不敢有异。”继则“军政府对于护法,不能坚持,而西南诸省亦因之携贰,卒至军政府有悍然取消护法之举。于是护法事业几于坠地。”到这一时期,中山先生乃不得不“奋然以一身荷护法之大任”,乃不得不毅然就任大总统“以护法号令天下。”“重整护法之旗鼓以北响中原。”然而不幸接着“奸宄窃发”,在革命的营阵中,出现了陈炯明、沈鸿英以及商团等先后的叛变。使中国的民主革命几至一败涂地。同时作为当时民主机构之构成分子的议员,一部分也“暮楚朝秦,宗旨靡定,权利是猎,臣妾可为。”中山先生到了这个时候,他认为要实现民主政治,还是“必赖乎有主义有组织有训练之政治团体”,“本其历史的使命,依民众之热望为之指导奋斗”才能达到。于是才有民十三年中国国民党之改组及其后的北伐。使宪政运动由护法的形式转向直接革命行动的形式。而宪政运动的内容也由拥护约法进而发展为争取民权主义之实现。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中有一段话,可以说是对宪政运动之新的认识。

宪法之所以能有效力,全恃民众之拥护。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证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元年以来,尝有约法矣。然专制余孽、军阀官僚,僭窃擅权,无恶不作,此辈一日不去,宪法即一日不生效力,无异废纸,何补民权?迩者,曹锟以非法行贿,尸位北京,亦尝借所谓宪法以为文饰之具矣。而其所为,乃与宪法若风马牛不相及。故知推行宪法之先决问题,首先在民众之能拥护宪法与否。舍本求末,无有是处。不特此也,民众果无组织,虽有宪法,即民众自身亦不能运用之。纵无军阀之摧残,其为具文自若也。

这段话不但指出要实现宪政,实现民主,必须先要绝根地铲除宪政与民主的敌人,并且也指明要实现宪政与民主,必须要在人民大众中展开广泛而深入的宪政运动。所以十三年以后中国的宪政运动已经就融合在民主革命的高潮中了。

四 民主主义的高扬与宪政运动之新的发展

随着大战以后中国的民族资本与帝国主义资本在中国之发展,尖锐了他们之间的矛盾对立。同时,在这种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又发达了中国的劳动者集团,造成了中国民主革命之有力的队伍。在另一方面,在大战终末,世界革命形势之一般高潮;尤其是苏联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给与中国民主革命以最大鼓舞。在这样内在的因素与外在的影响之下,于是十五六年的中国大革命便爆发了。这一次的革命,虽然到后来也发生了内部的分裂,但是对于打击残余的封建势力却比以前任何一次,都要比较地有力。因而也就提高了一般人民对宪政与民主的要求。人民到这一时代,他们所要求的已经不是“约法”的恢复,而是“民权主义”之实现,要求依据民权主义制定中华民国的新宪法。在这一时期宪政运动之成果,便是二十年六月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的约法”。

“九一八”沈阳事变的爆发,使中国民族走入了危机的新阶段。日本帝国主义势力在中国之突出的发展,不但改变了中国各阶层间的关系,也改变了各帝国主义势力在中国之对比的关系。对外的矛盾缓和了内部的矛盾,统一救亡成了举国上下一致的要求。为了团结全国人民以应付巨变,于是中国国民党第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实现宪政,还政权于全民。”并饬立法院起草宪法草案。这部宪草于二十五年五月五日由国民政府命令公布,就是现在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

从“七七”那天起,展开了中国民族的抗日战争。在这一神圣的民族革命战争的旗帜之下,形成了全国各种族各阶层间的大团结。为了“集中意识”、“集中力量”以丰富抗日斗争的内容,巩固抗日斗争的团结,对于宪政之实行更其迫切需要。诚如蒋委员长在四届国民参政会闭幕词中所云:

中国欲贯彻其绝对必要之作战目的,更须动员全民加强长期抗战之一切设施……提高民权,加强国本,应为最要之务。用是决议请政府依中国国民党过去之决议,召开国民大会,建立宪政规模。

六中全会的宣言中也同样说过:

盖鉴于国难之严重,与世变之不测,认为必须早日完成建国大纲之程序,制定全国共循之永久大法,而后可以应付未来之大局,保障国家之生存……本会特郑重决议,限于民国二十九年召集国民大会,以预备早日制定宪法,俾于抗战胜利接近之日,完成建国未竟之功。

此外,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也通过了“召集国民大会与实施宪政案”。近来全国各界人士,对于宪政实行,都表示热烈的期望。由此,可知宪政之实行,实今日中国举国上下一致的要求。而且在实际上,为了要驱逐日寇,建立三民主义的新中国,必须要实行宪政,也才能动员广大的人民的力量。客观的事实决定了中国今日必须要实行宪政,实行民主,提高民权,才能争取最后的胜利。

在今日要实行宪政,比之以前是容易多了。在以前,在宪政的对面,有着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封建军阀这一些顽强的反动的敌人。在现在,在中国民族内部大团结的历史条件下,已经没有这一切内在的矛盾。有之,则为汉奸。因此今日的宪政运动是与反汉奸运动有着不可分的联系。日本帝国主义利用下的汉奸,与过去的其他帝国主义利用下的军阀同为中国民主势力的敌人,亦即宪政的敌人。他们希望中国不能动员人民,希望中国内部分裂削弱并瓦解中国的抗日政权。所以他一面扶植中国的汉奸政权,用以打击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另一面又指使汉奸用实行“伪宪”来欺骗中国的人民。为了粉碎日寇及汉奸的毒计,我们也只有从速实行宪政。

五 从“五五”得到的历史启示

我们对于中国宪政运动之史的发展,已经作了一个简单的叙述。从这种发展的过程中,我们看出了“五五”在中国宪政运动史上是一个由低级形式转向高级形式的关节点。而这也就恰恰反映着中国民主革命由低潮转向高潮的客观条件。

“五五”以前的宪政运动是护法运动,所争取的是“约法”的恢复;“五五”以后的宪政运动是民权运动,所努力的是“民权主义”之实现。虽然不管这种斗争的形式如何,而同为争取民主主义之实现,则无二致。在实际上,中国革命从辛亥一直到现在,争取宪政与民主,可以说是革命发展中之一贯的全部内容。

“五五”虽然已成为历史上的一个纪念日,但他却留给我们以极可宝贵之历史教训:

第一,他指出革命的任务,就是要巩固一切既得的民主权力——即使是最低限度的——而使之成为进一步发展之基础。中山先生说:“夫余对于临时约法之不满,已如前述。则余对于每与革命方略相背驰之约法又何为起而拥护之?”他接着加以说明:“余为民国前途计,一方面甚望有更进步更适宜之宪法以代临时约法;一方面,则务拥护临时约法之尊严,俾国本不致摇撼。”由此,我们知道,在进一步的民主权力未获得以前,对于既得的民主权力之拥护,是革命之最低任务。所以中山先生并不以约法与革命方略相背驰而放弃之,并且“奋然以一身荷护法之大任而不挠”。

其次,他指出宪法是民国的内容,民国是宪法的形式。所以中山先生以“服从临时约法,为服从民国之证据”;“毁弃约法”即为“取消其服从民国之证据”。因此“拥护约法,即所以拥护民国”。宪法与民国是一而二,二而一者也。

第三,他指示我们内乱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宪法。中山先生说:“须知国内纷争,皆由大法不立”,而和平统一之不能实现,“罪在不求之于国家组织之根本,而求之于个人权利之关系”。因此他以为“若不使国会获得完全自由行使其职权,则法律已失其效力。根本先摇,枝叶何由救正?内乱何由永绝?”

第四,他指出要实行“真宪政”才能打倒“假宪政”。中山先生说:“中国共和垂六年,国民未有享过共和幸福,非共和之罪也,执共和之罪也,执共和国政之人,以假共和之面孔,行真专制之手段也。故今日变乱,非政府与民政之争,非新旧潮流之争,非南北意见之争,实真共和与假共和之争。”因此他以为“今日之患,非患真复辟者,正患假共和之名,真复辟而伪共和者。”为了打倒“假共和”,中山先生才拥护“真约法”。

第五,他指出要推行宪政,首先必须铲除宪政与民主的敌人——帝国主义与军阀。“此辈一日不去,宪法即一日不生效力,无异废纸,何补民权。”不仅如此,还要肃清革命营阵中的叛徒如陈炯明等,以及妥协投降分子如陆荣廷等,乃至一切“暮楚朝秦,宗旨靡定,权利是图,臣妾可为”的动摇无耻的分子。

第六,他指出:“宪法之所以能有效,全恃民众之拥护。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证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毁。……故知推行宪政之先决问题,首先在民众之能拥护与否。”因为“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民的一大机器”。“讲民治就是要把机器给予人民。”这就是说,宪政的基础,必须放置在广大人民的要求之上,必须要充分地反映人民的要求与利益,而且成为人民自己处理政治的东西。人民要有权选出真正代表他们自己的代表参加制宪,人民要有权运用宪法,修改宪法。然后保证宪法才能发生实际效力。因此,民众要有组织,“民众若无组织,虽有宪法,即民众自身亦不能运用之。纵无军阀摧毁,其为具文自若也。”由此我们知道要保证宪法不成为“白纸黑字”,不成为“具文”,必须在人民中展开广大深入的宪政运动,以提高人民运用宪法的能力。

总上各点,“五五”以前中国的宪政运动遗留我们最可宝贵的教训,这些教训对于我们今日的宪政运动,还是有着指导的作用。当着中国人民正在为着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建设三民主义新中国而斗争的今日,宪政的实行是巩固扩大这一斗争最迫切的要求。宪政运动发展到今天,已经与中国民族的解放斗争成为不可分离的运动,前者是后者实现的条件,而后者又是前者发展的动力。历史决定了中国民族的解放运动之成功与宪政之实施是有其一致性的。因此我们在今日来纪念“五五”,便是继续完成中山先生争取宪政与民主之伟大的历史事业,使宪政运动走向更高的历史阶段。

(重庆《中苏文化》第六卷第三期,1940年5月5日出版。原题《五五与中国宪政运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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