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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晚唐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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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苛捐杂税层出不穷

当杨炎制定两税法时,本是把前此唐廷所加在一般民户身上的各种租赋徭役一股脑儿包拢在内的,故在780年唐廷所颁布的两税法中,便也明白规定一般民户除负担夏秋两税之外,其他租庸杂徭一切省除。

但由于“天下裂于方镇”,河南北的数十州大都非唐廷政令之所能及,唐廷如不向其所能控制地区的人民加重剥削,则必然感到“经费不充”,故从782年起,便又添征茶漆竹木之税。

其后又加征酒税。后且改行榷法,每斗酒竟至榷钱一百五十文。

其后又借京城富商钱——长安令荷杖乘车,在坊市中大行搜索,致使“京师嚣然,如被盗贼”。搜括既毕,计所得才八十万贯。

又括僦柜质钱,以及居民蓄积钱帛粟麦之家,皆封其柜窖,计其资财,四贷其一。以致百姓为之罢市,而所得亦仅百余万缗。

又令各道税钱皆每千增收二百,盐价每斗皆增百钱。

其后又税间架——上等屋每间税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所由吏秉算执筹,入人庐舍而计其间架之数,或贫无他财,只因房屋较多而须缴纳大量税款者至于数十万人之多。凡隐一间者杖六十,告者赏钱五十贯,取于被告之家。

又“算除陌”——前此一切公私贸易,每千钱皆算二十,至此乃增至五十。有隐百钱者没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赏十千,亦取于被告之家。

其后又有一项最为病民的所谓“宫市”——以宦官为宫市使,至市买物,低估物价,率以百钱而强买价值数千钱的东西,“名为‘宫市’,而实夺之”(见《旧唐书·张建封传》及《韩昌黎外集·顺宗实录》)。

到第九世纪初年,德宗死去之后,上述各种苛捐杂税虽然有一部分是停止了,但如榷酒税茶等事则从此成为固定的制度。及宪宗继位之后,又奖励各地节度使以“进献”乃至“月进”的名义向唐廷送纳钱财,各地节度使遂更借此“因缘为奸,以侵百姓”(李绛告宪宗语),其中以度支使、盐铁使及诸道长官所贡为尤多,且美其名为“助军钱”。当“藩府代移之际”,又多奏进其任职期内的“羡余”(赢余),借以讨好朝廷,谋取优缺。到武宗时候且设置了一所“备边库”,把诸道以“进献”、“助军”或“羡余”等名义而送往长安的钱帛一并存储于其中,这等于把这般钱帛视同正式税收,因而节度、度支、盐铁等使便也日益对各地民户加重其剥削。

二、两税法使人民有“倍输”、“三输”之苦

两税法的一般规定是课取货币而非课取实物。当其公布之时,“物重钱轻”,民户之得钱较易;其后则藩镇连兵,为了兴发师旅,所用钱物至多,而钱币的铸造额却日渐减少,与天宝时期相较,已不及其时的一半,流通额不足供社会需要,遂发生钱日益重、物价日益跌落的情况。课户拿实物去变换货币,或以官定价格折纳实物于官府,遂都不免有“倍输”、“三输”之苦。例如陆贽在792年进纳的《均节赋税恤百姓疏》中所说:

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唐陆宣公集》卷二二)

李翱于第九世纪的二十年代之初也上疏请改税法,说:

自建中元年初定两税,至今四十年矣。当时绢一匹为钱四千,米一斗为钱二百,税户之输十千者,为绢二匹半而足矣。今税额如故而粟帛日贱,钱益加重:绢一匹价不过八百,米一斗不过五十,税户之输十千者,为绢十有二匹然后可。况又督其钱使之贱卖者耶?假令官杂虚估以受之,尚犹为绢八匹乃仅可满十千之数,是为比建中之初为税加三倍矣。(《李文公集》卷九《疏改税法》)

《新唐书·食货志》二也说:

盖自建中定两税而物轻钱重,民以为患。至是(长庆中,即821至824)四十年,当时为绢二匹半者为八匹,大率加三倍。豪家大商积钱以逐轻重,故农人日困,末业日增。

其后唐廷虽然又规定两税和“上供”、“留州”等项都改纳布帛丝纩等实物而不再缴纳货币,然而所纳实物数额却又是依照“倍输”、“三输”之后的数目固定下来的,故其负担并未因此而减轻。

三、寄生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对比

1.从第七、八世纪之间便已开始日益庞大的官僚体制,在大唐帝国名存实亡,事实上已只等于一个较大的藩镇时候,这种膨胀的趋势并未停止,因而在第九世纪初叶的情况,是如其时的宰相李吉甫所说:“方今置吏不精,流品庞杂,存无事之官,食至重之税,故生人日困,冗食日滋。”(《新唐书·李吉甫传》)

2.从八、九世纪之交以来,由于政府剥削的日益苛重,为求免税免役而投身于和尚、道士的行列中去的各阶层人民,也在日渐加多。由于商业的发展,脱离农业劳动而去从事于商贾之业的也为数日多。在九世纪初叶,根据李吉甫的估计,“其余浮为商贩、度为僧道、杂入色役、不归农桑者,又十有五六”(《旧唐书·宪宗本纪》上)。

3.进士之科日益发展,到第九世纪以来,专力肄习科举之业的青年也为数日多。

4.从第八世纪晚年以来,唐廷内则必须从事于对藩镇的军事斗争,外则必须从事于对吐蕃等外族的军事防御,也需要把军队的数额日益扩大,于是而到九世纪初叶,向唐廷“供岁赋者”只有“浙西、浙东、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八道,户百四十四万,比天宝才四之一;而兵食于官者八十三万,加天宝三之一;通以二户而养一兵”(《新唐书·食货志二》)。

把上述这般宦学释老商贾士兵与整个不劳而食的地主阶级中人相加,便构成了当时极其庞大的寄生的剥削阶级,其与当时劳动人民的对比,如李吉甫所估计的,竟是“天下常以三分劳筋苦骨之人,奉七分坐待衣食之辈”(《旧唐书·宪宗本纪》上)了。

上述的这几种情况,在九世纪的中叶还在继续向更坏的境地发展,例如军队数字,到穆宗时(821—824)便已达九十九万;僧尼数字,据李德裕所述四十年代当中的情况是:单是泗州的一座僧尼戒坛,为规避徭役和影庇资产而前往落发受戒的每天便有一百余人,约计江淮之间一年内至少要因此而“失却六十万壮丁”(《李文饶别集》卷五《王智兴度僧尼状》)。

和尚们“食必稻粱,衣必锦绣,居则邃宇,出则肥马”,“是则中户不十不足以活一髡(和尚)”;士兵也是“衣食于平民,岁度其费,率中户五仅能活一兵”(宣宗时孙樵《谏复佛寺疏》)。

四、摆在当时人民面前的任务

由于上述种种,在唐代末年全国劳动人民的面前便摆着这样一些历史任务:大力斩断统治集团和封建地主阶级加在他们身上的物质的和精神的锁链,从他们的压迫和束缚当中解脱出来;争取生产关系的改善,把社会经济从严重的解体的危机中拯救出来;把腐朽透顶的李唐封建政权根本推翻,结束掉这一长期存在的分崩离析的局面,建立或者催生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例如唐初那样的新政权,以确保劳动人民的最低限度的切身利益,并为文化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造成有利条件。发生于第九世纪后半叶的几次自发性的农民起义:在浙东的裘甫和在徐州的庞勋,特别是在他们相继失败之后而又更大规模地爆发于山东河北地区,以王仙芝和黄巢为其领导人物,且一直继续到十年之久的农民武装起义,不论其自觉的程度如何,都是真正以战斗的实践来体现这一些历史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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