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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晋南北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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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官制

1.中央

两晋及南朝官制,多相承袭,虽设宰相,非寻常之职。

魏文帝复置中书监、令,并掌机密,自是中书,多为枢机之任。其后定制,置大丞相第一品。后又有相国,齐王以司马师为之,高贵乡公以司马昭为之。晋惠帝永宁元年,罢丞相,复置司徒。永昌元年,罢司徒并丞相,则与司徒不并置矣。其后或有相国,或有丞相,省置无恒。而中书监令,常管机要,多为宰相之任。自魏晋以来,相国、丞相,多非寻常人臣之职……宋孝武帝初唯以南郡王义宣为丞相,而司徒府始如故。亦有相国……齐丞相不用人,以为赠官。梁罢相国,置丞相;罢丞相,置司徒。陈又置相国,位列丞相上,并丞相并为赠官。按自魏晋以来,宰相但以他官参掌机密,或委知政事者则是矣,无有常官。其相国、丞相或为赠官,或则不置,自为尊崇之位,多非人臣之职。其真为宰相者,不必居此官。

(《通典》卷二一《职官三》)

东汉时,尚书令之权颇重,直代相职。魏晋以降,参赞机要,乃移之于中书与门下,尚书仅执行政务而已。

魏武帝为魏王,置秘书令,典尚书奏事。又其任也,文帝黄初初改为中书令。又置监,以秘书左丞刘放为中书监,右丞孙资为中书令,并掌机密,中书监、令始于此也。及明帝时,中书监、令号为专任,其权重矣。晋因之,置监、令一人,始皆同车,后乃异焉。魏晋以来,中书监、令掌赞诏命,记会时事,典作文书。以其地在枢近,多承宠任,是以人固其位,谓之凤凰池焉。

(《通典》卷二一《职官三》)

自魏晋重中书之官,居喉舌之任,则尚书之职,稍以疏远。至梁、陈举国机要,悉在中书;献纳之任,又归门下;而尚书但听命受事而已。

(《通典》卷二二《职官四》)

至九卿之官,亦皆设置,但均失其职矣,归入尚书各曹中。中央执政权者,则惟尚书、中书、侍中。然诸官皆秦汉时少府所属之宦寺,虽改用士人,无异私豢。关于组织,列简表于下:

三省官制简表

北朝魏氏初兴,制多草创。至孝文帝太和中,王肃来奔,为制官品百司位号,皆准南朝,以为永制。南北文化,因此遂得一种结合。

初,帝(道武)欲法古纯质。每于制定官号,多不依周汉旧名,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以民事,皆拟远古云鸟之义。诸曹走使,谓之凫鸭,取飞之迅疾。以伺察者为候官,谓之白鹭,取其延颈远望。自余之官,义皆类此,咸有比况。

(《魏书》卷一二三《官氏志》)

魏氏世君玄朔……掌事立司,各有号秩。及交好南夏,颇亦改创……余官杂号,多同于晋朝……其诸方杂人来附者,总谓之乌丸,各以多少,称酋庶长,分为南北部,复置二部大人以统摄之……太祖(道武帝)登国元年(386年)因而不改,南北犹置大人,对治二部。是年置都统长,又置幢将,及外朝大人官。其都统长领殿内之兵,直王宫。幢将员六人,主三郎卫士直宿禁中者,自侍中已下,中散已上皆统之。外朝大人无常员,主受诏命,外使出入禁中。国有大丧大礼,皆与参知,随所典焉。

(《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序》)

神瑞(明帝)元年(414年)春,置八大人官。大人下置三属官,总理万机,故世号八公。

(《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

义熙中,仇池公杨盛表云:“……国中呼内左右为直真,外左右为乌矮真,曹局文书吏为比德真,檐衣人为朴大真,带仗人为胡洛真,通事人为乞万真,守门人为可薄真,伪台乘驿贱人为拂竹真,诸州乘驿人为咸真,杀人者为契害真,为主出受辞人为折溃真,贵人作食人为附真,三公贵人通谓之羊真。佛狸(太武帝字)置三公,太宰尚书令,仆射侍中,与太子共决国事。殿中尚书知殿内兵马仓库,乐部尚书知伎乐及角史伍伯,驾部尚书知牛马驴骡,南部尚书知南边州郡,北部尚书知北边州郡。又有俟懃地何比尚书、莫堤比刺史;郁若比二千石,受别官比诸侯。诸曹府有仓库。悉置比官,皆使通虏汉语,以为传驿。

(《南齐书》卷五七《魏虏传》)

自太祖至高祖(孝文帝)初,其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太和中,高祖诏群寮,议定百官,著于令。

(《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

北齐创业,亦遵后魏,台省位号,与江左稍殊。后周初据关中,犹依魏制。及平江陵,酌《周礼》之文,建六官之职,遂为唐以后六部制度所本。

恭帝三年,正月……帝以汉魏官繁,思革前弊。大统中,乃令苏绰、卢辩,依周制改创其事。寻亦置六卿官,然为撰次未成,众务犹归台阁。至是始毕,乃命行之。

(《北史》卷九《周恭帝纪》)

初太祖欲行周官,命苏绰专掌其事。未几而绰卒,乃令辩成之。于是依《周礼》建六官,置公卿、大夫、士……今录辩所述六官,著之于篇。天官府(管冢宰等众职)、地官府(领司徒等众职)、春官府(领宗伯等众职)、夏官府(领司马等众职)、秋官府(领司寇等众职)、冬官府(领司空等众职),史虽具载,文多不录。

(《周书》卷二四《卢辩传》)

周太祖初据关内,官名未改魏号。及方隅粗定,改创章程,命尚书令卢辩,远师周之建职,置三公、三孤,以为谕道之官;次置六卿,以分司庶务。

(《隋书》卷二七《百官志》)

北周官制九命简表

2.地方

晋为州、郡、县三级制度。

州置刺史。

(《晋书》卷二四《职官志》)

郡皆置太守,河南郡京师所在则曰尹。诸王国,以内史掌太守之任。

(《晋书》卷二四《职官志》 )

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

(《晋书》卷二四《职官志》)

外官权力,日趋于重,皆带军职。

自魏晋以后,刺史多带将军开府。则州与府各置僚属,州官理民(别驾冶中以下是),府官理戎(长史司马等官是)。

(《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

魏晋为刺史,任重者为使持节都督,轻者为持节……自魏以来,庶姓(谓非帝族)为州而无将军者,谓之单车刺史……晋制,刺史三年一入奏。

(《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

晋郡守皆加将军,无者为耻。

(《通典》卷三三《职官一五》)

都督诸州军事,创于曹魏。晋采其制,北周改为总管。

光武、建武初,征伐四方,始权时置督军御史,事竟罢……魏文帝黄初三年,始置都督诸州军事,或领刺史……及晋受禅,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江左以来,都督中外尤重。

(《晋书》卷二四《职官志》)

武成元年正月……初改都督诸州军事为总管。

(《北史》卷九《周明帝纪》)

魏黄初,始置都督诸州军事。后周改都督诸军事为总管。武帝时,以王谦为益州总管,总管之名始此。

(《通考》卷五九《职官考一一二》)

晋乡官其设置如下:

郡国及县,农月皆随所领户多少为差,散吏为劝农。又县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不满千以下,置治书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吏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户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

(《晋书》卷二四《职官志》)

官之品级,自曹魏定九品制,梁改为十八班,后魏又有正从之分。

天监初,武帝命尚书删定郎济阳蔡法度,定令为九品……至七年(508年)革,选徐勉为吏部尚书,定为十八班,以班多者为贵,同班者则以居下者为劣。

(《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

陈……遵梁制为十八班,而官有清浊,自十二班以上并诏授,表启不称姓。从十一班至九班,礼数复为一等。又流外有七班,此是寒微士人为之。从此班者,方得进登。

(《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

后魏置九品,品各置从,凡十八品。自四品以下,每品分为上下阶,凡三十阶。

(《通典》卷一九《职官一》)

后周制九命,每命分为二(内命王朝之臣,外命诸侯及其臣),以正为上,凡十八命。

(《通典》卷一九《职官一》)

二 兵制

晋中央军,有七军、五校之设。

晋初宿卫禁兵,有七军、五校。七军者,左卫、右卫、前军、后军、左军、右军、骁骑也,皆有将军,而中领军总统之。其前后、左右,补称四军。五校者,屯骑、越骑、步兵、长水、射声也,各领千兵为营,皆在城中。又有翊军营……积弩营,亦典宿卫。

(钱仪吉《补晋兵志》)

武帝以伐吴,遂分左右各一将军。又置羽林、虎贲、上骑、异力四部,皆领于骁骑。又有左右前后四军,四护军领之。凡二卫、左右、前后、骁骑七军,皆以中军将军羊祜领之。(注:祜罢,改北中军候。)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晋武帝惩魏氏孤立,大封同姓,授以兵权。又防地方官专擅,悉去州郡兵。

武帝惩魏氏孤立,大封同姓。大国三军,兵五千人;次国二军,兵三千人;小国一军,兵千五百人。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吴平之后,帝诏天下罢军役,示海内大安。州郡悉去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及永宁(惠帝)之后,屡有变难,寇贼焱起,郡国皆以无备,不能制,天下遂以大乱。

(《晋书》卷四三《山涛传》)

太康元年(280年)既平吴,诏悉去州郡兵。诏曰:“昔自汉末,四海分崩,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今天下为一,当韬戢干戈,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悉去州郡兵,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及永宁以后,盗贼群起,州郡无备,不能禽制,天下遂大乱……其后刺史复兵民之政,州镇愈重矣。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南渡之后,兵制废弛,每有征战,辄发奴兵。

元帝南渡,有大将军都督四镇、四征、四平之号。然调兵不出三吴,大发毋过三万,每议出讨,多取奴兵。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以奴为兵,取将吏客使转运,皆协所建也。

(《晋书》卷六九《刁协传》)

大兴四年(321年)五月……诏曰:“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凉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复籍,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童客者,以备征役。”

(《晋书》卷六《元帝纪》)

发东土诸郡免奴为客者,号曰乐属,移置京师,以充兵役。东土嚣然,人不堪命,天下苦之矣。

(《晋书》卷六四《会稽王道子传》)

翼欲率众北伐……于是并发所统六州奴,及车牛驴马,百姓嗟怨。

(《晋书》卷七三《庾翼传》)

出为义兴太守……迁射声校尉。时军校无兵,义兴人多义随,超因统其众以宿卫,号为君子营。

(《晋书》卷七○《刘超传》)

入为中书监,又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以充军实。

(《晋书》卷七三《庾冰传》)

谢玄募劲卒,号称北府兵。

太元初,谢玄北镇广陵。时苻坚方盛,玄多募劲勇,牢之……等以骁猛应选。玄以牢之为参军,领精锐为前锋,百战百胜,号为北府兵。

(《晋书》卷八四《刘牢之传》)

南北朝虽为一长期战争时代,但所用之兵,多系临时招募。

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大举伐魏。以兵力不足,悉发青冀徐豫二兖三州三五民丁,倩使暂行。符到十日装束,缘江五郡集广陵,缘淮三郡集盱眙。又募中外有马步众艺武力之士,应科者皆加厚赏。江南白丁,轻进易退,卒以败师。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齐高祖受禅,自泰始以来,内外多虞,将帅各募部曲,屯聚建康。李安上表:“请自非淮北常备外,余军悉皆输遣。若亲近宜以随身者,听限人数。”上从之。武帝末年,魏孝文欲迁都洛阳,声言南伐,诏发扬、徐州民丁,广设招募以备之。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永兴四年七月……置四厢大将,又放十二时置十二小将。五年正月……诏诸州六十户,出戎马一匹,大阅于东郊,署将帅。

(《北史》卷一《魏明元帝纪》)

魏孝文帝行均田之法,户口始有可稽,渐复征兵之制。

太和十九年八月……诏选天下勇士十五万人,为羽林、武贲,以充宿卫……二十年十月,以代迁之士,皆为羽林、武贲。司州之人,十二夫调一吏,为四年更卒,岁开番假,以供公私力役。

(《北史》卷三《魏孝文帝纪》)

至东西魏与周齐对峙时代,战争剧烈,遂实行征兵。

北齐军制,别为内外,领之二胄,外步兵曹,内骑兵曹。十八受田,二十充兵,六十免役,颇追古意。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周更定制编练,于是略为整齐之府兵遂乃产生。

周太祖辅西魏时,用苏绰言,始仿周典置六军。籍六等之民,择魁健材力之士以为之,首尽蠲租调,而刺史以农隙教之,合为百府。每府一郎将主之,分属二十四军,开府各领一军。大将军凡十二人,每一将军统二开府,一柱国主二大将,将复加持节都督以统焉。凡柱国六员,众不满五万人。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闵帝时,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卒岁一月一役。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武帝既诛晋公护,始亲政。初,周太祖为魏相,立左右十二军,总属相府……克齐之后,并相,各置六府,而东北别为七总管。

(《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

北周的府兵简表

三 刑法

1.律令

我国法律,自李悝订定,始具雏形。至于晋室,乃臻完备,且减轻汉法严酷。惟晋律现已不传,据近人研究,则其单辞只义,殊为文明,转非隋唐以后之法律所能及。盖隋唐法律,原承袭于北魏、齐、周,其间杂有鲜卑法也。

文帝(司马师)为晋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纲本密。又叔孙、郭、马、杜诸儒章句,但取郑氏,又为偏党,未可承用。于是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司徒荀觊、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权、齐相郭颀、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诸侯),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其余未宜除者……权设其法,悉以为令……违令有罪则入律……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泰始三年事毕……武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晋书》卷三○《刑法志》)

初,晋张褧、杜预共注律三十卷,自泰始以来用之。律文简约,或一章之中,两家所处生杀顿异,临时斟酌,吏得为奸。

(《通考》卷一六五《刑考四》)

宋仍晋旧,齐虽删定,而未实行。至梁、陈始加修改。

齐武帝永明九年,令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千五百三十条。事未施行,其文殄灭。

(《通考》卷一六五《刑考四》)

梁武帝……时……得齐时旧郎济阳蔡法度,家传律学云,齐……王植之集注……于是……使损益植之旧本,以为梁律。天监元年八月……以尚书令王亮……等参议断定,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伪、六曰受赇、七曰告劾、八曰讨捕、九曰系讯、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十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曰卫宫、十六曰水火、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曰关市、二十曰违制。其制刑为十五等之差……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二年四月……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

(《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陈氏承梁季丧乱,刑典疏阔。及武帝即位,思革其弊……令……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敕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参知其事,制律三十卷,令律四十卷。采酌前代,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

(《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北魏自道武帝入据中原以后,始订定法律,而门房之诛,最为严酷。齐周建国,各加修订,虽兼采魏晋,较为进步,然仍多沿袭拓跋氏遗意。齐定十恶之条,为唐以后所本。

道武既平定中原,患旧制太峻,命三公郎王德除其酷法,约定科令。

(《通考》卷一六五《刑考四》)

神四年十月,诏司徒崔浩改定律令。

(《北史》卷二《魏太武帝纪》)

太武帝……正平中,又命太子少傅游雅、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凡三百七十条,门房之诛四,大辟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

(《通考》卷一六五《刑考四》)

孝文帝……又令高闾修改旧文,随例增减,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

(《通典》卷一六《四刑二》)

北齐文宣帝受禅后,命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于麟趾阁议定法制,故谓之麟趾格。)又议造齐律,积年不成,其决狱,犹依魏旧式。

(《通典》卷一六四《刑二》)

武成帝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户婚、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后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又敕仕门之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

(《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周武帝保定三年三月(司宪大夫拓跋迪撰新律)乃就,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廛、十一曰斗竞、十二曰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七曰诸侯、十八曰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读、二十五曰断狱。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

(《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2.刑名

晋之刑罚,采自魏制,灭省苛条,称为简惠。

世祖武皇帝,接三统之微,酌千年之范,乃命有司大明刑宪。于时诏书颁新法于天下,海内同轨,人甚安之,条纲虽设,称为简惠。

(《晋书》卷三○《刑法志序》)

魏文帝……傍采汉律,定为魏法……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髠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文帝为晋王……令贾充定法律……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省禁固、相告之条,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轻过误老小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

(《晋书》卷三○《刑法志》)

南朝沿晋之旧,虽间有更改,但仍无大出入。兹依《隋书•刑法志》,将所定刑名,列表于下:

南朝刑名简表

其特异之点,颇重清议,而陈氏定律,更以之为骨干。

梁……士人有禁锢之科,亦有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

(《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陈……武帝……定律令……其制唯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先与士人为婚者,许妻家夺之。

(《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魏法严峻,以杀戮立威,所定刑制,名目甚繁。

穆皇帝(猗卢)八年,晋愍帝进帝为代王……先是国俗宽简,民未知禁,至是明刑峻法,诸部民多以违命得罪。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或有室家相携而赴死所,人问何之,答曰:“当往就诛。”

(《魏书》卷一《帝纪一》)

后魏起自北方,属晋室之乱,部落渐盛。其主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人乘宽政,多以违令得罪,死者以万计,于是国落骚然。其后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人相杀者,听与死家牛马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人。坐盗官物,一备五,私物一备十。及道武既平定中原,患旧制太峻……除其酷法,约定科令。

(《通典》卷一六四《刑二》)

道武……季年被疾,刑法滥酷。太宗承之,吏文亦深。

(《通考》卷一六五《刑考四》)

太武帝神中,诏崔浩定律令,除五岁、四岁刑,增一年刑。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害其亲者之。为蛊毒者男女皆斩,而焚其家。巫蛊者负羖羊抱犬,沉诸泉。当刑者赎,贫则加鞭二百。畿内人富者烧炭于山,贫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稿,其痼疾不逮于人守苑囿。

(《通典》卷一六四《刑二》)

至孝文帝,始灭门房之诛,亦缘习染华风,欲渐进于文治也。

故事,斩皆裸形伏(砧也)。太和初,制不令裸形……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

(《通典》卷一六四《刑二》)

太和五年三月……诏曰:“……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身。”

(《魏书》卷七上《高祖孝文帝纪上》)

北齐、北周刑制,大抵采取魏晋故事,而名有五,惟齐有耐刑而周无之,周有徒刑而齐无之。兹将两代刑制表列于后:

齐周刑制简表(据《隋书•刑法志》)

南朝刑名简表

四 学校

晋依汉魏之制,京师立太学。自魏以来,学风颓败,不事学业,晋武帝遂汰遣之。

从初平之元至建安(皆东汉献帝年号)之末,天下分崩,人怀苟且,纲纪既衰,儒道尤甚。至(魏文帝)黄初元年之后……太学始开……至太和、青龙(魏明帝)中,中外多事,人怀避就……多求诣太学,太学诸生有千数。而诸博士率皆粗疎,无以教弟子,弟子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正始(魏齐王芳)中,有诏议圜丘,普延学士。是时郎官及司徒领吏二万余人,虽复分布,见在京师者,尚且万人。而应书与议者,略无几人。又是时朝堂公卿以下四百余人,其能操笔者,未有十人,多皆相从饱食而退。

(《三国•魏志》卷一三《王肃传》注引《世语》)

晋武帝初,太学生三千人。太始八年,有司奏太学生七千余人,才任四品,听留。诏曰:“已试经者留之。大臣子弟堪受教者,令入学。其余遣还郡国。”

(《通典》卷五三《礼一三》)

武帝别设国子学,与太学并存。惠帝又立国子官品,士庶阶层,由之以分。

咸宁二年,五月……立国子学。(《通典•礼典》注:法周礼。国之贵游子弟,国子受教于师者也。)

(《晋书》卷三《武帝纪》)

永泰元年……领国子助教曹思文上表曰:“……据臣所见,今之国学,即古之太学。晋初,太学生三千人,既多猥杂。惠帝时欲辨其泾谓,故元康三年,始立国子学官品,第五以上,得入国学……太学之与国学,斯是晋世殊其士庶,异其贵贱耳。然贵贱士庶,皆须教成,故国学、太学,两存之也。”

(《南齐书》卷九《礼志上》)

初亦置博士,教生徒。渡江之后,不复分掌五经。

晋初承魏制,置博士十九人。及咸宁四年,武帝初立国子学,定置国子祭酒、博士各一人,助教十五人,以教生徒。博士皆取履行清淳、通明典义者,若散骑常侍、中书侍郎、太子中庶子以上,乃得召试。及江左初,减为九人。元帝末,增《仪礼》、《春秋》、《公羊》博士各一人,合为十一人。后又增为十六人,不复分掌五经,而谓之太学博士也。孝武太元十年,损国子助教员为十人。

(《晋书》卷二四《职官志》)

东晋建国,困于干戈,太学时废时兴,有名无实。

建武元年,十一月……立太学。

(《晋书》卷六《元帝纪》)

成帝咸康三年,国子祭酒袁瓌、太常冯怀以江左浸安,请兴学校。帝从之,乃立太学,征生徒。而士大夫习尚老庄,儒术终不振。

(《通考》卷四一《学校考二》)

自穆帝至孝武,并以中堂为太学。太元九年,尚书谢石请兴复国学,以训胄子;颁下州郡,普修乡校。帝纳其言。明年,选公卿二千石子弟生,增造庙房屋百五十五间,而品课无章,君子耻与其列。国子祭酒殷茂上言:“臣闻旧制国学生,皆取冠族华胄,比列皇储。而中混杂兰艾,遂令人情耻之。诏虽褒纳,竟不施行。”

(《通典》卷五三《礼一三》)

至于郡国学,间有提倡者,而不能遍兴。

晋虞溥,太康(武帝)时为鄱阳内史,大修庠序,广招学徒,移告属县,县为条制。于是至者七百余人。

(《通考》卷四六《学校考七》)

东晋穆帝永和中,征西将军庚亮在武昌开置学官,起立讲舍,亮家子弟及参佐大将子弟,悉令入学。四府博学识义、通涉文学经论者,建儒林祭酒,班同三署,厚其供给。皆妙选邦彦,必有其实者以充此举。近临川、临贺二郡,并求修复学校。若非束修之流,礼教所不及而欲阶缘免役者,不得为生,明为条制,令法清而人贵。

(《通典》卷五三《礼一三》)

宋文帝雅好文艺,始立玄、儒、文、史四学。

元嘉十五年,征次宗至京师,开馆于鸡笼山,聚徒教授,置生百余人。会稽朱膺之,颍川庾蔚之,并以儒学监总诸生。时国子学未立,上留心艺术,使丹阳尹何尚之立玄学,太子率更令何承天立史学,司徒参军谢元立文学,凡四学并建。车驾数幸次宗学馆,资给甚厚。

(《宋书》卷九三《雷次宗传》)

宋齐皆立国学,然辍置无常,成为具文。

宋武帝诏有司立学,未就而崩。文帝元嘉二十年,立国学,二十七年废。明帝太始中,初置总明观祭酒一人,有玄、儒、文、史四科,置学士十人。

(《通典》卷五三《礼一三》)

齐高帝建和四年,诏立国学,置学生五十人,取王公以下子孙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家去都二千里为限。帝崩乃以国讳废。武帝永明三年,诏立学,乃省总明观,召公卿以下弟子,置生二百二十人,其年秋中悉集。东昏侯永元初,诏依永明旧事废学,时有司奏国学、太学两存焉。

(《通典》卷五三《礼一三》)

自是中原横溃,衣冠道尽。逮江左草创,日不暇给。以迄宋齐,国学时或开置,而劝课未博,建之不能十年,盖取具文而已。是时乡里莫或开馆,公卿罕通经术,朝廷大儒,独学而弗肯养众;后生孤陋,拥经而无所讲习,大道之郁也久矣乎?

(《南史》卷七一《儒林传序》)

至梁武帝开五馆,复置五经博士。

梁武帝天监四年,诏……置五经博士各一人,广开馆宇,招内后进……馆有数百生,给其饩廪……十数月间,怀经负笈者,云会京师。又……分遣博士、祭酒到州郡立学。

(《梁书》卷四八《儒林传序》)

天监四年,置五经博士各一人。旧国子学生,限以贵贱,帝欲招来后进,五馆生皆引寒门俊才,不限人数。

(《隋书》卷二六《百官志》)

北朝魏氏,虽兴自北荒,而对于学校颇知重视,历世相承不改。此则北朝经学盛兴,山东之学,流传有绪,胜于南朝之确证也。

太祖初定中原,虽日不暇给,始建都邑,便以经术为先,立太学,置五经博士,生员千有余人。天兴二年春,增国子太学生员至三千……世祖始光三年春,别起太学于城东……而令州郡各举才学……显祖天安初,诏立乡学,郡置博士二人,助教二人,学生六十人。后诏大郡立博士二人,助教四人,学生一百人;次郡立博士二人,助教二人,学生八十人;中郡立博士一人,助教二人,学生六十人;下郡立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四十人。太和中,改中书学为国子学,建明堂辟雍……及迁都洛邑,诏立国子、太学、四门小学……世宗时复诏营国学,树小学于四门,大选儒生,以为小学博士员四十人……时天下承平,学业大盛……暨孝昌之后,海内淆乱,四方校学,所存无几。

(《魏书》卷八四《儒林传序》)

齐周连年交兵,不遑文事,学校仅依制设置,名存而实亡。

北齐国子寺,有太学博士十人。后周置太学博士下大夫六人。

(《通典》卷二七《职官九》)

齐时师保疑丞皆赏勋,旧国学博士,徒有虚名,唯国子一学,生徒数十人耳。胄子以通经进仕者,唯博陵崔子发、广平宋游卿而已。

(《通考》卷四一《学校考二》)

北齐制,诸郡并立学,置博士助教授经,学生俱被差逼充员,士流及豪富之家,皆不从调。备员既非所好,坟籍固不关怀,又多被州郡官人驱使,纵有游惰,亦不检察,皆由上非所好之所致也。

(《通考》卷四六《学校考七》)

五 选举

晋选举常科,依魏氏九品中正之制。

晋依魏氏九品之制,内官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国有小中正,皆掌选举。若吏部选用,必下中正,征其人居,及父祖官名。

(《通典》卷一四《选举二》)

汉末颇重清议,故九品中正法之初行,尚能矫一时之失。沿习既久,流弊滋生。

毅以魏立九品,权时之制,未见得人,而有八损,乃上疏曰:“臣闻立政者以官才为本。官才有三难……人物难知,一也;爱憎难防,二也;情伪难明,三也。今立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荣辱在手……公无考校之负,私无告讦之忌……今之中正,不精才实,务依党利;不均称尺,务随爱憎。所欲与者获虚以成誉,所欲下者吹毛以求疵,高下逐强弱,是非由爱憎……或以货赂自通,或以计协登进……是以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

(《晋书》卷四五《刘毅传》)

上表曰:“……今台阁选举,徒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则筚门蓬户之后,安得不有陆沉者哉!”

(《晋书》卷四八《段灼传》)

汉制察举秀孝,晋亦行之。东渡以后,多规避不就。

东晋元帝,制扬州岁举二人,诸州各一人。时以天下丧乱,务存慰勉,远方孝秀,不复策试,到即除署。既经略粗定,乃诏试经,有不中科,刺史、太守免官。其后孝秀莫敢应命,有送至京师,皆以疾辞。太兴(元帝)三年,尚书孔坦议请普延五岁,许其讲习。乃诏孝廉申至七年,而秀才如故也。

(《通考》卷二八选《举考一》)

南朝宋氏,沿用晋法,不过为除积弊,略更改其方式。

宋制,丹阳、吴会、会稽、吴兴四郡,岁举二人;余郡各一人。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试,天子或亲临之。及公卿所举,皆属于吏部,叙才铨用。凡举得失,各有赏罚。失者其人加禁锢,年月多少,随部议制。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郡县以六周而代,刺史或十余年。及孝武即位,仕者不复拘老幼,守宰以三周为满……帝又不欲重权在下,乃分吏部,置两尚书,以散其权。

(《通典》卷一四《选举二》)

宋文帝元嘉时,守宰以六期为断。及宋末,以治民之官,六年过久,乃以三年为断,谓之小满。

(《通考》卷三九《选举考一二》)

齐举士考试,定策秀才格。而选官限年岁,复有甲族、后门(即寒门)之分,采取等级制度。

齐尚书都令史骆宰议策秀才格五问,并得为上,四三为中,二为下,一不合与第。

(《通考》卷二八《选举考一》)

齐因习宋代限年之制。然而乡举里选,不核才德,其所进取,以官婚胄籍为先。遂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后门以三十试吏,故有增年矫貌,以图进者。

(《通考》卷二八《选举考一》)

其时士人皆厚结姻援,奔驰造请,浸以成俗。

(《通考》卷二八《选举考一》)

梁初无中正,限年入仕。后委官搜荐,稍泯膏粱、寒素之隔。

梁初无中正制,年二十五,方得入仕。天监中,又制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者,不得为官。若有才同甘(甘罗,战国秦人,年十二即以才显,为秦上卿)颜(颜渊),勿限年次。至七年,州置州重,郡置郡崇,乡置乡豪各一人,专典搜荐,无复膏粱、寒素之隔。普通七年,诏凡州岁举二人,大郡一人。

(《通考》卷二八《选举考一》)

太平二年正月……诏诸州各置中正,依旧访举,不得辄承单状序官,皆须中正押上,然后量授。详依品制,务使精实……其选中正,每求耆德该悉,以他官领之。

(《梁书》卷六《敬帝纪》)

陈采梁限年制,而多例外,但委官较为隆重。

陈依梁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唯经学生策试得第……得未壮而仕……有高才异行殊动,别降恩旨叙用,不在常例。凡选无定时,随缺则补官,有清浊以为升降。从浊得清,则胜于迁。若有迁授吏部,先为白牒,列数十人名,尚书与参掌者共署奏,敕或可或否。其可者,则下于选曹,量贵贱,别内外,随才补用。以黄纸录名,八座通署奏可,乃出以付于典名。典名书其名,帖鹤头版,修容整仪,送所授之家。其别发诏除者,即宣付诏局,诏局草奏闻。敕可,黄纸写出门下,门下答诏,请付外施行。又书可,付选司行名……凡拜官皆在午后。

(《通典》卷一四《选举二》)

北魏举士,初置中正,兼行考试。后废中正,而登仕者须在位人担保。又为抑制武人,遂创停年之制。

后魏州郡,皆有中正掌选举,每以季月与吏部铨择可否。其秀才对策,第居中上,表叙之。

(《通考》卷三六《选举考九》)

自太和以前,精选中正,德高乡国者充。其边州小郡,人物单鲜者,则并附他州。其在遐陋者,则阙而不置……及宣武、孝明之时,州无大小,必置中正。既不可悉得其人,故或有庸鄙者操铨核之权,而选叙颓紊。至正始元年冬,乃罢诸郡中正,时有以杂类冒登清流。遂令在位者皆五人相保,无人保任者,夺官还役。

(《通考》卷三六《选举考九》)

征西将军冀州大中正张彝之子仲瑀上封事,请铨别选格,排抑武夫,不使预清品。于是武夫愤怒,羽林虎贲千余人,焚彝第,杀其父子……张彝既死,灵太后乃命武官得依资入选。既而官员少,应调者多,选曹无以处之。及崔亮为吏部侍郎,乃奏为格制,官不问贤愚,以停解日月为断,虽复官需此人,停日后者终不得取。庸才下品,年月久者则先擢用,时沉滞者,皆称其能。

(《通考》卷三六《选举考九》)

孝庄帝初,诏求德才、文艺、政事强直者,县令郡守剌史皆叙其志业,具以表闻。得三人以上,县令、太守、刺史赏一阶,举非其人者黜一阶。凡官郡守、县令,六年为满,满后六年为叙。

(《通考》卷三六《选举考九》)

北齐袭魏制立中正,尤重考课之法。

北齐选举,多沿后魏之制,凡州县皆置中正。其课试之法,中书策秀才,集书策贡士,考功郎中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舆出坐于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对,字有脱误者,呼起立席后;书有滥劣者,饮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夺席脱容刀。

(《通考》卷二八《选举考一》)

北齐武平中,后主失政。多有佞幸,乃赐其卖官,分占州郡,下及乡官,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者。自是之后,州郡辟士之权,浸移于朝廷。以故外吏不得精核,由此起也。

(《通典》卷一四《选举二》)

齐因魏朝,宰县多用厮滥,至于士流,耻居百里。文遥以县令为字人之切,遂请革选。于是密令搜扬贵游子弟,发敕用之。犹恐其披诉,总召集神武门,令赵郡王睿宣旨唱名,厚加慰喻。士人为县,自此始也。

(《北齐书》卷三八《元文遥传》)

后周从苏绰议,破除门资之制,广收遗逸。选举之法,为之一变。

后周以吏部中大夫一人掌选举,小吏部下大夫一人以贰之。初霸府时,苏绰为六条诏书,其四曰擢贤良。绰深思本始,惩魏齐之失,罢门资之制,其所察举,颇加精谨。及武帝平齐,广收遗逸。乃诏山东诸州举明经干理者,上县六人,中县五人,下县四人。

(《通考》卷三六《选举考九》)

宣帝大成元年,诏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上州、上郡,岁一人。

(《通典》卷一四《选举二》)

后周时,刺史僚佐州吏则自署,府官则命于朝廷。

(《通考》卷三九《选举考一二》)

按自魏立九品中正,历晋至南北朝,沿用不改。施行已久,遂造成一种等级制度。

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举世人才,升降盖寡,徒以凭藉世资,用相陵驾。都正俗士,斟酌时宜,品目少多,随事俯仰,刘毅所云下品无高门,上品无贱族者也。岁月迁,斯风渐笃,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周汉之道,以智役愚,台隶参差,用成等级。魏晋以来,以贵役贱,士庶之科,较然有辨。

(《宋书》卷九四《恩幸传序》)

梁鸿胪卿裴子野……谕曰:“……迄于二汉,尊儒重道,朝廷州里,学行是先。虽名公子孙,还齐布衣之士,士庶虽分,而无华素之隔。有晋以来,其流稍改,草泽高士,犹厕清涂。降及季年,专称阀阅,自是三公之子,傲九棘之家;黄散之孙,蔑令长之室。转令互争铢两,所论必门户,所议莫贤能,苟且之俗成,傲慢之祸作。

(《通考》卷二八《选举考一》)

自晋以后识治体者,未尝不知九品之弊,故屡更制度,冀有补苴。但等级观念,深中于人心,不能骤改。降及隋氏,犹有州都(即中正,避杨忠讳而改),与考试并行,唐初亦然。迨后考制试度专行,平民始有进身之阶,而门资之制亦遂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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