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之贪污为任何国家所不及是无可讳言的。我们的政治史上充满了贪官污吏的活动。其间如有一二比较廉洁自持的官吏,就可被称为一代的贤良。二十四史的《循吏传》中所表扬的人物大部分是以廉洁而被选入的。廉洁是作官最低限度的操守,本无可以特别颂扬之处。某笔记小说有寓言说,有个官吏死,冥王案治其罪,其魂曰:“我无罪,我作官甚廉。”冥王曰:“立木偶于庭,并水不饮,不更胜君?于廉之外,一无所闻,是即君之罪也。”遂炮烙之。然在中国的政治上,廉吏竟同凤毛麟角一样的稀罕,亦可见我国政治道德水准之低了。
贪污风气,由来已久,汉元帝时《贡禹》上言:
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赏善罚恶,不阿亲戚,罪白者服其诛,疑者以与民,亡赎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内大化。……武帝临天下,尊贤用士,阔地广境数千里……用度不足,乃行一切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盗贼并起,亡命者众。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为右职;奸轨不胜,则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故亡义而有财者显于世,欺谩而善书者尊于朝,违逆而勇猛者贵于官,故俗皆曰:“何以孝悌为,财多而光荣;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何以谨慎为,勇猛而临官。”……故居官而置富者为豪杰,处奸而得利者为壮士,兄劝其弟,父勉其子,俗之败坏,乃至于此!
按《贡禹》的说法,汉代贪赃的风气,是由于武帝时犯法赎罪,入粟得官的制度。他的看法对与不对,我们暂且可以不管,我们所注意者是武帝以后,贪赃已经很盛行了。两汉是以吏治著称的,尚且如此,其他各代,不问而知了。
因为贪污的盛行,所以历代对于贪官污吏,均有很严厉的法律。《日知录》说:
汉时赃罪被劾,或死狱中,或道自杀。唐时赃吏,多于朝堂决杀,其特宥者,乃长流岭南……宋初郡县吏,承五季之习,黩货厉民,故尤严贪墨之罪。开宝三年,董元吉守英州,受赃七十余万,帝以岭表初平,欲惩掊克之吏,特诏弃市,而南郊大赦,十恶故劫杀及官吏受赃者不原……《金史》,大定十二年,咸平尹石抹阿没剌以赃死于狱,上谓其不尸诸市,已为厚幸……《元史》,至元十九年,敕中外官吏,赃罪轻者决杖,重者处死。
明代的法律尤为严厉。赵翼《廿二史札记》:
洪武十八年,诏尽逮天下官吏之为民害者赴京师筑城……又按《草木子记》:“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述,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革。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务房旁,各悬一剥皮实革之袋,使之触目惊心。”
然法律虽严,墨吏仍然很多,中叶以后,其祸更不可收拾。官臣如王振、李广、刘瑾、魏忠贤等,无不是广纳苞苴,司官入觐,皆例索数千金至数万金不等。科道出使归,亦例有重贿。刘瑾时给事中周爚堪事归,淮安府知府赵俊许贷千金,既而不与,周爚回来恐怕不能应付,计无所处,至桃源自刎死(《明史·许天锡传》)。刘瑾败后,籍没之数,据王鏊《华记》:“大玉带八十束、黄金二百五十万两、银五千余万两,其他珍宝无算计。”刘瑾窃柄不过六七年,而所积已如此。魏忠贤的力量远过于刘瑾,史虽不称其籍没之数,然想必可观。贪污并不限于宦官,“凡势之所在,利必随之”。如江彬以武臣得幸,籍没时,黄金七十柜,白金二千三百柜(《明史》本传)。严嵩为相二十年,他的贪污事迹,更是笔不胜书。据杨继盛劾嵩谓:
文武迁擢,不论可否,但问贿之多寡。将弁贿嵩,不得不朘削士卒,有司贿嵩,不得不掊克百姓。
王宗茂说:
文吏以赂,而出其门则必剥民之财;武将以赂,而出其门必军之饷。陛下藏帑不足支诸边一年之费,而嵩可支数年。
周冕说:
边臣失事,纳赇于嵩,无功可受赏,有罪可不诛。
董傅策说:
边军岁饷数百万,半入嵩家,吏兵二部,持簿就嵩填注,文选郎万,职方郎方祥,人称为文武管家。
总以上各疏,就可以见严嵩贪污范围之大了。
清代惩治墨吏,法律亦严,而贪污的流行,亦不下于明代。乾隆中叶为清代最盛的时候,而权相和珅的贪婪罔忌,足以骇人听闻。迨其季世,更不堪问了。
民国以后,官场的黑暗,较之清季,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央大吏、地方军阀,莫不有数百万或数千万的财产,如非贪污,何以致此?国民政府以来,励精国治,力除贪污,但积弊已深,绝非一朝一夕所能挽回的。贪污的事实仍然到处皆是。此后国家向现代化的路上迈进,建设及经济事业增加,贪污的机会当然要随之而加多。而且从前贪污的方法只有几种,例如贿赂、侵蚀公款等等,现在经济组织复杂化,贪污的花样也日新月异,层出不穷。政府的官吏可以因其地位或消息灵通的关系,而有许多作弊发财的机会。以前的政府消极无为,贪污的害处还小,此后的政府要积极有为,贪污的害处就大了。我们要建国,如果有贪官污吏的存在,建国的前途是不可乐观的。我们举一个例子以证明贪污对经济事业的影响。同治十一年(一八七二)李鸿章奏请试办招商局,到现在已经有六七十年的历史。我们的敌人——日本——在那个时候才开始维新。他们的工商业到现在可以与欧美抗衡,他们的轮船畅行于“七海”。而我们的招商局却越办越糟。十几年前国民政府组织了个“清查整理招商局委员会”,责令该局将账目资产交出彻查。我们如果把这个委员会的报告书翻开一看,就可以明白为甚么中国经济事业之不发达了。一个人做了局长,他的子侄亲戚都变成局中的职员,弄得弊端百出,黑幕重重,没一年不亏空,而局中的人却大发其财。例如壬戌(一九二四)至丙寅(一九二八)五年内,历年的亏折总额计四百三十七万余两。然沪局发给职员的酬劳金共二十四万五千九百余两。招商局每年的修理费约六七十万两,大部分的修理是由内河厂承办的。丙寅年内河厂的修理费为三十一万四千余两。内河厂是招商局的附属机关,“内部办事人员当然与该局办事者关系甚密”,但当委员会函调账籍备查的时候,“该厂忽以账房失踪,账簿遗失呈报,内中情形不问可知矣”。(报告上册第五十九页至第六十页)
像这样的经营,经济事业当然是不会发达的。中国以前政府所经营的事业所以失败的原因就是引用私人,侵蚀资金,办事的人毫无胡适之先生所谓之“保管的责任心”。“保管的责任心”如不发达,将来的经济事业也是没有希望的。
为甚么中国的贪污是这样的普遍呢?
有些人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中国官吏的待遇太薄。顾炎武就是这样说:
今日贪取之风所以胶固于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之薄而无以赡其家也。
顾氏所说的当然是明代的事实。明代的俸给本是历代最薄的,如一品大员每月只有俸米八十七石,九品只五石。后来虽兼给钱钞,计米一石抵一千钞一贯,但又有各种折色的办法,实际收入是微乎其微了。清代京官的待遇依然是低薄的可怜。一品的官每年俸银一百八十两,禄米一百八十斛,以下依品秩有差,至于九品唯俸银三十一两,禄米三十一斛而已。因为太薄了,所以后来又有恩俸,就是说每人都有双份的俸银。双份的俸银也不能算是优越。试思一个大学士每年仅有三百六十两银子的收入,将如何维持生活?所以京官不能不仰给于外官的馈赠。馈赠的名目有甚么“别敬”、“冰敬”、“炭敬”等。如果一个京官不滥收礼物,不过事敲索,尚不失为一个廉吏。其不廉者则百方罗致,结拜师生兄弟以要之。小京官无有许多的馈赠,只有向钱号揭债,并多方营求,以冀外放。以债台高累的小京官,一旦做了外官,还能希望他一芥不取吗?外官的待遇比京官好的多了。外官于正俸之外,有所谓养廉。养廉的数目因缺而定,故同为总督,闽浙总督的养廉每年一万三千两,而云贵或陕甘总督均为两万两。总督以下的官吏也有相当数目的养廉。但当时外官的费用浩大。除每节须向上级长官及京官致“敬”外,又要聘请幕友,即修理衙署也要自己负担。但当时地方官对于财政向取包办主义,每年每一个地方向国库所缴的赋税有一定额数,此外的余数可以置之私囊。这还是大家认为正当的收入,取之不为伤廉。至于不正当的收入就无法估计了。由此观之,官吏待遇薄固然为构成贪污的一个原因,而财政上没有确立的制度,正足以为贪官污吏开方便之门。
现在官吏的待遇,如与社会一般的情形之比,不得算是过薄,但贪污的风气依然不能廓清。贪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与社会组织、经济环境、民族的道德观念等都有很密切的关系。中国的家族制度——一个人要负担全家几辈子的生活,甚至于亲戚乡里都要沾点利益——使官吏欲廉不得,欲洁不能。农业社会里发财的机会有限,遂使政治为营利唯一的活动场所,所以有如蒋廷黻先生所说:“有心事业者集中于政界,专心于利禄者也都挤在官场里。结果是每个衙门的人员永在增加之中,而衙门的数目亦天天加多。所以每个朝代都到了天下太平已久,人口加增很多,民生痛苦的时候,官吏加多,每个官吏的贪污更加厉害,人民所受的压榨也更加严重。”(《中国近代史》第四〇页)在政治道德上我们旧时以“清、慎、勤”为最高的官箴,实际上能做到这三个字本来就很少,不过分的贪污就是“清”了。“千里作官只为财”是一句很普通的俗语,“升官发财”更是极普通的应酬话。可见官、财二字在一般中国人的心理中是分不开的。
公务员没有保障也是构成贪污的一个原故。宦海沉浮,本无一定,在位的时候尽可轰轰烈烈,一旦失势或不免要受生活的威胁。为未雨而绸缪,自然要尽量剥削,以供将来的享受。英国学者瓦拉斯(graham wallas)说英国在十九世纪以前官场也甚龌龊,但自文官制度确立以后,公务员有了保障,在职与去职以后的生活都不成为问题,所以政治就清明了。至于国会议员如果要舞弊必须与公务员打成一气,但公务员的位置既由考试而来,自不需要议员的声援而与之合作,所以议员也不能舞弊了(human nature in politics ,pp.270-271)。
人性是脆弱的,生非圣贤,谁能财货当前而不动心。最重要的是制定种种防弊的制度,以养成大公无私的习惯。科学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虽不能绝对的阻止舞弊,总可以使作弊的机会减少。惩戒贪污的法律也不可少。法律的效用不在“严”而在“必”。我们现行惩戒贪污的条例不为不严,不为不完备,然因不能切实执行,有力量的人可以任所欲为而法律不敢过问,结果有法律等于无法。我们常说:“杀一可以儆百”,其实这是一句似是而非的话。一百个人犯罪而仅对于其中之一个加以处分,则其余的九十九将存侥幸的心理。惩戒贪污当从大官入手,大官如不贪污,小官自然不敢为非。《记》曰:“大臣法,小臣廉。”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
进一步说,法律没有舆论的后盾则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中国每一朝代都有其惩贪污的法律,然而贪污仍然充斥者,就是因为社会对于贪污并没有深刻的恨恶,对于廉吏也没有真诚的爱敬。大部分中国人的潜意识中总觉得揩国家的油并不算了不起的罪恶,甚至于对于善揩油而致富,有的人们发生无限的羡慕与钦佩。假使你做官多年而依然两袖清风,大家不认你为大傻瓜,就认你是不谙世故的矫情者,或竟不会相信你的两袖清风是真的,这是很普遍的社会心理。我们应该矫正这种心理,我们应该疾恶如仇,爱善如命,一切cynical (1) 的态度都是不健全的。我们要使廉洁的官吏深知廉洁之可贵,贪污的官吏深知贪污之可耻。这种社会的赞许与憎恶的力量比法律或者还要伟大。
总之,贪污在中国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习惯,欲挽颓风,非在人事及制度两方面兼程并进,同时努力,不能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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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为“见利忘义”。──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