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中人士,不管在朝在野,都处在一个极烦闷的心理状态中。在野的人觉得生意做不成,工厂开不成;种田的人,觉得下了多少种子和多少人工,明年的收获能否抵偿,也不敢说。亦有因内乱骚扰,乃至离乡背井的。至于有知识的人,到了研究机关,试验仪器不完备;到了图书馆,世界上新书一本都没有;或者教书先生薪水不够用,要靠尊师运动捐款,才能维持他的生活。所以,在野的士农工商不满意现状,是很普遍的。
反过来说,难道在朝的人认为政治局面满意吗?我们知道他们也不满意,甚至有人认为要不得。目前的内战如何结束,军事如何整理,财政金融如何安定,他们也未尝不知道应该改良,应该除旧布新,但是如何能达到这个目的?是不是目前的法律不对,制度不对,或是用人的方法不对呢?他们未尝不在苦心思索着。
从清末起,我们有了革命运动,大家以为革命以后总可以得到一个好政府。但是经过二三十年的内战,八年的抗战,使我们认识,所谓革命运动离不了武力,离不了战争,乃至离不了混乱,恐怕我们在革命运动中所要达到的目的,还是离题很远。朝野上下口中所常说的是 “建国”,革命的目的本来在 “建国”,何以现在偏偏要在革命两字以外,提出建国的标语来?可见革命的心理背景与建国的心理背景是有不同之处。
第一,革命是破坏,建国是靠有思想有经验的建设。第二,革命是靠奋不顾身的精神,而建国是靠冷静的头脑。第三,革命是靠武力与战争,而建国是靠和平与法治。以上三种不同之处既然明白,所以建国的重点应该放在理智上,而不放在情感上;应该在和平方面,不是战争方面;应该放在理性方面,不是放在暴力方面;应该放在法治方面,不是混乱方面。我这一次发起演讲的目的,就在于此。这种演讲就是要造成建国时代的新政治哲学,或者说要造成建国时代的新心理态度。
我们现在心目中人人所想望的,就是要建立一个现代国家。但是所谓现代国家的要点何在?我们不必远溯至文艺复兴时代,姑且从人权运动说起。所谓近代国家,就是一个民主国家,对内工商业发达,注意科学研究,乃至军备充实;对外保持其主权之独立,领土之完整,且能与各大国相周旋。至于政府机构方面,一定有内阁、议会与选举制度。这都是现代国家的特色,亦即近代国家应具备的种种特点。此种现代国家之特点,萌芽于英伦,至法国革命后而大成于欧洲。鸦片战争后,欧洲国家踏进我们国土,我们最初所认识的是船坚炮利,最后乃知道近代国家的基础在立宪政治,在民主政治,在以人权为基础的政治。
欧洲人权运动,我们现在无法详细讲;但是诸君应该听见 过几个欧洲政治哲学家,如卢梭、洛克、孟德斯鸠的名字。他们各人的学说与贡献各不相同,但是他们有他们的共同点。
第一,人与人之平等,不论是皇帝、贵族还是平民,他们既是人,应该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就是人格之尊重。
第二,各个人有他不可抛弃的权利。譬如说,任何人除了犯法不能随便拘捕,这就是人身自由;任何人有他发言批评的权利,这就是言论自由;任何人有信仰宗教的权利,不能只相信天主教的是好人,相信基督教或无神论者就是坏人,这就是所谓信仰自由。各人既有了他政治上、宗教上的信仰,要把他的思想见之于行事,就不能不集合若干人来实现他的思想,于是有集会结社的自由。这种种自由,假定政府可以随便剥夺了去,譬如说人民不管他犯罪不犯罪,可以随便拘禁,乃至人民要讲话、要办报,政府可以随便禁止,这种种权利的剥夺,就等于 “天皇圣明,臣罪当诛” 的专制政治。明显一点来说,就拿人身自由来说,假定政府能随便拘人投入狱中,那么等于一切人皆丧失自由,谁敢再来对政府有所批评或有所争执。从这一点来说,可以看出人权运动实在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础,因为没 有人权,就没有民主政治了。这种人权当时名之日天赋人权,但很有些人不以为然,认为人民权利,都是从历史上来的,决没有无端从天上掉下来的。这权利是天赋的,还是历史演进而来的,在欧洲已有一场争辩,我们不必在此多说了。但是没有人 权,就没有民主政治,所以欧洲各国的宪法上没有不规定人民权利如何如何的条文,可见人权保障,实在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第三,政府之设立,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一个国家最低限度的责任,就是在保护人民的生命,使人人有饭吃,有衣穿,乃至安居乐业。任何国家不论怎么喜欢革命,不能永久在杀人放火的状态中。因为杀人放火的结果,就是战争,就是混乱,所以革命运动虽以武力开始,但归结于和平与法治,然后才能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
第四,政府既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责任,所以它行使权力,是有限制的,是受宪法限制的。譬如说三权分立,政府管行政,议会管立法,法院管司法,便是权力的限制。政府所提的法案,须经过议会同意;如其政府在内政外交上犯了错误,它就应该辞职;政府与议会有意见不合之时,政府与议会的是非,便要决之于总选举时的人民公意。
以上四 点,就是人权运动时代各国政治学者所提出的共同要求,到了十九世纪,规定于宪法之中,成为具体的表现。
欧洲这段人权运动历史,其影响所及,莫过 于英法美三国。但三国所受影响,略有不同之处。我把美国《独立宣言》上几句话列如下:
“人类生而平等,自其出生之时,赋之以若干种不许移让之权利。第一为生命;第二为自由;第三为幸福之追求。为巩固此种种权利计,所以设立政府。政府之所有正当权利,是从被统治者的同意而来。假定任何政府违背以上各项目的,其人民便有权利变更或废止此项政府,另立新政府。根据本文中所举之各项原则,期达到人民之安全与幸福。”
美国根据这段宣言,一直向前走,虽国内发生了南北战争,只能说是将《独立宣言》扩展到奴隶身上,决不是违背宣言的。至于法国革命,也受人 权运动的影响而起,但是它忽而革命,忽而帝制,忽而反对帝制再造共和,所以它经过许多曲折,不像美国的民主是直线的。至于英国,它的尊重人权,从《大宪章》时代,即已开始,譬如任何人不得任意加以逮捕,任何人应受公平审判,在《大宪章》中早已规定。英国的一切制度,是有其历史的根据,而不是受思潮激荡的影响,但是英国的立宪政治,人人知道受洛克、边沁的影响很大,但只能说英国宪政因有人权运动,而更加证明其路线之正确,不能说英国宪政由人权运动而发生。欧美这段人权运动历史,在我看来还是值得加以研究,重新认识,再来提倡一番的。
国家为什么要有宪法?解答这一问题,须先问我们要国家是干什么的。
我们可以答复 “要国家是干什么” 这一问题如下:
(第一)国家的目的是在维持人民的生存,所以要保障他们的安全。譬如说:有一群人聚在一起,就要问他们怎么住,怎么吃,怎么行动。衣食住是靠生产、靠买卖得来,不能靠抢劫得来的。他们自己一批人要吃要穿,不能从人家抢来,同时他们自己的东西,也不愿意被人家抢去。所以一个国家有农工商及交通等事业,同时又有军队与警察,无非是在维护人民的生命与安全。
(第二)人民所以要国家,是在保障人民的自由。一个国家有了几千万、几万万的人口,你想吃得好,我也想吃得好,你想住得好,我也想住得好,你想种种享受,我也想种种享受,所以彼此之间不免有争执与不平。国家要使此等互相争执之人民能相安起见,一定要有方法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然后能使他们彼此相安。譬如说:有了土地财产权,怎么确立;有了债务,如何还本付利。总而言之,各有各的权利。要使他们彼此不相侵犯,不但限于物质方面,同时要在言论思想上有发展,所以有言 论自由、思想自由,乃至社会上有稀奇古怪的人士,他发了奇怪的议论,只要他不妨碍安宁与背叛国家,各国都不加禁止的。这无非是要使个人有自由发展的缘故。
(第三)造成一种法律的秩序。从第二项保障人民自由或人民权利来说,就可以知道一国内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法是干什么用的了。因人民的土地、债权等事,是很复杂的,哪一块土地是你的,哪一块土地是我的,债务到什么时候终止,都要有极详细的条文规定。因血统、姻亲的关系,所以又不能没有亲属、继承等法。一部《六法全书》,无非要解决这种种问题。但是物权、债权、亲属法都是私法,它所规定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此外还有一种法律,不是规定私人之间的关系,而是规定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同时规定国家中甲机关与乙机关之间的关系,譬如政府与议会以及政府与司法的关系如何。这两大类:第一,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第二,国家中各机关相互的关系,是属于公法或宪法的范围,因为它所管的,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如何行使。所以宪法简单来说,是规定 public powers 如何行使到人民身上去,及其与立法、行政、司法相互间之关系。所以宪法是公法的一种。
现在我更具体地说一说:宪法乃是一张文书,其目的在于规定政府权力如何分配于各机关,以达到保护人民安全与人民自由的目的。
第一,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没有国家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因为没有国家,从对外而言,就是没有国家来保护人民,人民就成了亡国之民,如如今的德国便处于这种状态。从对内而言,就是国内没有秩序,陷入混乱。但是有了国家,亦是件极其危险的事,因为国家手上有兵权、有警察、有法院,它就可以随便逮捕人民,又可以借国家的名义强制人民服从它,或者征收人民财产,或者要求人民献出生命,比如对外战争时的战时征兵之类。国家权力既然如此之大,所以宪法上第一件事就是要防止国家的专擅,防止国家滥用权力。因此,宪法的第一章一定要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上文所说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信仰自由等事项。其中尤以人身自由最为基本,假定人身自由一旦丧失,其他集会结社自由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人身自由便是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如果人身自由没有保障,无论宪法的规定多么完善,都不过是一句空话。所以《五五宪草》第九条规定:人民有身体的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或处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其执行机关应即将逮捕拘禁原因,告知本人及其亲属,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至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申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提审。之所以如此规定,无非因为人身自由是其他各种自由的基础。政治协商会议中关于人民基本权利也有若干项规定,其用意也无非在于倘若人身自由及人民权利不能保障,那么这个国家一定就是专制独裁。自从欧洲法西斯主义流行之后,出现了诸如集中营、盖世太保(格杀打扑)、不许反对党存在、所谓肃清危险思想等情况,更可见人民基本权利一章成为宪法中重要部分的原因。在这一段,我们可以顺便说一说征兵与租税两件大事。照英国制度,有 “不出代议士不纳租” 一句格言。这话就是说国家向人民拿钱财,人民便须先问拿了钱作什么用,拿的钱数目多少,拿了钱做什么,这也就是一种国家权力与人民的关系,此其一。到战争时期,自然人民应该当兵,但是当兵应以年龄为标准,人民的当兵义务应该平等,不可以说长官的儿子可以免役,平民的子弟便随便被拉去充军。以上种种,是宪法的第一部分,即国家对人民的关系。
第二,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权力如何确立与如何限制。一个国家离不开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或者如中山先生再加上考试、监察两种。这三种权力,各有其组织、执掌与界限。第一,国会由议会组成,议会由人民选举产生,议会里的议案如何通过,这是立法院的组织及其执掌。第二,行政方面有内阁,内阁下有各部,内阁之中有管部或不管部部长,内阁对议会的责任如何,及议会如何能使内阁进退,此为行政权问题。第三,司法的特点在于独立审判,即不能听从行政方面的喜怒。起诉或不起诉,加刑或减刑,应该由司法官根据法律条文公平判断。为使司法官能独立审判,所以法官是终身职,他的进退升降,不是凭行政官的喜怒而调动的。
以上两部分,乃是构成宪法的重要部分。其余宪法中的重要问题,在十次演讲中再详细说明,暂时不提了。
现在我在这一次演讲中还有最后一点要声明,就是宪法本身之所以能存续,并非仅靠一张纸片上的文字就足够,而是要靠国民时刻不断地关注,这样宪法的习惯才能养成,宪法的基础才能确立。我们举一个明显的例子来说:美国是所谓刚性宪法的国家,英国是柔性宪法的国家。所谓柔性宪法,就是它关于国家权力如何行使等内容,都靠普通立法就可通过,而且这种立法散见于历史之中,如《大宪章》是 1215 年产生的,《权利法案》是 1689 年产生的,《人身保护状》是 1679 年产生的,《权利请愿案》是 1628 年产生的,《解决法案》是 1701 年成立的,英国未曾将这些法律分类集合起来成为一篇像美国那样的宪法,此即所谓柔性宪法,也就是说可以随时变通修改,与普通立法一样。反之,所谓刚性宪法,则在一篇文章里将人民权利、大总统、内阁等问题一切加以规定,而且这个宪法的修改一定要经过宪法会议的通过,如何提议、如何决定都有一定手续,而且宪法解释之权,属于大理院。合宪违宪问题是美国有而英国没有的事,这也是由于刚性宪法而产生的。因为有这种种手续的限制,而且这种种手续都归在一篇文章里,所以名为刚性宪法。我们要知道,有了宪法,国家也并不一定就能走上和平的途径。法国革命之后,忽而皇帝,忽而君主,忽而共和,就可以证明一篇宪法的条文是靠不住的。要宪法靠得住,就要看人民对宪政的警觉性如何。譬如说有人被政府逮捕了,人民一定要用一种方法使他被释放出来,或者使政府下一次不敢非法逮捕。人民有了这种警觉性,政府自然不敢非法逮捕人民。再譬如说宪法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而政府随便封闭报纸,倘若人民因为害怕提出这问题之后,政府便来为难自己,便不敢说话,这样的言论自由是无法保障的。所以人民或诉诸舆论,或诉诸法律,使政府不敢封闭报纸或停止邮递的权力,然后人民言论自由才有真正保障。再譬如说,政府每年应有一个预算,无论军事费、民事费,都应该公开,假定表面上虽然有所谓预算,而实际上不公开,人民也可诉诸舆论和法律。假定人民对自己的权利及政府的不法横行,一切淡然处之、不以为意,人民的心理如此,宪法是决不会有保障的。所以我愿意奉告诸位一句话,就是:“你们对自己的权利有警觉性,自然就有宪法”,否则若是你们自己没有胆量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尽管有一篇美丽的宪法,也就是孟子所谓 “徒法不能以自行” 了。我对诸位说:人民对于自己权利的警觉性,乃是宪政的第一块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