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中国人一听见 “党” 字,就想起孔夫子所谓 “君子群而不党”。朱子注解 “党” 字,一处说是 “阿比”,另一处说是 “相助匿非”。所以,我国读书人脑中认为君子不应有党,只有小人才有党。同时,还有历史原因。历代都有党争,如汉末有党锢之祸,唐朝有牛李之争,宋朝有洛蜀之争,乃至明朝有东林复社之争。大家总认为党是一件不祥的事。但要知道,民主国家的政治一天都离不开政党。为什么呢?
我们先说一说政党的性质。在民主国家中,一定有一群人有共同信仰。譬如,有人相信自由贸易,有人相信保护贸易;有人要保护资本家利益,有人要保护劳动者利益。他们根据这种共同信念,发出政治纲领,让群众信仰。或者说,在一乡一市,甚至大到全国,在选举中获得多数支持后,就把平日所信仰的理念,在政府中付诸实践。这时,他们就掌握了政权。
从这一段政党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中国所说的 “党” 与现代国家的所谓政党,完全不同。第一,中国古代所说的 “党”,是因人而起,不是因事而起。如汉朝的党有所谓 “三君八俊”,乃是当时的清流,反对汉末宦官外戚之祸,这不同于现代国家的政党以政策为前提,如自由企业或社会主义等。这是不同之一。我国古代所说的 “党”,既然因人而起,所以容易流于私;而因事而起的容易流于公。既然以人作为前提,其攻击方向常集中在朝或在野的一二人身上,所以容易成为人与人之间的争执。而以事为前提的,无论所争的是一阶级利益,或是资本家的利益,或是劳动者的利益,但其利益既然属于某一时期,所以与攻击个人隐私的大不相同。两方的政党,既然以事或阶级利益为前提,所以其鼓动的对象是群众,方法是宣传和选举,这与我国古代专以皇帝的采纳与否为目的,大不相同。两方的所谓党争,既然在选举中进行,而政府对于政党的宣传及选举,又有种种法规来规定,所以其方法不能超乎国法之外,这与在君主面前争胜,成为个人荣辱问题,大不相同。两方的政争在选举、议会中进行,虽其同党谋取利益,类似朱子所说的 “相助匿非”,但不道德、不合法的行动,为法律所不许,所以匿非之事虽不能完全杜绝,但要为全国人所共见。而且要以国民是否赞成来决定胜负,所以虽能匿非,但不能不以民意作为前提。从这五项来说,可知现代的政党,与孔子、朱子心目中的 “党”,不可混为一谈。
就现代各国的政党而言,自有其执行的任务。
施行政治教育:将有关国家的重大问题,通过报纸、小册子或演说等方式,向群众说明。例如,英国在第一次大战前,保守党主张保护贸易,自由党主张自由贸易;美国共和党侧重工商界利益,民主党代表南部、中部、西南部农民。在地方选举、州选举、国会选举与大总统选举时,各政党各以自己的政纲拥护自己、攻击他人。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对于各党在政治上竞争的要点,自然容易明白。
团结一部分群众,解决投票困难:民主国家离不开选举,选举的成败取决于投票。如果民众心中没有明确目标,那么选举时赞成或反对的票数就会分散在各方。一个选区以内所推定的候选人太多,投票就更容易分散。有了政党之后,两党或三党推定两三个候选人,那么民众投票的对象不外乎这两三个政党的候选人,谁胜谁败,一目了然。譬如说美国州长选举、大总统选举,若不以政党为枢纽,选举票要集中在一两个人身上,谈何容易。
参加立法与行政机关,负起责任:无论是英国国会还是美国国会,两国中政府与国会的机构,均先假定两党的存在。美国国会中,除主席、秘书长外,主持议场议事的有两人,一是多数党领袖,二是少数党领袖,两党的发言均由这两位领袖安排。至于英国国会,执政党与在野党相对而坐,政府方面起立拥护政府政策,反对党起立批评政府政策,发言的人不外乎两党领袖。所以,论及英国议会的人有句话说:“英国议会以两党存在为前提。” 由以上几点来看,政党与民主政治关系密切,政党的作用不可小觑。虽有人深恶痛绝政党,但现代政治一天都离不开政党,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德国的公法学家瑞特里许博士(dr. t. redlich)说:“现代民主政治的有效施行离不开政党,英国议会之中,政党组织是一个预定的前提,而且政党存在的假定,已经移植到其他采用议会政治的国家。政党的发生,表明英国人士的成熟。”
英国名政论家博克氏(edmund burke)说:“政党是一群人以若干相互同意的原则为出发点,共同努力,以促进国家利益。在我看来,任何自信其政治见解合理的人,谁不愿意将自己认为合理的见解付诸实践。政治哲学家的任务在于确定国家的政党目的何在,政治家的任务 —— 政治家即行动中的哲学家 —— 在于发现正当方法,将自己认为正当的目的付诸实行。正因为如此,凡是与政党有关的人,都公开承认:他们的目的在于追求各种正当方法,使信仰他们政治见解的人,一旦掌握国家大权,就能将他们的计划付诸实践。这种权力与某种地位相关,所以他们的目的,不外乎争取这种地位,如部长、总理等。”
正因为如此,英美国家中热心政治的人,一天都离不开政党。假定有人问,英美两国的政党政治是否完善。一二百年来,英美两国的政党政治,无论在平时还是战时,对国家都有贡献。但因为有政党,也出现了结党营私、造成分裂、互相包庇等弊病,这是各国学者所深深忧虑的。譬如英国的勃林博鲁克(boring broke)说:“公正人士所忧虑的,莫过于党争。因为有党争,引起仇恨,养成争吵,破坏国内和平,削弱国力,致使国家被外人轻视。现在正是这种情况。凡是公正人士,应协同努力,纠正国内的分裂,使偏狭的党见化为爱国的公心。”
可见,党争之弊,即使在英美也并非不存在。然而,英美之所以不致发生严重流弊,有几个重要原因。
富力发达:英美人加入政党的,除少数人外,不以政党为谋生工具。大多是自己出资捐助政党,以实现本党政纲。虽然党部工作人员未尝不依靠政党谋生,但这类人类似于衙署中的下级职员,不足为害。
守法奉公:英美人性情虽爱护自由,但同时极知守法,顾全大局。如战争时不分党派,一致对外,就是英美人公忠体国的表现。然而,也未尝没有一些重大问题,驱使政党各走极端,如美国的南北战争,以及劳动家与资本家的对立。但英美人到了不得不让步的时候,其特殊阶级也能放弃本身利益,迁就他人,以实现社会改造的目的。如上院在 1911 年放弃其通过财政法案的特权。又如,保守党对于埃及撤兵一事,虽有所反对,但因是多数工党所提出,所以也迁就了事。可见,英美人虽反对他人政策,但为顾全国家全局,能够相互让步,所以相反的两党各能有所成就。而且两党交替,各有所成就,从而建设其大英帝国。
两大党对立的成因:为何英美能独独形成两大党对立,而不致出现小党分裂的情况呢?国外观察家常将此视为奇迹,总想探究其究竟。以我所见,英美人这种特性,源于其球场、操场的活动。体育方面的竞赛,必定分为两方,一方胜则另一方败,英美人深谙此理,所以政治上的竞争也分为两党。尽管甲乙丙等人对于甲党或乙党不完全同意,但常常能舍小异取大同,选择自己大致同意的政党加入,对于细节则置之不理。譬如说,保守党人常以保持大英帝国的权力为目的,自由党与工党则以改善民生为目的。然而,保护帝国光荣的人,未尝不知要爱护民生;爱护民生的人,也未尝不知应保护帝国光荣。虽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英国人平日能取大同舍小异,对自己不以为然的部分暂时搁置,不予深究。更重要的一点是,假定加入政党的人只注重发展个人功名,而忘记了结党的大目的,自然会流于小党林立,将政党作为自己升官发财的途径。法国政党之所以特别多,原因就在于此。所以有人说:法国政党虽名称与英美之党相同,但实际上不能称之为 “党”,只能称之为 “群”(group)。他们各有自己的旗帜,如有最右派的一部分人以保皇为目的,最左派的以社会主义为目的,中间还有共和党以及介于保皇与社会主义之间的组织。法国以个人意见为重,以全国利害为轻。这次大战后,法国党派似乎与战前不大相同,因为已经有了三个大党:第一,人民共和运动党(天主教进步党);第二,社会党;第三,共产党。将来是否会改变战前小党分立的局面,由这三大党占据政治舞台,目前还不敢说。但是从法国六七十年的政治史来看,政治中心从右派移到左派,这是不成问题的。所以我们不敢说法国政治能像英美一样安定,但是这次大战以后,分裂的不利与团结的必要,似乎已为法国政界所公认。
现在我要讲到政党同恶相济的问题。
我们知道,世上的事情,绝不会只有光明而没有黑暗,换句话说,就是绝不会只有善而没有恶。譬如说,美国的政治家有光明的一面,但是其坦慕尼协会(tammany hall)却是黑暗的。坦慕尼协会因为有组织、有金钱,所以能在政治上形成一种力量。而英国政治上没有这种情形,这是因为英国不是移民众多、流品不齐的国家,这种结党营私的现象在美国特别多,原因就在于此。
但是,各国实行政党政治的,也未尝不知道人类性质存在黑暗的一面,所以有种种方法防止舞弊。其中最容易发生的就是选举舞弊。英国 1883 年有《舞弊及不法行为法案》(corrupt and illegal practice's act of 1883),专门防止选举舞弊。所谓舞弊分为四类:
贿赂:指允诺投票人投赞成票后,酬以某种地位,这就是贿赂,并非仅指给予金钱。
款待:凡以饮食之类款待投票人,使其赞成本人的行为。
恐吓:即以暴力恐吓或欺诈手段使人投赞成票。
冒名顶替:这是很容易理解的。
以上四种行为若被发觉,候选人要么罚款,要么监禁,要么剥夺公权七年,甚至可能永远不能当选议员。所谓不法行为,指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禁止使选举趋于下流的行为:
例如,选举事务所不得借用酒馆房屋之类。
不得以显著的徽章符号标志用于投票人身上,以免反对党人使用同样方法而引起争端。
不许用雇佣的车子为运输投票人之用。
每人的选举费用,限用于若干项目:
选举经理一人,投票所每所投票经理一人,书信或送信人,按人口比例规定若干人。所用之人,各尽义务,如其所用之人是领取俸给的雇员,则不许其投票。其代奔走游说之人(canvasser)若领取俸给,也不许投票。
其他费用,法律许可的,如广告、印刷、文件、邮费、会所及旅馆费用等。政府法规不但规定选举应支出金钱的项目,同时又规定每人应使用的数目。在乡村,如登记选举人不超过两千人者,其选举费为三百五十英镑,每增加选举人一千人,可增加三十英镑。在城市中,如登记的选举人不超过两千人,其费用为六百五十英镑,每增加一千人,可再加六十英镑。每一候选人如犯以上不法行为,即丧失其议席,而且在五年内不许当选。
英国自从颁布以上条例后,每次议员选举费用较该法律未颁布前,自然有所减少。
年份 选举费用
1883 年 1,736,781 英镑
1885 年 1,026,645 英镑
1900 年 797,429 英镑
以上所举 1900 年的选举费用,近年来因无统计表,只得从略。从选举风气而论,可以举罗威爾的话来证明:“现时的选举诉讼制度,不能说完全成功,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现时的选举舞弊已大为减少。在英国国内外,大家得到一个普遍的印象,就是对于选民的舞弊,已经完全杜绝了。” 凡是了解英国政治的人,知道这种情形不一定完全正确(1906 年选举,有一位议员因其经理行贿而丧失议席)。
选举贿赂在英国已近乎消失,大部分选区中已不见选举贿赂现象,甚至可以说选举是纯洁的。但仍有若干地方,这种习惯依然存在,在英国南部尤为多见,不过其他地方也不超过十二至二十四处。熟知英国选举情形的人,都知道这些具体地点。但随着选民增多,每次给予选民的贿赂金钱也在减少,可以说贿赂的习惯正逐渐消失。我们可以公开说,此种行为在英国各大党的中央党部方面,绝不会得到鼓励或嘉许。”
美国方面关于选举舞弊,也有同样规定,在此不必赘述,因为从英国制度就可以看出防止选举舞弊应采取何种方法。兹仅列举美国近四五十年两大党竞选费用如下:
共和党:
1860 年:100,000 元(林肯选举)
1876 年:950,000 元
1880 年:1,100,000 元
1884 年:1,300,000 元
1888 年:1,350,000 元
民主党因与工商关系较少,所以费用不多,比共和党少三分之一,有时甚至不到一半。
从 1912 年起,两大党应将选举竞争费用提交众议院秘书长。1924 年,共和党用 4,020,500 元,民主党同年用 1,108,000 元;1928 年,共和党 6,000,000 元,民主党 5,000,000 元;1936 年,共和党 9,000,000 元,民主党 5,000,000 元。
至于两大党以外,尚有其他小党的费用,以及州选举与地方选举的费用等,一切从略。
每一议员选举费用,法律也有规定。参议员不得用过两万五千,但个人实际花费多寡不一,有一文不花的,也有花到三万以上的,大概取决于其在本地的人望,决定花费的多少。其中最要紧的一点,即每党所花的金钱,或每人所花金钱,总统须向国会呈报,以表明其选举的合法与纯洁。选举并非仅仅为了当选的光荣,而必须使选举纯洁化。以我所知,1944 年美国总统选举,美国人民捐助选举费用每人不得超过五千元。可见,大资本家的捐助,也是要受法律限制的。有一天我在大使馆吃晚饭,美国驻华大使赫尔利也在座,还有一位据说是美国进出口银行琼斯总裁。赫尔利这人讲话有时很粗俗。此时琼斯总裁之职已被罗斯福免去,赫尔利说:“听说你在选举罗斯福总统时,捐过五千美金。不但你如此,听说你的夫人也捐了五千美金。两人捐了一万块钱,反而被吃了个耳光。” 后来赫尔利觉得自己说话太粗俗,不好意思,又加了一句说:“假使你作总统候选人,我一定投你一票。” 从他这话中也可以看出五千元一人的规定,是大家非遵守不可的。此外,两党在竞争时的手段,也必须是公平的。譬如在广播电台上,罗斯福使用一小时,电台不得拒绝杜威也使用一小时,这是惯例所规定。简单来说,所谓政党竞争,离不开法律条文与道德原则。假定执政党只图自己胜利,不顾道德法律,无论其一时是否能取得胜利,社会的道德法律都将被破坏殆尽。社会的永久基础是法律和道德,而不是甲党或乙党一时的胜利。
我们再引用英国政治家沙司勃雷侯的话作为结束:“政党纪律,乃是达到大目的的手段。但是在某种情形、某种领袖之下,政党纪律可以妨碍其所标榜的大目的。惟有此项大目的,能促成政党的高贵,并超脱于党争之上。此高贵的元素,使一政党的党员共同努力,以达到大公无私的目的,大家的心,都是为了这一件大事。假定放弃这一件大目的,那么这个政党,不过是一个保持各人地位的合股公司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