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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立宪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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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民主国家中议会的产生与财政权有着莫大关系。英国政治俗语所说 “no representation, no taxation(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便是最好的说明。此即议会的财政权。在 19 世纪中,各国宪法规定议会每年召集一次,政府应将每年所征收的租税与开支编成一册,提交国会,这也是由英国 “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 的惯例沿袭而来。但 1917 年俄国革命之后,一党政治盛行,其所呼号的不外乎社会改造,将国民同意租税、通过预算等问题,置之不理。我们认为财政权是议会权力中最重要的一点,这是热心民主政治者常常关注的,所以将财政与立宪政治的关系提出来与诸君共同研究。

英国议会政治虽在 19 世纪之后才得以完成,但政府征收租税须得到国民的同意,其来源甚早。1215 年《大宪章》中规定:“捐税非得国会之同意,不得征收;惟三种原有封建时代捐税除外。” 另有一条:“国会之召集为确定应征税额起见,其中应召集之人如下:一、主教及各种贵族,每人应发请柬一张。二、地主,以一张公共通告通知之。”1628 年《权利请愿书》中规定:“任何人除议会成立法案同意之外,不应被迫缴纳助借款租税。”1688 年《权利法案》中规定:“增加租税为国王之用,仅藉君主特权,不经议会同意,为非法行为。” 另外关于军事费另有一项规定:“平时设立常备军于英国境内,除经议会同意之外,为非法行为。”

迄于 19 世纪之后,每年国会开会一次已成习惯,其最重要的原因,即为通过预算。预算不成立,政府各项事务将无法进行。

以现代眼光来看,每年既有预算,议会理应每年召集一次;但用 19 世纪以前的眼光来看,并非如此。有时议会法已规定每年应召集一次,而君主往往不愿召集,这种情况也时有发生。譬如爱德华三世时(1312 - 1377)规定:“议会应每年召集一次,如有需要,次数应更多。” 但查理一世时(1600 - 1649)长期议会时代又有法案规定:“如君王忘记召集议会达三年之久,则贵族院得发出通告召集;如贵族院忘记召集,则各选区可以合选下议院议员以备召集。” 查理二世时代(1630 - 1685)规定:“议会之会期不得中断至三年以上。” 即 1688 年《权利法案》成立后又规定:“议会应时常召集。” 自此以后,议会每年召集便成惯例。但议会之所以需时常召集,主要以君主的筹款或增加租税为最大原因。在 10 世纪时,英国皇室自己有若干收入,所以依赖议会之处尚少;但君主因战争之故入不敷出,非向人民筹款不可,于是君主方面根据帝王大权之说,认为任意增加租税是其应有的权力,而平民则反对之。在查理一世时代有海姆氏案件。查理一世因对外战事,向各船主征收船税,海姆氏应缴纳船税一磅。为查理辩护者称:为军事筹款,是君主应有的权力;反对者则根据《权利请愿书》中规定:“征税必须经议会同意。” 其后经法庭审判,法官十二人,五人支持海姆氏,七人支持皇帝。及长期议会开会,宣告法官关于船税的判决为违法,并要求政府遵守《权利请愿书》及《权利法案》中的规定。自《权利法案》条文规定 “增加租税,不经议会同意为违法行为” 后,不仅租税增加权操于议会得以确立,议会每年召集的问题也因此得到解决。

读者诸君应知,国民对于租税增加应先表示同意,然后政府始得征收,此之谓 “荷包的权力(power of the purse)”。如国民放弃此权利,无异于授政府以刀而使之杀人。关于立宪国的财政,可列举四项原则为各国所共守:

征税须经议会同意:此项原则的重要性,如前段所言,应当已经明白。但我们更须对此事作进一步的研究。兹举英美两国的立宪情况说明之:

英国:

自《权利法案》成立以后,君主不经议会同意擅自增加租税之举已告终止;但君主仍为行政首长,经由其国务院之手,仍保有管理国库之权。惟国库中的任何数目,即便已经下议院通过,财政部对于各部支取款项,仍须将支付命令先期发出始能领款。

英国的财税法案更有一点与美国绝然不同,即政府的支出或增加租税,必须有政府阁员一人先行提议。换句话说,美国国会议员可以任意提议增加支出或增加租税;而在英国,这种权力独操于政府,议员不参与。

更有一点,财政法案必须先在下议院提出,贵族院仅有同意权。但在 19 世纪中,贵族院有时会拒绝下议院所通过的财政法案,即便贵族院反对,也可经君主批准之后径直成为法案。

美国:美国宪法关于征税之权规定如下:

宪法第一条第七项:“一切规划岁入之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

第一条第八项:“所征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

第一条第九项:“人口税或其他直接税,除与本宪法所规定之人口调查或统计相比例外,不得赋课之。”

第一条第八项第一目:“征税除为公共安宁之外不得为之。” 此项条文并非自成一条,但第一目中既有 “国防及公共安宁” 之语,因而推定此项文字为美国国会征税权的一种标准。

从以上两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可见政府向国民征收一文钱,都应先得国会的同意,否则即为政府的专断。

支出须经议会同意:征税既然是人民的负担,所以须先经人民同意;但款项应用于何处,也非政府所能擅自作主,必须经议会的核准。军费多少、教育费多少、发展工商经费多少,这些各种支出的数目,也由议会决定,非政府所能专断。譬如英国有所谓《兵变法案》(mutiny act),实际即军费支出,每年提交国会通过。此项法案后来名曰《陆军法案》(army act)。此《陆军法案》已成永久法典;但按英国宪法的惯例,平时常备军的设立,除得议会同意外,为违法行为。因此,此项法案每年议会开会时,须一条一条、一句一句通过一次,经议会通过后,平时常备军的设立,才不致成为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即英国议会不允许其政府握有军政大权而不受议会的监督。我们应当知道,俾斯麦于普法战争之前,提出扩张军备于议会,为议会所拒绝;但普法战争胜利后,有人称赞俾氏的独断独行。但当时议会仍因俾氏蹂躏人民权利而反对之。即以邻国日本而言,曾因增加两师团案,引起政治上极大风潮,可见军备的增加与军费的扩张是议会所必争而不肯轻易放弃的。除军费以外,与之相类似的是政府的机密费,现列举美国两种机密费如下:

美国:

总统的紧急费。

美国政府的特务队费用。

这两项费用须由议会通过,且在预算案中明白公布其数目。可见国家支出用于民众的,无一不是经过议会决议。

美国预算相关情况

1945 年的美国预算中,总统的紧急基金(emergency fund for the president),按照 1943 年第一项追加国防支出法案,定为 2500 万元(1945 年预算案第 48 页),特务队费用为 2,717,500 元。可见,即使是最应保持秘密的费用,如总统紧急基金及特务队费用,无一不经过议会的同意。惟有如此,才能称作不负国民的委托,才称得上是法治国家。

立宪国财政的四项原则

征税须经议会同意:此项原则至关重要,如前文所述,想必已清晰明了。不过,我们还需对其作更深入的研究。现以英美两国的立宪情况为例加以说明:

英国:

自《权利法案》确立后,君主不经议会同意擅自增加租税的行为已然终止。然而,君主作为行政首长,通过其国务院,仍保有管理国库的权力。只不过,国库中的任何款项,即便已获下议院通过,财政部在给各部支取款项时,仍需预先发出支付命令,各部才能领款。

英国的财税法案有一点与美国截然不同,即政府的支出或增加租税,必须有一位政府阁员先行提议。换言之,美国国会议员可随意提议增加支出或增加租税,而在英国,此项权力仅由政府掌控,议员无权参与。

还有一点,财政法案必须先在下议院提出,贵族院仅有同意权。但在 19 世纪,贵族院有时会拒绝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即便贵族院反对,法案经君主批准后仍可直接成为法律。

美国:美国宪法对征税权有如下规定:

宪法第一条第七项:“一切规划岁入之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

第一条第八项:“所征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

第一条第九项:“人口税或其他直接税,除与本宪法所规定之人口调查或统计相比例外,不得赋课之。”

第一条第八项第一目:“征税除为公共安宁之外不得为之。” 此项条文虽并非单独成条,但第一目中有 “国防及公共安宁” 之表述,由此可推断此项文字为美国国会征税权的一种标准。

从以上两国宪法规定可知,政府向国民征收任何款项,都应先获得国会同意,否则即为政府专断。

支出须经议会同意:征税既然是人民的负担,就必须先征得人民同意。而款项的用途,也并非政府能擅自决定,必须经过议会核准。军费、教育费、发展工商经费等各项支出的具体数目,都由议会决定,政府不得专断。例如,英国有《兵变法案》(mutiny act),实则为军费支出,每年需提交国会通过。后来该法案改名为《陆军法案》(army act),并成为永久法典。但依据英国宪法惯例,平时设立常备军,需经议会同意,否则即为违法。因此,该法案每年议会开会时,都要逐条款、逐字句通过一遍。只有经议会通过后,平时设立常备军才不致违法。简而言之,英国议会不允许政府在握有军政大权的情况下不受议会监督。我们知道,俾斯麦在普法战争前向议会提出扩张军备,遭到议会拒绝。但普法战争胜利后,有人称赞俾斯麦的独断独行。然而,当时议会仍因俾斯麦践踏人民权利而反对他。以邻国日本为例,曾因增加两师团的提案引发政治上的巨大风潮。由此可见,军备增加与军费扩张是议会必定争取且不会轻易放弃的议题。除军费外,类似的还有政府机密费。现列举美国两种机密费:

美国:

总统的紧急费。

美国政府的特务队费用。

这两项费用须经议会通过,且在预算案中明确公布数目。由此可见,国家用于民众的各项支出,无一不经议会决议。

支出须遵循法律手续:国家的岁出、岁入,如前两项所述,须经议会同意。但各部不能仅凭预算立即支款,财政部须下达一道经部长签字的命令,交付审计总监(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审计总监从巩固基金(consolidate fund,英制)中划出一笔款项,归入英格兰银行财政部账户下。英格兰银行再将这笔款项划入付款总监(paymaster general)账户,之后各部才能按照预算通过的数目动用款项。

出入两项需经审计总监审核:国家预算除了议会监督与财政部支出管理外,还需经过审计处审核。审计总监由英王委派,除议会弹劾外,英王不得将其免职。审计总监的薪水直接从巩固基金中开支,也就是说,其不受党派或政府人员控制。审计总监的任务有二:

划归财政部的款项,须按照议会通过的内容开支。

各部的支出由审计总监审核核销。审计总监审核各部用款后,编制公款动用报告书,提交议会通过,并需得到议会最终核准,此即 “决算”。此项决算报告确保各国的支出收入与实际生活相符,与我国某些伪造账目或虚报的情况不可相提并论。

各国预算的三种手续

预算的编制:各国所谓预算,须历经三种手续:预算的编制、预算的通过、决算的成立。英国预算会计年度从每年 4 月 1 日开始,但在前一年秋季,陆军、海军及其他各部等需提交下一年度的需款概算书。此项概算先交财政部审查,再由内阁通过。英国财政部除部长外,内阁总理兼任财政部管理大臣,以便总理凭借其地位对各部预算进行增减,这就是预算的编制过程。

预算的通过:各部概算书需在 3 月 31 日,即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前,提交给下议院。下议院设有全院委员会,即支出委员会,负责审查预算中的支出部分。此项支出部分分为两类:

皇室费,包括法官薪水、养老金、公债利息等,早已通过永久法案,由巩固基金支付,无需每年经国会审查。

如陆海空军费、各部文官俸给等,须每年经议会通过。支出部分审查完毕后,全院改为收入委员会。在此委员会中,财政部长每年会发表一篇重要演说,即预算演说(speak on the budget),说明过去一年的收入大致情况,其次提出下一年度的岁出入平衡计划,包括是否提高旧税率或另加新税。岁出委员会审议完毕后,这两个委员会编制报告书,向众议院正式大会报告。大会通过后,再经贵族院同意或不同意,最后经英王批准,此项预算便成为法律,这就是预算的通过流程。

决算的成立:预算经议会通过后,各部仍不能动用款项。如前文所述,国家所有财政收入须先交付到英格兰银行的巩固基金上,再经审计总监核准后才能动用。即便极为细微的款项,未经审计总监核准,也不得动用。审计总监处于超然地位,其任免不由内阁决定,自身也从不列席议会,以此保持独立地位,不卷入政治漩涡。审计总监尤其要注意各部动用款项,必须与通过预算的支出原意相符,不得违背预算。因此,审计总监在提出决算报告前,先核查各部用款是否与原数相符,只有确认无误后才准核销。此项报告书提交给下议院,再经下议院公帐委员审查后,提交国会,这就是决算的成立过程。

美国预算情况及问题

美国宪法对预算问题已有规定,但美国预算编制权不像英国那样统一于财政部。在美国国会中,设有岁出与岁入两个委员会,各自行事。岁出委员会又进一步分为海军、陆军、工商及司法等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也各自为政,互不干涉。正因如此,19 世纪末美国国会浪费公款的现象,被美国人视为诟病。蒲徕士于 1889 年批评美国国会财政时说:“对于国会议员浪费公款,以惠及朋友及选区,或设立财政差事以安置朋友等行为,几乎没有制止的办法。倘若支出委员会此项动议人的意图明显,本不难拒绝,只是国会议员中很少有人察觉此类弊病并加以防止。”

美国全体国民对财政政策缺乏负责人的领导感到失望,并且对议会讨论要点也不感兴趣。尽管美国议会如此浪费公款,但绝对不至于出现收支不平衡的情况,这是因为美国收入丰厚,且军用支出负担不重,所以能够维持。

蒲徕士还说:“美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国家,其困难之处不在于如何筹款,而在于如何花钱。” 在 19 世纪的最后 20 多年中,美国财政收入每年均有超过 1 亿美金的剩余。美国国会不知节俭,却仍有如此多的财政剩余,原因如下:

国家繁荣。

人民生活程度高于各国,所以国内货物消费税极大。

陆海军事负担轻。

关税极高。

蒲徕士总结道:“美国国富如此之巨,财政盈余如此之多,所以即便遭受损失也毫无影响。美国正处于青年时代,如同青年人享有一种特权,即便犯错也不至于因过失而遭受巨大亏损。” 蒲氏此言可谓切中要害。

1921 年后,美国意识到预算编制权不统一的弊端,于是设立了预算局(bureau of budget),其职权有三:

分析各部所提出的概算书。

修正此项概算书。

编制提交国会的预算公文。

到 1935 年,原本仅有 38 人的预算局扩充至 500 人之多,其职权也进一步扩充:

辅助总统编制预算,并确定政府的财政方针。

监督预算的执行。

开展关于行政管理改革的研究。

辅助总统实现政府事务的有效实行与节省。

辅助总统汇总各部对于立法的意见,以及总统对于法案的建议。

辅助总统研究所发布的行政命令。

研究统计的改进方法。

辅助总统了解各行政机关的工作,使其相互配合,避免重复。

此项预算局的设置堪称美国财务行政上的一大变革。预算局以总统名义,将各部提出的概算集合起来进行综合检讨,在支出方面已发挥出集中编制的效用。但在收入方面,总统仍未加以关注。曾有人就此询问前财长摩根索氏,关于税收及新税的看法。摩氏回答说:“自就职以来,财政部所处的地位是从不提出关于新税的建议。倘若国会询问各种财税的情况,以及各种税则下的收入情况,我们自应将所得材料通知国会。但我们绝不提出关于新税的建议。”

从摩氏的话来看,美国统一预算的编制仅局限于岁出,不涉及岁入,因此与英国涵盖收支两方的预算相距甚远。总之,美国是富国,即便浪费较多也不至于造成太大危害,这是贫困的盟友们不可不知的。

英美两国近期预算表

现列举英美两国近期预算表如下:

美国收入支出预算大纲(1945 会计年度)

收入方面(根据目前之立法):

项目摘要(一般及特殊):1945 年估计数目

个人直接税:18,113,100,000 元

公司直接税:15,404,400,000 元

消费税:4,251,510,000 元

失业捐:3,181,600,000 元

关税:438,000,000 元

其他收入:2,036,770,000 元

总计:43,425,380,000 元

应减联邦养老金及后裔保险:2,656,380,000 元

信托基金净收入(包括一般项目及特殊项目):40,769,000,000 元

支出方面:

作战费(1945 年试估):198,820,000,000 元

公债利息:3,750,000,000 元

其他费用:

立法机关:29,549,800 元

法院:14,157,000 元

总统办事处:3,406,100 元

民政社会:1,084,424,000 元

哥伦比亚区(联邦津贴):6,000,000 元

公用事业:343,491,000 元

退伍军人赡养:1,252,179,000 元

老金及津贴:

社会保险:484,665,000 元

工人救济:2,325,000 元

其他:1,799,122,000 元

退休基金:471,663,500 元

补充特别费预计:45,000,000 元

农业补助:428,254,000 元

其他费用总计:6,004,236,900 元

支出总额(法定公债本不计一般及特殊项目):97,954,236,900 元

法定公债本:支出:97,954,236,900 元

支出超出额:57,185,236,900 元

英国第七战事预算表

支出方面:

既定费合计:436,000,000 磅

北爱尔兰:9,000,000 磅

其他:7,000,000 磅

议定费合计:5,501,399,000 磅

国防补助费:4,000 磅

行政费:469,912,000 磅

税务费:21,483,000 磅

载费:5,000,000,000 磅

普通支出总额:5,937,399,000 磅

特别支出:112,370,000 磅

收入方面:

国内税收:2,000,000,000 磅

所得税:1,300,000,000 磅

附加税:800,000,000 磅

遗产税:100,000,000 磅

印花税:19,000,000 磅

国防献金及盈余:500,000,000 磅

利得税及其他:1,000,000 磅

关税消费税:1,034,000,000 磅

关税:564,800,000 磅

消费税:469,200,000 磅

汽车税:27,000,000 磅

税收合计:3,061,000,000 磅

邮政净收入:无线电执照收入:4,860,000 磅

土地收入:800,000 磅

各贷款收入:7,350,000 磅

其他收入:24,000,000 磅

普通收入总计:3,980,000,000 磅

特别收入:112,370,000 磅

前项预算表中,每种租税收入的性质及其内容如何,非本演讲中所能详述。如欲详细说明,不啻讲述两国的全部财政历史。

诸位听了以上的话,或许会觉得我所说的如同在讲外国之事,与我国无关。或许更有人会回应,我国财政亦甚完美。第一,我国有主计处,在国民政府中居于超然地位,其等级在各部之上。第二,我国亦有预算案,每年交立法院通过。第三,我们亦有审计处,一切开支须审计处审核。有这三种制度,故与各国仿佛,无改革之必要。其实,事实上却不尽然。

我认为财政是国家命脉,其中最重要的基础,在于一个 “真” 字。向人民征税,必须确保所征款项真能入库,不可让经手人先侵占一部分。所征收的数目甚大,而入国库者甚小,这是不合于财政原则的。其次,支出必须有真实用途,取得真实效果,不可由人从中饱私囊。例如,一师有三四千人,经过一次战役,死伤一千人,而这一千人的饷,有时会被人 “吃空额”。这种情况送到审计处审核,除了官样文章以外,还有何价值可言?假定有了这种情形,还要说我们财政制度很完美,实在是讳疾忌医,有一天会成不治之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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