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朋友说:“我从二十岁左右起,就热衷于宪法问题,在国内也从事过宪法草案相关工作,隔了四十年后,所从事的依旧是一部宪草。” 对于自己而言,这是一件伤心事;对于国家来说,更是一个大不幸。我们希望从民国三十六年起,这一部宪法能够促成国家统一、奠定国家和平、推动国家法治。要知道,国家不统一,就没有和平;没有和平,就绝无法治可言。这三件事是相互关联的。首先,所谓统一,不是成吉思汗式的统一亚洲,也不是拿破仑式的统一欧洲。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说具备了统一的基础:其一,武力是用于对待外国,而非同胞;其二,土地是国家的土地,人民是国家的人民,不能将土地与人民当作一党或一派的工具。以上三点若能做到,就可将全国各党的政治活动纳入同一轨道之中。在这三件事中,统一更是和平与法治的基础。此次政治协商会议后,假定国民大会能够顺利召开,宪法草案得到各党各派同意,那么一部宪法自然不怕不能公布。但是这部宪法公布后,是否又会成为《曹锟宪法》,或者像民国二十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那样,都未可知。既往失败的经验虽多,但我们总希望这一次的宪法,不是一场闹剧,不是一纸空文,不会与过去的宪法、约法陷入同样的命运。尤其我自己是参与宪草制定的一员,有时身临其境,不能不肩负起责任。然而回顾民国初年以来的失败历史,几乎让我没有勇气再提笔,给字篓中又增添一堆废纸。自己虽明知这可能是一件劳而无功的事,但又不能不存一线希望。现在我已经把宪法的内容讲完,但是宪法施行所凭借的基础条件,不能不再向大家讲清楚。
(一)基本事项之一致同意
一国之内,常常存在思想不同、利害不同的人。有人相信少数政治,即贤人政治;有人相信多数政治。有人相信国家主义,有人相信国际合作。有人崇拜上帝,有人信奉无神论。有人相信自由经济,有人相信计划经济。有人相信资本主义,有人相信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这些意见各异的人集合在一国之内,要讨论国事并使国事平稳推进,原本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这些人存在于国家之中,是客观事实。既然有了这种事实,如何能让他们共处一国,使国事和平发展呢?这个问题应该先有明确答案,然后宪法有效与否的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要知道,各种意见不同、利害不同的人共同存在,是无法逃避的现实。在这些意见不同、利害不同的人之上,若有一条共同的轨道,大家都愿意在这条轨道内前行,那么这个国家自然能够统一,自然能够和平。这就是我所说的基本事项的一致同意(agreement on the fundamentals)。现在我举几个例子来说明,当各种人对基本事项意见不同时,国家自然会引发分裂;而当意见一致时,国家必定和平统一。
欧洲天主教与耶稣教对立时,或者耶稣教中的各派,如英国国教派与反国教派对立时,常常会因为一件极小的仪式问题,引发宗教上的激烈纷争。甲派怀疑乙派是坏人,乙派又怀疑甲派是坏人,一旦有什么坏事,便归罪于对方。欧洲各国所谓的宗教追究问题,便是由此而起。这是欧洲十六、十七世纪的事,由于大家相互猜疑,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后来有人倡导一种办法,即宗教的容忍(religious toleration),也就是现代宪法上所说的信仰自由。有了信仰自由这条轨道后,无论是天主教还是耶稣教的各种派别,都可以在这条轨道上往来,互不干扰。所以到了现在,宗教上的纷争已不再是问题。
再举一个例子,如英国政党纷争的产生,原本是因为皇帝的群臣,一派得到皇帝信任,一派不被皇帝信任。在那个时代,哪一派得到皇帝宠幸,就能掌权;得不到皇帝宠幸,便无法掌权。所以能否得到皇帝宠幸,是能否当权的唯一机会。后来人们意识到,两党不必相互仇视,完全可以一党在朝,一党在野。换句话说,两党可以轮流执政,而不必眼红对方上台,因为自己也有执政的机会。可见,轮流执政又是一条大家都能遵循的共同轨道,不必相互敌对。
第三个例子是从 1848 年以后的劳资斗争。那时,工人不被允许成立工会,不许罢工,而且不允许进行集体谈判。但在一战之前,出现了社会改良主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大家认识到不能始终压迫工人阶级,应该让他们有出头之日。共产党、社会党参加政府的机会也随之增加。他们承认加入政府是宪法范围内的行为,而不是宪法以外的革命行动。
从以上三个例子可以看出,有了轨道,不管是信仰上帝与否,是在朝党还是在野党,是资产阶级还是劳动阶级,都可以遵循一种规矩,在同一舞台上活动。这就是我所说的基本事项之一致同意。明确地说,不论英国的丘吉尔、艾登与艾德礼、贝文,一方面是贵族,一方面是工党,但双方对于英国宪法、议会制度、议事规则、选举制度以及选举对各国外交政策的影响,都没有分歧。所以英国才成为一个国家,而且是一个和平统一的国家。反过来说,假使两个政党同样声称追求和平、民主,同样主张政治解决,但彼此心里都怀有鬼胎,那么自然会纷争不断,国家永无宁日。先寻求一种轨道,让大家在宪法、内阁框架内活动,这是促成基本事项一致同意的唯一方法。
(二)宪政施行内界的困难
国共两党的争执,就如同人身上生了一个疮,须先用消毒剂,待潜伏的毒素消除后,自然能够生肌肉,并且伤口愈合。我们认为,目前国共之间的争执,应当首先采用这种方法解决,而非诉诸武力。
承认军队整编:国家是否统一,完全取决于军令是否统一。军令不统一,就如同两个国家,或者说是国中之国。单一制国家不必多说,即使是欧洲的联邦国家,也有军令统一的规定。譬如,德意志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联邦大总统对于联邦中之某一邦,如不履行其依照联邦宪法所规定之义务时,得以兵力强制之。”
“联邦大总统于德意志联邦内之公共安宁及秩序,视为有扰乱或危害时;为恢复公共安宁及秩序起见,得采取必要之处置,必要时更得使用兵力以求达到目的。”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项的最后一行也规定:
“未经国会之核准,无论何州不得征收船舶吨税,平时设立军队或船舰,与其他州或外国缔结协约或盟约或交战,惟实受侵害或遇迫不容缓之危急时,不在此限。”
从以上德、美两国的规定来看,假定一国之内的地方区域或党派,可以拥有武力与政府军队对峙,那么要成为统一的国家是不可能的。所幸现在有了整军方案,国共军力比例规定为一与五,而且驻军地点也在协商之中,军队的集中与训练,也已得到双方同意。这件事能商量到这种程度,实在是一线光明。
(二)养成容忍态度
帝王专制时代,犯了一个严重的毛病,即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天下之人都必须服从自己,不服者便不许生存。到了民主政治时代,有了所谓人民基本权利,即身体、思想、言论、结社等等自由。正因为有了这些自由,所以允许各人在宗教、思想、政治及社会等方面存在不同见解。你相信上帝可以,不相信上帝也可以;相信唯物论可以,相信唯心论也可以;支持劳动者可以,支持资本家也可以。允许彼此意见存在差异,就是允许思想自由;允许思想自由,就是彼此间的容忍。这种态度最初产生于宗教教派之间,所以称为宗教上的容忍;后来推广到政治领域,各党各派同时并存,也可说是政治上的容忍。大家尽可各有各的自由,但不许煽动叛乱,不许武力推翻政府。在这个范围内,假定得到人民赞同,在选举时获得胜利,就还是可以贯彻各党自己的政策。最近英国工党之国有政策及法国共产党参加政府等等,都是这种精神的具体体现。如果人民多数不以为然,那么人民的判决就是最后的判决,必须服从。比如法国这次的新宪法草案,因未得到人民同意,不得不另行起草,便是一个例子。
根据以上两项,我们希望国共两党之相处,也能与英美之两党相处一样。那么,国家才有统一,才有和平。
(三)宪政施行外界的困难
民主的声浪在国内喊得很响,但各人所说的民主的含义却各不相同。一种人只是随声附和,就像时髦妇女追逐时装一样;另一种人则是借用这个名词,别有自己的企图。这两种态度,同样无法奠定中国民主政治的基础。
若希望民主奠定国基,就一定要了解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一)民主主义的乐观时期,(二)民主主义的挫折时期,(三)民主政治综合时期。兹分三段来讲:
(一)民主主义乐观时期
从人权运动发生之初,直到美国独立运动宣言及法国人权运动宣言发布为止。我们读过这些宣言后,会觉得起草人对于人权运动,就如同佛教中的净土宗,内心有一个确信:念佛可升西天一样。美国《独立宣言》开篇就说:“我们认为以下各种为自明之真理。第一、人类生而平等;第二,自其出生之初便赋以若干不可移让之权利:(一)生命,(二)自由,(三)幸福的追求。” 这段文字中所谓自明的真理,就是说各人应该自己明白,不需要任何辩解。法国《人权宣言》第一句话说:“法国人民代表,组织成为国民大会,认为对于人权之蒙昧、忽视与蔑视,乃是政府之贪污及不幸的惟一原因。所以决议在此郑重的宣言中,把自然的不能移让的权利,列举出来。”
从这两段宣言中,可以发现两国人民对于人权的列举,抱有一种热切的期望;以为承认人权以后,自然会有良好的政府,会有替人民谋幸福的政府,以及公平的政府。可谁能想到,工业革命以后,工人受到压迫,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造成了资本主义。这一波折可以说是只注重了个人自由,却忘了社会公道。这是稍读过欧洲历史的人都公认的。
(二)民主政治挫折时期
人权运动的理想,在法国大革命时有三句标语:(一)自由,(二)平等,(三)博爱。这三句虽然并列,但从当时的时代眼光来看,不免有所侧重,而这侧重就放在了自由上,却忘记了社会公道,我们前段已经说过了。到 1848 年,马克思发表《共产主义宣言》,提倡阶级斗争,提倡独裁。他觉得要实现公道,就非得剥夺人民自由不可;认为各人自由学说的演进,造成了大资本主义,其势力根深蒂固,所以不取消财产权,就无法实现平等的理想。而为了没收工厂、银行及其他生产工具,就非得将国家权力拿到无产阶级手中不可。结果就是无产阶级的独裁。这是人权运动来自左边的敌人。
千万人生活在一国之内,离不开衣食住行,离不开生产事业,离不开国家保护。又有人觉得领土扩张、国富增加是国家的光荣,因此提倡国民经济的自给自足,要依靠一国自身的力量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如果原料不够,他们就用以物易物的方法与他国交换。这也就是希特勒等人所提倡的经济的民族主义。这种以民族本位的政策,再进一步,就发展到破坏别国的独立,扩张自己的领土,甚至不惜发动战争。这是人权运动来自右边的敌人。这左右两方的敌人,把英、美、法的民主政治、宪法与人民自由,搞得黯淡无光,直到《大西洋宪章》宣布之后,才有了一点复兴的希望。
(三)民主政治综合时期
现在我们要说到第三个时期。经过以上左右两个敌人的冲击之后,所谓自由人权本身,也不得不加以修正了。一方面认识到政治的民主仅局限于投票、选举,穷苦的人民无法与富有的阶级竞争。所以要提高人民生活程度,就要提供就业机会,乃至在工厂中要实现工业民主,都是为了提高劳动阶级的地位,使他们在政治上拥有发言权与管理权。
但是,各国国内问题依据民主主义得到了一定解决,而世界上多数国家依然相互对峙,依然是 “强凌弱,众暴寡” 的局面。各国人民的自由幸福还是无法得到保障。所以需要有联合国组织,或是世界政府,要给民族主义划定范围、制定轨道,不允许它横冲直撞,把其他国家的自由独立给消灭了。这两件事,一件可以称为国内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的汇合,一件可以称为民族主义容纳于国际组织之中。这两方面都在发展,虽然确定的形态不敢说,但大方向已经可以看出来了。
我们国内有志于建国的政治家,应该知道我们现在才开始提倡民主,而人家已经达到民主主义的第三个时期了。我们不能像美法制宪时期那样乐观,因为当时人权运动被认为是一种万灵丹,可五六十年后,流弊已经显现。我们处于今日,不能像他们那样抱有过多奢望,这是不言而喻的。在第二个时期中,左右两边来了两个大敌,左边的提出经济民主的口号,不能说没有贡献;右边的敌人侧重民族主义,竟然酿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他们两者以及模仿两者而走上一党专政道路的人们,都犯了同样的毛病:(1)蹂躏人权;(2)利用人民弱点;(3)造成混乱。我们认为:(一)如果英、美民主不能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是否有勇气采用苏联式民主?(二)假定苏联式的民主不适合中国国情,我们是否有勇气将英、美与苏联式的民主综合起来,找出一个办法?假定我们采取这种办法,我们在内治上要做怎样的准备?外交上又要做怎样的准备?外交形势是否允许我们有选择的自由?也就是我们介于美苏之间,自己能不能毅然拿出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一方面不容许两国中有一国的势力来压制我们,另一方面自己内心是否有一种殉道精神与周详的智谋,来抉择我们综合民主的方针与实行的策略。唯有如此,才能表现出中华民族还有立国的朝气,在英、美与苏联两种民主方式之外,提出第三种方式。我认为,只有有了这个大决心,这次的民主宪法或许才有一点基础,对内可消除国共之争,对外可制衡苏联。即便内外两方面不能完全如自己所愿发展,然而作为一个拥有四千年历史的古国,能以一种朝气展现在世人面前,自不失为一个轰轰烈烈、大丈夫式的民族。如果各方都心存偏私之见,内争不止,那么党争之祸,将耗尽元气,对内不能安定人民,对外不能立足国家,中华民国将长期陷入混乱,将来只会被淘汰于国际之林。